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2023年“重庆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2023年“重庆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渝人社〔2023〕548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2023年“重庆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3〕54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民政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办、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市级相关部门,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市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更好地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助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决定组织开展2022-2023年“重庆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22年至2023年),在我市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慈善组织等。
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表彰名额“重庆慈善奖”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50个。
其中,慈善楷模不超过10个(集体不超过4个,个人不超过6个)、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不超过20个、捐赠企业不超过8个、捐赠个人不超过8个,突出贡献慈善组织不超过4个,每个参评对象只能参加一类奖项的评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18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9.11.20【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表彰全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表彰全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渝人发[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表彰全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渝人发〔2007〕5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民政局,市民政局代管、局属各单位:2002年第一次全市民政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全市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切实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艰苦奋斗,为推进民政事业创新发展、加快和谐重庆建设步伐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市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发进取、扎实工作,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发展和全面进步,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决定,对在“十五”期间涌现出来的涪陵区民政局等15个重庆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管其军等60名重庆市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民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新的形势为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民政部门承担着重大使命。
全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深入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民政工作的新要求,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努力把民政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为推进民政事业“十一五”发展、加快构建和谐重庆而努力奋斗!附件:重庆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附件:重庆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一、先进集体(15个)涪陵区民政局渝中区民政局沙坪坝区民政局渝北区民政局开县民政局大足县民政局黔江区民政局江北区民政局九龙坡区民政局江津区民政局永川区民政局铜梁县民政局武隆县民政局云阳县民政局奉节县民政局二、先进工作者(60名)管其军万州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任建武万州区救助管理站副站长王小陵黔江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培书(女)涪陵区社会福利院党支部书记、院长石贵明涪陵区白涛镇社会事务办主任吉生权渝中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谢亚非大渡口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科长陈立志江北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高昶沙坪坝区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黄学人九龙坡区民政局党政办公室主任朱又红九龙坡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所长王和平南岸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科长孔华(女)北碚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科长金世洪(女)万盛区民政局军休所副主任科员、万盛区民政企业联合会秘书长徐德容(女)渝北区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屈文勇巴南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周龙全长寿区殡葬管理所所长、殡仪馆馆长佟俐(女)江津区精神病院院长、党支部书记刘达平江津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科科长刘天富合川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主任何学成合川区民政局副局长杨乾云永川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科定永川区民政局优安科科长苟玉萍(女)南川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科长胡代君双桥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姜琳霞(女)綦江县民政局副主任科员周光潼南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彭吉华(女)铜梁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谢德秀(女)大足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陈元林荣昌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安社璧山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局长傅国东梁平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范开德城口县高观镇敬老院院长陶丰丰都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节华垫江县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陈显志武隆县民政局调研员付开华忠县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杜连鉴开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先才开县民政局主任科员李永春云阳县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区划地名科科长张帮同云阳县双江镇民政办主任姜正富奉节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章荣学巫山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文清巫溪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局长冉启智石柱县林业局党组成员、局长周胜祥秀山县社会福利院院长杨胜沛酉阳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科长唐守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综合科科长吴晓莉(女)高新区渝州路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科长李仕斌经开区鸳鸯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服务所所长曹爱华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潘鸿滨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主任杨天攀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党支部书记、站长,市军供站站长蒲军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党支部书记、院长熊德伟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医务所副所长王在丽(女)市中西医结合康复医院康复科主任杨起兵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党支部委员、休养区主任王亮(女)市儿童福利院办公室主任谢运才市石桥铺殡仪馆业务科化尸组组长李黎(女)市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副主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合同法和本条例的监察执法工作. 三是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 名册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九, 对其他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除以上重点问题外,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 中 一些其他规定也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以增强操作性: 一是明确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的, 劳 动合同终止" . 二是明确代通知金支付标准.规定用人单 位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 动 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 资 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 三是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 不 一致时应当执行的地区劳动标准. 规定 "劳动合同履 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 最 低工资标 准, 劳动保护, 劳动 条件, 职业危 害防护 和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 劳 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 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 单 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 执 行的, 从其约定" . 四是明确试用期工资的下限. 规定 "劳动者在试 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并不得 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山东 劳动保 障
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有针对 性的 促进就业服务, 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地 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有关情况要于8月底前报部. 二, 关于最低工资工作 各地区 要继续调 整并严格 执行最 低工资 标准. 今年尚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下半年应 及时 调整.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 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 济发展水平, 职工 平均工资, 城镇居民消费价 格指数 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尤其是要充分考虑物 价上 涨给低收入职工生活带来的影响,合理确定并 适度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 度不 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 .上半年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扶贫办关于做好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教招考[2014]1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机关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03【实施日期】2014.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扶贫办关于做好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3号)关于“每年从全市农村小学、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的高校招生计划单列指标中,各拿出100个指标招录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全科教师和全科医生”的总体要求,体现政府对贫困家庭毕业生的关爱和扶助,鼓励贫困毕业生面向基层尤其是贫困区县乡镇基层就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养对象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全市高中贫困毕业生。
