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假劣兽药行政强制办理流程图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兽药治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进展,爱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的方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能够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能够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舞研制新兽药,依法爱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习惯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治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判。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判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治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治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时期安全性评判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时期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要紧成分、理化性质;(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固性试验报告;(四)环境阻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行政处罚类—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廉政
行政处罚类—“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100行政处罚类—“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行政处罚类—“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行政处罚类—“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廉政风险防控图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但生产假、劣兽药的,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但销售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行为的行为的处罚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发处罚对违反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为的处罚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为的处罚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的处罚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的处罚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为处罚对违反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为行为的处罚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使用的饲料原料使用限制使用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生产饲料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行为的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处罚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混合饲料、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为的处罚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行为的处罚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发处罚对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为的处罚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为的处罚对违法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为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为的处罚对销售种畜禽有下列行为:1.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2.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3.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4.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行为的处罚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的处罚1、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2、玩忽职守,对不够条件的勉强立案,损害一对销售未附具相关证明材料的种畜禽、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为的处罚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的处罚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的处罚对在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行为的处罚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的处罚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为的处罚对有下列所列行为的:13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成为火灾隐患的;45拒绝或者妨碍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实施防火检查的;6损毁防火设施设备的;7过失引起草原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的处罚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行为的处罚对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处罚对其他蜂场进入蜂种保护区、蜜蜂原种场和种蜂场的交尾场放蜂行为的处罚。
动物行政违法案例
案例一、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一、案情简介2009年10月21日上午,A市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区白象街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柒拾叁公斤猪肉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且肉尸有出血,疑似病害猪肉。
后经两位动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该猪肉属病死猪肉,因为检疫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两章一证,蒋某为贪图便宜,将其从某屠宰场购入销售。
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柒拾叁公斤病猪肉、并处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卷内目录案例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一、案情简介2008年9月4日晚23时左右,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B县到乙市高速路口实施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车仔猪在B县高速路口下道后,向B 县D镇方向驶去,执法人员随即尾随其到B县D镇,发现当事人正在和D镇猪贩子交易,执法人员当即下车制止。
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查实:当事人从甲省A 市启运75头仔猪到乙市C县贩卖,在经过B县境内时,未经当地兽医站检疫就到B县境内销售;并且当事人车上实际仔猪数量只有72头,与其出县境检疫证明上的75头数目不符;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免疫证》。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就地留验观察。
当事人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给予李某加强免疫,隔离观察21天,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卷内目录案例三: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一、案情简介2009年1月11日,F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天天商贸有限公司的冷库内,对当事人王某经营的鸡产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货主王某经营的2300只白条鸡(货值金额24600元)未净膛,且王某不能提供该批白条鸡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图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发现案源 ,填写案源登记表简 易 程 序一 般 程 序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单位处以立案 ,办案人员填写立 不予立案,办案人员填写不 案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予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进 行调查、 收集证据。
可依法采取检查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收集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调查终结,违法事实成立的,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 处罚建议书,填写行政 处罚建议 有关事项审批表并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违法事 实违 法 事 实 成不成立 或立,当场作出填写案件核审表 组)集体讨论决定拟处理意见 违法行 为 行政处罚决定 轻微并 及 前告知当事人法制机构 核审 ,符合评审标准的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小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时纠正 没 有造成 危 害后果 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意 见或案件评审委员会意见作出拟处理决定不予行 政知当事人有陈处罚述申辩的权利违法事实不成立, 予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拟作出处罚的,向当以销案; 违法行为轻 的,移交有权机关;违法行为事人 制发 行政 处 罚微,不予行政处罚,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按照《行政处罚法》(听证) 告知 书最终作销案处理关。
最终作销案处理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 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并当场送达当事人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的,告 实、理由、依据以及 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 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述和申辩的权利 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 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行政强制办理流程图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行政强制办理流程图查封、扣押假劣兽药行政强制风险防控图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旳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旳原料, 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旳工具、设施,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旳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旳场所流程图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旳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旳原料, 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旳工具、设施,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旳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旳场所风险防控图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原则旳生鲜乳;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旳场所, 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送生鲜乳旳车辆、工具、设备行政强制流程图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原则旳生鲜乳;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旳场所, 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送生鲜乳旳车辆、工具、设备行政强制风险防控图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旳植物品种旳繁殖材料, 封存与案件有关旳协议、账册及有关文献旳行政强制流程图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旳植物品种旳繁殖材料, 封存与案件有关旳协议、账册及有关文献旳行政强制风险防控图疫区封锁、隔离、查封、扣押、没收、销毁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旳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流程图疫区封锁、隔离、查封、扣押、没收、销毁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旳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风险防控图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行政强制流程图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行政强制风险防控图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原则旳农产品行政强制流程图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原则旳农产品行政强制风险防控图强制拆除草原临时设施流程图重大惩罚立案强制拆除草原临时设施风险防控图风险点疫区封锁、封存违法调运旳植物和植物产品流程图疫区封锁、封存违法调运旳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防控图。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兽药治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以及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的方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能够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能够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备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估。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估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时期安全性评估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时期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涉及行政强制措施
