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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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

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

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实用版2篇】目录(篇1)一、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意义二、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内容三、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实施四、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意义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是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而且有利于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该制度通过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使人民调解员更加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更加注重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正文(篇1)一、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意义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负责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和奖惩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考核和奖惩,可以激励人民调解员更加努力地工作,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内容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考核标准:根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包括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果等方面。

2.考核方式: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核可以了解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情况,不定期考核可以发现人民调解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奖惩方式:根据考核结果,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奖励或惩罚,奖励包括荣誉奖励和经济奖励,惩罚包括批评、警告、降职等。

三、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实施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意义通过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实施,可以发现人民调解员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给予相应的批评和指导,促进他们改进工作方法和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也可以对优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

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

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一、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意义二、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和任务三、考核内容的具体规定四、奖惩制度的实施五、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效果分析正文(篇1)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素质,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民调解员是专门从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他们需要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为了保证人民调解员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我国制定了一套完善的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

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和任务主要包括:调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升级,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

为了保证人民调解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这些职责,我国规定了对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方面主要考核人民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包括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等。

能方面主要考核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包括调解技巧、法律知识、沟通能力等。

勤方面主要考核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包括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绩方面主要考核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成果,包括调解成功率、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等。

为了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我国规定了严格的考核程序,包括定期考核、随机抽查、群众评议等。

同时,为了激励和约束人民调解员,我国还规定了奖惩制度。

对于表现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等激励措施;对于表现不佳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给予批评、处罚等约束措施。

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实施,有力地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素质,保证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考核指标不够科学、奖惩措施不够有力等。

目录(篇2)一、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意义和目的二、人民调解员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三、奖惩制度的实施和作用四、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的完善建议正文(篇2)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惩制度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素质,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目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15号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15号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正文:----------------------------------------------------------------------------------------------------------------------------------------------------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7月12日司法部令1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鼓励先进,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适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奖励: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2、调解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3、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效果显著;4、积极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减少纠纷发生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突出成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者;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对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3、在纠纷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的;4、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5、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利益,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事迹突出者;6、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7、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调解员奖励制度范本

调解员奖励制度范本

调解员奖励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包括人民调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交通事故调解员等。

第三条调解员奖励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激励。

第四条奖励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纪律;(二)认真履行调解职责,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三)调解案件质量高,调解效果好;(四)积极推广调解经验,培训新调解员;(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风尚。

二、奖励方式第五条奖励方式分为: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职务晋升。

第六条物质奖励主要包括:奖金、奖品、补贴等。

第七条精神奖励主要包括: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荣誉称号等。

第八条职务晋升主要包括:优先考虑职务晋升、评聘职称等。

三、奖励条件第九条调解员每年完成调解案件数量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条调解员成功调解疑难复杂案件、群体性纠纷的,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十一条调解员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上级部门、领导表扬或表彰的,给予精神奖励。

第十二条调解员参与编写调解教材、发表调解论文、推广调解经验的,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十三条调解员在培训新调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解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四、奖励程序第十四条奖励程序分为:申报、审核、公示、奖励。

第十五条调解员所在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调解员奖励材料,提交给上级部门。

第十六条上级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等级。

第十七条对拟奖励的调解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五、奖励经费第十九条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奖金、奖品、补贴等。

六、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上级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级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调解员奖励制度方案范本

调解员奖励制度方案范本

调解员奖励制度方案一、背景及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制定本奖励制度方案。

二、奖励对象从事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专职调解员、兼职调解员。

三、奖励条件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2. 认真履行调解职责,积极参与调解工作,按时完成调解任务。

3. 调解成功率高,群众满意度高,对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4. 积极参与调解员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5.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工作,为社会治理贡献力量。

四、奖励方式1. 物质奖励:包括奖金、慰问品等,根据调解员的工作绩效、调解成功案件数量和质量等因素确定。

2. 精神奖励:包括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等,对表现突出的调解员进行表彰。

3. 晋升渠道:对于优秀调解员,给予晋升的机会和平台,提高其在调解工作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4. 培训学习:组织优秀调解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奖励标准1. 调解成功案件数量:每成功调解一起案件,给予一定的奖金和积分。

2. 调解质量: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评估,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调解满意度等因素给予相应奖励。

3. 群众满意度:通过问卷调查、走访等方式了解群众对调解员的满意度,满意度高的调解员给予一定奖励。

4. 业务能力提升: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调解员给予奖励。

5. 协助开展工作: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的各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调解员给予奖励。

六、奖励程序1. 每月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奖励对象。

2. 每季度进行一次奖励,奖励金额和方式根据奖励对象的工作表现确定。

3. 年终对优秀调解员进行总结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4. 对获得奖励的调解员进行公示,提高其荣誉感和影响力。

七、经费保障奖励经费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保障,专款专用,确保奖励制度的落实。

