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合集下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6]8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5.17【实施日期】2016.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今年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申报时间全省各高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

各市县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至10月,具体由各市和顺德区确定。

(二)评审时间1. 除部分专业外,各级评委会请于10月份开始评审,12月31日前完成。

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委会各专业组评审工作请于11月下旬前完成,并于11月30日前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 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高校和高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高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4号)及我厅批复高校试点方案要求,自主确定评审时间和批次。

3.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部署开展,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时间和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4. 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时间,待《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要做好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试点的全面总结,12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我厅。

5. 技工院校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评审时间和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一)申报评审条件1. 各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按照199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

《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

《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10〕176号)。

广东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作者:来源:《广东教育·职教版》2018年第04期深化“放管服”改革近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紧紧把握职称是人才评价“指挥棒”这一战略定位,提出进一步深化广东省职称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加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下放职称评审权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意见》提出,向广州、深圳依法下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向符合条件的地级市、县(市、区)分别依法下放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权。

推动向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等省人才发展改革试验区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下方职称评审权限。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院、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分别开展自主评审。

支持条件成熟的创新创业园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区组建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服务。

在放权的同时,加强政府对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和考核,强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意见》提出搭建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建立高级职称直报和认定制度,为更多创新性人才提供脱颖而出的机会。

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

对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申报条件或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和认定。

《意见》提出,完善职称管理政策,规范职称系列的专业类别和所属专业,构建分类明晰、等级完备、动态调整和定期发布的职称系列专业类别和专业目录。

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

同时,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的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在正高级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各职称系列专业也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在副高级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

定了!2021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这样评

定了!2021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这样评

定了!2021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这样评作者:来源:《广东教学报·教育综合》2022年第57期本报综合消息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继续沿用原评审办法和水平评价标准,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审。

一、统筹抓好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和队伍建设当前,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已进入常态化开展阶段。

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有关精神,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正按程序修订完善中小学教师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条件,以及相关配套政策。

为平稳做好过渡,及时开展评审,满足教师成长和专业发展需求,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继续沿用原评审办法和水平评价标准,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审。

二、认真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粤人社发〔2021〕38号文有关要求,認真组织开展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坚持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评价第一标准,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把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基本要求,突出教育教学实绩评价,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

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要求,把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重要内容,思政课教师职称可实行单列评审。

落实基层一线教师各项政策。

将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

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教师,任职年限在现有基础上放宽1年。

对于乡村学校教师,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含表彰荣誉)等刚性要求。

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对长期在老区苏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严格实行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中小学教师是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力量,其职称制度是评价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指标。

然而,当前的职称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限制了教师的发展潜力。

为了进一步激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推动教师职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广东省决定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二、目标1.重视教师实际业绩,建立能够反映教学实力的职称评价体系。

2.提高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3.鼓励教师不断学习和创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三、内容1.优化职称评审标准:制定新的评审标准,包括教学成果、教学建设、师德和教育创新等方面内容,更能反映教师在课堂教学、科研和教学中的实际贡献。

2.完善评审流程:设立评审委员会,由专家组成,对申报教师进行全面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接受申报教师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加强培训支持:提供丰富多样的培训机会,鼓励教师参加教学研讨、学习先进教育理论和技术,提高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4.强化师德评价:将师德评价纳入职称评审体系中,对干部教师的师德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建立健全师德激励和惩戒机制。

5.推动科研和教学:鼓励教师参与科研项目和教学项目,提供相应支持和奖励。

四、步骤1.制定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具体的方案,明确的目标、内容和步骤。

2.宣传动员: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方案,向广大教师宣传的意义和价值,鼓励积极参与。

同时组织相关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3.试点推广:选择若干中小学校进行试点,验证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根据试点结果进行调整,逐步推广到全省各中小学校。

