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结合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具体办法由审计机关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共同协商决定。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决定。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同正常财务收支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稽核)、监事会监督工作相结合。
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企业的内部审计(稽核)机构、监事会等部门应当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检查资料。
第八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或计划,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两办规定1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释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释义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2月8日向社会公布。
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制定本释义。
第一章总则[条文]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从宏观层面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是制定本规定的主要宗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
1997年胡锦涛同志的批示明确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
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新时期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从微观层面讲,《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科学总结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但是只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没有具体的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1999年 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以下称两办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方面已不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需要。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投企业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规定 , 结合我区 ) 全部下属单位 。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 ,审计 本暂行办法所称经济责任 ,是 指党政 领
公 司。
导干部 、企业领导人员基于本人昕担任 的职 务而应履 范 围包括该领导人 员所在企业及所属的全资 、控股子 行的职责 、 义务 , 包括主管责任 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 审计
审计时限 以该党政领导干部 、企业领 导人员任 职 任期超过 3 年的 , 一般 以近3 年为 审计时 限 , 机关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 对党政领 导干部 、 企业领导 人 时 间为准 , 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 。 员任职期 问的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 行情 况 第七条 各 级 审 计 机 关 实 施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进行 审计监督 的活动 。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党政领导 干部 ,是指 自 范 围应 与 各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门对 于 部 的 管辖 权 限 相
计 力度, 对主要 领导干部 , 要在 任职期 内至少安排一 次
治区各级党委 、 民政府 领 导干部 以及党政机关 、 人 审判 机关 、 检察机关 、 民团体 、 人 事业单位 的党政正 职( 主 或
一
致。
第八条
有 内部 审计机 构的部 门 、 位 、 单 企业 , 按
审计 ; 对综合性 部门 、 对掌握一定 人 、 、 的经济管理 照 干部管理权 限 , 财 物 负责对所属单 位 、 企业领 导干部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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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 哈萨克 自治州党 委 、 政府 , 各地 、 、 州 市党 委 、 ( 政府 行署 ) 自治 区党 委各部 、 , , 委 自治区各 委 、 、 、 、 办 厅 局 人 民团体 、 大专 院校 , 自治 大中型企业 、 中央驻疆单 位 , 产建设 兵 团 : 生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分总则、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附则8章60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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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8月1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20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应当独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独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价及运用办法
**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结果运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资源、完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增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科学性,全面提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监督水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共***省委关于建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常态化机制的意见》、《***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市直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市委、市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估,是依据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的意见报告,进行全面的评估、鉴证。
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在依法作出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行政处罚等决定,在加强财政、财务、资产管理等方面,将审计评估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评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要以审计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反映经济事项的真实状况。
(二)重要性原则。
要按照经济事项的重要程度,以及与领导干部所承担责任的关联程度开展评价。
(三)对等性原则。
要按照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综合分析,使责权对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释义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制定本释义。
第一章总则【条文】第一条规定:“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从宏观层面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是制定本条例的主要宗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
1997年胡锦涛同志的批示明确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
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新时期干部管理监督机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从微观层面讲,《规定》的立法宗旨是统一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级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以下称两办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方面已不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需要。
长期以来,各地依据不同层次的文件和规定开展工作,影响和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
《规定》在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面向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在审计对象、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划分、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
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那么》的解读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要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7〕3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治理监督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7月27日,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党政要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那么》。
以下简称《实施细那么》,《实施细那么》共8章60条,细化和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等内容。
审计对象:《实施细那么》明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要紧领导人员。
《实施细那么》明确规定,依照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能够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要紧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内容:《实施细那么》明确规定,审计内容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紧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要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内容,将地方政府性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情况列入审计内容。
《实施细那么》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重点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进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地区、部门、单位科学进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和内部治理情况;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3.17•【文号】税总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更好地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月17日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家税务局机关,按照规定的审计评价内容、程序、方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鉴证,作出审计结论的行为。
第三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
审计评价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职责和行为具有关联性,不相关的不纳入审计评价。
(二)重要性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国税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深入开展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国税系统实际,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
现予印发,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国税发〔2009〕109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2011年5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0〕92号)。
为贯彻落实好《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推动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领导干部腐败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摘要:近些年来国有企业取得突出的开展成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战略和经营规模等出现了变化,经济责任审计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和问题,直接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模式造成了影响。
另外,2008年7月,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党中央也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文章以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为根底,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责任界定和原那么等,并结合实际情况对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开展,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经济责任划分不明确,审计人员专业水平缺乏和审计评价不客观等现象。
针对上述情况,审计人员需要合理地进行审计管理,明确各自的责任,从而到达理想的效果。
一、经济责任审计概述〔一〕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1.是加强国有企业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开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的审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经济工作所必需的素质和决策水平,也能客观评价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纪等。
