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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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3•【字号】遂府办函[2014]251号•【施行日期】2014.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14]2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现将加强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加大投入、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目标,建立健全全市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实现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全覆盖。

做到管养责任落实到位、机构人员配备到位、管理制度执行到位、资金筹措落实到位、监督检查考核到位,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优美的公路交通服务。

二、明确责任(一)责任划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含桥梁)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路政管理责任主体。

市交运局是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监督、指导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市公路局是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指导、考核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路大中修项目的设计、申报工作。

市路政执法支队负责监督、指导全市路政管理工作。

(二)事权划分1.养护管理。

市城区原已移交相关部门管理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含桥梁),其管理范围、权限、职责不变(详见附表)。

2.路政管理。

国省干线公路路政行政许可事项由市路政执法支队负责,农村公路路政行政许可事项由各县(区)交运局、园区负责。

3.超限治理。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负责。

省道205线凉水井超限检测站移交船山区管理,城北综合执法点移交遂宁开发区管理,其他超限治理检测站点按现管理方式不变。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遂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31日遂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遂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和市、县(区)政府确定并公布实施城市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牌、交通诱导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护栏、防眩设施、照明设备、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各自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完善并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沿线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配套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其正常运行。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了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绿色生态、宜居宜业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违法建设、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城市应急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理、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权益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引导、指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自主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五条【公众参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依法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整洁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导、举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城市管理行为有权进行申辩、投诉。

第六条【引导激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环境的社会氛围,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管理体制和机制第七条【管理体制】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区)分级负责,以县(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为基础,部门联动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八条【市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含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河东新区)是各自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遂宁市城市风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遂府办函〔2020〕32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遂宁市城市风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遂府办函〔2020〕32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遂宁市城市风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
通知
正文:
----------------------------------------------------------------------------------------------------------------------------------------------------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遂宁市城市风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委办函〔2020〕4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遂宁市城市风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依法申请办理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许可”修改为“在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或技术规范要求,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结束——。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160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160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1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快我市公路绿化步伐,确保今年底全市国、省道公路实现全面绿化,推进“人人植棵树,遂宁变绿洲”活动持续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职责,明确任务根据《四川省绿化条例》和部门绿化分工负责制的有关规定,市交通局负责我市境内未下放到区县管养的国、省道公路的绿化,其余国、省、县、乡、村道公路的绿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绿化委员会负责审核公路绿化方案,指导、协调和检查公路绿化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公路绿化的技术指导,并对破坏公路行道树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确保公路绿化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搞好规划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绿化的规划工作。

道路绿化要按照国、省、县、乡、村道的不同标准分别做好规划,特别是国道、省道以及城市进出口等主要交通干线,要高标准、高质量地搞好规划。

规划绿化用地需占用农民土地时,当地政府要给农民一定补偿,保证栽得下、能成活、管得好、见成效。

树种要选择生态性、景观性、安全性、适生性较强,胸径6厘米以上,使其建成后真正成为一道亮丽的绿化风景线。

各地规划公路绿化设计方案务必于7月底前完成,并落实好种苗,9月底前完成整地打窝,确保2009年秋冬季完成栽植。

三、创新机制,保证投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公路绿化的投入,负责解决公路绿化资金问题,同时要创新机制,采取多渠道筹集公路绿化资金。

要把公路绿化与全民义务植树有机的结合起来,将绿化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包栽植、包成活、包管护的“三包”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路绿化,大力开展认建、认管公路绿化活动,要积极鼓励社会投资公路绿化,推进我市“人人植棵树,遂宁变绿洲”活动深入持久开展。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16]7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16]7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遂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3日遂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保障遂宁市城市绿线的实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加快推进遂宁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种绿地的控制线和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绿线、规划预留绿地绿线和古树名木绿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委办等单位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

城乡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绿线范围,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原则、标准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五条城乡规划、住建、国土、水务、林业、农业、环保、交运、文广、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规时,应当根据城市总规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出的绿地规模、指标要求进一步细化落实,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意见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意见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登记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为规范我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改善高速公路周边环境,美化市容市貌。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设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是指高速公路、桥梁北连接线、高速公路至工业园区连接线、省道线、省道线、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等城市两侧建筑控制区外边界200米的用地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拟建设的其他主要道路两侧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城市范围内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由xx、市建设(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统一规划和地方特色的要求负责编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广告牌设置规格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章设置和许可第八条市xx授权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DIC)负责全市范围内道路户外广告牌的统一投资、建设和统一运营管理。

第九条市建设(规划)局根据本市辖区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要求,负责我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

第十条在户外广告区域内,应当根据广告规划要求设置广告牌,并兼顾与当地城镇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