主要行政强制措施在动物卫生执法中不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这两类行政强制措施。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的法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五、《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11)案件处理意见书
12 责令改正通知书 13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 14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 15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16 听证笔录 17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18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 送达回证 21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22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23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24 强制执行申请书 25 案件移送函
➢ 格式见文书十二
12、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 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改正的具体要求、时限 和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 应当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注明逾期不改正的,执 法机关将依法处理。 ➢ 格式见文书十三
➢ 格式见文书三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 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 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 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 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 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1、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打印制作。
2、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字迹清楚、文面 整洁。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打印制作。 4、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 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5、文书中除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必须使 用阿拉伯数字。
6、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 严谨、平实。
17、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部内有关司局: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2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按照我部的部署,2012年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在各单位自查、省级组织评查的基础上,各省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117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审,评选出44卷案卷为2012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
从评查情况看,各级农业部门办案水平和案卷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特别是一些过去未获评过优秀案卷的省份经过不懈努力有了长足进步。
但同时,仍有个别省份差距依然较大,亟待下大力气提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需要改正的问题今年上报参评案卷虽然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每卷仍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部分案卷甚至还存在严重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
对饲料的查封扣押决定本应由饲料管理部门作出,但查封扣押决定书却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抽样取证凭证加盖执法机构印章与现行规定不符。
二是当事人认定不准确。
没有正确区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类主体,将其他组织混同个人或法人,或将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混同其他组织。
未准确区分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等称谓之间的异同,错误适用相关称谓。
假劣兽药甄别及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
商品名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产品可以不使用商 一个产品只准予使用一个商品名; 一个产品不得同时使用两个及两个以上商品名。
品名;
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要求
兽药商品名命名原则: • 商品名称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 志。 • 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外文字母或缩略字母;
• 不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命名;
假劣兽药甄别及 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
荣成市畜牧兽医局
一、兽药管理的几个重要概念 二、假劣兽药现场甄别要点 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要求
一、兽药管理的几个重要概念
兽药
兽药: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
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
物饲料添加剂)。
兽药种类: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 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 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注:目前本项目尚不明确的,可暂不标注。
二、假劣兽药现场甄别要点
3、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 的— 主要成份标注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42号《兽药标签和 说明书编写细则》) ⑴、化学药品及抗生素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所有有 效成份及含量; ⑵、纯中兽药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五味 (五味以下的全部标注)主药成份含量表示方法按照 现行《兽药典》执行。 ⑶、中西复方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五味主 药成份和西药成分、含量。 4、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依照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或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适应 症(或功能与主治)书写。 这样情况是目前最混乱的。
二、假劣兽药现场甄别要点
4、劣粉针剂的特点:
(1)粘瓶、结块。这是水份过高的缘故。 (2)装量差异大。 (3)变色。(4)异物。
兽药管理条例汇总
兽药管理条例汇总第11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1、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2、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3、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4、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5、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12条: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应当在届满6个月申请换发.第13条: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15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18条: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20条: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2022年《畜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岗位人员知识考试题与答案
2022年《畜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岗位人员知识考试题与答案目录简介一、单选题:共35题二、多选题:共35题三、判断题:共50题一、单选题1、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制度。
A.强制;B.自律;C.罚款;D.许可正确答案:D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决定。
A.有关人民政府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C.动物卫生监督机构D.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正确答案:A3、反刍动物的第三胃是指()。
A、瘤胃B、瓣胃C、网胃D、皱胃正确答案:B4、在口蹄疫疫区内要严格实行()、消毒、免疫的综合防治措施。
A、封锁、隔离、扑杀B、封锁、隔离、治疗C、封锁、隔离、D、封锁、治疗、扑正确答案:A5、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罚款。
A、百分之十以上;B、百分之五十以下;C、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D、二倍以下。
正确答案:C6、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的动物疫病。
A、发病率和死亡率低;B、发病率或者死亡率低;C、发病率和死亡率高;D、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
正确答案:D7、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
A、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B、不归还C、不补偿D、应赔偿正确答案:A8、违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在重大动物疫病病源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罚款。
A、一万以下B、五千以下C、一万以上D、五千以上,一万以下正确答案:B9、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处理完毕,经过()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公布解除封锁。
兽药管理条例(2014法信汇编版)
兽药管理条例(201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汇编整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9【实施日期】2016.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明确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加快推动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运行,现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予以公布,请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一、各单位于2016年3月31日前,与区政府同步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实施的权力清单事项及权力运行流程。
公布内容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机关等。
二、各单位不得在公布的清单以外实施其他权力事项,按照职权法定原则,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权力事项。
三、各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情况要在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审改办备案。
四、各单位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切实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
