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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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英文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英文版)

CSRC Announcement [2008] No.43 -- Explanatory Announcement No.1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or Companies Offering Their Securities to the Public2009-02-16Announcement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2008] No.43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financial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listed companies, thecompanies that plan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and listing, and other companies publicly issuing securities,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CSRC) has amended the "Q&A No.1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egulations for Companies Offering Their Securities to the Public -- Extraordinary Profit and Loss" (Amendment in 2007) and renamed it as the “Explanatory Announcement No.1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or Companies Offering Their Securities to the Public”, which is hereby promulgated. Listed companies shall disclose extraordinary profit and loss in the financial report of 2008 according to the Announcement since December 1, 2008. Companies that plan listing shall implement it as of the announcement day.October 31, 2008Explanatory Announcement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or Companies Offering Their Securities to the PublicNo.1 -- Extraordinary Profit and Loss (2008)1. Definition of extraordinary profit and lossExtraordinary profit and loss arises in various trading and issues that have no direct relation with the normal operations of a company, or that are related with normal operations but affect the users of the statement to make reasonable judgment of the company’s operation performance and profitability due to the special and occasional nature of such trading and issues.2. Extraordinary profit and loss usually include the following items:(1) profit and loss from disposal of non-floating assets, including the offset part of the retained asset impairment provisions;(2) unauthorized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r lack of official approval documents, or occasional tax revenue return and abatement;(3) governmental subsidies counted into the current profit and loss, except for the one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company and gained constantly at a fixed amount or quantity according to certain standard based on state policies;(4) capital occupation fees charged to the non-financial enterprises and counted into the current profit and loss;(5) gains when the investment cost of acquiring a subsidy, an allied enterprise and a joint venture is less than the fair value of the identifiable net assets of the invested entity;(6) profit and loss from non-monetary assets exchange;(7) profit and loss from entrusting others for investment or asset management;(8) retained asset impairment provisions resulting from force majeure such as natural disasters;(9) profit and loss from debt reorganization(10) enterprises’ reorganization fees, such as staffing expenses and integration fees;(11)profit and loss that exceeds the fair value in transaction with unfair price;(12) current net profit and loss of the subsidies established by merger of enterprises under unified control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period to the merger day;(13) profit and loss on contingency that has no relation with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company;(14) profit or loss from change in fair value by holding tradable financial assets and liabilities, and investment income from disposal of tradable financial assets and liabilities as well as salable financial assets, excluding the effective hedging businesses related with the normal operations of the company;(15) switch-back of impairment provisions of accounts receivable that have undergone impairment test alone;(16) profit and loss from outward entrusted loaning;(17) profit and loss from the change of investment property’s fair value by follow-up measurement in fair value mode;(18) impact on the current profit and loss by one-off adjustment to the current profit and loss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ax as well as accounting laws and rules;(19) custody fees of entrusted operation;(20) other non-operating income and expenses besides the above items; and(21) other items that conform to the definition of extraordinary profit and loss.3. Companies shall, when compiling prospectus, periodical reports or application materials of securities issue, by referring to the definition of extraordinary profit and loss, take into full consideration the relations and sustainability of relevant profit and loss with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companies, so as to make reasonable judgment and full disclosure with regard to their actual conditions.4. Companies shall add necessary notes to the content of significant extraordinary profit and loss items besides disclosing the items and amounts of extraordinary profit and loss.5. If companies define the extraordinary profit and loss items listed herein as recurring profit and loss items based on the “other items that conform to the definition of extraordinary profit and loss” as well as the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normal operational business, they shall make separate explanations in the notes.6. If the profits and losses of a small number of shareholders or their income taxes are affected, the companies shall, when calculating the financial indicators related with extraordinary profit and loss, deduct relevant data.7.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shall, when issuing audit or examination reports for financial reports in companies’ prospectus, periodical reports and application materials for securities issue, pay due attention to the extraordinary profit and loss items, amounts and notes, and verify the truthfulness, accuracy, completeness and reasonableness of the disclosed extraordinary profit and loss as well as the explanations.8. Listed companies shall disclose extraordinary profit and loss in their financial reports of 2008 according to the Announcement since December 1, 2008. Companies that plan listing shall implement it as of the announcement day.。