具体指重庆户籍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高中贫困毕业生。
二、培养名额及高校全科医生和全科教师各安排100个本科计划招录高中贫困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提前批本科填报,执行重庆市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如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录取。
全科医生100人由重庆医科大学负责培养,全科教师100人分别由重庆师范大学、重庆文理学院、长江师范学院、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重庆三峡学院五所高校负责培养,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三、定向就业范围招录的高中贫困毕业生大学毕业后按“实施贫困高中毕业生定向培养名额分配表”(附件1),定向到我市18个(2014年万州区暂不安排)国家级、市级贫困区县(自治县)农村小学、乡镇卫生院就业。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2.04•【字号】渝民发[2005]11号•【施行日期】2005.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通知(渝民发〔2005〕1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切实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01〕14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聘用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不具有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社区服务专职负责人、社区社会保障员等。
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委会成员一般应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程序聘用;社区社会保障员、社区服务专职负责人等应通过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办法聘用。
提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可由一人担任。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招聘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条件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群众基础好,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面向社会新招考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
三依法当选的非招聘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必须是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聘用合同管理。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渝民发[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4〕76号)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渝委发〔2014〕2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直接登记范围(一)行业协会(商会)类。
行业协会(商会)主要是指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大、中、小类作为设立行业协会的依据,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
(二)科技类。
主要是指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领域,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传播等业务的服务性、公益性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
以从事公益事业或公益服务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的社会组织。
主要是指从事扶贫济困、扶老助孤、扶弱助残、赈灾救援等公益慈善服务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
主要是指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慈善救助、社区协同管理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城乡社区基层社会组织。
二、直接登记流程(一)成立登记。
为方便社会组织申报验资和名称规范管理,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可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登记服务。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9〕12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9〕12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8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18年12月30日前由市民政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已经2019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对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文件目录见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5月17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重新确认本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渝民社〔2001〕175号);2.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05〕104号);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和管理的通知(渝民发〔2006〕202号);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建立稻草援助基金的意见(渝民发〔2007〕3号);5.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资助家庭困难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民发〔2010〕1号);6.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的意见(渝民发〔2012〕76号);7.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8.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3〕91号);9.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建设标准(试行)》和《重庆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3〕105号);10.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1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4〕149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公告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公告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和管理,现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登记范围对具有重庆市户籍或在重庆市有工作单位,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进行登记。
二、登记条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
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
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登记方法对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向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复审。
市民政局局属各单位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由单位汇总后,直接向市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报送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及复印件;3、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2寸彩色照片1张(重庆籍无工作单位的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意见”一栏应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审核盖章)。
四、登记时间重庆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时间为:2009年11月1日—30日。
五、领证时间由申请人在提交登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地点领取登记证书。
咨询电话:89188334特此公告重庆市民政局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职业水平证书编号:申请表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相片(二寸)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学历工作单位单位类别职务职称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证书等级获得职业水平证书时间社会工作有关情况社会工作专长目前是否从事社会工作□是□否从事社会工作经历(起止时间、在何地、何单位、具体做何工作)所在单位意见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初审机构意见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复审机构意见负责人:(公章)年月日登记有效期自年月起至年月止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职业水平证书编号: 申请表编号:姓 名 身份证号 相 片 (二 寸)政治面貌 学 历 所学专业职 称工作单位单位类别 职 务 联系地址邮 编联系电话手 机社会工作有关情况社会工作专长目前是否从事社会工作□ 是 □ 否近三年从事社会工作经历(起止时间、在何地、何单位、具体做何工作) 参加 继续 教育 情况 (另附 证明)时间 方式内容核准的 学时数所 在 单 位 意 见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初 审 机 构 意 见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复 审 机 构 意 见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登记 有效期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填表说明1、《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1.05.14•【字号】渝劳社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1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为了做好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类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教育机构除外)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现将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登记的对象(一)社会捐资兴办的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二)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三)各企事业单位举办并向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非国有资产份额占2/3以上的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四)自然人出资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教育机构。
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3种。