附件:1、北京市大兴区政府工作部门“7+X”权力清单2、北京市大兴区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29日附件1北京市大兴区政府工作部门“7+X”权力清单一、行政强制类权力清单(共100项)区环保局(7项)1.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2.对危险废物进行代处置3.对水污染事故进行代治理4.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进行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5.对在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的没收6.对违法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进行强制拆除7.对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单位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要求恢复原状区住建委(1项)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理的,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区市政市容委(4项)1.组织清除未经批准设置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架空线2.组织清除超过许可有效期未清除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架空线3.组织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废弃架空线4.组织清除未依法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架空线区动监局(5项)1.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2.查封、扣押假、劣兽药3.责令当事人无害化处理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及其产品4.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5.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区民政局(2项)1.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进行查封2.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进行查封区园林绿化局(6项)1.代为补种树木2.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逾期不恢复的代履行3.对有关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予以封存、扣押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4.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5.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林木种子予以封存6.对无证运输的木材予以暂扣区民委(1项)限期拆除擅自设立的露天宗教造像区城管执法监察局(6项)1.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封、扣押2.对专门用于从事流动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查封、扣押3.对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流动无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4.对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采取暂扣的强制措施5.对未经批准正在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施工工具和设备采取查封、暂扣的强制措施6.对无法确定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区人力社保局(2项)1.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划拨2.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加收滞纳金区审计局(1项)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封存区卫计委(2项)1.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进行查封或者暂扣2.对有证据证明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区农业局(4项)1.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2.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3.对违规植物或植物产品进行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4.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区水务局(38项)1.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2.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3.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防汛、水工水文监测和测量、河岸地质监测、通讯、照明、滨河道路以及其他附属设备与设施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4.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围堤或者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5.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损毁护堤护岸林木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6.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河湖工程设备与设施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7.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行驶履带车辆、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进行查封或者扣押8.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水工程和河岸堤防安全的行为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9.对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填湖、填河造地、明河改暗河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10.对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11.对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设置固定停车场所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12.对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修路或者修建园林小品、管理房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13.对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挖窖、挖取沙土、采砂、堆放物料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14.对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15.对未经批准在河湖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湖的各类工程和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修建桥梁、道路、管道、缆线、闸房、码头、渡口、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临河、跨河、穿堤、破堤、筑坝、围堰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16.对毁坏、拆除列入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和遗址保护名录中的水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遗址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17.对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水口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18.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洗刷车辆或者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实施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活动,使用对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19.对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弃置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20.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组织拆除或者封闭21.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进行强行拆除22.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进行代履行23.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或者建设临时性构筑物进行强制清除24.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设置固定停车场所进行强制清除25.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修路,或者修建园林小品、管理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强制清除26.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进行强制清除27.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在河湖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湖的各类工程和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修建桥梁、道路、管道、缆线、闸房、码头、渡口、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临河、跨河、穿堤、破堤、筑坝、围堰进行强制拆除28.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为治理29.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为治理30.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清除或拆除31.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32.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进行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3.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清理34.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代为治理35.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收滞纳金36.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进行强制清除37.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38.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进行强制拆除区安监局(5项)1.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2.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3.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予以查封、扣押4.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查封,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扣押5.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区保密局(1项)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收缴区档案局(1项)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保管不善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区交通局(14项)1.对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2.对违法船舶采取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3.对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进行扣押4.对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且拒不改正的进行强制拖离5.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6.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进行扣押7.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车辆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使用的车辆和机具设备扣押8.对车辆超载行为进行强制卸载9.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10.对用于无证经营的出租汽车等进行扣押11.对车辆进行超载超限检测,经检测超载超限且未经许可的,经责令改正拒不卸载的,强制卸载12.对内河通航水域标志进行强制设置或者对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组织打捞清除13.对违法船舶采取暂扣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14.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二、行政检查类权力清单(共305项)区发改委(6项)1.对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和用户执行有关法规监督检查2.对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执行煤炭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3.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4.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对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6.对电力专业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区环保局(8项)1.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2.对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3.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进行检查4.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检查5.对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6.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7.对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查阅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8.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区住建委(72项)1.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3.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6.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7.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8.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9.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10.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11.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12.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13.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1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1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16.