试论警察腐败及其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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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警察腐败及其防治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古今中外都存在,所不同的不过是形式、程度等相异而已,警察作为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作为国家的特殊暴力机关,也概莫能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自己工作宗旨的我国人民警察(这里仅指公安民警)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公安机关内的警察腐败现象不断出现,而且日益严重。在这种背景下,笔者选择这一课题,试图与大家共同探讨。

纵观我国警察腐败现状我认为警察腐败的类型大体可概括为:权官交易;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情交易;刑讯副供;权力无为及与职权无关的违法犯罪。为何会产生这些现象呢?

目前我国正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努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允许、鼓励、扶植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适度发展,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意识不断地深入人心,其所固有的负面效应也就不可避免地侵袭人们包括并非处于真空中的国家公职人员活动之中,权钱

交易等的腐败就不可避免了。

此外警察职业的特殊性为警察职权与私利的结合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条件,从而使警察腐败成为一个自古有之、极为顽固的社会问题的天然性根源。警察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国家机器中具有武装性的刑事执法和治安行政力量,承担着打击犯罪和管理社会的天职,这种性质决定了警察职业的与从不同。具体表现为:1、权力集中。警察的性质决定了警察职权的多种性,即集武装、刑事(主要是侦查)、治安行政职权于一体,这是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难以享有的,因此,警察不论职务高低,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特别是一些特殊部门的岗位,权力尤其集中。权力过于集中,则增加了腐败的机会和条件。一方面,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任何手段都可能使用;另一方面,部分群众为图办事方便,也会送给警察钱物或允许某种好处,导致钱权交易的产生。2、环境特殊。警察是一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队伍,为了完成这一职业使命,警察经常需要出入一些藏污纳垢的场所,尤其是外勤警察,接触的社会黑暗面更多。警

察在这样一个环境里活动,一方面,极易受封建遗毒、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另方面,往往成为被拉拢、贿赂的目标,因为警察的腐败是对犯罪分子、犯罪团体生存的支持。警察若不注意自己的修养,情趣不健康,往往就会陷入腐败的泥潭而不能自拨。3、职业偏见。由于警察经常接触反面事物,不断揭露各种违法犯罪,久而久之,不仅会形成“脸难看,话难听,门难进,事难办”的职业病,而且容易养成“人人都不是好人”的职业偏见。这样,就为自己从事腐败活动提供了心理上的准备。4、缺乏监督。警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了警察要经常进行接触一些贵重物品和金钱,缺乏相对透明度和必要的监督,这就为某些警察的腐败开了方便之门,是导致类似顺手牵羊式的挪用、侵吞等警察腐败的环境因素。这也是为什么警察系统的腐败要比其他部门来得多的关键性原因。这一点也一再为国际国内警察腐败的客观事实所证明。

而且管理体制的弊端也成为诱发警察腐败并使其恶性发展的重要原因。警察的性质及工作特点,决定

了要建立一个完全科学、合理的警察管理体制近乎不太可能。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沿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警察管理体制。

1、管人管事相脱节,造成警察队伍的“进口”和“出口”不畅。“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决定了警察人事权在“块”上,即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条”即公安机关无权(指决定权,下同)把握进人关、无权把握出人关,任免干部也困难重重。这样,形成了管人的组织人事部门对警察的德才了解不足,而了解熟悉警察德才的管事的直属领导部门无权管人。于是出现:(1)让极少数动机不纯、素质不好的人钻了空子,当了警察,继而违法犯罪,成为警察的害群之马;(2)极大地挫伤了一些有上进心、事业心的警察的积极性,部分人因此而“看破红尘”,成为“警察油子”;(3)抑制了开拓进取精神,使不少公安机关无所适从。(4)对警察的违法违纪案件,公安机关往往只有调查权而没有处理权,削弱了警察内部的反腐败力度,客观上助长了警察腐败的恶性发展。(5)削弱了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虽然公安机关内部有健全的思想政治

工作机制,但缺乏权和物作保障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下难免失之空泛,缺乏力度。

2、财权和事权相脱节,导致警察经费不足,装备落后。尽管“以块为主”,但“块”的地方财政困难,对公安机关爱莫能助。这样,就出现了:要么公安机关为履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天职,不得不“找米下锅”,拉赞助搞收费甚至提成罚没款。在这种情况下,乱收费乱罚款等等的警察腐败就不可避免了;要么就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公安机关只得“量力而行”,执法不完整,查处不得力。在这种情况下,以权力无为为特征的警察腐败也就在所难免了。

3、警察内部管理体制不顺。首先是“条”的警力配置不合理,搞大机关小基层,结果在总警力紧张的情况下导致警力闲置、浪费现象严重。其次是警种设置欠科学,主要是分工过细过多,造成职权交叉。以路面管理而言,交警、巡特警、公路巡逻警都可以管理,出现了“一路三警”,难免发生争权夺利或推诿失职等腐败现象。再次,基层单位权力过分集中,成为“热点”部门,如派出所、车管所等,而干部岗位轮

换、警务公开等监督机制不完善,这样极易滋生以权、以岗谋私等腐败现象。再一点就是有的公安机关领导对队伍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借口影响整体形象而加以隐瞒,有的甚至袒护包庇,姑息迁就。这种惩戒苍白乏力,导致了警察腐败风气的蔓延。

最后法制不健全而政策又相对不稳定、不配套是滋生警察腐败的重要条件。近年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警察执行警务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由于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大转变的历史时期,与警务工作相关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变化多端,因此,公安法制建设远不能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一方面,警察执行警务时的局部“无法可依”现象时有存在;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之间时有不配套甚至相冲突,出现“法条竞合”现象。再一点是法条本身的规定过于原则,幅度太大,给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太多太大。如同一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既可以警告,也可以罚款,且罚款幅度达几倍甚至更多,也可以拘留甚至劳教。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任何制约、监督都将无能为力。总之,法制方面的漏洞、缺口甚至盲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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