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4]27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12.24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
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劳社办发[2004]2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4]10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次月,为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时间。
(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特殊工种、因工致残、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职)的人员,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退休(职)之月为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时间。
(。
职工办理退休时,如何核定出生日期?
职⼯办理退休时,如何核定出⽣⽇期?对于职⼯办理退休时,如何核定出⽣⽇期?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职⼯办理退休时,如何核定出⽣⽇期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规定:“关于企业办理职⼯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时间为依据,还是以职⼯⾝份证,户⼝本记载的出⽣⽇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份证以前办理职⼯退休⼿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期为准;《中华⼈民共和国⾝份证条例和《中华⼈民共和国⾝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了⾝份证的,在办理职⼯退休⼿续时,应以职⼯⾝份证记载的出⽣⽇期为准”。
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办理职⼯退休⼿续时认定出⽣⽇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3〕67号)规定,对于执⾏中发现居民⾝份证与本⼈档案记载的出⽣⽇期不⼀致的,应会同职⼯本⼈常住户⼝所在地户⼝登记机关进⾏查证、核实,按照职⼯管理权限与户⼝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本⼈档案;对于需要更改居民⾝份证的,要抄送职⼯常住户⼝所在地户⼝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1999年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对职⼯出⽣⽇期作出了新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出⽣时间的认定,实⾏居民⾝份证与职⼯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时间不⼀致时,以本⼈档案最先记载的出⽣时间为准。
要加强对居民⾝份证和职⼯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出⽣时间和编造档案。
”今后,各地在办理职⼯退休⼿续时,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新的规定,对职⼯的⾝份证和职⼯档案同时进⾏严格审核,确保职⼯的退休年龄准确⽆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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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2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4.30
【实施日期】2009.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
知》(渝府发〔2000〕48号)、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关于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
知》(渝劳社办发〔2005〕159号)和《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适用对象。
渝劳社办法(2004)211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法规标题】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颁布时间】2004年10月15日【生效时间】2004年10月15日【全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在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市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用人单位法人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其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其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出据委托或授权书,可在其工商登记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区县(自治县、市)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仍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四、《条例》实施前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的,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在《条例》实施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的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伤残抚恤金改为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改为生活护理费。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324号
•【施行日期】200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3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要求,我局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施行已满和将满5年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包括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清理。
现将因工作需要继续适用的338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发文之日,即为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制发的时间。
附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适用的33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退休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有关政策解答
关于退休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有关政策解答
1.退休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政策依据?
当职工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
(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2.为什么退休职工出生时间需要结合本人档案记载认定?
在审批职工退休时,职工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以及本人档案前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普遍存在,对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社会保险领域涉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作出明确规定:“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日期为准;当职工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均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渝高法〔2014〕269号)
3.退休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有权机关?
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企业职工申请退休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养老待遇由其所在企业自行发放。
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企业职工退休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退休职工出生时间、缴费年限等事项由审批退休机关作出认定。
4.享受高龄养老金调整时退休人员年龄如何确定?
高龄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时认定的出生时间确定。
(渝劳社办发[2006]158号)。
退休业务操作培训
1996年 1996年1月1日后参保的: 日后参保的: 老办法:T=20%A+K/120 老办法:T=20%A+K/ :T= 行统办审核 20%A+K/120
5
退休主要政策
四、离退休人员判刑的主要政策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 (劳社厅函〔2001〕44号) 2、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基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的企业离退休( 本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2〕177号 本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177号) 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补充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知》(渝劳社办发〔2002〕37号) 渝劳社办发〔2002〕37号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3〕315) 劳社厅函〔2003〕315) 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 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203号 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03号) 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19号 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号)
渝劳社办发[2006]52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7-5-10 15:15:53 编辑:社会保险局来源:点击数:20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5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医疗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做好职工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女职工怀孕4个月“的规定,按每月30天计算。
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渝劳社发[2005]41号)第四条第六款关于“符合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实施人工流产手术”的规定,调整为“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三、符合政策流产、引产,使用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药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符合政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宫内节育器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符合政策计划内怀孕,但因宫外孕终止妊娠的,限额支付标准如下: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2100元,三级医院2400元。
六、参保职工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后,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需再生育,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必须凭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才能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七、以下情况使用全血、血浆、人血白蛋白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价格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重庆市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执行:前置胎盘、产后出血超过500毫升、中度或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急性脂肪肝(肝穿活检证实)、羊水栓塞、子宫破裂、血型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
八、在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前后进行的产前检查,产前检查费按参保职工生育时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级别标准进行支付。
关于认定在职职工出生日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认定在职职工出生日期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农大[1998]100号)各院(系)、处:我校于今年10月接到湖南省人事厅1998年10月5日下发的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日期几项具体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各级人事管理部门,对于工作人员的年龄,必须在工作人员参加革命工作以后,由组织认定并通知本人,不要等到退休以后才认定其年龄。
根据省人事厅的这一通知精神及组通字(1990)24号、湘组通(1990)44号文件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全校教职工出生日期进行一次全面的认定工作,现就出生日期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的对象范围在职教职工。
1998年年底之前办理离、退休手续者,一律不列入本次出生日期认定的范围。
二、认定出生日期的政策规定1、凡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的人事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或不一致的,均以人事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2、凡本人人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者,以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作为确认的依据。
3、本人户口档案中的最早记载与人事档案中的最早记载不一致,且户口档案记载早于人事档案记载,户口档案中又存有原始证明材料(出生证等材料)者,可按一定的程序办理认定手续。
