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生产许可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19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 整车企业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底盘自制自用)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 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 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 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23
企业资质要求
• 《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 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 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 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 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 核准或备案手续。
14
新建、跨类-核准
建成-准入
国家主管部门
工信部产业司
中介机构-评估
中机中心-审查
项目 投资 规定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地方-核准
建设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准入 文件
地方[工信部]-审查
增品种、扩产能、异地 建分厂-备案
公告发布
15
三、汽车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16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的企业也作为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子公司/分公司); 2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 3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
工艺、产能; 4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 ;升级(改装类其他乘
挂车行业税收管理探索与实践
挂车行业税收管理探索与实践税源管理科拳铺中心税务所梁山县是全国最大的挂车生产基地,挂车制造行业为我县的主导产业,在地方税源中所占比重极高,已经成为具有县域经济特色的支柱行业。
挂车制造行业的蓬勃发展,也给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进一步规范行业税收管理,创新改革税收管理模式,探寻行业税收增长点,规避行业税收风险,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去不断探索、实践。
一、我县挂车制造行业概况及征管现状(一)挂车制造行业概况挂车制造行业技术含量较低,生产工艺简单,机械化程度较低,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技术指标属中低档次。
截止目前,我县共有挂车制造企业170余户,全部是民营企业,其中有23家企业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取得专用车生产许可资格,进入“民用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并经国家发改委公告,可以通过挂车合格证管理系统自行打印合格证。
在全部的170余户挂车制造企业中,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理的有43户。
2010年,全县专用车制造业产值达52.70亿元,入库地方各税5989.26万元,占当地税收总收入比重达24%,同比增长97.01%。
其中入库企业所得税3117.47万元,同比增长139.65%,个人所得税460.12万元,同比增长131.31%。
由于入门门坎较低,在这些挂车制造企业中,既有像中集东岳、通亚、华宇这样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质量过硬、年销售额过亿的龙头企业,也存在着一些生产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年销售收入千万左右的小企业。
该行业生产的产品主要为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平板车等10大系列100多个品种,连续几年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的三分之一左右。
从产品结构上讲,仍然以技术含量较低的汽车半挂车产品为主,约占整个产品数量的60%,罐式车、厢式车约占25%,其它专用车产品约占15%。
梁山挂车销售区域主要在长江以北地区,销售网络遍及10多个省、市和地区。
由于本地劳动力资源丰富,民营企业管理费用较低,挂车产品生产成本相对较低,与外地同类产品相比,在价格上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在中国,道路运输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支撑,然而随着道路交通的日益繁忙和复杂化,道路运输安全问题成为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并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可靠性,国家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进行了规定。
1. 注册登记首先,道路运输企业需要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注册登记的过程中,需要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和负责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只有取得合法的注册登记证明,才能开始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 拥有合格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运输车辆。
相关的车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车辆的年限不超过规定的使用寿命,车辆具备完整的车辆档案和检测报告,车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等。
此外,在车辆选用上,道路运输企业也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选择适合的车辆类型和配置。
3. 拥有专业管理人员和运输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拥有合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运输从业人员。
管理人员要具备道路运输管理相关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和监督道路运输活动。
运输从业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证书,以确保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可靠性。
4.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机制为了确保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机制。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以帮助企业规范运营和应对突发情况。
培训机制则应确保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能够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以增强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5. 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完善道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还需要提供安全设施和装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这些设施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安全保障设备、运输货物的安全包装、紧急救援设备和装备等。
这些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完善可以提高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应急能力。
6. 安全生产记录和考核为了证明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企业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记录和考核相关材料。
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普货运输的生产管理制度
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普货运输的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许可证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取得的一种证明其能够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证书。