4.监测评估: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对的进展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5.完善制度保障: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为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五、效果1.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职业满意度和工作积极性,激发教师的创新活力。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粤人社发[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9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现将《2013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4月11日2013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工作要点2013年我厅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紧紧抓住“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围绕人才培养、吸引、使用、评价、配置、激励等多个环节,以国家和省人才发展规划为统领,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实施重大项目,加强队伍建设,增强使用效能,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一、推动政府人才工作创新发展(一)切实履行人社部门作为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职责,改革完善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体制机制。

指导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加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推进粤港专业资格互认试点。

鼓励支持各地在制定人才政策法规、深化人才管理制度改革、构建人才服务体系、培育发展人才市场、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加强有关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改革创新,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

(厅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二)研究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制定出台促进创新型人才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的实施意见、省创新型人才认定及服务管理办法。

职称评审相关级别的资历、相关年限一览表

职称评审相关级别的资历、相关年限一览表
在同行指导下完成一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
三级教师
中专≥2年
(仅小学、幼儿园)
≥2,毕业当年不作要求
胜任班主任工作经历
总结或教学案例
备注:以上的资历和相关条件的年限只是一个简单的摘录,详细请阅读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如有与评价标准不相符的一切以评价标准为准。
班主任≥10节;
少先队辅导员≥6节;
中层干部≥6节;
校级领导≥4节
二级教师
本科≥1年;
大专:小学、初中三级教师≥2年;
中师:小学三级教师≥3年
按资历条件提供
≥1年
总结2篇或专业论文1篇
在同行指导下完成一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
三级教师
≥2年
近2全日制学历、专业对口)
一级教师
相关级别的资历、相关年限一览表
级别
资历
计算机
继续教育
班主任
课时量
论文
课题/校本教研项目
说课、评课和答辩
评审
高级教师
本科:一级教师≥5年;
大专:从事本专业≥15年,一级教师≥5年;
中专:从事本专业≥20年,一级教师≥5年
中学:
5个模块
近5年
从教以来≥8年;
任现职以来≥3年
中学:
专任教师≥10节;
班主任≥5节;
中层干部≥4节;
校级领导≥一个教学
2篇(其中一篇要求发或宣读)
区级排名前6课题
由区教育局组织
一级教师
硕士:二级教师≥2年
本科:二级教师≥4年;
大专:小学、初中二级教师≥4年;
中师:小学二级教师≥4年
近4年

贵州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自助子系统登录入口

贵州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自助子系统登录入口

贵州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自助子系统登录入口欢迎进入贵州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自助子系统登录入口!请点击以下入口即可进入~!希望此入口能帮到你!点击进入>>>贵州省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自助子系统点击以下图片也可进入>>>【相关阅读】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2016年4月22日以粤人社规〔2016〕5号发布自2016年4月22日起施行) 为促进广东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管理体制和扩大学校用人自主权,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范围改革范围为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

2020年整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doc

2020年整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doc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XXXX〕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来源:时间:2003-11-28各市、县(区)人事局和教育局,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后,我省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稳步地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

为了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1.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落实科教兴粤战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小学人事制度,进行体制和制度的创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2.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建设教育强省相适应,能够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中小学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创建有利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教育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效益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3.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以实行聘用(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改革中小学人事制度;加强编制管理,科学定岗定责;完善校长负责制,改革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实行教师聘用(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完善中小学工资保障机制,建立起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调整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

关于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 “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认定的指导意见

关于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 “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认定的指导意见

附件3关于2018年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认定的指导意见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中《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七条“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要求,更好地指导学校、教师规范操作、统一要求,对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认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定程序1. 教师个人向单位提出符合“任教经历”的认定要求。

2. 学校进行确认,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证明。

3. 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并加具意见证明。

市教育局局属单位的教师证明由单位出具并报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备案。

二、认定条件(一)《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前期工作的通知》(穗教评估〔2018〕9号)的要求:1. 参加并完成援藏、援疆或“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等政府安排的支教工作任务的,累计达到2个学期以上的视为满足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要求。

