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前审计的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委直属企业:为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8日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比范围(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二)省属企业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考核评比方法(一)省国资委统一组织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考核评比,以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评选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对省属企业考核评比采用计分制,总分100分。

省国资委依据单位考核评分标准,对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排名前6名的单位确定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

(三)对个人考核评比采用评议与单位评分相结合方式。

省国资委依据个人考核评议标准,结合单位考核评分结果,评选出内部审计工作先进个人。

(四)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混乱,造成重大影响的或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取消评比资格。

第四条单位考核评比内容主要包括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基础建设、工作质量,以及执行省国资委安排的各项审计工作情况四个方面。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皖国资人教[2006]14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人教〔2006〕145号)
各处室局。

委直属单位: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9月10日第1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委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委机关、直属单位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工作。

二、组团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审办[2013]84号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审办[2013]84号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审办〔2013〕84号)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财政部于2012年11月正式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我厅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自觉性内部控制既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管理活动,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是行政事业单位治理的基石。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余地,用制度来限制权力的滥用,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推动建立廉洁高效的长效机制。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通过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加强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确保财务记录、财务报告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强化对绩效的考核和监督,有利于实现财政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审计机关肩负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应当充分认识实施好内部控制规范的重要性,抓好内部控制和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组织部、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前审计的暂行办法

组织部、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前审计的暂行办法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前审计的暂行办法一、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下同)进行任前审计,是指对在较多地掌管财、物和项目审批等事项工作岗位上的拟提拔人选,或在拟提拔过程中群众反映有关问题且属于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三、对拟提拔领导干部需要进行任前审计的,由组织部门根据拟提拔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与审计机关沟通后,书面委托审计机关进行。

书面委托应明确审计对象、审计应关注的重点事项和审计时限等内容。

四、对在较多地掌管财、物和项目审批等事项工作岗位上拟提拔人选进行的任前审计,一般应关注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或事业发展、经营发展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重要经济决策情况;对所属部门、单位的管理监督或内部管理情况;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也可以在上述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审计重点。

对拟提拔人选在拟提拔过程中群众反映有关问题且属于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可以根据拟提拔人选的岗位职责、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干部任用工作的需要,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暂行办法》(皖审发[2006]59号)的规定,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五、审计机关实施拟提拔领导干部任前审计,要坚持审计法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简化或减少。

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本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向组织部门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前,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调整厅领导定点联系市县审计机关的通知-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调整厅领导定点联系市县审计机关的通知-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调整厅领导定点联系市县审计机关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调整厅领导定点联系市县审计机关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审计局,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加强对市、县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近年来,省厅实行厅领导对全省市、县审计机关定点联系和工作调研制度。

由于厅领导人员变动,现决定对厅领导定点联系市、县审计机关进行调整。

调整后厅领导定点联系市县审计机关名单如下:厅长戴克柱:合肥市、宿州市巡视员姜爱民:铜陵市、池州市副厅长杨寿桃:芜湖市、滁州市副厅长何结华:安庆市、宿松县副厅长程家楷:马鞍山市、黄山市纪检组长贾宝明:淮北市、蚌埠市总审计师方正:宣城市、广德县经责局局长夏瑜保:淮南市、六安市副巡视员胡健:亳州市、阜阳市安徽省审计厅2015年11月19日
——结束——。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版)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版)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计划第三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第二节调查了解和审计实施方案第三节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第四节审计现场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审计移送处理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告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五章审计项目过程控制第一节审计组审核第二节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第三节审理部门审理第四节审计项目会议第六章审计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管理,是指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过程控制、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检查等相关审计业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审计包括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省审计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补充规定,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审计计划第四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省审计厅负责管理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厅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年度审计项目,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未经规定程序审定、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下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可以拒绝执行。

第六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和评估等。

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调整、下达和跟踪督查,项目实施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法规(审理)、监察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检查、考核与评估。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皖发〔1994〕5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皖发〔1994〕5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1994年4月20日皖发〔1994〕5号)《安徽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根据中央对我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精神,现就实施省直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直党政机构的调整与设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我省省直党政机构共设置55个,其中:省委机构7个、省政府机构48个。

另设部、委、厅管理机构10个,其中:省委部门管理机构3个,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7个。

(一)省委机构的调整与设置省委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理顺关系,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调整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具体调整如下:成立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省教育委员会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省委老干部局改为副厅级建制,由省委组织部管理。

经上述调整,省委机构设置如下: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省委政法委员会(与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委政策研究室、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以上机构均为厅级建制。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按党章规定设置,其机关与省监察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二)省政府机构的调整与设置省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简机构和人员,加强宏观管理、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弱化直接微观管理职能,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具体调整如下:在省经委的基础上组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皖政办[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7]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省审计厅)为全面贯彻落实《审计法》、《监督法》和《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现就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审计监督是《宪法》确定的监督制度。

积极落实审计决定,强化审计整改,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对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少数部门和领域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屡审屡犯、屡禁不止,与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不力密切相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工作力度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一是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

二是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政府综合报告全年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6〕108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省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释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释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释义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2月8日向社会公布。

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制定本释义。

第一章总则[条文]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从宏观层面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是制定本规定的主要宗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

1997年胡锦涛同志的批示明确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

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新时期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从微观层面讲,《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科学总结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但是只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没有具体的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1999年 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以下称两办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方面已不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需要。

安徽省审计厅干部挂职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省审计厅干部挂职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省审计厅干部挂职工作管理办法各市、省直管县审计局,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安徽省审计厅干部挂职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安徽省审计厅党组2018年3月28日安徽省审计厅干部挂职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挂职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长,根据《公务员法》和《安徽省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暂行规定》,结合省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挂职工作应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以服务审计工作、培养锻炼干部、发现优秀人才为目标任务,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挂职。