其中法人单位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三、登记程序和方法(一)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取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2001]32号)的要求,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具体步骤是:1.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由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向原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登记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渝民〔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根据《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扶组发〔2019〕7号)要求,结合民政部门职责,制定了《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9月16日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重庆市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渝扶组发〔2019〕7号),按照民政部门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作用的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扎实做好兜底保障,着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
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实行社会救助政策保障性兜底,坚持应保尽保、加强精准认定、强化动态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按质按量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分户计算”制度。
全面落实《关于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2018〕175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兜底保障,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政策,切实解决重病、重残等符合条件贫困人口的“两不愁”问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1]2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1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市人才工作会议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更好地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根据《2011年全市人才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明确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这一重大人才工程,根据国家继续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以及《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任务分解提出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基本覆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任务,面向社会或行业开展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分期分批建设20个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基地建设要考虑合理布局,坚持自愿申报、资源共享、注重实效、分批实施的工作原则,重点扶持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辐射带动效应突出的示范性继续教育基地。
带动全市继续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整体提高。
第四条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及其管理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同步推进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同步推进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渝民〔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同步推进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为更好地在登记管理工作中推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及市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过程中推进党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推进党组织组建。
各社会力量提交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材料时,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应党建工作机构关于建立党组织的工作指导,并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附件1)、《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附件2)一式两份。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两个材料的复印件分别移交以下部门,由其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移交给同级党委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移交给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根据业务范围做好党建相关工作的办理。
凡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在社会组织成立时同步成立党组织。
二、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时同步评估党建工作。
要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
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将党建工作分值由原来的30分值提高到50分值;并设定一票否决条件:社会组织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评估时不得评为4A以上等级;党建工作考核不及格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时不能评定为3A以上等级。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渝民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报经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将《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2日重庆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提高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公信力,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13〕1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本着章程确立的宗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政策导向,遵循合理设置项目、控制奖励规模、激励先进典型、注重整体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承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立项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项目管理列入《关于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13〕16号)规定的市级部门联合表彰层级,由登记管理机关初审、重庆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表彰协调小组”)集中审核并上报审批,经批准后统一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表彰协调小组”)备案。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渝民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第50次局党组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案第三章调查第四章证据第五章听证第六章决定第七章期间和送达第八章执行和结案第九章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三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对违反民政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具体工作由承担执法工作的处(科)室牵头,相关业务处(科)室协助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重庆市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五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期限、法定权利和义务等。
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
但是依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将《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1年8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政部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报备、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边缘家庭的走访发现、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等工作。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8]4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08.09.04【实施日期】2008.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47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和条件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包括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下发时(2008年3月)男未满60周岁,工人岗位女未满50周岁,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女未满55周岁的,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参保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原。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合同
【发文字号】民发[2011]155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1.09.15
【实施日期】2011.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民发〔201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调整社会组织劳动关系,增强劳动合同意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改善用工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各级社会组织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法律认识不足,劳动合同履行率低,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与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系指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外的所有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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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8]4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8.09.04
【实施日期】2008.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
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包括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
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下发时(2008年3月)男未满60周岁,工人岗位女未满50周岁,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女未满55周岁的,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参保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