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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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8年12月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8年12月版
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材料等进行
汇总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
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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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市
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
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第八条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
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
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1);
(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第十二条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
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全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第十三条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
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的,应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有
(二)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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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录的;
(五)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二十八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日
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5年后许可决定之日的前1日。
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企业生产地址迁移除外)或补领的,截

工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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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气调压器(箱)
77 饲料粉碎机
78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1.民用硝化棉
危 险 2.工业甲醇
79 化 学 3.碳化钙(电石)

4.溶解乙炔
5.化学试剂
全许办[2004]48 号
全许办[2006]23 号 全许办[2006]21 号 全许办[2006]22 号
全许办(2001)14 号
全许办(2003)34 号 全许办(2003)78 号 全许办[2006]08 号 全许办[2006]13 号
13 空气压缩机
14 蓄电池
15 机械密封
16 机动脱粒机
17 防爆电气
18 砂轮
19 内燃机
批准文号
全许办[2005]27 号 全许办[2006]12 号 全许办[2003]80 号 全许办(2003)49 号 全许办(2003)96 号
全许办(2001)30 号
全许办(2003)01 号 全许办(2002)52 号 全许办(2002)51 号 全许办(2002)25 号 全许办(2003)85 号 全许办(2002)47 号 全许办(2002)01 号 全许办(2001)12 号 全许办(2003)50 号 全许办(2003)16 号 全许办[2006]09 号 全许办(2001)21 号 全许办[2006]11 号 全许办(2002)14 号
2003.01.07
2004.10.13 2004.12.06
2004.10 2003.01.06
补充规定批准文号 全许办(2002)88 号 全许办(2003)66 号
全许办[2005]59 号 全许办(2003)61 号 全许办(2003)63 号 全许办〔2004〕36 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1. 引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工业产品时,必须具备的合法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用于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本文将对《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2. 申请资格要求根据《细则》,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资格要求: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有完善的生产管理组织,包括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等; -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

3. 申请材料准备企业在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 申请表:填写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类别等相关信息;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文件等。

4. 审核程序4.1 初审申请材料提交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包括核实企业资质、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合规性等。

如材料填写完整、准确无误,则进入下一步审核;如发现问题,将通知企业进行补正。

4.2 现场审核通过初审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主要包括对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的检查,以确保企业的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审核结束后,将给予意见和建议。

4.3 终审根据现场审核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终审,确定是否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如果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均符合要求,则发放许可证,并在设备、产品包装等方面进行标识。

如不符合要求,则不予发放,并告知原因。

4.4 发证经终审通过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正式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登记在案。

企业可以在使用许可证后开始生产工业产品,并在相应的场所和产品包装上标识许可证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发布日期】2005-09-15【生效日期】2005-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6-09-30公布2016-10-3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则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6-09-30公布 2016-10-3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09-30公布 -10-3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则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一章总则32020年6月23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发〔〕6号文) 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 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质检总局)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42020年6月23日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
一、定义
1.产品:指经质量认证、产品认证的工业产品,以及由上位管理机构
统一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生产许可证:指由认证机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发放的有关企业生
产活动的证书,可以证明企业具备从事生产活动的资质。

二、内容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类别、产品范围、产
品技术规格、产品技术要求、生产管理要求和质量控制等要求内容。

2.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企业有责任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履行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要求和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

3.企业须对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建立产品质量体系,以确
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4.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认证机构,需要对企业的生产条件,以
及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管理、检测和安全控制等进行审核,并要求企业
不仅要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要满足行业标准和认证要求。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许可证期限内按照规
定进行有效检验,并及时通知认证机构进行受理,以确保产品质量持续可靠。