解读“非经常性损益”

解读“非经常性损益”

解读“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披露是为了准确考核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帮助报告使用中更好的做出判断,这却给了一些上市公司投机取巧的机会。

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我们来一起了解下“非经常性损益”这个磨人的小妖精!什么是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哪些项目?(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观点:1、后面半句话实际没意义,只是强调非经常性损益的计量口径和会计一致。

即如果会计上处置非流动资产损益为营业收入10,000元,则10,000元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2、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损益,虽然会计上均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处理,但一般理解,除了以下情况外,还是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如果本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某一地块采用“先租后售”的开发策略(必须事先明确),并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出租物业转为销售的具体标准、审批权限和程序,并且这一业务模式是经常使用的,则在这一情况下,对于原由开发产品转成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该管理办法框架内的出售,可能符合经常性损益的条件。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观点:1、一般认为高新技术15%的优惠税率属于经常性损益。

实务中都是认定为经常性损益的(但所获得的高新技术认定明显存在瑕疵的情况除外)。

企业所获得的高新认定与正常经营业务直接相关,且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作为依据,不属于越权减免,正常情况下其有效期至少为三年,不属于短期性的优惠。

2、一般情况下,什么房产税优惠,水利建设基金优惠也都会被认定为政府补助,从而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证券继续教育培训

证券继续教育培训

∙ A.模型通常需要进行5-10年左右的现金流预测,操作上有一定困难∙ B.模型价值评估的正确性取决于对企业未来的预测能力∙ C.信息量多,角度全面,是能够提供适当思考的模型∙ D.模型的准确性受输入值的影响很大我的答案:ABD2 . 红利贴现模型适用于()。

∙ A.分红较少的公司∙ B.分红较多的公司∙ C.稳定的非周期性行业公司∙ D.不稳定的周期性行业公司我的答案:BC3 . 对“现金牛”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公司缺乏增长机会∙ B.公司具备增长机会∙ C.公司应将部分盈利作为留利进行再投资∙ D.公司应将大部分盈利进行分配4 . 适用于公司自由现金流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的公司通常有()。

∙ A.财务杠杆不稳定的公司∙ B.重组型公司∙ C.成立时间短的公司∙ D.公司的价值主要来自非营运项目∙ E.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我的答案:AB5 . 根据现金流贴现模型,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 A.现金流越大的资产,价值越高∙ B.时间越远,现金流的价值越低∙ C.贴现率越高,现金流的价值越高∙ D.风险越大的现金流价值越低我的答案:ABD判断题(共4题,每题10分)1 . 任何资产的价值都等于未来预期现金流的贴现值。

()对错我的答案:对2 . 公司自由现金流量越高越好。

()对错我的答案:错3 . 估值模型数量化程度越高,计算的结果越准确。

()对错4 . 红利贴现模型关注的是每股预期实际红利,而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关注的是潜在的红利。

对错我的答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注册管理基本流程及要求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4题,每题10分)1 .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每年()向协会填报年度统计表,对全年的报价和网下申购业务进行总结,对是否持续符合网下投资者条件进行说明。

∙ A.一月末∙ B.一季度前∙ C.年初∙ D.年末我的答案:B2 . 如个人投资者为港澳台居民,注册时应填写的身份证件为()。

∙ A.港澳台身份证件号∙ B.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C.护照号∙ D.居民纳税识别号我的答案:B3 .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要求参与该项目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以该项目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项目发行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含基准日)的()的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银行业相关指标计算公式

