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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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基础知识

寿险基础知识
不可抗辩条款 宽限期条款 自杀条款 不可丧失价值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 复效条款
保 险 费 的 构 成
危险保费:死亡保险的来源 纯保费 营业保费 (毛保费) 储蓄保费:生存保险的来源 附加保费:佣金出自这一部分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寿 险 费 率 三 要 素
•预定死亡率:死亡率 •预定利息率:利息率
核保人员填写生调重 点并交生调室 核保人员填写生调重 点并交生调室
核保判定
超核保权限
上级机构
次标准件加费件
特别批注件
标准体件
拒保件
延期承保件
新契约审核通知书 客户签名同意 核保人员签 署核保意见 承保出单
新契约审核通知书 办理退费手费 核保内勤作拒保、 延期登录并存档
什么叫寿险核赔
寿险核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 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索赔请求进行审核,并按约定进行处 理的行为和过程。
保险的特征
经济性 互助性 法律性 科学性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 保险的基本职能 通过分摊风险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 保险的作用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的分类
财产保险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征
1、保险金额的确定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 2、保险金的给付属约定给付 3、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 的关系来确定 4、保险期间具有长期性
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根据保障范围不同,可划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 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 寿 保 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 生存保险 死亡保险 两全保险 以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 以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 保险期内无论死亡还是生存期满,保险人都给 付保险金

第5章人身保险

第5章人身保险

4. 待遇水平不同。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能够享受保险金的多少,完全 取决于其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社会保险保障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劳动者的原有 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 还要随着物价的上升进行调整,随着社会生产力 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有所提高。
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
5. 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由取得了法人资格的专门保险机构经
在团险的保险单中要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变更等合同行为在投保 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通常,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给付通过投保人或专门的账户进行,不 直接面对单个的被保险人。
6)团体保险的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 团体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团体,保单使用团体
保单,保费统一缴纳,因此,保险人对于团体保险 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
联合保险
是指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2个或2个 以上的人视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 身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法人为投保人,一 张保险单承保一个法人单位的全部或大部 分成员(一般要求至少为总人数的75%) 的人身风险的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又分为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等。
定性(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 加)。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需求面广,具有较大弹性 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确定的
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不实行比例分摊、代位 追偿等)
保险利益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
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保单可作抵押贷款、中途退 保可得到退保金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1.概念:
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 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 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 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 利益:(利益和同意原则)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一 可保利益在何时必须存在
赵某于1996年5月22日为其公公瞿常秋(本人同意)投保10年期简身 险15份,保额2055元,指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孙子瞿润东,当时年 仅8岁。1998年元月,赵某与被保险人的儿子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 时经法院判决,瞿润东由其爸爸抚养。离婚后赵仍按月从自己的工资 中扣交保险费。1999年1月20日,被保险人因病身故。赵向保险公司 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前夫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的父亲,指定受 益人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赵某则认 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瞿润东的母亲,也是合法的 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谈谈你的看法。
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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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寿保单转让的种类
1.绝对转让。是把保险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 的所有人。
如把人寿保险单捐赠给慈善组织和教育机构。 夫妻离婚后变更投保人
2.抵押转让。大多数人寿保险单转让是抵押转让, 即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被保险人的 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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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本案处理
儿媳赵某与其公公具有赡养关系,符合《保险法》第五 十三条规定,具有保险利益 。其公公同意投保。 有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婚姻发生变化, 这份合同也有效。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给指定受益人瞿润东。 瞿润东未成年怎样处理?

人身保险 分类标准

人身保险 分类标准

人身保险分类标准
人身保险通常可以按照保险对象、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的不同进行分类。

以下是人身保险的一般分类:
1. 按保险对象分类:
- 寿险(Life Insurance):针对被保险人的生命风险和生存风险,包括终身保险和有限期寿险。

- 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 Insurance):针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死亡,通常在意外发生时提供保障。

2. 按保险期限分类:
- 终身保险:保障一生,直到被保险人去世。

- 有限期保险:在特定期限内提供保障,如5年期、10年期等。

3. 按保险责任分类:
- 寿险(Life Insurance):主要是提供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 重疾保险(Critical Illness Insurance):针对被保险人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时提供给付的保险。

