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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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例原则
必要性,是从手段上对行政行为所作的要求,它是指行政行
为不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程度,也即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
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
必要性的基本要求在于,使用“最不激烈手段”(在诸多可
选择的手段中选择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少者)或者“最温和手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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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权法定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所谓职权法定,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 以规定或授予。否则,其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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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优先
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活动均不得 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这 一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含有规范位阶的意义, 凡行政活动在位阶上均低于法律,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行 为;另一方面,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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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公正
具体而言,行政程序公正意味着:(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不得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案件;(2)听取利害相 关人的意见;(3)说明理由;(4)不得单方接触。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全面适用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职 权职责与监督、权利与救济等基本范畴,因而包括依法行政 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 效便民原则和监督与救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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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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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或称行政法治,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 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 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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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原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与职权法定的内涵存在 一定重合与交叉,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 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在这里法律是狭义的,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法 律授权时行政机关就不能为之,否则就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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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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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起源于德国,最初只适用于警察行政领域,后被扩 充至行政诸领域,被视为宪法和行政法上的原则。根据德国 的法制经验,比例原则具体由三个子项构成:适当性、必要 性和衡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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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例原则
适当性,是对行政行为的目的所作的要求,即行政行为的作 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说不得与目的相悖离。在这里, 目的既包括行政的一般目的,也包括法律授权的特定目的。
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监督与救济原则
本章教学难点: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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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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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 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 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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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概述 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诚信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监督与救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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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有个系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
1. 行政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2. 行政公开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
赖 3. 行政公开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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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法律正义的基本内涵。在救济程序领域,程序 公正的基本要求有两个: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二是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1.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2.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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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程序正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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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公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同理,行政过程公开透明也是预防行政主体恣 意、滥权和腐败的有效手段。行政公开是现代社会行政活动所遵循的 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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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揭示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和本质,界定行政法发展的框架和方
向。 指导和规范行政法规范的制定、执行、司法适用等实践活动。 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完善行政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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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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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例原则
衡量性,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或平衡原则,是指手段应按目的 加以衡量,即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达成目的所 获得的利益,才具有合法性。换言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 行为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对手段的选择应按目的 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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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对待
平等对待是人类生活中相互交往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主体在履行职 责、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平等对待的基本含义是,非有正 当理由不得为区别对待,即非歧视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平等对待的 具体要求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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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要求:通过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含义和基本原 则体系的了解,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有系统的认识,然后深入 的学习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 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监督与救济原则的概念、内涵与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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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
四、法律保留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现行《立法法》第8条、第9条有关于法律保留 原则的规定。法律保留又可分为绝对保留与相对保留。
绝对保留,即某些事项的决定权只能归属于最高立法机关,任何其他 国家机关不得行使,而且该事项只能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不得授权行 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行使。
相对保留,即某些事项原属于立法机关通过法律予以设定的范围,但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授权行政机. 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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