2. 城镇学校、优质学校的校长教师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穗教发〔2015〕40号)要求,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视为满足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要求。

3. 相对薄弱学校由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域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不超过15%(不含农村学校)数量的学校为相对薄弱学校(名单仅用于申报职称参考)。

具体学校名单由区教育局确定后,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和市人社局专技处备案。

4. 在民办学校从事工作的,或由组织安排的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可视为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二)《广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中明确:从事特殊教育工作,视为满足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要求。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粤人社规〔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聘工作平稳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通知如下:一、在《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的基础上,分类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岗位结构比例。

(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小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分别上调不超过5%。

(二)适当提高评聘矛盾突出的中学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

副高、中级岗位已全部使用,且已取得副高级、中级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的教师人数超过相应层级岗位设置数15%的中学,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原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可分别上浮3%。

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提供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原岗位使用情况说明、人员聘用情况说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在相应岗位人员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按现行管理权限,各类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二、适当调整岗位数计算办法:(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现聘用在与已获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满3年的中小学教师,其所聘用的岗位可不占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数。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粤府办〔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粤府办〔2017〕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城镇幼儿园、中小学学位不足和优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推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城镇住宅小区、城市发展新区、老城改造区、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聚集区、产业聚集区、商业区等学位紧缺地区为重点,新建、改扩建一批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确保满足适龄儿童及学生学位需求,切实消除大班额。

到2020年,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98%以上和92%以上,各地公办幼儿园占比达30%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达80%以上。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毛入学率达100%,巩固率达到95%以上。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提升幼儿园保教品质,建成更多条件良好、管理规范、科学保教、幼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幼儿园。

坚持育人为本,进一步加强学校内涵建设,建成更多理念先进、特色鲜明、管理规范科学、信息化水平高、师资队伍优良、学生发展全面的现代化义务教育学校。

二、主要措施(一)增加学位供给,满足入学需求。

1.科学测算学位需求。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以城镇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千人学位数分别不低于40座、80座、40座为标准,统筹考虑常住人口规模、学龄人口变动趋势、计生政策调整、现有教育资源状况、地理环境、交通条件、幼儿园和中小学校服务半径、建设标准和教学保障能力等因素,对区域内未来5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龄人口时间空间变化情况开展科学预测,对城区、乡镇等区域尤其是城区的新增学位需求和缺口情况进行分年度、分学段全面测算,列出需求清单,作为教育基础设施分期规划建设的依据。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方法〔粤机编办[2008]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核编原则本方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22•【字号】粤教基函〔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民生事务局,省属普通中小学校:现将《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教育厅2024年7月22日广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育人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方案》(教材厅函〔2023〕3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聚焦育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加强机制创新,重点启动课程教学改革“六大行动”计划,通过建立一套破解教学改革重难点问题的有效工作机制,培育一批深入实施新课程的示范区、示范学校,研制一套课程教学改革转化落地的工具支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骨干队伍,形成一批改革成果显著、育人要求有效落实的典型案例,打造实施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的广东样本,推动全省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育人方式发生深刻变革,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得到根本扭转,良好教育生态逐步形成。

二、基本原则(一)加强统筹规划,坚持协同推进。

坚持国家、地方、校本以及学前、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课程一体化设计,注重发扬我省课程建设的成功经验,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充分考虑城乡、地域和校际之间的差异,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整体谋划,统筹实施,创新思路,多措并举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深化行动,全面提升育人质量。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水平、促进教育质量提升为目标,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建立符合本省实际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发挥主体作用,形成有利于激发中小学教师的创造性、探索性和实践性的激励机制,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目标(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评审标准。

(二)建立符合本省实际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

(三)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增强他们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探索精神。

(四)形成有利于教师健康成长和创新创造的激励机制,不断推动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改革步骤(一)评估现有制度,明确问题。

组织专家对现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和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和论证,分析和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明确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