这个程序是:在上述前提下,由职工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在有关户口登记机关的协助下,进行查证核实,并按职工管理权限报请主管部门办理认定手续,确认其出生日期,查证认定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并抄送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作为户口登记的依据。
4、户口档案、人事档案两者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且又无法查证,只能以本人人事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进行认定。
5、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不能作为认定其出生日期的依据。
三、农历换算成公历的几项规定1、本次认定的出生日期均为公历,今后不再进行农历换算成公历的出生日期认定工作。
2、本人要求出生日期换算成公历,且人事档案中有过农历(古历)的说明或注释,而人事档案中又无换算过的记载,个人应提交书面报告,由所在单位汇总呈报主管部门查证认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65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就贯彻执行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制度等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关于中班、夜班津贴的问题《重庆市劳动局关于移植修订和废止一批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9号)第二条规定:“对现仍在适用的原重庆市劳动局(含以重庆市劳动局为主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从2000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
其中部分政策需继续执行的,由本局移植制定并予以公布。
”2000年7月1日后市劳动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没有制发过有关中班、夜班津贴方面的规定,此前我市有关中班、夜班津贴的规定已经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4.12.14
施行日期2004.12.14
文号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主题类别离退休人员管理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近来,有部分区县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关于企业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不好掌握,且一些职工因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审核认定工作,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不再按本通知办理。
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结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退休政策要点
(二)病退休(职)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下达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结论的次月作为退休(职)时间和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三)特殊工种退休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 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四)提前退休按国家和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时 间的次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无具体时间规定的,以审批当月作为退休时间 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 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 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 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第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社会保险局办理 退休,应重点审核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的下列事 实,并作出相应认定。 (一)出生时间: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 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 老金: 1.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 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 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 账户养老金。即: T=(A+A×Q)÷2×M×1%+K÷L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 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67号) 一、……女职工离开干部或管理岗位两年及其以 …… 上且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的,应由参保人员本 人提出书面申请。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下列规定确认办理退休 (职)人员的退休(职)时间、养老保险待遇支 付时间: (一)正常退休以其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 的次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12.15•【字号】渝劳社办发[2004]26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6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现就《暂行办法》贯彻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正常退休、病退休(职),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一)由用人单位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的填制说明见附件1,下同),并代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其中办理病退休(职)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报时应同时提供《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职)鉴定表》。
女职工离开干部或管理岗位两年及其以上且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的,应由参保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办理退休的申报材料时,应及时审核。
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且无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即受理。
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催缴欠费通知书》(附件2),并由用人单位代为告知申报退休的人员,待用人单位完清办理退休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帐户利息后予以受理。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其材料补正齐全后予以受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渝人社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失效或废止120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未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从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3)。
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0日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0件)附件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50件)1.继续适用的人事人才工作类规范性文件(266件)。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通知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
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第二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2x]2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最近陆续有企业来电来函询问企业职工如何执行婚丧假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办法处理: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
奖金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佚名【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5(0)16【摘要】渝人社发[2015]98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05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5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即生育津贴,下同)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总页数】1页(P33-33)【关键词】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文件精神;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生活津贴;工资待遇【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0.61【相关文献】1.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渝工商发[2014]20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J], ;2.女职工工资高于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待遇如何享受? [J], 薛思媛;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J],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J], 5.末婚先育女职工能否享有产假,产假期间能否享受相关生育津贴待遇末婚先育女职工能否享有产假,产假期间能否享受相关生育津贴待遇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对劳社部身份证年龄和档案年龄的确认解读【1999】8号
对劳社部【1999】8号文的解读劳社部, 解读本人,男,1949年1月出生,原是梅州市大埔县粮食系统职工,于2004年下岗,现年满60周岁,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休却不给办理,理由是档案年龄未到60岁,但我的身份证的出生时间和档案中的部分材料登记的出生时间是一致(我的第一代和第二代身份证都是1949年1月),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完全可以办理退休。
粤劳社【2000】200号:关于职工出生时间认定问题,应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精神处理。
(劳社部【1999】8号)文件精神: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对此可解读为:1,“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即表明文件默认档案中可能记载有几个出生时间,只不过是在“不一致时”以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2,“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指的应是档案记载的所有的出生时间,而不是单指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
因此,只有“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所有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才“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3,如果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几个出生时间的其中一个出生时间一致,则可参照“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认定两者一致的时间为职工的出生时间;如:苏州市劳动局,苏州市社会保障局文件(劳苏福【1999】5号)规定……如本人档案记载有几个出生日期的,按本人档案记载中与身份证所一致的日期为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规定:……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4,文件并非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所以仅以“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与“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作比较看其是否一致,显然是不对的,而应参照档案中记载的所有的出生时间,只有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的所有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才“以本人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是:441422************,出生时间为1949年1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渝人社发[2010]205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随着新形势下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和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强审批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要求,现就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一)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人员,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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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发布人:liyu 发布日期:2005-7-9 18:47:52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近来,有部分区县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中关于企业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不好掌握,且一些职工因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审核认定工作,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不再按本通知办理。
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