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现场工作管理办法
外国专家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提高外国专家工作水平,保障外国专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尊重人才,公平竞争;(三)服务发展,促进交流;(四)以人为本,关爱专家。
第四条外国专家局负责全国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外国专家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第二章外国专家的定义与分类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管理、艺术、体育等领域的,具有专业技术、管理经验和创新能力的外籍人士。
第六条外国专家分为以下类别:(一)长期专家:在我国境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外国专家;(二)短期专家:在我国境内工作6个月以下的外国专家;(三)访问学者:在我国境内进行学术交流、研究的外国专家;(四)外国专家顾问:在我国境内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顾问的外国专家;(五)其他需要管理的外国专家。
第七条外国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品德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级职称或者同等水平;(三)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实际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我国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章外国专家的引进与派遣第八条引进外国专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二)外国专家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外国专家局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颁发《外国专家证》。
第九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引进外国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需求;(二)具有引进外国专家的项目或者岗位;(三)具备为外国专家提供相应工作、生活条件的保障;(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外国专家派遣单位应当向外国专家局报送以下材料:(一)派遣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派遣专家的个人信息;(三)派遣专家的工作任务和期限;(四)派遣专家的合同或者协议。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中学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为加强我校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在我校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聘请外国专家校任教的主要目的是:加强我校英语学科的建设;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学生英语口语交际能力;为我校整体发展服务。
第二条聘请外国专家的基本原则是: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
第三条外籍教师在任何时间不得向学生宣传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及宣传宗教信仰等。
二、教学管理第四条我校及时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校的基本情况、办学目标、教学计划和英语教学中的问题。
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外国专家应按照我校教学计划以及学生情况进行教学,并制定相对灵活的教学计划。
具体教材的选用由英语科组外国专家协商确定。
第六条我校指定专人负责外国专家日常工作,所有英语教师都是其助手,英语教师要经常随堂听课,向外国专家学习专业知识和教学方法,并注意收集和积累外国专家的讲课资料。
第七条根据我校实际,我校确定外国专家每周授课时数为1520学时,外国专家同时承担对我校英语教师的辅导工作,以及一些我校安排的临时的、相关的英语教学任务。
第八条允许外国专家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
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
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地解释。
第九条外国专家任教期间,学校会经常安排英语教师跟班听课或组织观摩教学,了解外国专家的教学要求,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学校向外国专家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
第十一条外国专家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以教学、科研为内容的业务学习和专题讨论等活动。
英语科组应经常与外国专家交换意见,及时解决他们在教学科研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尊重外国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他们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外国专家管理制度1 总则1.1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到本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是我校国际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必须十分重视,切实把工作做好。
1.2 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积极而又稳妥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
1.3 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其他专业学科。
1.4 外国专家教学的对象主要是外语专业学生、青年教师等。
外国专家主要工作任务在于提高上述人员的外语水平上,不用于教授基础外语。
2 聘请工作2.1 学校外事处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校的专家工作。
其任务是根据教学部下达的聘请计划,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物色专家对象,做好使用、管理和接待专家工作。
2.2 学校教学部下达的聘请外国专家名额数是指人及年数,即聘期一年和半年,分别计为一个人年、半个人年。
每位专家聘期长短应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但所用经费不得超过一个人年的经费数。
2.3 聘用外国专家,由学校上报省外办协商决定。
上报材料应写明专家的基本情况,如专家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还要写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任务,周工作量、工资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条件。
同时附上专家的简历、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上报时间一般不晚于专家到任前三个月。
2.4 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签证,由学校向省外办申请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并函寄外国专家,外国专家凭此前往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申请签证费用由外国专家本人自理。
2.5 外国专家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同时由外事处负责办理外国专家的专家证、居留证。