对于从事普货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来说,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遵守一套生产管理制度,以确保运输活动的安全和合法性。
1.运输相关资质要求:道路运输许可证普货运输的生产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本、车辆数量和质量要求、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等。
只有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经营者才能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
2.车辆及设备管理:该制度应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的管理要求,包括车辆数量、车辆的技术状况、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车辆的装载要求等。
此外,还需要对运输设备(如货车、叉车等)的管理要求做出规定,确保运输设备符合规定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运输运营管理:该制度应对经营者的运输运营管理进行规定,包括运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货物装载和卸载的操作规范、安全运输措施的采取、货物保管和保险等。
同时还需要规定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路线,禁止在不符合规定的路线上运输货物。
4.人员培训和管理:为确保普货运输的安全和合法性,需要规定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要求。
包括要求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培训资格证书、掌握运输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等。
5.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道路运输许可证普货运输的生产管理制度还需要明确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要求。
包括加强车辆和设备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规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等。
6.监管和执法:该制度还需要规定运输经营者的监管和执法要求。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制度。
同时,还应加强对运输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开展运输活动。
7.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为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运输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以确保其符合制度要求。
同时,还要进行绩效评估,评估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质量、安全性和服务水平。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指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指【篇一:交通运输部直属部门及其介绍】一、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a、交通运输部下属四大研究院1、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简介: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是我国公路交通领域唯一一所交通部直属的科研机构。
主要从事道路、桥梁、交通工程、智能交通、公路运输、汽车运用、公路环保、交通物流等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
下属机构:研究中心:a、交通公路工程研究中心b、公路交通安全工程研究中心简介: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工程部部成立于1973年,是中国第一家全方位从事交通工程设计和研究的单位。
交通工程部包括交通部公路交通安全工程研究中心(交通工程研究室)、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和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交通工程部隶属于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成立于1956年,是交通部公路交通领域唯一直属科研院所)。
随着国家部属科研机关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更好的开展行业科研工作,2003年在交通工程室的基础上成立了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工程部,主要承担国家交通行业交通工程专业重大科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科技攻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国家交通安全实验室的建设以及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等工作。
c、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心简介:公路院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心(简称“汽运中心”)是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下属事业单位,与“北京中公高远汽车试验有限公司”合署运行,主要以汽车运用工程专业为基础组建的开展有关公路运输车辆安全、环保、节能及汽车使用技术范围内的研究、检测工作,和场地技术服务以及物业保障服务工作。
自上世纪50年代末至今,经历了汽车室——汽车运用研究室、汽车保修研究室——汽车运用研究室、汽车保修研究室、节能研究室——汽车一室、汽车二室、汽车三室、试验场建设处——汽车研究部、交通部公路试验场——公路交通试验中心——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心的调整改革。
目前,汽运中心依托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试验场开展车辆试验与检测服务;试验场地技术服务;后勤保障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现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部长苗圩2018年1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共14项)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共24项)序号证明用途依据1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限公用电信网)申请“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办事指南2 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办事指南3 预注册通知书(新建)申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4 营业执照复印件(改建或者扩建)5 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批》办事指南进出口审批”6 消防验收证明办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1.《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1〕第37号)2.《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3.《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4.《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2〕第25号)5.《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贸委〔2002〕第110号)7 环评批复文件8 股东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9 学历证书复印件申请“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1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 学历证书复印件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1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3 定制协议或者申请“电信设备进《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定制证明(申请定制话机进网许可)网许可(含试用)审批”规定》(工信部电管〔2010〕4号)14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证明申请“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办事指南15 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办事指南16 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复印件(仅限境内企业)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12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办事指南17 核准测试报告18 合法、有效的频率使用文件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办事指南19 制造业单项冠军市场占有率证明申报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业部产业〔2016〕105号)20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8〕145号)2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23 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7〕186号)24 武器装备有关资质复印件遴选“民参军”目录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关于推荐<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2018年度)>信息的通知》(工信厅联军民函〔2018〕165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5号文件详解