6.企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
2002.01.14
2.电力线载波机
全许办(2002)08号
2002.01.18
79
带电作业工器具
80
水工金属结构
全许办(2001)28号
2001.10.10
81
水文仪器
全许办(2002)24号
2002.04.09
82
岩土工程仪器
全许办(2002)24号
2002.04.09
83
教学用安全仪器
84
制冷设备
全许办〔2004〕67号
2004.12.15
46
化妆品
全许办(2001)10号
2001.08.16
全许办(2001)41号
2001.12.21
47
食用酒精
全许办[2004]09号
2004.02.24
48
香料香精
全许办(2002)63号
2002.09.02
49
眼镜
全许办[2004]01号
2004.01.08
2002.10.18
2.抽油杆及其接箍
全许办(2002)70号
2002.10.18
3.抽油泵
全许办(2002)70号
2002.10.18
91
燃气器具
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全许办(2001)14号
2001.08.17
全许办[2002]96号
2002.12.30
2.家用燃气灶具
全许办(2003)34号
2003.04.09
2002.08.19
全许办(2003)86号
2003.10.31
114
加工食品
115
民用船舶
116
防伪技术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则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第三条行政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技术机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受企业委托,承担企业样品的检验工作;发证检验机构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取证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六条申请程序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撤回申请等情形;第七条发证申请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三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第八条延续申请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四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五与延续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一式三份:1.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企业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2;2.对于申请免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合格日期起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第九条许可范围变更申请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新建生产线、增加或减少产品等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四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第十条名称变更申请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二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四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五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第十一条补领申请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三企业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第十二条多事项合并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应按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第十三条撤回申请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二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第十四条受理省级生产许可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1.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3.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4.企业申请撤回生产许可,自收到行政机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第十五条总局发证材料寄送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要求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寄送相关产品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其中,申请事项仅为名称变更、补领证书或者撤回申请的,直接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寄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六条审查原则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审查,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一发证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二延续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提交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免实地核查;企业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免同单元产品检验;三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四名称变更、补领证书和撤回申请的,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第十七条国发制定实地核查计划由质检总局审批的,全国许可证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见附件4,以下简称计划,并及时将计划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审查部提前3日通知企业并抄报企业所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可派观察员参加;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参照执行;第十八条审查组组成组织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时,应当注重核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每次参与实地核查的审查员人数不少于2人,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第十九条实地核查审查组应当按照本通则与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的进行实地核查,做好记录,编制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企业,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第二十条实地核查合格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寄送发证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企业联系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实地核查不合格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第二十二条减免程序延续免实地核查的,企业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将抽样单及样品一起装箱封存,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寄送样品,同时将抽样单寄送审查组织单位;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证书延续免产品检验的,在实地核查时不进行产品检验;第二十三条检验报告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自出具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报告一份寄送企业,两份寄送审查组织单位;第二十四条审查工作完成质检总局审批的,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材料、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质检总局;省级审批的产品,审查组织单位和发证检验机构应按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第二十五条许可决定质检总局或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六条公布质检总局或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应当以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第二十七条终止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一)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二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三企业依法终止的;四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五)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二十八条证书时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五年后许可决定之日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企业迁址除外或补领的,截止日期不变;证书延续的有效期起始日为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后一日,截止日为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日五年后的同一日;第二十九条证书内容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内容;第三十条许可标志及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汉语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10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 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省级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书,在生产许可证编号前加上相应省级行政区域简称,编码组成为×XK××-×××-×××××;第五章集团公司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定义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点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可以由所属单位独立申请取证、也可以按本章规定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办理取证;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办理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共同取证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办理:一总局发证的产品,允许所属单位跨省的集团公司取证,集团公司应向住所所在地省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对于有特殊规定的省份须向总局备案;二省局发证的产品,原则上不允许所属单位跨省的集团公司取证;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由集团公司住所所在地省局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局进行审查,由集团公司住所所在地省局发证;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原管理方式的衔接对于已经以集团公司方式取证的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事项时,按上述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表示标注以集团公司形式取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五条无证5条依据管理条例,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三十六条主动申请11条依据管理条例,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七条证书管理26、29条依据管理条例,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八条持续保持规定61条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随时配合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不再生产规定31条依据管理条例,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第四十条标识及编号使用33条依据管理条例,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第四十一条伪造、冒用35条依据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第四十二条出租35条依据管理条例,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第四十三条欺骗规定52条依据管理条例,企业不得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试生产45条依据实施办法,企业可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质检总局或者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决定或者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第四十五条委托加工40条依据实施办法,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委托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如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第四十六条提交年度报告48条依据实施办法,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或按规定公示;第四十七条兜底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实施通则规定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产品检验时间;第四十九条本实施通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实施通则自其施行;附件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产品类别: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类别: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企业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隐瞒情况;2.已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部分和申请的产品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各项准备,随时接受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3.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部分和产品实施细则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条件;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本企业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后,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5.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单位公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1 适用范围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2 申请类别2.1发证包括:企业首次申请提出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申请生产许可的情形;2.2延续指企业在证书有效期界满3至6个月前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申请;2.3许可范围变更包括:2.3.1迁址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后提出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的申请;2.3.2增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许可产品范围及增加生产线、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2.3.3减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减少许可产品范围及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2.3.4 生产条件重大变化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后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2.4名称变更指证书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而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2.5补领指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提出申请补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2.6其他是指上述情况之外的生产许可证申请;2.7本申请书适用于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点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共同申请办理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2.8申请书必须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内容要正确、完整、真实;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处对原内容划双线删除、增加修改内容后,加盖本单位公章;3 封面3.1 产品类别:填写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名称;3.2 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3.3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加盖企业公章;3.4 联系人:填写企业委托负责本次申请的具体工作人员的姓名;3.5 联系电话:联系人办公座机及手机电话号码;3.6 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后面的“□”中打“√”,如果存在多种情况的,分别在对应项后的“□”打“√”;3.7申请日期:填写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受理单位的时间;4 表一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基本情况4.1各种申请类别的企业填写表一,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除外;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一;4.2 企业名称、住所: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企业公章及封面的填写一致;4.3 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实际生产场所的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4.4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4.5电子邮箱:填写企业能够有效接收生产许可证办理信息的电子邮箱;4.6营业执照注册号、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注册资金:按照营业执照填写;4.7 固定资产: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4.8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生产许可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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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2X-12-27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是20xx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下面我整理了全文的详细内容,欢迎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一种由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发放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企业,授予其生产特定类别的工业产品的许可证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于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说明。