3 教学管理与工作3.1 专家任教期间,外事处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教务处、英语系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
学院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办法
学院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办法
一、外国专家的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和“综合治理”的办法,由外事部门、用人单位和保卫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二、聘请外国专家要通过正常渠道,坚持先审后聘的原则,即先搞清其政治背景,任教资格,身体状况等再考虑可否聘任。
三、外国专家来校后,外事部门或用人单位应负责对外国专家宣讲常用的我国的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学校安全防范等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
四、合作教师(或陪同人员)除教学业务上合作外,还应协助学校做好保守国家秘密和外国专家安全的工作,注意掌握泄露国家秘密和有损外国专家安全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认真处置。
五、外国专家宿舍、水、电、液化气等设备的安装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并由有关部门教会专家使用方法,防止漏电、漏气,或使用不当造成危害,提醒外国专家注意防火、防盗。
六、外国专家宿舍必须设立专人管理,负责安全、卫生
等具体工作。
建立外国专家会客登记制度,拜访外国专家应凭证件进行登记。
七、外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应主动协助做好上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处)要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落实。
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1.01•【字号】沈政发[1986]93号•【施行日期】1986.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法(沈政发[1986]93号1986年11月1日)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作用,为我国建设事业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国专家包括外国文教(卫生)、科技专家(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来我市进行讲学、科研和非贸易性技术交流等方面的外国教学、科研人员)和经济专家(根据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协议或合同规定,应邀、应聘来我市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服务或负责技术、生产、经营、事务等方面管理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外国专家是聘请单位或工程项目的业务成员,聘请单位要同他们搞好合作共事关系。
凡与他们业务工作有关的工作计划、业务情况以及有关规章制度,都应及时向其介绍;有关的业务会议和活动,应当请他们参加;有关的业务资料,应当向他们提供。
要重视外国专家的业务或技术指导,认真对待他们在工作中提出的建议。
遇有分歧意见,要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对于外国专家的重要意见,要向主管部门反映。
凡属合理可行的,要及时采纳,组织实施;一时办不到的,要向其说明情况,并创造条件,争取办到;不合理的,也要向其讲清道理,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条聘请单位在外国专家来沈工作前,要按《沈阳市外宾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申报接待计划。
第四条聘请单位应严格履行聘请合同。
如遇特殊情况要改变合同规定的某些条款,须经签订合同双方协商,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对贡献较大的外国专家,经上级批准,可视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
对在科研、学术方面造诣较深、身份较高或对我帮助较大的外国专家,可由邀、聘单位建议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市级领导会见。
外籍专家国内工作规章制度
外籍专家国内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籍专家在我国工作的管理,促进外籍专家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外籍专家指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人员,包括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外籍专家在我国工作,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外籍专家在我国工作,应当遵纪守法,尊重用人单位的管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用人单位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外籍专家应当加强与国内同事的沟通合作,促进团队的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用人单位有权对外籍专家的工作进行管理,外籍专家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外籍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外籍专家正常开展工作。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外籍专家的招聘与合同签订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招聘外籍专家。
第十条招聘外籍专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歧视外籍专家。
第十一条招聘外籍专家须经用人单位面试、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外籍专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资待遇、工作内容、服务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外籍专家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外籍专家办理工作签证和居留证件手续。
第十五条外籍专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信息和工作经历等资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外籍专家到岗工作后,协助其办理居留证件、社保缴纳等手续。
第三章外籍专家的工作管理第十七条外籍专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外籍专家应当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请假报备。
第十九条外籍专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外籍专家不得在工作期间私自接受他人礼品、款待。
第二十一条外籍专家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本单位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创新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本单位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聘请的所有外国专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顾问、项目专家、客座教授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2. 实用性原则:注重实际效果,确保外国专家在本单位的发挥;3. 互利共赢原则:实现外国专家与本单位共同发展。
