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职务犯罪的生成机制及遏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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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职务犯罪的生成机制及遏制理论
潘嘉
警察职务犯罪,是警察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具体包括警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国家对警察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各种犯罪行为。
就其本质而言,警察职务犯罪是警察职权运作过程中的异化现象。
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比,警察职务犯罪除具有一般职务犯罪特征之外,还具有政治上的敏感性、犯罪手段隐蔽性极高的特征。
警察职务犯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它们的相同点都是与警察职务相关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警察在执行职务行为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它是警察职务犯罪的主要方式。
对此,刑法采取两种立法模式:一种为明定式,即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刑法条文中给以明确规定,如警察所犯的贪污罪、受贿罪、非法拘禁罪等等。
另一种是隐含式,即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要实施这些犯罪,警察也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如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地方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犯罪行为。
二是警察在执行职务行为中,滥用职权(即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警察所实施的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
三是警察在执行职务行为中,应履行法定义务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义务而构成的犯罪行为。
前者如警察所实施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等,后者如警察所实施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①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导致警察职务犯罪的范围宽泛,大致涉及刑法中的29个罪名。
②尽管每一宗警察职务犯罪的发生都有其具体原因、促成条件和环境,但只有认清其犯罪原因的共性才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警察职务犯罪,进一步设计预防对策。
下面我试用雷克利斯的遏制理论探寻警察职务犯罪这一类犯罪发生的共同原因。
当代美国犯罪学家雷克利斯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犯罪遏制理论”(containment theory),着重用社会控制的强弱来解释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并吸收了关于犯罪原因的心理学观点和社会学观点的优点,推动了对促成个体犯罪的内部人格力量以及塑造个人动机和人格的社会文化力量的分析。
有学者认为,“雷克利斯提出的遏制理论模式就是心理控制模式的代表。
”③他认为犯罪是个人内在的控制能力和社会中存在的外部控制因素缺乏的结果,是对推动和引诱个人进行犯罪的驱力(drive)和拉力(pull)缺乏遏制(检查和控制)引起的。
④为了介绍此理论,他引入了四个概念:外部压力或拉力(outer pressure or pull)、外部遏制(externalcontainment )、内部遏制(inner containment) ,内部推力(innerpush)。
这一理论的核心是外部压力或拉力和内部推力促使人产生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而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则阻止、中和、抵抗个人产生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
当外部压力或拉力和内部推力比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强大时,个人就会产生越轨及犯罪行为。
雷克利斯强调,最重要的外部遏制因素是期待个人遵从群体中占优势的行为准则的社会压力,最重要的内部遏制因素是一个象绝缘体那样起作用的、排斥违法犯罪行为的概念。
⑥本人认为,目前我国的警察职务犯罪也可以看作是上述四种力量博弈,外部压力或拉力和内部推力最终战胜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的结果。
警察面临的外部压力或拉力是那些迫使或引诱警察进行犯罪行为的外部力量。
由于社会的变迁、交往的增多以及利益关系的多元化,参与这种外部力量的势力越来越多,警察面临的来自家庭、单位、社会的压力及诱惑力也越来越大。
大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导致警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相对贫困的制度缺陷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地从新的不平等走向平等的过程,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带动的社会进程,本质上是一场社会平等化进程的序曲,这种平等化进程也就是社会现代化的演进。
根据亨廷顿的观点,“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
”
⑥由于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这种不稳定性带来制度上的缺失反映在警察群体就是利益分配的不公平。
由于从事国家公务,警察被剥夺了进行营利性经济行为的权利,但国家给予
的补偿仅是低水平的薪金,即便如此有些地区也难以按时发放。
与此同时,由于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重任,警察被赋予了相当的公共权力。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相对贫困容易使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从事“寻租行为”,这就引发了大量的警察贪污受贿,为“黄、赌、毒、黑”充当保护伞的现象。
(二)公安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的空隙和司法体制的不完善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市场开始启动,而计划尚有余漏,从而形成了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这也在客观上给警察权力腐败带来空前的“机遇”。
在随之而来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权力系统趋向“放权松绑”,以往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被逐步打破,但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范体系、监督机制等相对滞后,结果造成权力运行中自上而下和横向的约束管制减弱。
此外,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原有的行为模式受到严重冲击,而新的行为模式尚未被普遍接受或正在形成之中,社会整合力降低,出现了社会学家所称的“社会失范状态”,以腐败为主的职务犯罪泛滥正是社会失范状态的一种表征。
公安体制作为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相适应。
在公安体制转轨过程中,原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官意志等弊端不可能马上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却愈演愈烈;新的更适合公安工作的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造成警察在工作中无所适从,更为一些寻求犯罪机会的警察提供了空子。