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的要求可参考附件五《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
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参考附件六《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
4、特种作业车及底盘生产企业应具有连接装置、车架/底架、副车架、支腿及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车厢/车箱/罐体、起重臂架、转台等的自制生产能力,如采用三类底盘改装专用汽车的企业,还应具有车身/驾驶室的生产能力(如外协则应提供模具)。应具备的主要设备包括:板材下料设备、成型设备及模具、焊接/铆接设备、工装夹具及胎具、机加工设备、涂装设备、转运/吊装设备、大型结构件校正/校准设备和热处理设备以及封头成型设备(工艺要求时)等。
1、现场参观和审核
2、生产设施、设备清单、生产工装、模具、夹具清单
3、主要设施设备及工装进行现场对照,对部分设备进行运行状态判断。必要时拍照主要设备
4、查阅设备验收和工艺验证记录。
3、通用货车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车架车箱(包括自制专用装置)下料、成型、焊装、装配的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车架纵梁可与专用装置组合生产(当专用装置具有承载能力时),也可对外委托加工。具有流水作业的成型、焊装、总装生产线。
5
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1、应有相应的设备点检和日常维护规程,应体现具体设备的特点;
2、关、大、精、稀设备是重点,应能体现出与其它设备的不同点: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档案、说明书等,专人使用、维护等;
3、中、大型企业应制定维护计划,保证正常运行;
半挂车生产备案流程
半挂车生产备案流程
半挂车的生产备案流程通常涉及多个步骤和部门,以下是一般
情况下的流程:
1. 申请备案,生产企业首先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通常是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相关地方质量监督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等。
2. 资料审核,政府部门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主要是对企业资质、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估,确保企
业具备生产半挂车的资质。
3. 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组织现场核查,对生产
车间、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实地检查,以确保企业的生产条件符
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 样车检验,在备案流程中,通常还需要提交样车进行检验。
政府部门会对样车进行各项性能、安全等方面的检测,以确保产品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5. 发放备案证书,经过审核和检验合格后,政府部门会发放备案证书,允许企业生产半挂车。
备案证书是企业生产半挂车的准入证明,也是企业合法生产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具体备案流程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企业在进行备案申请时,需要仔细了解和遵守当地的法规和要求,以确保顺利完成备案流程。
解读《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报或暂停 准入 许可。
客 车 分 为 轻 型 客 车 和 大 中型
管理 规则 》( 以下简 称 《 则 》) 规 是 客车 。轻 型客车 是指 用于 载运 乘客 商用车生产企业许 可条件 及审查 为 了规 范商用 车生产 企业 及产 品 的 及其 随身 行李 的商用 车辆 ,包括 驾 要求 判 别原 则 准入管理 ,维 护商 用车产 品市 场竞 驶 员座 位 在 内座 位 数超 过 9 ,且 座 商用车 生产企业 许可 条件及 审 争 秩序 ,推动 商用车 产业 结构 调整 车 长不 大 于 6 m,车 身结 构 为覆 盖 查要 求共 有3 项 ,分 为否决项 和一 O
撰 文 /吴 憩 棠
白 国家工信部正式成立以来,
目 已陆续制定了 《 新能源汽车
生产 企 业 及 产 品 准 入 管 理 规 则 》 生产企业及产 品准入管理规则 》
划分—— 货车 、客车 。
性保证 能力等提 出具体要 求。 对 已 获 得 准 入 许 可 的 商 用 车
货 车 分 为轻 型 货 车 和 中 重 型
nepeain t H lSO l n et r ;mme ca V hce ̄ tr n e&I o u t> trrt[ sO < Ue t c c o o Le oL rll e il nep s t Prd cs S
解读 《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
I epeain f R lso i n efr o n rrtt so < u f c c mmec l e ieE trre&i rd cs t o e Le oC ri h l nepi aV c s t Po ut> s
审查结 论为不 通过 。
低平板半挂车技术要求书
低平板半挂车技术要求书一、总体要求1.产品应能适应当地的道路环境和气候条件,适用大件货物的运输。
2.应为正式在国家注册的成熟、可靠的公告产品,能顺利注册和登记。
二、产品要求该低平板主要由车架、车桥、悬挂系统、支撑装置、制动系统、电气信号系统、防护、工具箱等附件组成。
1.需方提供配套牵引车主要技术参数:型号:奔驰3344S6×4型驱动形式:6×4鞍座高度(空载): 1327 mm±30 mm鞍座挂接前旋转半径 2400mm后旋转半径 2200 mm鞍座承载能力小于23000㎏2.供方提供的配套产品型号:整车外形尺寸(长×宽×高mm):14370×3000×3270㎜(左右)额定载质量(kg) :载质量28500㎏左右(公告)工作面尺寸(长×宽mm):10000×3000㎜(左右)车桥: BPW型13吨级悬挂:新东急加厚支腿: JOST-400型联动型轮胎规格:双钱子午线轮胎 8.25R-20共 13条钢圈规格:正兴精品护胎型6.5-20钢圈牵引销: 90#JOST可拆(与50#JOST互换)。
3.具体要求(1)车架车架按40吨设计。
尾部配双簧爬梯一副,且要求尾部斜坡结实牢固,面板铺5.5㎜花纹板;平板边最下端加密布置铸钩,边梁合理布置吊环。
(2)车桥及悬挂、支撑装置三桥结构形式,其中:采用单桥13吨级BPW整体式车桥;新东急加厚悬挂;8片板簧;正兴护胎型6.50-20钢圈;双钱牌8.25R-20子午线轮胎(13只);JOST-400联动式支撑装置。
在悬挂支架和支撑装置安装处进行加强设计。
(3)制动及信号系统第一、二桥采用储能式双制动分泵,进口控制阀。
灯光、信号按国家七芯标准设置,与牵引车采用螺形管可靠连接。
(4)其它除车厢板本身插桩外,另配标准插桩10个,截面100×100㎜,高度1200㎜。
平板立柱孔加强。
(工产业[2010]第132号)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货车)所定义的车辆。
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所定义的车辆,即改装类客车。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商用车类别划分表》(附件1)。
