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印发《遂宁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遂宁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美化路容路貌,改善公路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设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包括县道和乡道);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域为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边界至其外侧200米、国道两侧边沟外缘20米至其外侧150米、省道(包括县道和乡道)边沟外缘15米至其外侧100米规划许可范围。
第四条市域范围内已建、在建和待建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县道和乡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按照一路一规划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编制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征求高速公路沿线县(市、区)政府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所在区县政府组织编制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详细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擅自改变广告牌的设置规格。
第三章设置与许可
第七条市和区、县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市域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要求,负责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八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者在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同意的证明;有土地相邻权的人,还需得到土地相邻权人同意的证明;广告牌设置需占用林地的,设置者在得到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的同意前,还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载体位置关系图;
(四)户外广告施工设计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2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第十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域内,广告牌的设置为沿线一列式排列,并兼顾当地城镇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技术与标准
第十一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高速公路、国省干线道路单侧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1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500米(互通区、服务区、收费广场、跨线桥除外)。
县乡道两侧设置间距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规划确定。
(二)广告截面与公路呈85°角,广告牌下边缘距公路路面垂直高度不小于8米。(三)广告牌形式为单立柱双面体外灯光广告牌,形状为长方形,载面面积为102平方米(宽17 m×高6 m)。
(四)广告牌架体采用钢结构,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具有能承受的相应强度,并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以确保牢固、安全。
第十二条广告牌设置不得改变公路结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妨碍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广告牌载体图案及文字要清晰、简明、易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牌立柱上应按路名和方向统一编号和标注,便于相关部门监管和服务。
第十四条广告牌的照明光源应注意照明方向,不得直射和侧射路面,不得造成行车眩目,不得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公益广告按一路一规划的要求分配落实到县、区,由县、区统一管理,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六条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依法履行确保广告牌安全、整洁、美观的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取得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并在户外广告牌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第十八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区的交通、规划、执法、工商、国土、公安、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管
理。对未经规划批准擅自设置的广告牌,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