~银行业相关指标计算公式

4、证券投资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债券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5、每股股息=股息总额÷期末股本总数;
6、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股本总数;
7、总资产净回报率=净利润÷资产平均余额,资产平均余额=(期初资产总计+期末资产总计)÷2;
10、净利差=生息资产平均利率-付息负债平均利率,生息资产平均利率=利息收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付息负债平均利率=利息支出÷付息负债平均余额,平均余额为本行管理账目未经审计的日均余额;
11、净息差=利息净收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平均余额为本行管理账目未经审计的日均余额;
12、贷存比=期末发放贷款总额÷期末吸收存款余额;
银行业相关指标计算公式 (2011-04-02 23:10:09)[编辑][删除]
标签:转载 熊熊 分类:投资理财
1、非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
2、营业收入=利息净收入+非利息收入;

3、非经常性损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要求确定与计算;
13、非利息收入占比=非利息收入÷营业收入;
14、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成本);
15、不良贷款率=期末不良贷款余额÷期末发放贷款总额,根据《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银监<2006>22号)的规定计算;
16、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期末贷款减值准备÷期末不良贷款余额,《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银监发<2006>22号)的规定计算;
17、信贷成本=贷款减值损失÷发放贷款平均余额,发放贷款平均余额=(期初发放贷款总额+期末发放贷款总额)÷2;

IPO审计重点内容与注意事项

IPO审计重点内容与注意事项

• 十、不熟悉企业的生产流程及生产工艺
• 十一、备忘录流于形式,基本无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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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过程注意事项
• 十二、穿行测试流于形式,未能发现薄弱环节,企 业提供的资料根本不看。
• 重点内容不够关注:如收入确认的原始依据、成本 核算的数据流转及实物流转一致
• 生产流程、销售模式在穿行测试过程后仍未清晰。
(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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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法规
2、其他相关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 2月1日发布第一期)
(2)、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 年4月30日发布第二期)
(3)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8年 1月21日发布第三期)
(4)《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1》 会计部函[200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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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法规
(4)《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会 计部函[2009]009]116号
(6)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4》 (2010年6月23日)
证券法规
1、首次公开上市股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6年第 30号)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0]1号)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 行字[2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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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 一、三年一期申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营业外收支是否都要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营业外收支是否都要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极力否认,宣称公司的游戏是是红色网游、健康网游。
四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
五、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六、公司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如涉及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的,应当予以扣除。
截至4月12日,308家创业板公司中已有227家公布了2011年年报,共实现营业收入1053亿元,同比增长31.3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7亿元,同比增长23.84%。
在227家公司中,共有包括国民技术(300077)、荃银高科(300087)、中青宝(300052)等在内的55家公司净利润出现了负增长,其中康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营业外收支是否都要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营业外收支是否都要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的规定,“(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是否均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论非经常性损益

论非经常性损益

论非经常性损益作者:王棣华来源:《财会学习》2010年第05期一非经常性损益的由来1999年12月8日,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提出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利润,同时披露所扣除项目已涉及的金额。

接着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等信息披露规范中,也作了类似的要求。

2001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含义和内容作了界定。

但从执行情况看无论是其披露还是涉及项目的认定方面,各公司均存在差异,出现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增加、减少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现象。

2004年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涵、外延作出更为清晰的界定,并明确只有14种项目属于这一概念,要求公司充分披露这些项目的内容和金额,以对投资者负责。

证监会要求,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且须对其内容及金额予以充分披露。

此外,注册会计师为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或审核报告时,也应单独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关注,对公司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所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

2007年2月,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中国证监会颁布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可以看到,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在此次修订后增至15项,其中新增5项,剔除4项。

剔除的4项分别为短期投资损益、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资产置换损益、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号-解读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号-解读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解读—李筱强(2013-04-10 17:11:20)转载▼为进一步加强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信息披露,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根据文件形式的变化将名称相应改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新的非经常性损益规定从定义、内容、披露要求等方面均做出了比较重大的修改,对于提高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高财务信息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相关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从非经常性损益规定修订的背景及总体思路、主要修订之处和执行中的主要关注事项三个方面,对修改后的非经常性损益披露要求进行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和总体思路非经常性损益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信息披露指标,对于投资者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从而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非经常性损益通常也作为重要的监管指标,在认定公司持续盈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之一,要求“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了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其中第七条关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的规定中,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第十三条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即“增发”)的条件中,在计算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时,在计算依据上也做了同第七条相同的规定。