- 养老保险(Pension Insurance):为被保险人在退休后提供收入或者退休金的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 Insurance):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死亡时提供给付的保险。

- 医疗保险(Health Insurance):针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的保险。

这些分类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保险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选择人身保险时,了解不同类型的保险并根据个人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非常重要。

保险基础知识(泰康人寿)

保险基础知识(泰康人寿)

保险利益原则:
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 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 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人身保险合同除外);保险标的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只有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索赔资格 ,但是所得到的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额度,不得 因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费的构成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的三要素
A、预定死亡率↑→保险费率↑ B、预定利息率↑→保险费率↓ C、预定营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用率↑→保险费率↑
寿险营运的原则
实现“三差益”
• 实际死亡率低于保单预定死亡率产 生死差益。
• 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保单预定利率 产生利差益。
• 实际费用率低于保单预定费用率产 生费差益。
近因原则:
一是规定近因的认定方法;二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 ,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被 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 予赔付;近因若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与条款
保险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 影响对方作出订阅与履行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 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 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 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人身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
• 不可抗辩条款 • 年龄误告条款 • 宽限期条款 • 自杀条款 • 中止、终止、复效条款 • 保单贷款条款 •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 犹豫期条款

人身保险基础知识普及

人身保险基础知识普及

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浪古收集整理QQ:269195295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什么是人身保险?▪了解人身保险合同需知哪些基础概念?▪人身保险有哪些种类?▪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哪些种类?▪投保流程一、什么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

二、了解一些基础概念▪ 2.1什么是保险合同?▪ 2.2什么是保险人?▪ 2.3什么是投保人?▪ 2.4什么是被保险人?▪ 2.5什么是受益人?▪ 2.6什么是保险责任?▪ 2.7什么是责任免除?▪ 2.8什么是保险期间?▪ 2.9什么是保险费?▪ 2.10什么是保险金额?▪ 2.11什么是现金价值?▪2.1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3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4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如果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同一人。

▪2.5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6保险责任: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的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有身故给付、生存给付、伤残给付、疾病给付、医疗给付等。

▪2.7责任免除: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事故范围,如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等。

▪2.8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到保险责任终止的期间。

▪2.9保险费:是指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所支付的款项。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 【保险知识链接】 •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
益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人身险不存在 保险价值。 •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 任的最高限额。 • 财产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依据保险价值来决定。 • 人身险中,由于生命价值无法以货币衡量,保险 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 财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 人身险:给付金额≤保险金额
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2)劳动关系 (3)信赖关系(被保险人同意)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 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离婚)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法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二、表现:告知与说明 (一)投保人告知义务 1、告知方式:被动告知 2、不履行的后果: (1)故意;(2)重大过失
务,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 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 • 2、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举证问题 • “投保人声明”栏 • 代替投保人签字。
保险合同法—一般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 一、含义 (一)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
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 担赔偿责任。 (二)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 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 额外利益。 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 (一)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免赔额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及保险监管
基本内容
一、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合同法 三、保险业法
2
保险法概述—基本内容
• 保险法概念 • 保险法内容 • 保险法立法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标的投保,则有可能出现因投保人为获得保险赔偿 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
限制赔偿程度。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时,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以保险利益为限的赔偿,不 能获得额外利益。
04 近因原则
近因及其认定方法
近因定义
近因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直接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且该原因必须是保单所 承保的风险。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目录
• 合同自由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 近因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 • 代位求偿原则
01 合同自由原则
自愿订立合同
双方自愿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双 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都不 得强迫另一方订立合同。
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双方应当真实、准确地表达 自己的意愿和要求,确保合同内 容真实反映双方意图。
明确保险责任
近因原则有助于明确保险公司和 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避 免因为对损失原因的不同理解而
产生的争议。, 确保保险公司只对由保单所承保的 风险进行赔付,防止被保险人通过 保险获得不当利益。
维护市场秩序
近因原则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秩 序,防止恶意投保和道德风险的发 生,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 除权。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则不得再重新主张该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或抗辩 权而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03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及其成立条件
代位求偿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 有助于规范保险市场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提高保险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规定