第五条商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六条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2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有关中央企业: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是办理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之一,也是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管理,有效防范被盗抢、走私和拼装车辆违法入户,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提高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的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决定规范合格证的式样和内容,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格证的应用范围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原农用运输汽车)及汽车底盘(含二类和三类底盘)、改装车、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均应由机动车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但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上路行驶的无轨电车、其他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类型的机动车辆(不包括进口机动车),也应由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二、合格证的基本要求合格证的规格为A系列纸张的A4幅面(297mm×210mm),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按规定式样(见附件)印制并附加企业名称、标识及防伪信息;在背面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打印《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以下简称《技术参数表》),包括自动打印可供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用机器识读的二维条码(矩阵码),加盖企业公章或产品合格章。
《技术参数表》的项目内容应规范填写,并与《公告》公布的该车型产品参数相一致。
三、实施时间配发合格证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从以下实施之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该类型车辆在出厂时,均须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第一阶段:所有免上检测线的轿车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许可第147项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
许可第147项: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在本自治区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从事客运、国际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的,其经营者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移交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
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GA802-2014 -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前言本标准的第4、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与GA802—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增加了“道路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1)——修改了“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8年版的2.1);——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008年版的2.2);——修改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2008年版的;——增加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修改了“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增加了“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中置轴挂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5、;——修改了“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2008年版的2.4);——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8,2008年版的2.3);——修改了“特型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9,2008年版的2.8);——增加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修改了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说明(见表1,2008年版的表1);——增加了“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规定(见表1的注c)——增加了“面包车”、“专用校车”、“车辆运输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中置轴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修改了“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自卸货车”、“厢式全挂车”、“仓栅式全挂车”、“自卸全挂车”、“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等机动车结构术语的说明(见表2,2008年版的表2);——增加了“货车、全挂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术语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如‘平板自卸’”的规定(见表2的注c);——修改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分类(见6.1,2008年版的第5章);——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修改了“运送幼儿”、“运送小学生”的说明,增加了“运送中小学生”、“运送初中生”的说明,删除了“其他校车”的说明(见表3,2008年版的表3);——增加了“生产经营性车辆”的说明(见表3的注a)。
交通运输部直属部门及其介绍
交通运输部直属部门及其介绍⼀、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A、交通运输部下属四⼤研究院1、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简介: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是我国公路交通领域唯⼀⼀所交通部直属的科研机构。
主要从事道路、桥梁、交通⼯程、智能交通、公路运输、汽车运⽤、公路环保、交通物流等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作。
下属机构:研究中⼼:a、交通公路⼯程研究中⼼b、公路交通安全⼯程研究中⼼简介: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程部部成⽴于1973年,是中国第⼀家全⽅位从事交通⼯程设计和研究的单位。
交通⼯程部包括交通部公路交通安全⼯程研究中⼼(交通⼯程研究室)、交通部交通⼯程监理检测中⼼和全国交通⼯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交通⼯程部⾪属于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成⽴于1956年,是交通部公路交通领域唯⼀直属科研院所)。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程部的前⾝是交通⼯程设计研究室。
作为国家交通⼯程⾏业的重要科研机构,交通⼯程设计研究室在以往承担的国家“六·五”⾄“⼗·五”科技攻关项⽬和交通部重点科研项⽬中,积累了雄厚的技术实⼒,获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并已⼴泛应⽤于我国公路建设。
随着国家部属科研机关体制改⾰的不断深化,为了更好的开展⾏业科研⼯作,2003年在交通⼯程室的基础上成⽴了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交通⼯程部,主要承担国家交通⾏业交通⼯程专业重⼤科研项⽬的可⾏性研究、科技攻关、国家及⾏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国家交通安全实验室的建设以及⾏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等⼯作。
随着国家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交通⼯程部结合国家的西部发展规划,提出了“⼗⼀·五”交通安全科技发展计划,致⼒于实现我国公路运输的安全化、科技化、⽹络化、智能化相关的基础性、前瞻性科学研究⼯作,朝着“成为我国公路交通领域综合性的科研开发基地、成果转化基地、⼈才培养基地”的⽬标不懈努⼒,为我国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c、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简介:公路院汽车运输技术研究中⼼(简称“汽运中⼼”)是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下属事业单位,与“北京中公⾼远汽车试验有限公司”合署运⾏,主要以汽车运⽤⼯程专业为基础组建的开展有关公路运输车辆安全、环保、节能及汽车使⽤技术范围内的研究、检测⼯作,和场地技术服务以及物业保障服务⼯作。
半挂车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半挂车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1.首先,你需要到当地交通运输管理局咨询相关的许可证办理流程。