此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也明确规定,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的条件包括“(一)主营业务正常运营;(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非经营性损益规定-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

非经营性损益规定-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

上市公司收到子公司分红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2008-11-17 02:02:42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上海) 进入贴吧共 0 条黑马推荐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九)债务重组损益;(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十九)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2016-2020汇编(非经常性损益篇)

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2016-2020汇编(非经常性损益篇)

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2016-2020汇编(非经常性损益篇)版权声明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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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年修订),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上市公司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不正确:一是未将按照套期会计准则处理但属于套期无效部分的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未将因处置套期工具产生的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二是未将取消股权激励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的部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三是未将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转回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四是未将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五是错误地将权益性金融工具(如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2019年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上市公司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不正确:一是当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未将被合并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二是在报告期内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日取得的存货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在当期全部结转成本,上市公司将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增值部分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三是未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四是未将本年度确认的较大金额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五是非金融企业的上市公司未将处置理财产品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也未解释原因;六是将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置应收账款产生的损失错误列示为非经常性损失;七是未将处置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处置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八是计划关停亏损子公司,错误地将关停之前对子公司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作为清算费用列报为营业外支出,并计入非经常性损失;九是未将投资收益中的债务重组利得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十是未将不符合“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要求的政府补助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例如稳岗补贴、当地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的为期三年且后续视园区发展情况适当调整期限的运营补贴;十一是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时未考虑所得税影响等。

正确理解、界定和披露非经常性损益

正确理解、界定和披露非经常性损益

正确理解、界定和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信息披露,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根据文件形式的变化将名称相应改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新的非经常性损益规定从定义、内容、披露要求等方面均做出了比较重大的修改,对于提高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高财务信息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相关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从非经常性损益规定修订的背景及总体思路、主要修订之处和执行中的主要关注事项三个方面,对修改后的非经常性损益披露要求进行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和总体思路非经常性损益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信息披露指标,对于投资者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从而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非经常性损益通常也作为重要的监管指标,在认定公司持续盈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之一,要求“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了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其中第七条关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的规定中,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第十三条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即“增发”)的条件中,在计算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时,在计算依据上也做了同第七条相同的规定。

此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也明确规定,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的条件包括“(一)主营业务正常运营;(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国资委EVA考核环境下非经常性收益调整探析

国资委EVA考核环境下非经常性收益调整探析

国资委EV A考核环境下非经常性收益调整探析国资委采用经济增加值指标替代了传统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在实际计算经济增加值时需要对利润和资本等项目进行调整,主要的调整内容包括非经常性收益。

对现行非经常性收益调整方式进行了分析,阐明了当前非经常性收益调整方式的优缺点,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标签:经济增加值(EV A);非经常性收益;资本化1 国资委非经常性收益指标计算细则分析经济增加值的调整项可以达到160多项,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经济增加值的普及和应用。

国资委此次出台的经济增加值计算办法,本着简单可操作性原则,将经济增加值计算中复杂的会计调整项大大缩减,只调整影响决策判断和鼓励长期发展的重要因素,增强了经济增加值计算的可操作性。

国资委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计算公式及调整内容如下: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非经常性损益(2008)》,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性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尤其是非经常性收益常被企业用做盈余管理的主要手段。