第二章聘请程序第四条外国专家的聘请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五条用人部门应提交以下材料:1. 外国专家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国籍、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2. 聘请外国专家的目的、岗位、期限、工作内容等;3. 外国专家的薪酬待遇、福利保障等。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对用人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向外国专家发出邀请函。
第三章薪酬与福利第七条外国专家的薪酬待遇按照市场行情和本单位薪酬体系制定,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
第八条外国专家享受以下福利:1. 住宿:提供单位宿舍或协助解决住宿问题;2. 子女教育:协助解决子女入学问题;3. 医疗保险:办理医疗保险,保障外国专家及家属的医疗需求;4. 休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假、病假等休假待遇。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用人部门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工作安排、进度跟踪、成果评估等。
第十条外国专家应定期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用人部门每年对外国专家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调整薪酬的依据。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二条外国专家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用人部门应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外国专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单位规章制度,本单位有权终止其工作,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专家在我国的工作和生活的安全管理,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但不限于研究人员、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外国专家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3.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外国专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国专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下职责:1. 负责制定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2. 负责对外国专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3.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外国专家安全信息;4. 负责处理外国专家安全事件;5. 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外国专家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对外国专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1. 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2. 安全生产知识;3. 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技能;4. 工作场所及生活区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九条定期开展外国专家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1. 工作场所及生活区的消防安全;2. 交通安全;3. 食品安全;4. 医疗卫生;5. 防盗、防抢、防骗等。
第十一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外国专家的安全。
第五章安全事件处理第十二条建立外国专家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安全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十三条外国专家安全事件处理流程:1. 事发单位及时报告安全事件;2. 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3. 根据事件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 立即隔离、救治受伤人员;b. 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c. 调查原因,追究责任;d. 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学院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学院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学习外国语言、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规范外国专家在我校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对外国专家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评估。
第三条外国专家的周课时原则上不超过18节(以与外国专家签订劳动合同为准)。
第四条外国专家应按时上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代课。
因事、因病需要调课、停课、代课的,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外国专家须按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学期前填写授课计划,并交由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审核;学期末须做好教学总结。
教材由教务处、相关学院协商决定。
外国专家如需要自行教材的,须提前向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申请,经审查认可后由教务处按照程序订购。
第六条外国专家上课须准备教案,上课所用的外文电影等录像资料须经相关学院审定才能在课堂使用,所承担课程的考试命题须经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审定。
第七条鼓励外国专家对教学提出建议和意见,鼓励外国专家参加教师的业务和学术会议,鼓励外国专家参加学生组织的学术性活动或文体活动。
第八条学校及师生尊重外国专家的宗信,但严禁外国专家在校内外进行传教活动。
第九条教务处、相关学院按合同加强对外国专家的教学管理,及时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以及学生的反映,并做好意见反馈工作,按要求做好教学评估,按时上报材料。
第十条学校为外国专家配备合作教师。
合作教师主要是与外国专家协作,了解他们备课、上课、批改作业、与学生交往情况;帮助他们了解学生的特点,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相关学院反映外国专家及学生的意见,沟通信息;收集外国专家的先进事迹、资料,并与他们合作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我校教师与外国专家要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
学生要尊重外国专家,积极配合他们的教学工作,完成他们布置的作业。
第十二条在外国专家中实行奖、惩制度。
在评估中成绩突出者可以评为校优秀教师,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表现不好的,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不认真履行合同,不能胜任教学工作者,予以解聘。