First, you need to consult the local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authority about the relevant licensing process.2.根据相关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
Fill out the application form and prepare the required documents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3.提交申请表格和材料到交通运输管理局,并等待审核。
Submit the application form and materials to the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authority and wait for review.4.交通运输管理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可能进行现场检查。
The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authority will review the application and may conduct on-site inspections.5.如果符合要求,交通运输管理局会发放半挂车生产许可证。
If the requirements are met, the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authority will issue the semi-trailer production license.6.拿到许可证后,你可以开始半挂车的生产和销售。
After obtaining the license, you can start the production and sale of semi-trailers.7.请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规定标准。
挂车生产管理制度
挂车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车生产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挂车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管理的目标、原则和职责。
第四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计划,按照生产计划组织生产活动。
第五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维修,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七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生产行为,不得违法生产。
第二章生产计划管理第九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能力制定生产计划,明确生产目标和生产任务。
第十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计划组织生产活动,保证生产计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根据市场需要和生产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第十二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计划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程序。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三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维修。
第十四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维护维修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四章产品质量管理第十六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生产过程的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十八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产品进行全面检验。
第十九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能够及时追踪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挂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
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按照《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见附件3)的规定,经过认定确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在进行许可审查时,《许可条件》中的相关审查要求可做适当调整,以进行针对性审查。
第六条专用车产品许可条件:
(一)专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专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专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车产品品种,对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实施分类管理。
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专用车生产企业拟跨品种生产其它车辆产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许可。
专用车产品分为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共八个品种(见附件1)。
各类专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附件5。
第八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
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申请书》“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具备专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五)关于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专用车产品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第九条申请专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关于专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八)申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专用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
第十条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
专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仅用于本企业生产专用车产品,不得对外销售。
第十一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专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产品类别、品种或生产地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的,将暂停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准入许可。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
挂车的总重量由它自身承受的称为全挂车,通常全挂车也简称挂车.特点: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他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挂车是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特殊用途。
半挂车是车轴置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水平或垂直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即,挂车的总重量一部分由牵引车承受的。
其特点:本身无动力,与主车共同承载,依靠主车牵引行驶的车辆
半挂车
牵引杆挂车draw bartrailer
牵引杆挂车是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一轴可转向;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具有隐藏支地架的半挂车也作为牵引杆挂车。
客车挂车bustrailer
客车挂车是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人员及其随身行李的牵引杆挂车。
它可按1.2.2和1.2.3装备。
牵引杆货车挂车goodsdraw bartrailer
牵引杆货车挂车是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货物的牵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