国资委规定的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非经常性损益归类变更盈余管理手段及其监管

非经常性损益归类变更盈余管理手段及其监管

非经常性损益归类变更盈余管理是利用非经常性损 益具体项目的确认和归类变更来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 。
[1]
损益的内容在经过几次修订后由 1999 年的 4 项扩展为 21 项。同时, 我国利润表的列报方式在新会计准则出台后 “投资收益” 也进行了重大调整。 2007 年新准则颁布之后, 由于非经常性损益内 由原来的线下项目转变为线上项目。 因此, 非经常性损 容的扩充, 加上利润表列报方式的调整, 益在利润表中的分布也与之前不一致。 除了 2007 年新准则的颁布带来 “投资收益” 成为线上 项目之外, 还同时出现了与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报表项目 , 两者均在线上单 “资产减值损失” 和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和 “公允价值变 独列示。 而且, “投资收益” “资产减值损失” 的组成部分。 随着 2008 动损益” 均为利润表中 “营业利润” 年证监会将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展, 2008 年之 “投资收益” “公 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在利润表中主要分布在 允价值变动损益” “资产减值损失” (三者均为线上项目) 以 (两者均为线下项目) 等 及 “营业外收入” 和 “营业外支出” 项目中。 “营业外收入” 和 “营业外支出” 与企业的正常经营 活动无关,因此最容易辨别这两项非经常性损益的性质, “资产减值损失” 在利润表 而由于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和 中是单独列示,那么也不难辨别其非经常性损益的性质。 “投资收益” 外, 正常 然而, 除存在一些非经常性损益属于 损益也属于 “投资收益” 。因 投资活动中形成的 “经常性” 报表使用者容 此 “投资收益” 所包含的内容具有混合性, “投资收益” 中的非 易被其误导, 这显然为上市公司利用 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隐蔽空间。证监会虽然 在 2010 年列举了 10 项披露明细, 但由于该披露规范是 关于利润表之外的规范, 且上市公司也未必严格遵循披 中的非经常性损益具有较 露的要求, 因此, “ 投资收益” 大的隐蔽性。

非经常性损益问题小结

非经常性损益问题小结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一)非流动性资产处臵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注:1、后面半句话实际没意义,只是强调非经常性损益的计量口径和会计一致。

即如果会计上处臵非流动资产损益为营业外收入10,000元,则10,000元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2、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处臵损益,虽然会计上均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处理,但一般理解,除了以下情况外,还是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如果本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某一地块采用“先租后售”的开发策略(必须事先明确),并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出租物业转为销售的具体标准、审批权限和程序,并且这一业务模式是经常使用的,则在这一情况下,对于原由开发产品转成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该管理办法框架内的出售,可能符合经常性损益的条件。

(/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622674)(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注:1、一般认为高新技术15%的优惠税率属于经常性损益实务中都是认定为经常性损益的(但所获得的高新技术认定明显存在瑕疵的情况除外)。

企业所获得的高新认定与正常经营业务直接相关,且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作为依据,不属于越权减免,正常情况下其有效期至少为三年,不属于短期性的优惠。

2、一般情况下,什么房产税优惠,水利建设基金优惠也都会被认定为政府补助,从而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3、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2010年度购臵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100万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
性损益(2008修订)
【法规类别】公开发行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0.31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3号)
为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改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现予公告。

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

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探讨

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探讨

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探讨摘要:近年来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数据中,非经常性损益日益演变成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文通过非经常性损益的理论分析、政策解读等,对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了初步研究,并且对相关政策提出建议,旨在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关键词: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上市公司一、导论(一)问题的提出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指标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十分重要,由于其牵涉多方利益,因而也成为了各类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而将净利润的不同组成部分按照其持续性长短进行划分,可分为长期持续性、短暂持续性和非持续性。

在这之中,短暂持续性和非持续性由于具有一次性和偶发性的特点,产生的损益被称为非经常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概念的引入,至少是为达到以下两项目的:一是对于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层而言,它有效杜绝了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倾向,引导上市公司将其主要精力放到主营业务上;二是对于外界各类投资者和报表使用者来说,可以使得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经营业绩的评价更加客观、公正。

然而,由于净利润指标在如今已几乎成为了决定上市公司成败的指标,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盈余管理,操纵利润的情况在近几年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二)文献回顾1.非经常性损益政策研究吴溪,程璐(2001)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1999年度沪市上市公司所披露的非经常性项目进行了分析,发现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所认定的损益项目与证监会所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并不一致,上市公司偏向于少披露非经常性损益,而这一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该项目本身的界定并不十分客观。