(二)修订评审标准和程序,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

结合省内中小学教师的真实情况,编制新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取消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强化教育教学实绩的考察,切实发挥绩效评价的导向作用。

制定简化程序方案,合理设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时间节点,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培训机制,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提升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适用范围,提高申报参与度。

减少职务一把手、高级教育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比重,增加“基层一线”老师在评审中的机会,从而实现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

开展对大、中、小学各层次、各类型学校中的教师进行推广,广泛宣传职称评审的政策、要求和标准,加强教师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和辅导,提高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申报参与度。

(四)加强教师职称评审的质量管理,形成动态监测机制实现对评审过程的动态监测,建立信息系统和评审档案数据库,完善评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评审专家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科学和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录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专业: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

具体专业(学科)名称以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为准。

2.任现职:指被聘的职务与职称。

上述标准中,除有明确规定的外,均指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3.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如“3年以上”含3年。

4.市级:指行政区划的地级及以上市。

5.县级: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

6.在职在岗:指在中小学等单位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

7.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

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布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8.资历: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从被聘为现专业技术岗位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不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的,其资历可从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累计计算。

资历计算截至申报当年8月31日。

9.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担任共青团专职书记、中小学大队辅导员、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学校正职校长、正职党委(党支部)书记、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政教主任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小学和幼儿园副班主任年限2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1年;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教师,由任教学校提供没有拒绝担任班主任工作的书面证明,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教研员、电教教师及其
他无班主任任职要求者,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

特殊教育教师的班主任工作年限为从教以来4年以上。

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
申报正高级教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具有硕士学位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

10.每周课时:(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3)每周课时指每周平均课时。

高、初中教师每周课时量:专任教师10节以上,班主任5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学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团体活动周课时量6节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80天、市级6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县级80节、市级60节、省级40节,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小学教师每周课时量:专任教师14节以上,班主任10节以上,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4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8节以上,并接受学生咨询时间每学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县级100节、市级70节、省级40节,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幼儿园教师每周课时量:专任教师每周承担幼儿半日生活组织与领导不少于6个半天,中层干部每周不少于2个半天,园领导每周不少于1个半天。

专科教师每周课时量不少于18节。

11.循环教学:指高中一至三年级、初中一至三年级、小学一至六年级、幼儿园小班至大班教学。

“小循环”指小学阶段1-3年级或4-6年级。

学段循环按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规定(视同循环教学)。

教研员和电教教师不作循环教学要求。

12.各级公开课:
市级公开课:指由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

县级公开课:指由县级教研室组织的全县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

校级公开课:指由学校行政部门组织,本学科组全体教师以及教导处、教研室、校级领导等行政干部参与观摩的公开课。

德育教师举行各级主题班会公开课等同各级公开课,特殊教育教师参加各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公开课等同各级公开课。

13.教学满意度测评:
学生及其家长满意度测评由所在学校组织,存入学校教学管理档案。

一线教师对教学指导的满意度的测评工作由派出机构组织,存入派出机构工作管理档案。

14.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15.学校中层干部:指学校内设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16.特殊教育教师:指为身心发展障碍和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青少年而设的专门学校或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师。

17.德育教师:指学校专职从事学生德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包括主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学校内设德育管理机构负责人等。

18.教研员:指在各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人员。

19.电教教师:指在各级电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0.农村学校:指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学校。

21.教育教学类学术着作或教材: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着或教材。

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着作或教材。

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所有着作或教材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着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着作或教材。

22.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

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

所有学术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的依据。

23.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

24.校本教研是为改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从学校的实际出发,依托学校自身的资源优势和特色进行的专题讲座、案例分析、专家指导、学术沙龙等教育教学研究。

25.称号:指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类表彰荣誉称号和各类人才培养项目。

26.各级各类学校:指适用范围的广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等。

27.其他教育机构:指适用范围的广东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它校外教育机构等。

各项指标要求均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