这能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正确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2.是促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国有企业经常发生的弄虚作假、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浪费严重及贪污受贿等问题,与企业的少数领导干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有关,这也表明国有企业对领导干部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没能制定有效的管理监督体制。
通过实施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严肃查处那些忽视国家法律法规、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增强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从而推动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两办规定1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施。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共29页文档
——评价的基础
——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评价原则
——依法评价
——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评价要求
——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审计结论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责任划分
——直接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 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 资源)流失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 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 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 资源)流失严重后果的行为;
——计划建议
——联席会议议定
——政府行政首长审批
——项目管理
——结果运用
——党委、政府
——相关部门
——档案管理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5.业务
——审计程序
——计划制定
——审计通知
——调查了解情况
——进点会
——审计公示
——现场审计
——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主管责任
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派出机构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管理的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者任期届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包括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和综合评价。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单项结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个人廉洁等情况发表的审计意见。
综合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情况作出的结论。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一)实事求是与客观公正原则;(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原则;(三)权责一致与依法办事原则;(四)突出重点与慎重稳健原则。
第七条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内容(一)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5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代章)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7月27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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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派出机构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管理的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者任期届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包括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和综合评价。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单项结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个人廉洁等情况发表的审计意见。
综合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情况作出的结论。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一)实事求是与客观公正原则;(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原则;(三)权责一致与依法办事原则;(四)突出重点与慎重稳健原则。
第七条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内容(一)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单位的经济发展状况、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二)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的经济行为是否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本地区、本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经营决策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重大经济、经营决策制度建立情况;民主决策及决策执行效果情况;编制财政预算决算草案、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重大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四)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个人廉洁情况。
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第八条综合评价内容综合评价内容主要是依据领导干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落实审计整改意见的情况,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九条审计单项结果评价标准(一)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评价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三个等次。
1. 真实等次标准:会计信息真实反映了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相符合;2. 基本真实等次标准:会计信息基本反映了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基本符合,或虽发现有个别不真实事项,但总体上不影响基本真实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情况;3. 不真实等次标准:会计信息严重不实,总体上不能合理地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不相符合。
(二)对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评价分为合法合规、基本合法合规、不合法合规三个等次。
1. 合法合规等次标准:未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2. 基本合法合规等次标准:除存在个别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外,能较好地遵守有关财政法规;3. 不合法合规等次标准: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违纪违规数额较大,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导致审计机关无法进行职业判断。
(三)对财政财务收支效益性评价分为好、较好、较差三个等次。
1. 好等次标准: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能够较好地履行经济责任,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效益明显;2. 较好等次标准: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能够履行经济责任,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基本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任务;3. 较差等次标准: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履行经济责任不理想,主要经济指标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有较大的差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任务较差。
(四)对领导干部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经济政策评价分为执行好、执行较好、执行较差三个等次。
1. 执行好等次标准: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符合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经济政策;2. 执行较好等次标准: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有个别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经济政策的现象,但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3. 执行较差等次标准: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经济政策,或违反重大原则问题。
(五)对重大经济、经营决策规范性评价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三个等次。
1. 规范等次标准:重大经济、经营决策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得到较好执行,实现决策目标;2. 基本规范等次标准:建立有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按决策程序进行,虽有个别环节没有得到很好执行,但能基本实现决策目标;3. 不规范等次标准:缺少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违反有关决策程序,决策目标实现不好或出现严重损失浪费。
(六)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评价分为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三个等次。
1. 健全等次标准:关键控制点齐全,达到控制目标,各项制度均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2. 基本健全等次标准:关键控制点齐全,基本达到控制目标,各项制度基本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3. 不健全等次标准:关键控制点有疏漏,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不能满足控制目标的要求。
(七)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三个等次。
1. 有效等次标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关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控制的职能,实现控制目标,没有出现内部管理控制问题;2. 基本有效等次标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但有关人员的控制能力有一定差距或不能全面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出现重大控制漏洞,基本实现控制目标;3. 无效等次标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但没有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控制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严重,没有实现控制目标。
(八)对个人廉洁情况的评价应当客观表述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
第十条审计评价意见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审计机关在审计期间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在审计机关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以前,按被审计单位整改后的情况进行评价。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一条综合评价标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分为好、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一)好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全部在第二等次以上,并且第一等次数量必须达到70%以上(含70%);2. 单项审计未发现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情况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违法违纪行为;3. 审计整改到位。
(二)良好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第二等次以上的数量达到75%以上(含75%),并且第一等次数量必须达到25%以上(含25%);2. 单项审计未发现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情况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违法违纪行为;3. 审计整改基本到位。
(三)一般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第二等次以上的数量达到50%以上(含50%);2. 单项审计虽然发现有经济违法违纪现象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一般性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关责任人可免予纪律处分;3. 审计整改基本到位。
(四)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差等次: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第三等次的数量超过50%;2. 单项审计或被审计领导干部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问题,有关责任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和行政记过以上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 审计整改大部分不到位;4. 接受审计期间有关责任人拒绝配合,或提供虚假审计资料。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综合评价意见,必须经审计机关重要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综合评价意见和综合评价等次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各级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印发的桂办发〔2008〕47号文中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