关于印发《昆山市人民调解(调处中心)工作考核奖励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人民调解(调处中心)工作考核奖励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人民调解(调处中心)工作考核奖励细则》的通知市调委会,行业调委会,各区镇司法所(调处中心),各人民调解工作室:为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江苏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完善了《昆山市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励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昆山市人民调解(调处中心)工作考核奖励细则2.人民调解卷宗评分标准昆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指导服务中心昆山市司法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1昆山市人民调解(调处中心)工作考核奖励细则第一条为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根据《昆山市人民调解工作奖励办法》(昆司…2007‟36号)的规定,本着公平、激励、“以奖代补”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奖励人民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市、镇(区)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调处中心、市级行业调委会和各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组织),评比以人民调解卷宗为载体,使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数据统计和上报及时准确,调解程序正确,制作调解协议书规范,证据材料齐全,一案一卷形成规范档案。

第三条市司法局成立人民调解工作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由局长、分管局长、市调委会办公室、基层科及相关人员组成。

考评委员会定期组织对适应本细则的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各人民调解组织在规定时间内以单位名义申报参评,经考评委员会考核、审定后,按程序分别对人民调解案卷的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实施奖励(奖励额度在下发考核通知时确定)。

第四条参加评比的人民调解卷宗,必须是按规定要求登录“苏州市调解组织工作情况统计表”及相关报表并按时上报至市司法局基层科的所调处的纠纷范围。

未按时上报的纠纷卷宗不列入本细则奖励范围。

评比奖励按已统计上报纠纷中的全年制作调解卷宗数的10%-20%抽取(不足10件以10件计算),对调解主体、调解程序、卷宗格式等主要内容量化打分评定卷宗质量等级(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修改建议稿)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修改建议稿)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修改建议稿)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规范化建设,鼓励和表彰先进,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适用于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奖励应当实事求是,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的种类1、全国性奖励: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名义对人民调解组织和个人进行的命名表彰。

2、地方性奖励: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奖励的审批权限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市、县两级司法局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市(地)、县(市、区)司法局(处)批准。

第六条奖励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奖励:1、调解组织健全,达到“四落实”(工作场所、办公条件、工作经费、工作制度)、“六规范”(名称、标牌,印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统计台账)的要求。

2、调解队伍健全。

能够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法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会做群众工作,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和较高的职业素质,队伍结构合理。

乡镇(街道)调委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3、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积极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调解率98%以上,调解成功率95%以上;辖区连续三年实现“四无”(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体性械斗和集体上访)。

4、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推动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方面措施得当、成效突出,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显著。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奖励方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奖励方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奖励方案为了妥善解决社会各界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了《矛盾纠纷调处奖励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一、奖励对象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得好、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效果的调解员、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小组,应予以适当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一)个人奖励1.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办法被认可的调解员,奖励1000元。

2.被接受的工作人员亲自调解的矛盾纠纷,奖励800元。

3.被公认为在特殊矛盾纠纷调处中做出卓越成绩的工作人员或调解员,奖励500元。

4.被指派处理敏感矛盾问题的工作人员或调解员,表现出较高的调处能力和水平,且得到认可,奖励400元。

(二)集体奖励1.被评为优秀矛盾纠纷点,已成功处理20起以上矛盾纠纷的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小组,奖励3000元。

2.有成就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解决大量矛盾纠纷,具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保障能力,且得到认可,奖励5000元。

(三)表彰奖励1.被会上公认为优秀调解员的工作人员,由会颁发《优秀调解员》荣誉证书,奖励200元。

2.被省市政府授予表彰的工作人员或调解员,颁发荣誉证书,奖励500元。

三、奖励评定程序(一)个人奖励1.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办公室评定,并经会议审批后,按照评审情况和措施予以实施。

2.奖励意见须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签章。

(二)集体奖励1.由评选委员会评审,公示,乡镇调解委员会或区调解委员会或市或县级调解委员会会议审定并实施。

2.奖励意见须加盖相应办公室印章,并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字、签章。

四、奖励经费奖励经费主要来源于人民调解委员会预算和上级财政拨款,并要求在奖励时确认奖励情况和资金来源,以确保奖金的资金安全和科学合理性。

以上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的矛盾纠纷调处奖励方案,旨在鼓励调解员、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小组积极开展调处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矛盾纠纷和平解决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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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
1991年7月12日,司法部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鼓励先进,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适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奖励:
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
2、调解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
3、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效果显著;
4、积极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减少纠纷发生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突出成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
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者;
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对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
3、在纠纷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的;
4、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
5、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利益,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事迹突出者;
6、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
7、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五条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

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命名表彰。

第六条对受集体奖励者发给奖状或锦旗;对受个人奖励者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第八条凡报上一级机关批准奖励的集体或个人,呈报机关应当报送拟表彰奖励的请示报告、事迹材料和奖励审批表。

第九条奖励工作具体事项,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工作部门商政工(人事)部门办理。

第十条表彰奖励集体和个人,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每一年或两年一次,省、自治
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每两年一次,司法部每四年一次。

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随时表彰奖励。

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调解人员,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应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凡发现受奖者事迹失实、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或授予称号后犯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状、证书或锦旗。

第十二条奖励经费按司法部、财政部(85)司发计财字384号《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由批准奖励机关编造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调解费开支。

第十三条按本办法受过奖励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仍可受各级人民政府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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