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法一、概述沈阳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和经济中心,吸引了大量的外国专家前来工作和交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外国专家,沈阳市政府经过研究制定了《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外国专家在沈阳市的工作和生活,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沈阳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沈阳市境内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外国专家,包括常驻和短期来访的外国专家。
三、申请与审批外国专家在来华前,应向中国驻或就地办理签证手续,并将签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等相关材料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交给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公室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后,外国专家可办理相关工作签证和居留手续。
对于常驻工作的外国专家,他们也需要向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
四、工作管理1. 权益保障:外国专家在沈阳市享受与中国专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待遇。
他们有权获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并按照规定享受年假、休假和节假日待遇。
2. 合同管理:雇佣外国专家的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
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双方可以协商续签。
3. 教育培训:沈阳市将为外国专家提供语言培训、文化交流和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以便他们更好地适应中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
4. 工作管理: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公室将与相关部门合作,提供就业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解决外国专家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5. 绩效评估:沈阳市将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并给予荣誉和奖励,也会依法处理在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五、外国专家服务1. 提供住宿:外国专家可选择居住在学校宿舍、酒店或租赁房屋等地方。
沈阳市将提供住宿信息查询和租赁指导服务。
2. 子女教育:外国专家的子女可以就读当地的国际学校或国际部,享受与中国学生同等的教育条件。
3. 医疗保障:外国专家可以享受到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
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范文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专家在企业内的工作和管理,加强与外国专家的合作交流,提高公司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外国专家进行技术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公司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的原则。
特设外国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协调外国专家的工作。
第四条外国专家指被聘用在中国公司工作的、来自国外的专家,包括技术、管理、培训等各个领域的专家。
第五条公司对外国专家应进行必要的面试、考察和背景调查,对其提供材料和资质进行审核,并签订法律合同和保证合法居留的相关文件。
第六条公司和外国专家应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协商延长。
第七条公司对外国专家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并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第二章外国专家的管理第八条外国专家应按照合同约定来中国工作,并按照中国的法律和相关法规遵守中国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外国专家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安排和管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外国专家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在工作中违法违纪,不得与他人有不当行为。
第十一条外国专家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保障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外国专家应与中国员工平等相处,传授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中国员工的专业能力提高。
第三章外国专家的权益保障第十三条公司应为外国专家提供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合同约定支付薪资,并及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公司应提供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外国专家享有公平公正的评聘与晋升机会,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定和晋升。
第十六条公司应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十七条对于外国专家的知识产权、发明创造等相关权益,公司应予以保护和尊重。
第四章外国专家的考核和奖惩第十八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外国专家进行工作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贡献。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实用文档精品实用文档系列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为了做好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管理制度。
一、来校任教的外国专家,由外事处负责接送。
到达学校后,由外事处负责到惠济区迎宾路派出所、省外国专家局、郑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及其它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校保卫处认真做好外国专家到校后的安全保卫工作,要经常检查外国专家的安全情况,若发现问题,可代表学校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
学校外事处协助保卫处经常对涉外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经常对外国专家宣讲我国有关法律及学校有关规定,提醒外国专家注意安全。
三、学校后勤集团负责外国专家的居住、膳食服务工作,按要求配备生活所需各种设备,并保证各种设备性能完好,发生故障及时修理,保证外国专家有良好的居住条件。
外事处协助后勤集团经常了解外国专家对生活的要求和意见。
凡属合理的并能办到的都应及时解决,不合理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创造条件,主动改进外国专家的生活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四、外国专家的聘请、教学任务的确定,由教务处、相关系部召开教务会议讨论后,将外教需求报送学校外事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实施。
外国专家到校后,教务处召开教务会议与外国专家商谈教学计划、教学任务,并要求外国专家在开课前两周内结合本人任教的课程和学校的要求提交一份书面的教学方案,学期结束时,对方案的落实情况做出书面总结。
五、外国专家必须要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学校规定的教材和教学进度教学。