一、申请条件1.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并且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2.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如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行业标准等。

3.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设备设施和生产工艺。

二、申请材料2.企业应当提供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资质证明。

3.企业应当提供与所申请产品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文件。

4.企业应当提供与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相关的测试报告、检验报告等。

三、审核与批准1.申请企业的材料经过初步审核合格后,由有关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核。

2.实地审核包括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检查。

3.审核合格后,有关管理部门会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监督与管理1.企业必须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企业应当定期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并接受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3.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备,并重新进行审核。

五、处罚与奖励1.对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的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产整顿、罚款等。

2.对于表现优秀的企业,有关管理部门会给予奖励,如减免相关费用、加大政策支持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的推行,可以有效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严格审核和监督,可以避免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产品上市流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实施细则的推行还可以促进企业的技术升级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整个产业链的协同发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引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程序,确保工业产品的生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工业产品的质量提升和产业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

三、申请条件1. 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并符合相关安全、环保等要求。

3.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生产管理能力,能够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4. 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能够对产品进行有效的质量监控和追溯。

5. 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四、申请流程1. 企业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设备清单、生产场所租赁合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2. 企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将通知企业进行补正。

4. 审核通过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企业符合申请条件。

5. 检查合格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6. 企业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生产,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五、证书有效期和管理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续期。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

3. 持证企业应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

六、处罚措施1. 对申请材料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可能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持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生产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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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2X-12-27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是20xx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下面我整理了全文的详细内容,欢迎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156号)【最新版】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156号)【最新版】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156号)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决定或者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第四十七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

第四十八条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保持情况;(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四)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六)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通那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那么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方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方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标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良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那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通那么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一并使用。

第三条【行政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承当企业申请受理和局部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技术机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当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当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受企业委托,承当企业样品的检验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公布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后置现场审查第六章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取证第七章附则附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附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后置现场审查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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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许办[2003]01号
2003.01.03
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全许办[2006]49号
2006.06.23
5
耐火材料
全许办[2006]41号
2006.06.16
6
钢丝绳
全许办[2006]62号
2006.08.02
7
轴承钢材
全许办[2003]85号
2003.10.31
8
轧辊
全许办[2002]47号
2002.07.22
46
建筑外窗
全许办[2006]40号
2006.06.16
建筑幕墙
全许办[2006]39号
2006.06.16
47
建筑卷扬机
全许办[2006]25号
2006.05.10
48
摩托车乘员头盔
全许办[2003]17号
2003.02.24
49
水泥
质技监局质发[1999]261号
2000.12.02
50
混凝土输水管
14
防爆电气
全许办[2006]94号
2006.11.21
15
砂轮
全许办[2006]11号
2006.04.10
16
内燃机
全许办[2006]74号
2006.09.12
17
电线电缆
全许办[2005]11号
2005.03.31
18
电焊条
全许办[2006]07号
2006.03.31
19
电力整流器
全许办[2006]34号
2006.05.10
31
钻井悬吊工具
全许办[2006]20号
2006.05.10
32
电热毯
全许办[2006]14号
2006.04.21
33
助力车
全许办[2006]15号
2006.04.21
34
香料香精
全许办[2006]28号
2006.05.10
35
眼镜
全许办[2006]77号
2006.11.16
36
11.过氧乙酸
全许办[2003]58号
2000.05.26
12压缩、液化气体
全许办[2003]05号
2003.01.07
全许办[2003]63号
全许办[2004]36号
2003.06.11
2004.08.02
13.硫酸
全许办[2004]57号
2004.10.13
14.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
全许办[2004]66号
69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全许办[2006]13号
2006.04.10
70
危险化学品
1.民用硝化棉
全许办[2004]49号
2004.09.22
2.工业甲醇
全许办[2005]06号
2005.01.20
3.碳化钙(电石)
全许办[2005]08号
2005.01.27
4.溶解乙炔
全许办[2001]29号
2001.10.24
全许办[2003]27号
2003.02.27
51
摩擦材料、石棉密封制品
1.摩擦材料
全许办[2002]64号
2002.09.18
2.石棉密封制品
全许办[2002]65号
2002.09.18
52
建筑防水卷材
全许办[2004]07号
2004.02.18
全许办[2004]34号
2004.07.15
53
铜及铜合金管材
67
燃气器具
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全许办[2001]14号
2001.08.17
全许办[2002]96号
2002.12.30
2.家用燃气灶具
全许办[2003]34号
2003.04.09
3.燃气调压器(箱)
全许办[2003]78号
2003.08.22
68
饲料粉碎机
全许办[2006]08号
2006.04.10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
质技监局质函[2000]338号
2000.10.24
25
化肥
1.复混肥料
全许办[2006]61号
2006.08.02
2.磷肥
全许办[2006]66号
2006.08.02
26
农药
全许办[2001]29号
2001.10.24
全许办[2002]18号
全许办[2003]62号
全许办[2002]61号
9

