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法学》 马工程
第02章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n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十七页,共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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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争执的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 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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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权主义 1.程序的进行由法院依职权推进。 2.对于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等,法官不受当事人 的
n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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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1.法院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5.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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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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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页,共34页。
三、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
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一)诉讼事件 诉讼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 (二)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实施的能够产生民事 诉讼法律效果的行为。
约束,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案件事实。 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收集方面拥有主动权。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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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既判力
一、既判力概述
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当事人在判 决生效后不得就该判决所判定的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即对既判的案件不能再提出相异的诉讼主张,法院也不得在后诉中 再作出与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3
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 事 权 利 的 行 使 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 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而得为一定行为(作 为或不作为)或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并受到法律承认 和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行使就是将这一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过程。
民事义务
第一编 第三章
有权利必有义务。 权利发生,义务即随之发生;权利存在,必伴随 义务的存在;权利消灭,义务随之消灭。
hh
无义务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促成义务履行是 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 救济
民事义务 强制
有权利就有救济。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2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编 第二章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 项有错误,经其申请,由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 有证据证明登记却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 行更正的登记。例如,房屋登记的面积、界址。
——《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编 第二章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 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必须要实际发生了交付行为 在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况下,并非完全不考虑登记的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学》
第四节 动产交付
善意第三人具有如下特点:
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变动不知道 或不应当知道的第三人
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 满足了权利变动的其他要件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与模式
物 权 的 变 动 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变动模式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国物权变动 采“合意加公示”的模式,实际上确立了一种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公示 对抗主义为章
《民法学》
观念交付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民法学》
第四节 动产交付
第二编 第二章
二、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1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权利主体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编 第一章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他物权的区分
用 益 物 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 保 物 权 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对他人提供担保的物或权利的价值所
不动产物权一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则以交付(占有)为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动产、不动产之外其他权利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民法学》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第一章
(二) 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
是指基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 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 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学》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第一章
财产毁损之后,如果经过修补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可以额外要 求补偿。因此,恢复原状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如果财产造成毁损之后,在经济上可以利用,并且权利人可以继续利用,则行 为人应当采取措施以恢复财产的原状,但如果财产已经造成了灭失或者无法恢复原 状,或者恢复原状费用过高,则不能采取恢复原状的方法。
《民法学》
本编教学重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本编教学难点
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质 权、留置权。
《民法学》
第二编 物权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2024版】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5
第二编 第五章
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一方因为建造、修缮建筑物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 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
相邻的另一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有可能是长期的,也有可能是临时性的。因 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需要利用邻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的,这种利用的要求必须 是合理的。如果因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可能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由一方 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民法学》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二编 第五章
(二) 因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他方应当允许。对因排水而发生的相 邻关系,通常为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
在自然排水时,对自然流水的方向,应当尊重自然流水的排放。 在人工排水时,也应尊重水流的流向,因人工排水而构造各种设施或工作物, 改变了水流的方向,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排水时,不能排放违反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在利用他 人的土地排水时,使用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由受益人合 理补偿。
第二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二编 第五章
“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4条
《民法学》
第三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二编 第五章
不可量物的侵害
是指按照通常的计量手段无法加以精确测量的某些物质因排放、扩散等致他人损害。 不可量物的侵害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应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
不可量物的侵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可量物侵害只有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才受到民法相邻关系的调整 造成了一定的妨害或损害后果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2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上述有关组 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其责任不予免除。
对被监护人 进行管束的权利
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和谨慎管理的义务
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自益权而是他益权 其目的不是维护监护人自身的利益而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行使监护权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编 第二章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民法典》第13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法律限制性: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 预期的法律效果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年龄
精神健康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是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作 为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依据。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一编 第二章
民法典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的不同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 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 能力。