对外国专家推荐的外国比较先进的教材和视听的辅助材料,须经教务处审定,报请学校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外国专家因故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经系主任批准方可休息。
病假应有医院的病休证明,病假期间的待遇按有关合同协议所列条款处理。
七、在学校指导下由教务处、相关系部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的教师作为外国专家的合作教师,合作教师的人选必须报教务处批准后确定。
外国专家服务与管理办法
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861101 【实施日期】 19861101 【章名】全文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作用,为我国建设事业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国专家包括外国文教(卫生)、科技专家(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来我市进行讲学、科研和非贸易性技术交流等方面的外国教学、科研人员)和经济专家(根据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协议或合同规定,应邀、应聘来我市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服务或负责技术、生产、经营、事务等方面管理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外国专家是聘请单位或工程项目的业务成员,聘请单位要同他们搞好合作共事关系。
凡与他们业务工作有关的工作计划、业务情况以及有关规章制度,都应及时向其介绍;有关的业务会议和活动,应当请他们参加;有关的业务资料,应当向他们提供。
要重视外国专家的业务或技术指导,认真对待他们在工作中提出的建议。
遇有分歧意见,要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对于外国专家的重要意见,要向主管部门反映。
凡属合理可行的,要及时采纳,组织实施;一时办不到的,要向其说明情况,并创造条件,争取办到;不合理的,也要向其讲清道理,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条聘请单位在外国专家来沈工作前,要按《沈阳市外宾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申报接待计划。
第四条聘请单位应严格履行聘请合同。
如遇特殊情况要改变合同规定的某些条款,须经签订合同双方协商,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对贡献较大的外国专家,经上级批准,可视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
对在科研、学术方面造诣较深、身份较高或对我帮助较大的外国专家,可由邀、聘单位建议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市级领导会见。
请市级领导会见,按《关于请市级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接待活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到主管部门和外办办理报批手续。
公司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国际竞争力,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引进的外国专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管理、科研等领域。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外国专家在公司工作期间享有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国专家引进第四条公司引进外国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2. 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适应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4.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外国专家引进程序:1. 部门提出引进外国专家的申请,包括专家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引进理由等;2. 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引进意见;3. 公司领导审批;4. 与外国专家签订工作合同。
第三章外国专家管理第六条外国专家在公司的管理: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外国专家的入职、离职手续办理,以及合同管理;2. 部门负责人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工作安排、考核、培训等;3. 公司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第七条外国专家的考核:1. 公司每年对外国专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团队合作、职业道德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外国专家续签合同、晋升、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外国专家的培训与发展:1. 公司为外国专家提供与工作相关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2. 鼓励外国专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提升自身能力。
第四章外国专家权益保障第九条外国专家享有以下权益:1. 合同规定的薪酬待遇;2.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 合法休假和病假;4. 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
第十条公司保障外国专家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排斥外国专家。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一、简介外国专家是指在国外具有相应学术水平或实践经验,在我国境内为我国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提供技术技能、教学科研、管理咨询等方面服务的专业人才。
外国专家的引入对于我国的科技进步和文化交流有着积极意义。
为了保证外国专家及其家属在来华期间的合法权益,严格管理外国专家,确保其各项工作满意完成,学校制定了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二、工作职责及管理1、外国专家工作安排和生活条件保障学校在安排外国专家工作和生活条件时,需根据具体岗位工作需求和专家个人和家属的需求,提供宿舍、办公室、配备通讯设备、购买保险、提供医疗、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
2、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学校需要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管理,给予工作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专家听取意见和建议,以及对专家的工作进度进行跟踪和监督,提供工作所需的条件、环境和信息。
进行朝夕相处,及请求对计划和工作的优化和协调推进。
3、外国专家费用管理学校要对外国专家工作所需费用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保证费用的使用和结算符合规定。
在需要用到专业设备和其他费用时,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支付。
4、外国专家居留证办理外国专家在中国境内工作,需要办理居留证件。
学校要协助专家提交相关的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办理好专家及其家属到达中国后居留证件。
5、经常性检查和管理学校要对外国专家的工作和生活执行常见的检查和管理程序,包括定期集体交流座谈、个别访谈、项目科研成果观摩、明确工作职责和奖励制度等。
三、重点问题解决1、特殊注意安全因学校所处的区域和参与项目的性质,给外国专家带来的安全隐患应得到特别重视。
学校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专家和家属的安全,听取专家安全意见和建议。