李常青,洪泳(2003)运用描述性统计的方法,对1999年至2001年度沪市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了分析,得出结论为:总体而言,非经常性损益会影响公司最终的净利润指标,但其影响能力处于逐年下降的趋势。

2.非经常性损益与盈余管理陆建桥(1999)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以沪市上市公司中的22家亏损企业为其研究样本,详细研究了上述公司在亏算年度前后的盈余管理行为及其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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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此前在首页部分显示#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九)债务重组损益;(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十九)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三、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

四、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

五、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六、公司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如涉及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的,应当予以扣除。

七、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证券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时,应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和附注说明予以充分关注,并对公司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理性进行核实。

八、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

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解读□李筱强一、修订的背景和总体思路二、此次主要修订之处为进一步加强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信息披露,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根据文件形式的变化将名称相应改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新的非经常性损益规定从定义、内容、披露要求等方面均做出了比较重大的修改,对于提高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高财务信息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相关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从非经常性损益规定修订的背景及总体思路、主要修订之处和执行中的主要关注事项三个方面,对修改后的非经常性损益披露要求进行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和总体思路非经常性损益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信息披露指标,对于投资者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从而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非经常性损益通常也作为重要的监管指标,在认定公司持续盈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之一,要求“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了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其中第七条关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的规定中,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第十三条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即“增发”)的条件中,在计算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时,在计算依据上也做了同第七条相同的规定。

此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也明确规定,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的条件包括“(一)主营业务正常运营;(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由此可见,非经常性损益指标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以及申请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等方面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2007年2月,证监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特别是考虑到上市公司从2007年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对原2001年颁布实施的非经常性损益规定进行了修订。

从执行情况看,总体上有力地配合了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于帮助投资者正确分析和理解新会计准则下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执行中也暴露出如下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息披露质量:一是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界定上通过简单对照文件列举项目的方式“对号入座”,忽视了根据定义认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重要性;二是在个别项目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标准方面较为模糊,对于影响较为普遍的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和处置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等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执行中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标准不一致,披露的信息缺乏可比性;三是在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方面,侧重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数量信息,缺少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必要的文字说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对非经常性损益内容的理解;四是对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损益的处理上标准不一致,影响了公司间信息披露的可比性。

为此,针对上述执行中的问题着重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做出明晰的定义,对列举项目和披露要求等进行进一步完善,是此次修订的主要目标。

此次对非经常性损益规定进行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一)突出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在界定具体项目方面的判定作用。

为纠正以往执行中“重列举、轻定义”的本末倒置现象,此次修订突出了定义在界定具体项目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统驭地位,强调公司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首先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二)进一步完善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

根据执行中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在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基础上,以列举方式对通常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项目进行完善。

(三)增加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内容。

为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除量化披露外,将要求公司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

二、此次主要修订之处此次对非经常性损益规定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完善新规定中将非经常性损益定义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相对于原有定义的主要变化,一是根据新会计准则下利润表列报要求的变化,考虑到公司经营业务的多样性,以“正常业务”取代了“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二是强调了非经常性损益的特点是“性质特殊和偶发性”;三是将界定非经常性损益的判断标准确定为是否“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

(二)完善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排除了列举项目的“绝对性”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

显著的变化是排除了列举项目的“绝对性”,将原规定中“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相应修改为“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在此基础上,新增加列举项目六项,具体包括:1、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2、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3、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4、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5、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6、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此之外,还对原规定中十四个列举项目中的八项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包括:1、明确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应当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2、除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外,要求将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3、明确了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判断标准,一是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二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三是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计算,四是能够持续享受;4、针对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在列举项目部分排除了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例外条件;5、除取得子公司时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即通常所说的“负商誉”)外,根据相同的原则,要求将取得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6、除委托投资损益外,要求将类似的委托管理资产的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7、将"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相应修改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一方面考虑了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变化,另一方面也根据实际情况涵盖了更为广泛的内容;8、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修改为“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突出了公司根据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加以判断的信息披露责任。

(三)细化了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了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新规定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非经常性损益的信息披露要求。

在总体要求方面,强调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首先应当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突出了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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