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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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8]4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8.09.04
【实施日期】2008.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
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包括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
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下发时(2008年3月)男未满60周岁,工人岗位女未满50周岁,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女未满55周岁的,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参保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