2、学术机密的保护外国专家在我校参加科研项目或课程教学时,会获得校内教师的学术资料和个人的教学设计,这些信息属于校内机密。
学校应制定保密制度,保证外国专家不泄露机密信息。
3、聘用合同的签订在聘用外国专家时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应有明确的细则和约定,避免出现任何纠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浙科发外专〔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外专〔2020〕1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4月24日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外国人才智力引进政策,大力集聚“高精尖缺”外国人才,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旨在鼓励支持各类用人单位持续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政府引导作用、行业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指导关联产业、培育产业人才,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三条工作站设站及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用5年时间创建50家左右工作站。
省外专局会同设区市科技局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工作站的培育、申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设站主体为在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省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法人单位也可申请。
第五条坚持高端引领,突出重点,聚焦十大产业链协同创新,优先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领域外国高端人才集聚度高的企业。
第六条工作站应有明确的管理制度,能为外国专家团队提供较好的工作、科研、生活及成果转化等服务保障。
并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设站主体为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一般应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或省级以上各类研发机构,在当地及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引进外国专家的研究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导向,当年度设站主体聘请的高层次外国专家3人以上,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月,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咨询3次以上,指导培训产业人才40人次以上。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范文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范文外国专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国专家的管理,提高外国专家的工作水平,保证外国专家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来华工作的专家、访问学者、教师、科研人员等。
第三条外国专家管理分为综合管理、聘用管理、待遇管理、日常管理等几个方面。
第四条管理部门: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是负责外国专家的综合管理、聘用管理和待遇管理等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外国专家聘用单位:是指聘用外国专家的单位,包括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六条外国专家聘用程序:外国专家聘用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聘用程序规定,与外国专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让外国专家对聘用具有合法性。
第七条外国专家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明确聘用单位、专家身份、聘用期限、薪酬待遇等内容。
第八条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按时向管理部门报送外国专家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应对外国专家进行注册登记,维护外国专家信息。
第十条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应对外国专家进行有效的指导、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十一条综合管理包括对外国专家的统一调度、协调安排、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和标准,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协调各聘用单位间的资源共享,加强合作与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外国专家档案,对外国专家的个人资料、工作经历等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外国专家的工作评估,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并给予相关奖励或处罚。
第三章聘用管理第十六条聘用管理包括聘用条件、聘用方式、聘期重新等内容。
第十七条外国专家聘用条件包括专业背景、学术成就、工作经验、外语能力等要求。
第十八条外国专家聘用方式包括全职、兼职、短期等不同形式。
第十九条外国专家聘期续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应建立外国专家聘用流程,明确相关程序和责任人。
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
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经济专家来到中国工作,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为了规范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的管理,保障外国专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经济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来华从事经济领域相关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学家、金融分析师、企业管理顾问、市场营销专家等。
二、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的条件1、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较高的学历和工作经验。
2、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疾病。
3、无犯罪记录,品行良好。
4、获得中国境内合法用人单位的聘请,并签订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工作合同。
三、工作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用人单位应在外国专家来华前,向所在地的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提交工作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专家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明、工作合同等。
2、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用人单位补充材料。
审核通过后,颁发工作许可证。
四、签证办理1、外国专家凭工作许可证,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
2、使领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许可证的内容,审核并决定是否颁发签证。
