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前审计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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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前审计的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下同)进行任前审计,是指对在较多地掌管财、物和项目审批等事项工作岗位上的拟提拔人选,或在拟提拔过程中群众反映有关问题且属于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三、对拟提拔领导干部需要进行任前审计的,由组织部门根据拟提拔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与审计机关沟通后,书面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书面委托应明确审计对象、审计应关注的重点事项和审计时限等内容。
四、对在较多地掌管财、物和项目审批等事项工作岗位上拟提拔人选进行的任前审计,一般应关注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或事业发展、经营发展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重要经济决策情况;对所属部门、单位的管理监督或内部管理情况;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也可以在上述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审计重点。对拟提拔人选在拟提拔过程中群众反映有关问题且属于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可以根据拟提拔人选的岗位职责、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干部任用工作的需要,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暂行办法》(皖审发[2006]59号)的规定,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五、审计机关实施拟提拔领导干部任前审计,要坚持审计法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简化或减少。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本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向组织部门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前,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六、审计机关向组织部门报送的任前审计结果报告,应符合审计准则有关审计报告的原则规定,同时要根据任前审计重在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服务的特点,增强审计报告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文字简洁。
七、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皖审发[2005]20号)的要求,认真研究利用审计结果,并视情向审计机关反馈拟提拔领导干部任前审计结果的利用情况。
八、组织部门应将领导干部任前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档案和干部考察文书档案。
九、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和安徽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