第二章 《民法学》 马工程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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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1.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 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 标的权利。
2.人格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
如何避免人格利益的过度被侵扰乃至侵害,需考 量以下基本准则: 1.人格利益自治; 2.公序良俗; 3.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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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死后人格权的保护
强调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必要性: 1.维护良好风尚,促进社会进步。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抚慰死者近亲属,维护其正当权益。
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范依据来讲,虽然我国 《民法总则》和 《侵权责任法》都没有对死者人 格利益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 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死者人格侵害案件的 需要,以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已为死者人格 利益的保护提供了不少规范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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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肖像权
(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其肖像。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 内使用他人肖像。 6.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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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1.支配权 2.利用权 3.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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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共性 (1)人格权与身份权都是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2)二者都是非财产性权利。 (3)从法律保护的目的来看,二者表达了共同的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14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与实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抵押财产的变卖
抵 押 财 产 的 变 卖 是以一般买卖形式出售抵押财产,以所 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债权的一种方式。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一、浮动抵押权
(一)浮动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学》
《民法学》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与实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按 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 于补偿金
在我国法律中,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各为独立的不动产 (权利),但基于房地之间的天然联系,为使建筑物取得使用土地的正当权 源,并合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目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处分建筑物时, 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 筑物亦一并处分
第二编 第十四章
浮动抵押权
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 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 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学》
第四节 特殊抵押权
(二)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浮动抵押权的效力与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大体相同 最大的差别在于浮动抵押权有一个效力休眠期
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
第二编 第十四章
将抵押权区分为
不动产抵押权
权利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以抵押财产的类别为标准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9
《民法学》编写组
《民法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二编 物权 第九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学》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五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学》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拍 卖 出 让 即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以公开竞价 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民法学》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九章
挂 牌 出 让 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土地的交易 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 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第二编 第九章
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合理利用土地 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恢复土地原状
《民法学》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二编 第九章
《民法学》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
马工程《民法学》教材配套题库
马工程《民法学》教材配套题库马工程《民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法条评析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论第一章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权利第四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主体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代理第八节时效第二章人格权法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具体人格权第三节一般人格权第四节人格权的保护第三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和物权法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共有第六节用益物权第七节担保物权第八节占有第四章债与合同法第一节债的概述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的分类第四节债的履行第五节债的保全第六节债的担保第七节债的移转第八节债的消灭第九节合同法概述第十节合同的分类第十一节合同的订立第十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十三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节违约责任第十五节合同法分则概述第五章婚姻家庭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二节结婚制度第三节离婚制度第四节亲属制度第五节收养制度第六章继承法第一节继承法概述第二节法定继承第三节遗嘱继承第四节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五节遗产的处理第七章侵权责任法第一节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第三节多数人侵权责任第四节特殊侵权责任第五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形成权[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湘潭大学2016年研;武大2 015年研]答: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参考教学课件05-02民法学-第五编 第二章
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参考教学课件05-02民法学-第五编第二章1. 引言在民法学这门学科中,第五编是一个重要的部分。
本章将主要讨论第五编的第二章内容,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在本章中,我们将着重讨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债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债权的种类和形成•债权的转让和消灭通过对这些知识的学习,学生可以对债权和相关法律规定有一个更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2. 债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主体性:只有具备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享有债权。
•绝对权利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要求具有必须履行的强制性。
•相对权利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继承性:债权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
了解债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是理解和研究债权法律规定的基础,对于债权法的适用和债权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3. 债权的种类和形成债权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多个种类,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民事债权:由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行政债权:由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例如罚款、赔偿等。
•刑事债权:由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例如刑事赔偿等。
债权的种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权的形成方式。
通常情况下,债权的形成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债务人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债权人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债权的内容和约束性了解不同种类债权的形成方式,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4. 债权的转让和消灭债权作为一种权利,可以通过转让和消灭等方式进行变更。
债权的转让是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可以通过协议或法定事由等完成。
债权的消灭是债权在特定情况下失去效力的情况,例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自然消灭等。
债权的转让和消灭可能涉及到很多法律规定和程序,学生需要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和适用条件,以保护自身权益并正确处理债权纠纷。
民法学马工程教材课后题答案
民法学马工程教材课后题答案马克思主义关于艺术的基本观念是什么?答:马克思主义关于艺术的基本观念属于其“剩余价值学说”的一个组成部分,亦即从属于“经济学—哲学—主观形式”的三联结构式,因而其艺术观念也随之表现为“经济学—哲学—艺术”三联式。
前后两者之三联式是一种理论框架,而人的“主观形式”则是其艺术观念的聚焦点和理论前提,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产生人的“审美/艺术意识”,即“审美/艺术之主观形式”。
马克思主义关于艺术是社会意识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学说,是关于艺术基本性质的真正科学的论断,在美学与文艺理论发展史上开辟了一个新的时代。
它不仅纠正了各种唯心主义艺术本质论的根本错误,而且纠正了旧唯物主义关于艺术的许多不正确的解释,从而进一步探讨艺术的本质,有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和正确的方法与方向。
总的来说,马克思关于艺术的基本观念有:(1)应从人的本质问题出发来思考艺术与美的问题。