五、入境与居留1、外国专家在获得工作签证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入境中国。
2、入境后,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外国专家办理居留手续,包括居留许可的申请和登记。
六、工作与生活保障1、用人单位应为外国专家提供与其工作内容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包括办公设施、工作设备等。
2、按照工作合同的约定,支付外国专家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3、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如住房、医疗等。
七、知识产权保护1、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应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进行保护。
2、用人单位和外国专家应在工作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八、税收管理1、外国专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作报酬,应按照中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校外国专家工作制度
**学院
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制度
一、我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是我院外国专家管理的领导机构,外事办公室是外国专家管理的办事和协调机构。
二、外国专家的工作任务由本院根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下达给外国专家本人,为维护外国专家的工作秩序,保证外国专家的工作质量,保障外国专家的安全,根据中国法律、聘约等文件规定,未经学院允许,外国专家不得兼任与学院工作无关的其他劳务。
三、外国专家必须每学年递交一份自己的书面工作计划,并针对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写出书面总结,说明计划完成情况及今后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四、外国专家应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如双方认为有必要增加或减少工作任务时,应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增加或减少。
未经批准,外国专家不得随意改变工作计划。
五、外国专家在本院工作期间,应严格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条款,爱岗敬业,认真负责地完成任务。
六、外国专家须接受学院及相关系、部门对工作的监督检查,学院每年对外国专家的工作给予评估,评估结果书面
通知专家本人,通报给有关介绍引进外国专家的部门,并汇入外国专家工作档案。
七、对工作认真负责、科研成果突出者,学院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较好地完成工作计划者,则视情给予批评、警告;对受到重复警告后,由于自己的不良行为导致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外国专家,学院有权解聘。
八、外国专家请假,必须履行必要手续。
事假要有请假条并说明理由,事假一天由所在系(部门)批准,事假两天和两天以上由学院领导批准;病假须有医生证明。
病、事假期间的报酬,根据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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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工程
外国专家现场工作管理办法
******-G36-2005 版次:A 页码:1 / 6根据******发电厂工程主设备合同文件等规定及结合本工程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邀请外国专家到现场服务,邀请的提出、审核及批准
根据外高桥电厂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由工程施工(及调试)单位排出年度的外国专家服务人月数计划,同时应提供外方技术人员人数、专业、在中国的工作期限以及到达、离开******发电厂工程现场的时间。
在外国专家到达中国三个半月前工程施工(及调试)单位或项目公司工程部提出外方人员到现场服务的单项申请,填写《外国专家现场服务申请表》。
工程监理部门对施工(及调试)单位提出的年度外国专家服务人月数计划及单项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年度计划及《外国专家现场服务申请表》交项目公司审核。
由项目公司工程部核实经项目公司分管领导核实后批准。
2 邀请程序
根据主设备合同的规定,外方专家的邀请由制造厂自行解决。
如是其他合同,则根据合同规定执行。
3 外国专家的出入境接待
在外方专家到达中国二个月以前,外商应提供外方专家简历,该简历应包括姓名、性别、生日、国籍、护照信息、专业、履历、资格、职务、公司名称、英语水平等。
外方专家管理部门接到以上信息的传真后,应及时通知项目公司主管领导,并在接到上述通知十四天内由项目公司予以确认。
外方专家具体由工程部各专业对口接待。
项目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专家的入境,离境登记备案,同时,在保卫科登记备案。
外商管理部门提供需外国专家遵守的厂纪厂规,安全规定等。
4 外国专家现场工作管理
外国专家在现场服务的实际工作日应由外方专家每日记入承包商顾问/监督检查人员日志及工时表,其中包括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并由被服务方签字确认。
承包商顾问/监督检查人员日志及工时表由工程部专业对口人员审核,送外方总代表及业主总代表签字确认后,每周送办公室及合同管理组备案。
外国专家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预先征得外商总代表及业主总代表的同意,并填写加班单,加班单上应有我方对口专业人员签字。
工作表上的加班小时应依据加班单审核。
专业联系人应随时将外国专家因私外出记录下来,并通知合同管理管理部门记录备案。
专业联系人依据承包商顾问/监督检查人员日志、工时表、加班单及其他人员提供的信息,认真考核外国专家的出勤。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外国专家现场服务实际人月数。
5 外国专家现场生活、后勤管理
外国专家的生活翻译以及办公场所、用品的提供根据设备合同要求执行。
由安全保卫部门统一发给外方专家现场工作证(要求1寸彩照、姓名、性别、专业、所属公司、有效期);服务结束时,要归还专家现场工作证。
外商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涉外宾馆住宿信息,以供外国专家选择,费用由外方自理。
用餐:外商管理部门安排午餐,费用由外方自理。
厂外交通由外方自行负责,现场工作需要用车由专业对口人员提出,项目公司外商管理部门负责安排车辆使用。
外国专家现场服务申请表
Circulation有关方:□SMEPC业主□SEPCC上海电建□Commission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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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Site Technical Service ******发电厂工程2×1000MW
现场技术服务
CONTRACTOR’S ADVISORS/SUPERVISORS TIMESHEET
承包商顾问/监督检查人员日志
Circulation 有关方:□SMEPC 业主 □SEPCC 上海电建 □Commission 调试
☐ GIS Island GIS 岛
☐ Desulphur Island 脱硫岛 ☐ Ash Island 灰岛 ☐
Engineering
consultance 工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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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工程2×1000MW
CONTRACTOR’S ADVISOR/SUPERVISORS ON-SITE SERVICE OVERTIME APPLICATION SHEET
承包商顾问/监督检查人员加班申请单
Notice:Please fill in this form in 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