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点评保险被誉为全球公认的财富保全最佳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者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点评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有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并且转让时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点评寿险公司不得解散,买保险放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道德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点评因此,人寿保险是不受债权债务干扰的金融工具,能为您在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第五条: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遗产总额;点评保险是合理避税的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因与该个人有密切关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点评再也不怕婚姻风险。

保险基础知识(通用版)

保险基础知识(通用版)

第三章 保险合同
1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2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合同(契约):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
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注:自然人、法人可作为财产险被保险人,人身险的被保险 人只能为自然人 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 按性质分: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最基本) 2、说明合同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 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或事项进行修改或补 充。
第二节 风险管理
损 失
1、减轻损失的危害程度

目 标
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使企业和家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实现良性循环
第二节 风险管理
三、风险管理的方法
即风险管理的技术,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
(一)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采取控制技术以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和减轻损失程度,重点在 于改变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4. 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欧美国家,发达于20世

4-人身保险及产品基础知识(2015年12月版)

4-人身保险及产品基础知识(2015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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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宣传材料的要求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 不得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 • 不得套用“本金”、“存入”等概念 • 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 债收益等进行片面比较 • 不得将本公司产品与其它公司的相关产品进 行片面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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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现有主要人寿保险产品
红利(来源于利差益、死 差益和费差益)
随保费交纳、费用估计、死亡率及利 率变化而变化 设立单独账户结算,并规定了最低保 证利率
收益
费用收取
-------------
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 手续费、退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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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红保险知识介绍
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的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 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 品。主要形态包括:
一般可保意外 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 伤害 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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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种类
• 按实施方式分
A、自愿(平等协商)
• 按保险风险分 A、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 按保险期限分 A、一年期 • 按险种结构分 A、单纯意外伤害保险 B、极短期
• 每年都要将分红业务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分红方案上 报保监会,并向保单持有人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客户 红利的分配情况。 23
(2)要求披露信息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 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 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目前,我公司采用的是利差和死差分红。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保险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经济行为,通过切实保障个人和企业在面临风险时的利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保险活动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了解保险法律基础知识对于保险参与者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保险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活动。

一、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活动的法律基础,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文书。

保险合同包括以下要素:1. 投保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可以是个人或者企业。

2.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可以是投保人本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

3.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提供保险保障的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确定的风险对象,可以是财产、责任、人身等。

5. 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6.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有效的时间范围。

7.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是法律文件,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守充分、真实、准确地告知原则,也就是要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否则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风险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即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由保险合同约定,具体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确认。

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免责条款根据风险的特点和保险公司的经验而制定,通常包括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以及不履行履约义务等情况。

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注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其中的条款。

三、保险索赔保险索赔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之一。

人身保险基础知识介绍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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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征 二 有具 现有 金一 价定 值储
蓄 功 能 , 具
特 征 三 期相 寿同 险情 况 下 , 费 率 高 于 定
授课:XXX
12
两全保险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3
















特 征 二 寿费包 险率含 都比身 高定故 期和 寿生 险存 和给 终付 身,
近因 原则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由于导致保 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因此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 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损失 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 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的作 用在于补偿损失,而不能让一些人因投保而获利,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道 德风险和骗保行为 。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
可保利益
•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 养、赡 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8
特 征 三 、生 养存 老保 等险 支金 出可 以 用 于 教 育
授课:XXX
13
二、健康保险

人身保险理赔制度内容

人身保险理赔制度内容

人身保险理赔制度内容人身保险理赔是指应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

它是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对遭受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进行经济补偿的过程。

人身保险理赔制度的内容涵盖了理赔的原则、流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等多个方面。

一、人身保险理赔的原则人身保险理赔的原则主要包括: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以及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等。

这些原则保证了理赔过程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1. 重合同、守信用原则意味着在理赔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应秉持诚信原则,不得无故拒赔或拖延赔付。

2. 实事求是原则要求在处理赔案时,应以事实为依据,既不夸大也不缩小,确保理赔的公正性。

3.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体现了保险公司对理赔效率的追求。

保险公司应主动了解事故情况,迅速进行查勘定损,准确计算赔款金额,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赔付。