马克思明确提出,人的本质是在现实性基础上的一切社会关系的综合,而非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这一理论判断将人的审美艺术活动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问题联系在一起。
(2)艺术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形式。
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决定上层建筑(政治和法律制度与社会意识形态)。
而艺术与文学、哲学、宗教等是社会意识形态中具有特定阶级属性的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
艺术中蕴含着意识形态的属性,是意识形态的一种审美表达形式。
(3)艺术内容与形式的辩证关系。
艺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理解艺术作品构成问题的重要范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①艺术是内容与形式的辩证统一。
在具体的艺术作品中,内容和形式是不可分离的统一体的两个方面,内容是有形式的内容,形式是有内容的形式。
艺术作品的内容与形式是对立统一、相互包容、相互转换的关系,两者都以对方的存在而存在。
②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从内容。
总的来说,艺术作品的内容与形式反映了社会生活,形式为内容服务,由内容派生而来,只有符合内容需要、有助于内容表达的形式才是合格的、有意义的。
民法学马工程ppt学习教案-2024鲜版
03 02
24
家庭关系制度
2024/3/28
01
父母子女关系
02
亲权
03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25
家庭关系制度
2024/3/28
01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02
兄弟姐妹关系
03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
26
离婚制度
协议离婚
离婚的程序
01
02
03
诉讼离婚
离婚的法定理由
04
2024/3/28
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终止 的原因包括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等。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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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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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 征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 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它具有相对性、 强制性等特征。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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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承担方式
共同侵权的概念
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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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承担方式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即被侵权人有权请 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 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 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 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 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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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制度
•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 权。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 担保物权的种类: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 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权人 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 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4
第二节 专有权
第二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二节 专有权
一、专有权的概念
第二编 第四章
专 有 权 是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简称,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c
专 有 部 分 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 权客体的部分。
《民法学》
第二节 专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279条规定
住改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必须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民法学》
第三节 共有权
第三节 共有权
第二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三节 共有权
一、共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编 第四章
共 有 权 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 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 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一)业主大会的性质
一、业主大会
第二编 第四章
业
主
大
会
是指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其共有财产和共同生活事务的
c
自治组织。
《民法学》
第五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编 第四章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 委员会”。
——《民法典》第277条
《民法学》
第五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编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性质表现在:
业主委员会具有如下特征:
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是由业主大会依据法定的程序所组成的 主要职责是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
《民法学》
第五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编 第四章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也可不设立业主委员会。针对实践中选举业主委员会较 为困难的问题,
马工程民法学ppt课件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借
贷、承揽等。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01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通常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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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马工程民法学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家庭法 • 继承法
目录
CONTENTS
01 民法概述
CHAPTER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物权、 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 承等方面的关系。
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5 合同法
CHAPTER
合同概述
合同定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
信用的特点。
合同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 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
03 民事主体
CHAPTER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监护制度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监护 制度,依法确定监护人,并对监护人 的职责和权利进行规定。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7
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 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象进行勘查
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 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
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 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
包括使用人申请、招标取得和拍卖取得三种。 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持价款缴纳凭证和海域使用 权出让合同,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 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 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民法学》
第四节 准用益物权
(二)海域使用权的效力
第二编 第七章
权利:海域使用权设立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对特定海域在批准期限内进行占有、 使用和收益,还可以对海域使用权依法进行出租和转让等处分
《民法学》
第四节 准用益物权
第二编 第七章
养殖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养殖权人应当依法缴纳养殖水域、滩涂的使用费 养殖权人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 养殖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使养殖水域、滩涂荒芜 养殖权人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养殖权人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
《民法学》编写组
《民法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二编 物权 第七章 用益物权概述
《民法学》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功能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三节 用益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第四节 准用益物权
《民法学》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功能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功能
第二编 第七章
大一马工程民法学第二复习重点
大一马工程民法学第二复习重点民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形成权答: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理论是由德国学者提出的。
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债权人的撤销权。
形成权的类型、范围广泛,依形成权所生效力可以分为三类,即生效形成权、变更形成权和消灭形成权。
民事责任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含义具体包括:①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民事责任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③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④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⑤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监护答: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利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
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三种:①法定监护;②意定监护;③指定监护。
民事法律行为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包括:①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②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③应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3