第十一条广告牌不得改变公路结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妨碍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广告牌设置用地,由国家投资公司在当地镇、村帮助解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根据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SDIC投资建设一定期限的广告位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支付给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遂府办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06〕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遂宁市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遂宁市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增强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透明度,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遂宁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的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市和区、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的程序第五条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的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六条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实行及时清理与年度定期清理。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颁布或修改后、施行前,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清理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对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在实施前应及时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审查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应按规定停止实施,并于取消后10日内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每年12月为年度定期清理时间。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因该年度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的颁布、修改和废止而增加、变动、减少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汇总,形成当年度截止12月底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并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1•【字号】遂府函[2015]69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遂府函[2015]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适应城市管理面临的新形势,解决城市管理滞后于城市发展的各类深层次矛盾,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环境持续改善,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统一、规范、有序、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为目标,加快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组织体系,明晰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运行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联动、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格局,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重心下移,属地管理。

科学界定和划分市、区、街道、社区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形成以市为主导、区为主体、街道和社区为重点的城市管理格局。

(二)标本兼治,注重长效。

坚持突出重点破难点,注重完善制度治根本,着力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三)民生为先,统筹兼顾。

处理好管理与民生的关系,把服务民生、改善民生融入城市管理各环节,为市民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四)量化评价,激励奖惩。

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等,制定考评措施,细化评价标准,明确监督办法,完善工作绩效奖惩机制。

(五)全民动员,广泛参与。

加强城市管理社会化宣传,建立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机制,形成宣传舆论有力、市民认识到位、公众参与广泛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任务(一)理顺城市管理体制1.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并充分发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及市城管委办公室的工作机制和工作职能,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和高位协调,整合城市管理力量,建立城市管理工作新常态。

《遂宁市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遂宁市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遂宁市市容及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遂宁市城区建成区和广德、灵泉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市城区各园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及行政处罚按现行体制执行。

规划、环保、水务、交通、卫生、公安、工商、物价、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城市建设和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并逐步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市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八条各级建设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九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户外广告媒体管理,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升京高速公路整、、体形象。

根据《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段内匝道、收费广场、服务区、立交桥、管理所、收费站等建筑物及构造物,公路用地范围内发布的立柱式广告、跨线桥广告、灯箱广告、看板广告等户外广告牌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管理科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经营和日常监督管理。

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行政审批。

第二章广告经营第四条取得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只能在规划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间广告点位的变更必须及时上报,并经得管理处批准后方能实施,广告经营单位不得私自更改调整。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经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经营者,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管理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经营,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章设置标准及规范第六条禁止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一)跨线桥前后和主要交通标识前后500米;(二)弯道妨碍行车安全视距区域内;(三)影响沿线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线安全运行范围内;(四)禁止在匝道设置跨线式高架广告牌;(五)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上;(六)收费站顶棚;《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七)特别规定的。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和形式:(一)高速公路沿线区域可设置单立柱双面体或三面体广告。

(二)高速公路互通区域防撞护栏外依地形可设置单立柱双面或三面体广告。

(三)收费站广场区域内,广场两边可设置看板广告。

(四)服务区区域内,可设置单立柱双面体或三面体广告;楼顶、墙面可设置看板广告;广场可设置宣传栏式看板、灯箱、LED电子广告;公共设施门前可设置POP吊旗等广告形式。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在城市的繁华街头,户外广告如同城市的“名片”,展示着城市的商业活力和文化特色。

然而,不当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会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合理且严格的管理规定与细则至关重要。

一、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不得妨碍交通视线,不得危及行人、车辆的安全。

对于设置在高空、人流密集区域等特殊位置的广告,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审批。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应与城市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符合城市的美学标准。

其设计、色彩、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融合,不得破坏城市景观的和谐与统一。

4、公益性原则在城市的重要公共区域,应适当设置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新风尚等内容,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和社会责任感。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分类管理1、屋顶广告禁止在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商业广告。

非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广告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顶部,且面积不得超过屋顶面积的三分之一。

广告的结构和材质应具备良好的抗风、抗震性能,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2、墙面广告建筑物墙面广告不得遮挡窗户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内的建筑物墙面广告设置,应遵循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

3、道路沿线广告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标志、信号灯的识别。

距离道路交叉口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广告,以避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

4、电子显示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的亮度、闪烁频率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周边居民和行人造成光污染。

在夜间,应根据周边环境适当降低亮度或调整显示模式。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尺寸、内容、期限等详细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资料。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继续有效、需要修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继续有效、需要修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继续有效、需要修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9.09
•【字号】遂府公[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继续有效、需要修改、废止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遂府公[2014]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有关规定,在遂宁市人民政府《2011年关于公布第三批继续有效、需要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遂府公〔2011〕5号)的基础上,对现行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进行了第四次集中清理。

共清理出行政规范性文件197件,其中继续有效153件,拟修改26件,废止18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4:遂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继续有效的文
附件5:遂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拟修改的文。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

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

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商业宣传和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

然而,不规范、无序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特制定以下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方案。

一、管理目标通过科学规划、严格审批、有效监管,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的规范化、美观化和安全化,促进城市商业繁荣与环境品质的提升相协调。

二、管理原则1、规划引领原则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功能分区,制定户外广告的布局规划,确保广告设置与城市景观相融合,符合城市的特色和文化内涵。