二、人身保险理赔的流程人身保险理赔的流程一般包括接案、立案、初审、理赔调查、理赔计算、复核审批以及结案归档等步骤。

1. 接案是理赔流程的第一步,涉及到保险公司接受客户的报案和索赔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 立案是指保险公司对索赔申请进行立案处理,为后续理赔流程奠定基础。

3. 初审是对索赔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核实事故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

4. 理赔调查是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更准确地确定赔付责任和金额。

5. 理赔计算是根据调查结果和保险合同条款,计算应赔付的金额。

6. 复核审批是对理赔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和审批,确保赔付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7. 结案归档是理赔流程的最后一步,涉及到赔付决定的执行以及相关文件的归档保存。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理赔制度还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这些法律包括《保险法》、《合同法》等。

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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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直系亲 属,如配偶、子女,债务人等的生老病死, 与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关系,视为投保人 对这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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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 赔偿或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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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 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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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 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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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费?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指投保人 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 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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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截止到一定时期,保险单价值的货币 形式体现,就是该保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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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在有希望的地方—新华海淀—做有希望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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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 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 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 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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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基本种类:
一、人寿保险 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害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三、健康保险 以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疾病致残、生育或因 疾病、伤害不能工作、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 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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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九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 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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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人?

保险法律和法规的基础知识

保险法律和法规的基础知识

保险法律和法规的基础知识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在人们的生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保险参与者的权益和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险法律和法规。

本文将介绍保险法律和法规的基础知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一、保险法律与法规的定义保险法律是指为保险活动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规是指根据保险法律制定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律和法规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公司法、保险监管法等,它们旨在规范保险市场的运行、明确保险合同的权益义务关系以及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二、保险法律与法规的作用1. 维护保险参与者的权益保险法律和法规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保护保险参与者的权益。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交易地位。

保险法律和法规通过设立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保险合同中的权益义务、规范赔偿责任等,有效地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保险法律和法规限制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其遵守市场规则和道德准则,防止不良竞争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同时,保险法律和法规还规定了保险机构的备付能力要求,保证其能够按时履行赔付责任,从而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保险法律与法规的主要内容1. 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律与法规中的核心内容。

保险合同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基本原则,明确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和义务,规范了保险索赔的程序和要求。

保险合同法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了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保险公司法保险公司法是对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

该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许可、资本金要求、风险管理要求等,旨在确保保险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保险公司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监管要求,包括财务报告、审计监督、内部控制等,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3. 保险监管法保险监管法是国家对保险市场监管的法律依据。