所有权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点:
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权人及除所有权人以外的义务人 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 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民法学》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二、所有权的限制
所 有 权 的 限 制 指法律对所有权作出的必要限制。
第二编 第三章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三章
一、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所有权的取得
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不 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 始 取 得 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权 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321条第2款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三章
(二)征收
征 收 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将 组织或者个人的财产移转给国家所有。
征收≠征用
征收应当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征收是移转所有权的行为
征收必须依法作出补偿 征收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
集体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集体所有权没有全国性统一主体,各个劳动群众集体组织都是独立的集体所有权主体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是指属于该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集体所有权的内容是指集体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为了国家利益,集体某些权能受到限制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民法学》
第三节 所有权的分类
国家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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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3.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 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身体权的内容为: 第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第二,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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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肖像权
(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其肖像。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 内使用他人肖像。 6.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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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健康权
健康权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维护人的身体的上述状态 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健康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自然人对自身健康状况予以维护 的权利。这不仅包括自然人维护自身生命、提高生活质量、 追求体格完美,以及在生理机能、功能出现不正常的状态 时请求医疗、接受医治的权利,同时也具有维护社会利益 和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的意义。
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看受害人的社会 评价是否因侵权行为而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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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特征 除了具备人格权共有的绝对性、专属性等特征外, 还有以下两项重要特征:第一,肖像权的主体只能 是特定的自然人。第二,与其他人格权种类相比, 肖像权具有更多的财产利益。
(二)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 2.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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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1.支配权 2.利用权 3.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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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共性 (1)人格权与身份权都是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2)二者都是非财产性权利。 (3)从法律保护的目的来看,二者表达了共同的
价值关怀。 2.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权利客体上的差别。 (2)权利取得上的差别。 (3)权利存续的期间不同。
问题。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人格权的主要权能、具体 人格权的各项权利的内容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1.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 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 标的权利。
2.人格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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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姓名权、名称权
1.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
并得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 姓名权的人格权属性包括: 第一,姓名权具有专有性。 第二,姓名权具有非财产性。 第三,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标志,是自然人人格的外在
表现。 一般而言,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干涉、盗用、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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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生命权的主要特征在于: 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这与身体权和健
康权明显不同。 第二,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
时,才能够行使,而且,对于生命权的主体来说,该项权 利的主要内容在于排除生命安全所受到的危险和威胁。 第三,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法律救济的唯一功能在于 使权利主体的利害关系人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 慰。 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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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誉权
名誉权就是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所获得的社会公 正评价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2.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 3.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损害名誉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侮辱和诽谤。 名誉权的客体是作为社会客观评价的名誉,因此,判断名
第二章 人格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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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第二节 具体人格权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 第四节 人格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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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人格权法有有比较全面 清晰的认识和学习。 本章教学要求:讲解、分析人格权的概念、具体 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对人格权的保护等,使学 生能够正确理解人格权的概念,掌握人格权的基 本内容,并能结合案例探讨对部分人格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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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隐私权
隐私权就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 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 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此 种权利的基本特征包括:
1.主体的特定性。 2.内容的广泛性。 3.客体的可利用性。 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相冲突,如公众人物的隐私与社会
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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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姓名权、名称权
1.姓名权 对姓名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 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 (2)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 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的冲突。 (3)不得滥用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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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姓名权、名称权
2.名称权 名称权,即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依照
公众知情权冲突时,就需要对个人的隐私权的行使和享有 作出适当限制。特别是对隐私的公开和利用而言, 权利 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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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与财产权 1.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联系 (1)人格权的享有和保障是民事主体取得和行使
财产权的前提。 (2)财产权的享有和行使可以为民事主体人格权
的享有提供更为充分的保障。 (3)人格权也部分包含财产利益的因素。 2.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1)权利客体不同。 (2)专属与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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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具体人格权
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名称,并得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及不 当使用的权利。 名称≠字号、商号 法律对不同的团体或组织的名称设定有各不相同的具体要 求。另外,名称权人在行使其独占使用权时也要受到一定 的限制:禁止使用持不正当目的而使公众误认是他人营业 的名称,禁止使用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名称, 禁止使用外国国家 (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