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17.检查检测机构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18.检查检测机构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19.检查检测机构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20.检查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21.检查检测机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22.检查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23.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24.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25.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26.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7.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8.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安顺农业委员会行政权利运行流程图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权利运行流程图2017年9月5日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图二、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批准事项办理流程图办理机构:安顺市农业委员会电话:,监督:法按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查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刻)许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查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刻)3、农业行政惩罚类权利运行流程图(事项名称:见附件)办理机构:安顺市农业委员会,:;监督:附件:行政惩罚类事项名称一、对品种测试、实验和种子质量查验机构伪造测试、实验、查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惩罚二、对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冒充授权品种的惩罚3、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惩罚4、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惩罚五、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行贿等不合法手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依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生意、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惩罚六、对推行、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应当停止推行、销售的农作物品种;应当记录未经记录的农作物品种,或以记录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记录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行,或以记录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惩罚7、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惩罚八、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林木种子进行引种实验的收成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惩罚九、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惩罚10、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惩罚1一、对销售的种子没有利用说明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惩罚1二、对未按规定制作、保留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惩罚13、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再也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惩罚14、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擅自搜集或采伐国家重点爱惜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惩罚1五、对违背本法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惩罚1六、对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惩罚17、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实验的惩罚1八、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惩罚1九、对违背非要紧农作物品种推行前,应当由培育者或引种者进行实验,实验成功后方可推行的惩罚20、对未出示备案记录证明销售种子的惩罚2一、对未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的惩罚2二、对再次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种子的惩罚23、对未向种子利用者提供相应的栽培方法、利用条件和适宜种植区域说明的惩罚24、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大体农田爱惜区标志的惩罚2五、对生产、销售未取得记录证的肥料产品的惩罚2六、对冒充、伪造肥料记录证、记录证号的惩罚27、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记录批准的内容不符的惩罚2八、对转让肥料记录证或记录证号的惩罚2九、对记录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记录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惩罚30、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惩罚3一、对未取得农药记录证或农药临时记录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生产、经营已撤销记录的农药的惩罚3二、对农药记录证或农药临时记录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记录,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惩罚33、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惩罚34、对不依照国家有关农药平安利用的规定利用农药的惩罚3五、对冒充、伪造或转让农药记录证或农药临时记录证、农药记录证号或农药临时记录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尚不够刑事惩罚的惩罚3六、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尚不够刑事惩罚的惩罚37、对未取得农药临时记录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惩罚3八、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惩罚3九、对经营未注明“过时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惩罚40、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依照规定制作、保留生产、经营档案的惩罚4一、对违背《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治理条例》关于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治理规定的惩罚4二、对冒充、伪造、转让或生意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惩罚43、对冒充授权品种的惩罚44、对销售授权品种未利用其注册记录的名称的惩罚4五、对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惩罚4六、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成立或未依照规定保留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惩罚47、对销售的农产品未依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惩罚4八、对利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标准的惩罚4九、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利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的或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或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惩罚50、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惩罚5一、对擅自变更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的惩罚5二、对冒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名义生产农产品的惩罚53、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惩罚54、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成立或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惩罚五、对利用国家禁止利用的农业投入品;超范围利用国家限制利用的农业投入品;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惩罚5六、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进程中弄虚作假的惩罚57、对伪造、涂改、生意、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惩罚5八、对未依法调运、隔离试种或生产应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惩罚5九、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惩罚60、对违背规定引发疫情扩散的惩罚6一、对未按规定实验、生产、推行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衍材料,或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实验研究的惩罚6二、对未按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惩罚4、行政强制方法权利运行流程图(事项名称:一、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平安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二、对违法生产、经营、利用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利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扣押;3、对违法生产、经营、利用农药的场所查封;4、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扣押;五、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办理机构:安顺市农业委员会电话:,监督:五、行政奖励权利运行流程图(事项名称:一、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二、对在农业技术推行工作中做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办理机构:安顺市农业委员会电话:,监督:。
新兽药管理条例解读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
2)新兽药的研制和申报分阶段进行, 研制单位完成了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 价及其他临床前研究后,可以开始向 兽药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 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兽药质量方 面材料和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及临床前 研究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审查合格后批准 允许进行临床试验。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
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
1、第一章总则共5条,自第 一条至第五条。主要内容包 括:立法的目的、条例适用 范围和调整对象、执法主体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和《条例》的基本制度。
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 第一章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
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
题:
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
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1)开办兽药生产企 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 件;
(2)兽药生产企业必 须按照《兽药生产质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
a、国家对兽药的监督管理实 行统一的归口管理,而不是 分部门管理。在管理的层级 上,实行中央和地方的两级 管理。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下文是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节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在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瓣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第十条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
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
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兽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第十二条兽药内外包装必须保证兽药质量、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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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行政强制风险防控图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行政强制办理流程图
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行政强制风险防控图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流程图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风险防控图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