人寿保险的基础知识

人寿保险的基础知识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及 受益人名称和住所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金额
6、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 7、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8、健康声明 9、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率又称保险价格是单位保险费与保险金额之比
到底什么是风险?
风险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条件下,在特定 的时期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包 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部分。
风险的五个特征
一、客观性 二、偶然性 三、不确1)纯粹风险:指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 所致结果有两种,即损失和无损失。例如:水 灾、火灾、疾病、意外事故等。
死差益 利差益 费差益
预定的死亡率 预定的利息率 预定营业费用率
< 实际死亡率 > 实际利息率 < 实际营业费用率
死差损 利差损 费差损
外国保险公司就一定有优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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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 BY FAITH I BY FAITH
保险的特征
1)经济性 2)商品性 3)科学性 4)法律性 5)互助性
保险的基本职能:
1.补偿损失 2.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分为两大类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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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保险人弃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保险人必须知道对方有违背义务的情况; 二是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明示的还 是默示的意思表示。 禁止反言也叫禁止抗辩,是指合同一方已经放弃了这种权利 之后不得再对合同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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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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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分类 1.概念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就是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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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2017年前十大人身保险公司市场份额
原保险保费 保户投资款 投连险独立 保险公司 收入 (亿 新增交费 账户新增交 市场份额 元) (亿元) 费(亿元) 国寿股份 平安寿 5122.8 3689.3 770.3 968.9 -18.8 19.7% 14.2% 7.3% 6.7% 4.4% 4.4% 4.2% 4.1% 3.3% 3.1% 71.4%
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 保证存在的形式
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人身保险中的保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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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最大诚信原则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放弃本来可以主张的权利(一般是指保险人的合同
解除权)。
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合同。
故意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 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重大过失
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
分红保险 不分红保险
意外伤害保 险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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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二、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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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5% 48.26% 26039 70.00% 60.00%
25000
21692.81 36.78% 28.94%
50.00%
40.00% 30.00%
20000
15000
14.38% 6.06% 4061.09 10.99% 7337.57
20.00% 10500.88
20.04% 9560 1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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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一般采用两个指
标:
1、保险深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费收入占该国家或 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它反映了保险业为国内生产总 值贡献的程度。 保险深度=保险费总收入/ GDP *100%
2、保险密度: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付出的保险费。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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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人寿 太保寿
泰康 太平人寿 新华 人保寿险 华夏人寿 富德生命 人寿 合计
1895.8 1739.8
1153.8 1139.2 1092.93 1062.3 869.6 804
18569.53
534.5 122.2
204.1 45.9 49.9 105.6 883.3 370.2 4054.9
10000
5000
997.47
-8.96%
-10.00% -20.00%
0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亿元)
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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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最大诚信原则
3.弃权与禁止反言
案例:X年7月7日凌晨1时,黄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谁撞死无法得知。就 在黄某死亡前4个月,黄某到中国人寿佛山分公司,投保“祥和定期保险”(保险 金额20万元)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两份保险的受益 人均为妻子何某。在投保单的有关项目中,黄某填写的是:伦教建筑水电安装队 负责人,平均年收入为5万。 对于投保单中的问题“A.目前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参加的其他人身保险? 如有,请告知承保公司、保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单生效时间;B.过去两年内 是否曾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申请人身保险而被延期、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C. 过去有无向保险公司索赔”。在“祥和定期保险”的投保单中,三项中均填写了 “否”;而在“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投保单中,投保人黄某和人寿佛山分 公司双方均没有在上面的问答表的空格中填上“是”或者“否”。 此次投保前不久,黄某分别向三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累计保险金额173.8万 元。 此前,黄某与妻子何某都曾在泰康人寿佛山分公司作过兼职的保险业务代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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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这个保险责任嘛… 这个不赔…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 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0 -267.1 0.5 0 0 0 0 286.4
2018年上半年,中国人 寿、平安人寿、太保寿 险、泰康人寿、太平人 寿、新华保险等“老六 家”合计市场份额 53.7%,同比增长8%,相 对寿险业-2.3%的增长 率,领先10个百分点的保 费增速。 同时“老六家”寿险公司 半年合计实现净利润 736.75亿元,占整个寿险 市场净利润的92.5%。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保险利益 保险金的给付
具有储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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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分类 3.分类
保障范围
保险期限
实施方式
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投保方式
是否分红
人寿保险
长期业务 短期业务
人身保险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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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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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2000年——2017年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及增长率
30000
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案例:2013年5月,丁某因胃痛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 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没有将实情告诉他,假称是胃病。丁某手 术后出院。7月22日,丁某在保险代理人的推荐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 重大疾病保险。丁某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 2014年7月,丁某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后来,丁某的妻子以指定 受益人的身份,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理赔人员通过到医院调查并 调阅丁某病历档案,发现丁某在投保前就已患胃癌并动过手术,于是拒 绝给付保险金。丁妻以丈夫投保时不知自己患胃癌因此没有违反告知义 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请问:你支持谁的主张?
免责条款的范围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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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最大诚信原则
2.保证 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 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 诺或确认。
保险标的:人的身体和寿命。 保险事故:生、老、病、死、残。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业务的分类:人身 保险、财产保险 国际上流行的分类方法:寿险与非寿险 第三领域:短期健康险与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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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分类 2.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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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分类 二、 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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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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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了平均意义上人们在收入中用于保障的部分。 保险密度=保险费总收入/全国人口数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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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1999—2017年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114.84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3.39 2.70 1062 532.4 287.44 3.65 2.98 3.02 4.16 5.00 4.50 4.42 4.00 3.50 2646 3.00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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