全许办[2006]83号
2006.11.16
10
空气压缩机
全许办[2006]56号
2006.07.06
11
蓄电池
全许办[2003]50号
2003.05.13
全许办[2003]76号
2003.08.15
12
机械密封
全许办[2006]47号
2006.06.23
13
机动脱粒机
全许办[2006]09号
2006.04.10
验配眼镜
全许办[2006]78号
2006.11.16
37
铁路车辆闸瓦
全许办[2006]88号
2006.11.16
38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
全许办[2006]68号
2006.08.02
39
弹条
全许办[2006]33号
2002.04.28
40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全许办[2006]31号
2006.05.23
全许办[2002]17号
2002.03.11
54
铝合金建筑型材
全许办[2001]13号
2001.08.16
全许办[2003]08号
2003.01.29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全许办[2006]42号
2006.06.16
55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全许办[2001]05号
2001.06.11
56
电力金具
全许办[2006]59号
41
港口装卸机械
全许办[2006]63号
2006.08.02
42
公路桥梁支座
全许办[2006]64号
2006.08.02
43
机动车制动液
全许办[2006]55号
2006.07.06
44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全许办[2006]44号
2006.06.16
45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全许办[2006]38号
2006.06.16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
序号
产品名称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补充规定批准文号
补充规定批准日期
1
油锯
全许办[2006]12号
2006.04.10
2
人造板
全许办[2006]69号
2006.08.02
3
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
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全许办[2006]86号
2006.11.16
2.冷轧带肋钢筋
2006.06.16
20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全许办[2001]42号
2001.12.21
全许办[2003]57号
2003.05.21
调度绞车
全许办[2006]35号
2006.06.16
21
重要电子元器件
2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全许办[2006]76号
2006.10.23
23
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
24
全许办[2004]25号
全许办[2005]47号
2002.03.12
2003.06.11
2002.08.26
2004.06.15
蚊香
27
橡胶制品
1.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
全许办[2006]79号
2006.11.16
2.阻燃输送带
全许办[2006]81号
2006.11.16
3.汽车V带
全许办[2006]80号
2004.12.06
15.液体无水氨
全许办[2004]58号
2004.10.20
7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全许办[2006]50号
2006.06.23
72
部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
全许办[2006]48号
2006.06.23
73
加工食品
74
民用船舶
75
防伪技术产品
防伪标识产品
全许办[2006]10号
2006.04.10
2006.11.16
4.橡胶密封制品
全许办[2006]82号
2006.11.16
28
搪玻璃设备
全许办[2006]43号
2006.06.16
29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
全许办[2003]13号
2003.02.18
全许办[2004]59号
2004.10.21
30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全许办[2006]24号
2004.09.10
2005.01.20
65
救生设备
1.救生衣
全许办[2006]65号
2006.08.02
2.救生圈
3.救生艇
66
部分抽油设备
1.抽油机
全许办[2006]23号
2006.05.10
2.抽油杆及其接箍
全许办[2006]21号
20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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