2、安全第一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确保在恶劣天气等情况下不会对行人和公共设施造成危害。

3、依法管理原则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内容、形式等进行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4、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保障商业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如交通视线、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等。

三、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户外广告: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两侧的广告牌、灯箱广告等。

3、公交站台、地铁站等公共交通设施上的广告。

4、电子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促销活动广告、展会广告等。

四、管理措施1、规划与审批(1)制定详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明确允许设置广告的区域、位置、尺寸、形式等要求。

(2)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户外广告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广告内容、设计方案、设置位置等,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

(3)对于重要区域或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

2、日常监管(1)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

(2)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市民对违规户外广告进行举报,并及时处理。

(3)定期对户外广告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督促广告业主及时维护和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

3、广告内容管理(1)审核广告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含有虚假、低俗、违法等不良信息。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19〕55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19〕55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19〕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遂宁市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20日遂宁市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工作方案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面改善我市铁路沿线综合环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9〕7号)精神,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中、省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市持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原则,以安全管控、环境卫生治理、风貌提升、环境美化为重点,全面彻底整治铁路沿线环境脏乱差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营造安全整洁美观的铁路沿线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2019—2022年的集中整治和常态管理,全面消除铁路沿线安全隐患、卫生死角,补齐生态短板,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标准,净化绿化美化铁路沿线环境。

到2022年,排查发现问题治理率达到100%,宜林地段绿化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重点(一)全面对标排查问题由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铁路沿线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工作。

主要排查由地方政府负责的铁路防护栅栏和实体围墙外或铁路用地红线外可视区域(城镇100米、农村500米)的下列环境问题。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造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者允许文件等。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当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问题。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美观,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全市户外广告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一)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路段,以及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路段和类型,并对户外广告的位置、尺寸、形式、色彩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一)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二)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尺寸、材质、色彩等设计方案;4、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5、安全承诺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户外广告的内容管理(一)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或者违法的内容。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域主要道路沿线设立乡村风貌规划公示牌的紧急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域主要道路沿线设立乡村风貌规划公示牌的紧急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域主要道路沿线设立乡村风貌规划公示牌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08
•【字号】遂府办函[2009]86号
•【施行日期】2009.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域主要道路沿线设立乡村风
貌规划公示牌的紧急通知
(遂府办函〔2009〕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城乡规划法》,推进城乡环境和乡村风貌综合整治工作,现将在市域主要道路沿线设立新村规划公示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牌设置地点
成南高速、遂渝高速、遂绵高速、国道318、省道205沿线(简称“五线”)各镇(乡)、村辖区内。

二、公示牌规格
长15米,高8米,其中离地高度2米,公示牌长×宽=15米×6米(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公示牌内容
村民聚居点规划及风貌整治规划,新建或改建建筑效果图等。

四、请各区县人民政府接此通知后,及时组织,务必在4月15日前按要求完
成上述工作任务。

附件:新村规划公示牌设计图(略)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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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遂宁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遂宁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遂宁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美化路容路貌,改善公路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设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包括县道和乡道);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域为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边界至其外侧200米、国道两侧边沟外缘20米至其外侧150米、省道(包括县道和乡道)边沟外缘15米至其外侧100米规划许可范围。

第四条市域范围内已建、在建和待建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县道和乡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按照一路一规划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编制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征求高速公路沿线县(市、区)政府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所在区县政府组织编制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详细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擅自改变广告牌的设置规格。

第三章设置与许可
第七条市和区、县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市域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要求,负责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八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者在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同意的证明;有土地相邻权的人,还需得到土地相邻权人同意的证明;广告牌设置需占用林地的,设置者在得到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的同意前,还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载体位置关系图;
(四)户外广告施工设计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2年。

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

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第十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域内,广告牌的设置为沿线一列式排列,并兼顾当地城镇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技术与标准
第十一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高速公路、国省干线道路单侧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1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500米(互通区、服务区、收费广场、跨线桥除外)。

县乡道两侧设置间距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规划确定。

(二)广告截面与公路呈85°角,广告牌下边缘距公路路面垂直高度不小于8米。

(三)广告牌形式为单立柱双面体外灯光广告牌,形状为长方形,载面面积为102平方米(宽17 m×高6 m)。

(四)广告牌架体采用钢结构,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具有能承受的相应强度,并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以确保牢固、安全。

第十二条广告牌设置不得改变公路结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妨碍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广告牌载体图案及文字要清晰、简明、易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广告牌立柱上应按路名和方向统一编号和标注,便于相关部门监管和服务。

第十四条广告牌的照明光源应注意照明方向,不得直射和侧射路面,不得造成行车眩目,不得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公益广告按一路一规划的要求分配落实到县、区,由县、区统一管理,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六条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依法履行确保广告牌安全、整洁、美观的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取得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并在户外广告牌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第十八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区的交通、规划、执法、工商、国土、公安、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管
理。

对未经规划批准擅自设置的广告牌,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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