例如目前公安机关对罚没财物的处理规定混乱以及行政收费方面存在的漏洞,不仅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对于公安队伍建设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此外,警力配备不足和落后的侦查手段使民警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紧张的生活节奏,而公安机关内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获得成功升迁的途径又进一步加重了警察的挫折感。
尽管需要补充大量警力,但公安机关的人员“进出”的渠道不顺畅,吐故纳新的机制不健全。
这些年来,公安系统各部门陆续补充了数十万新警,但进来的大部分是转业军人、干部子弟等未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而对于屡犯错误、违法乱纪等不适于继续在司法部门工作的人又很难调出去。
⑦加上入警后业务素质保障(强警教育)不力,这都为警察队伍的纯洁埋下了隐患。
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权力很难受到有效的制约。
案件从立案到搜查、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都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和执行,加之实践中的“神秘主义”,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唯有靠公安民警的个人品质、道德良知来保证,这显然是脆弱的。
⑧
(三)亚文化的冲击
几千年传统农业社会的沉淀,“官本位”思想在国民意识中已经根深蒂固。
受“唯上、唯官、唯权”思维定势的影响,公民对警察职务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持忍让的态度,不但为警察职务犯罪提供了土壤,并为巩固和强化这类犯罪提供了温床。
同样,对于警察主体来说,“宗法观念与民主观念至今仍在司法人员思想中发生冲突,并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司法权力的正常运作。
”⑨进入工业化社会,人们根据不同的利益和地位形成的彼此不同的亚文化会形成多种社会规范,人们对此就产生无所适从的感觉,从而减弱社会控制。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西方文化汹涌而入,泥沙俱下,而这些文化信息和能量的耗散不断形成新的文化结构,呈现出现代文化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而警察与罪犯的共生模式,又使其难以避免地受到犯罪亚文化的影响。
按照文化冲突的理论,警察职务犯罪也可视为传统的农业文化和现代法制文明冲突的结果。
警察职务犯罪的外部遏制是那些能够制止警察进行职务违法犯罪活动的外部力量,即社会控制。
它可以区分为外在的控制和内在的控制。
外在的社会控制是指一定的社会环境因素对警察行为主体的约束。
外在控制大多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依赖于社会的强制力而实施的监督(法律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它通过一整套惩处机制在公安机关及相关单位内部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秩序。
此外,非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监督(如新闻监督)也规范着警察职务行为。
2.法律(以《刑法)、(人民警察法》为主)对警察职务行为的规范划定了其行为准则的底线以及突破这条底线应承担的责任。
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对从事公务的警察起着警示作用。
如,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和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律规定,对促使人民警察严格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中,关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职务犯罪的规定,对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3.警察个体、警察群体、一般个体、一般社会群体之间通过接触或接近,用手势、语言等信息的传播而发生的相互依赖性的社会功能联系。
如:组建健全的家庭和有效的家庭控制,社会互动提供了使警察获得接受、认同和归属感的机会。
4.由社会功能联系和沟通渠道构成的社会安全阀机制在抑制犯罪与保持稳定及促进社会发展中有特殊作用。
沟通渠道是安全阀的排气孔部位,它是警察表达不满、紧张、利益需求的合法方式、场合以及机会。
这种渠道越畅通、越广泛、越规范,警察用职务违法犯罪的方式对挫折做出反应的可能性或必要性就会越/J、。
而内在的社会控制指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社会单位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等非强制性手段,使警察继承社会中一致的主流道德规范并明确自身的社会角色定位,自觉地运用各种社会规范来指导、约束和检点自己的行为。
总之,警察职务犯罪的外部遏制(社会控制)是警察周围的社会环境中存在的结构性缓冲器,它们有助于对警察进行约束。
警察职务犯罪的内部推力是推动警察个人利用职务从事违法犯罪的心理力量。
社会转型期中不同的社会成员对政治、经济、文化诸因素的心理反应是不同的。
不良的心理反应很容易同其他因素结合形成犯罪心理。
警察职务犯罪的内部推力包括:
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是一切贪利性警察职务犯罪的共有心态。
侥幸心理,故意从事职务犯罪的警察都认为只要利用好可供其支配的资源完全可以逃避惩罚。
特权思想严重,不少警察总以为自己是管人者,他人是被管者,觉得自己拥有鞭鞋他人的权利。
少数警察简单、甚而错误地产生一种“角色认同”心理,把自己的职责与封建时代的官吏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警察等同起来,认为自己的刑讯体罚是合理的、正常的。
.此外,还有由“挫折、不安、失望、敌意、自卑感”产生的焦虑失衡心理。
有材料显示,在所有应急性职业中,警察所承受的心理压力指数居首位。
这主要出于对完成工作指标的信心的缺乏,或是源于人际关系的不谐调以及对个人、家庭生活方面不如意而引发的担忧,更多的是几种情况兼而有之,是多种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
焦虑心理如不能及时得到宣泄或心理治疗,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由消极怠工导致的不作为犯罪,二是由过激行为造成的警察职务犯罪恶性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警察职务犯罪的内部推力复杂多变,往往交织在一起发挥作用。
警察职务犯罪的内部遏制是警察个人自身具有的阻止个人进行职务违法犯罪的力量。
它主要由自我的成分组成,包括自我控制,良好的自我概念(即个人对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或个人对他人或社会的价值的一种意象或观念),良好的超我,高度的责任感,较强的挫折忍耐力,较高的娱乐抵抗力,目标定向,获得替代性满足的能力,降低紧张的合理化技巧等。
这些因素都是警察个体的内部调节器,它们是警察基于自身安全之需要以及对前途、名誉的自尊需要激发出来的驱力。
警察职务犯罪的内部遏制与内部推力之间的冲突,实质是个体实现犯罪意愿与个体维护自身安全、自尊的意愿相互矛盾作用的集中体现。
两种力量的相互对
立相互转化,始终处于警察个体自我调节的动态之中。
“自我按某种方式操纵个人,从而使满足最大化。
”(弗洛伊德语)因此说,建立一个积极的自我,可以把警察个人引向执法守法,即在规范的范围内获取利益;而一个消极的自我概念,则会把警察个人引向违法犯罪。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警察职务犯罪可解释为上述两组(四种)力量博弈,外部压力或拉力和内部推力最终战胜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的结果。
由于两组力量的此消彼长,警察职务犯罪的发案率也会起伏。
这就给预防工作带来一些启示:通过制度和法律建设提高社会控制能力,削弱外部拉力(除了一些诸如文化冲突带来的外部拉力是我们在短时期内难以扭转的),譬如健全目前软弱的监督制约机制,出台细致的“反警察职务犯罪”法规;通过教育等手段强化警察对自身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对自身犯罪的羞耻感和罪责感,提高个体心理控制能力,抑制内部推力形成犯罪动机是预防警察职务犯罪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