第二章挂职形式第三条挂职的形式:一是下派挂职。

着眼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地安排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挂职。

二是上派挂职。

围绕审计事业发展,选派省厅机关优秀干部到审计署机关挂职;或选派市县审计机关优秀干部到省厅机关挂职。

第四条根据省委组织部统一部署,省厅定期选派优秀干部双向挂职、扶贫挂职、对口帮扶及援藏援疆等。

根据省厅工作计划安排,在省厅和审计署、市县审计机关之间选派优秀干部实行内部挂职。

与各级组织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商,推荐优秀干部到国有大型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经济开发区等单位挂职。

第三章挂职对象及条件第五条挂职对象包括全省审计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和事业编制人员。

第六条挂职干部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政治素质过硬,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二)自觉践行好干部标准、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作风扎实,有吃苦和奉献精神;(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专业知识和发展潜力;(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对个别基层急需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审计系统内部挂职时间一般为1年,双向挂职、扶贫挂职、对口帮扶及援藏援疆时间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进行。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2017年修正)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2017年修正)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纪律和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经费不足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追加。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地区或者重点部门、单位设立派出审计机构。

干部选拔任用离任审计检查记录表

干部选拔任用离任审计检查记录表
资格条件把关情况
3、提拔任职的干部是否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在下一级岗位的任职时间、文化程度、接受培训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4、法律法规及章程对任职资格有特别要求的,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
5、破格提拔的干部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6、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的干部是否符合调任条件。
民主推荐情况
7、提拔任职的干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民主推荐。
8、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是否写出了署名推荐材料
9、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10、考察人选是否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11、是否存在不尊重民意或简单以票取人的现象。
项目
监督检查要点
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情况记录
18、是否严格执行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各项要求。
19、选拔任用的职务是否符合机构编制“三定”规定及公务员管理(参照管理)有关职务层次、职数、职务名称的规定。
20、需要备案的干部是否及时进行了备案。
21、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任前公示。
22、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是否进行了认真调查,有无“带病提拔”的现象和用人失察失误的情况。
27、对违规用人行为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和整改。
28、干部竞争上岗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自身建设情况
29、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章制度。
30、是否按照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31、干部考察文书档案是否健全完善。
32、是否开展了有效的干部监督检查。
组织考察情况
12、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是否进行了全面考察。
13、考察工作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全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已经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8月22日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经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二)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三)上市公司;(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八条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6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6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提高审计整改质效,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审计整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推进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全面整改落实。

二、不断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一)建立审计整改统筹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优化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审计机关要统筹管理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对外公告等事项,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审计厅)(二)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抓好整改落实,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履行主管责任,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工作汇报]审计局党组关于开展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报告

[工作汇报]审计局党组关于开展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报告

[工作汇报]审计局党组关于开展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报告审计局党组关于开展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报告省审计厅党组: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调动干部积极性,我局近期分别开展了科级领导干部、科级非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安排部署为了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好省审计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根据我局干部队伍现状和职数出缺情况,并结合局机关实际,开展了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工作。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局党组在开展选拔任用工作前都专题学习、和等干部工作制度。

二、认真组织,按程序开展选拔我局根据和贵阳市委组织部,结合我局科级领导职数、科级非领导职数的出缺情况,制定了正科级领导干部、副科级领导干部、正科级非领导干部、副科级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加强此次局机关科级领导干部、科级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成立贵阳市审计局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毅同志任组长,各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处室人员任具体工作人员。

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局党组严格按照以及等规定和“九严禁”纪律,坚持选拔任用干部七项原则,注重选拔信念坚定、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优秀干部,通过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选拔任用了正科级领导干部4名、副科级领导干部8名、副主任科员1名。

在过程中,局纪检监察部门始终把监督工作贯穿于每个环节,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

三、坚持原则,选拔任用工作风清气正我局的选拔任用工作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突出业绩导向,强化党组把关作用,没有发生违反”九严禁”和带病提拔的情况。

努力做到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平台,干成事的人有位子。

通过开展选拔任用工作,补齐了局机关科级职数的空缺,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了我局干部队伍建设。

从本次选拔任用工作的结果来看,选拨出来的干部群众公认度高,实现了党组的意图,树立起正确的用人导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前审计的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下同)进行任前审计,是指对在较多地掌管财、物和项目审批等事项工作岗位上的拟提拔人选,或在拟提拔过程中群众反映有关问题且属于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三、对拟提拔领导干部需要进行任前审计的,由组织部门根据拟提拔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与审计机关沟通后,书面委托审计机关进行。

书面委托应明确审计对象、审计应关注的重点事项和审计时限等内容。

四、对在较多地掌管财、物和项目审批等事项工作岗位上拟提拔人选进行的任前审计,一般应关注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或事业发展、经营发展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重要经济决策情况;对所属部门、单位的管理监督或内部管理情况;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也可以在上述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审计重点。

对拟提拔人选在拟提拔过程中群众反映有关问题且属于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可以根据拟提拔人选的岗位职责、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干部任用工作的需要,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暂行办法》(皖审发[2006]59号)的规定,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五、审计机关实施拟提拔领导干部任前审计,要坚持审计法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简化或减少。

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本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向组织部门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前,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六、审计机关向组织部门报送的任前审计结果报告,应符合审计准则有关审计报告的原则规定,同时要根据任前审计重在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服务的特点,增强审计报告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文字简洁。

七、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皖审发[2005]20号)的要求,认真研究利用审计结果,并视情向审计机关反馈拟提拔领导干部任前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

八、组织部门应将领导干部任前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档案和干部考察文书档案。

九、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和安徽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