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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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被克扣,如何维权?

生育保险被克扣,如何维权?

生育保险被克扣,如何维权?作者:钱宏祥来源:《莫愁·智慧女性》2017年第05期保险停缴单位赔偿【案例】2014年5月,重庆市某商务公司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期限为三年,刘某固定工资为每月2500元。

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其办理了生育保险。

因刘某月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故其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为2014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2843元/月。

后刘某于2015年3月早产(顺产)生育一女。

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过程中,由于公司已从2015年6月起停止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刘某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刘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商务公司赔偿刘某生育保险待遇14130.13元。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对此,刘某要求公司赔偿其生育生活津贴12130.13元、产前检查费500元、分娩医疗费1500元合计14130.13元,符合法律规定,商务公司应予以赔偿。

停薪留职待遇照享【案例】陈某参加工作三年后,与贵州省某单位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约定:单位同意陈某请停薪留职,至陈某到达正常退休年龄为止。

陈某在停薪留职期间,必须向单位一年一次缴付个人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教育附加费。

在此期间,不享受任何工作福利待遇。

合同签定后,陈某依约履行了个人的缴纳义务。

2015年2月2日,陈某在晚育、难产的情形下生育一子,因要求单位支付生育保险费14400元未果,且仲裁不予受理,提起诉讼。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定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51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定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51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定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定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5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医疗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工作,推动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现将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选定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并愿意为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提供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服务的,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纳入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范围。

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能认真执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纳入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范围。

申请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相关资料请报送当地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选定程序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定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3号)执行(不受数量限制)。

二、申请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单位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申请书》(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指含有生育资质的)正、副本复印件;(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四)《计划生育手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五)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药品监督管理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六)《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指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服务的医疗机构);(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是指根据国家规定,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

该待遇的支付标准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生育情况、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计算,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规定。

首先,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涉及到生育津贴的支付。

根据规定,女职工在参加生育保险期间,如符合生育条件,就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重庆市的生育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划分为不同档次,一般分为高、中、低三档。

具体来说,如果职工工资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享受每月津贴金额不同的待遇。

例如,如工资在3000元以下的女职工,每月可以获得500元的津贴,工资在3000-4000元的女职工,每月可以获得600元的津贴,工资在4000-5000元的女职工,每月可以获得700元的津贴。

其次,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还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助。

根据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一定的报销待遇。

一般来说,重庆市生育保险可以报销产前检查、分娩携带、分娩及产后恢复期间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医疗项目而异,一般在60%至90%之间。

同时,职工还可以享受生育护理假期,一般为90天。

此外,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还可以获得生育保险金的支付。

生育保险金是指生育保险基金向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支付的一笔资金,用于补偿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

重庆市的生育保险金支付标准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划分为不同档次,一般分为高、中、低三档。

例如,如果职工工资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享受不同金额的生育保险金。

具体金额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总之,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是根据国家规定和重庆市实际情况而设定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

该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的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助以及生育保险金的支付。

具体标准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生育情况、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计算,以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和基本生活需求。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七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七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七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1.17
•【字号】渝人社发〔2017〕17号
•【施行日期】2017.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废止第七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局对2016年9月30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或失效)19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7日附件。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范围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和工伤保险的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残疾人保险的职工以及获准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仍在参保生育保险的职工的子女的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
根据本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已在生育保险项目中登记定期缴费的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给予生育津贴。

2、计生奖励金
本市职工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节育。

对按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的参保单
位和职工,给予计生奖励金。

3、产前检查补助
对已在生育保险项目中登记定期缴费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给予生育
津贴。

三、缴费和参保
1、参保单位的缴费责任
参保单位应按照本市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参保单位未及时缴纳的,应另行缴纳滞纳金。

2、职工的参保责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提供
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完整的参保材料,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
险费。

四、办理业务
生育保险业务办理工作由承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的劳动保障系统
统一负责。

参保单位和职工可至当地的劳动保障系统有关部门窗口办理业务。

渝劳社办发[2006]52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52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7-5-10 15:15:53 编辑:社会保险局来源:点击数:20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5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医疗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做好职工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女职工怀孕4个月“的规定,按每月30天计算。

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渝劳社发[2005]41号)第四条第六款关于“符合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实施人工流产手术”的规定,调整为“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三、符合政策流产、引产,使用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药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符合政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宫内节育器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符合政策计划内怀孕,但因宫外孕终止妊娠的,限额支付标准如下: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2100元,三级医院2400元。

六、参保职工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后,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需再生育,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必须凭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才能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七、以下情况使用全血、血浆、人血白蛋白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价格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重庆市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执行:前置胎盘、产后出血超过500毫升、中度或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急性脂肪肝(肝穿活检证实)、羊水栓塞、子宫破裂、血型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

八、在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前后进行的产前检查,产前检查费按参保职工生育时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级别标准进行支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0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0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0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依法、公正、及时、高效解决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规定,经征求相关法院及有关部门意见,现就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1.计时、计件工资;2.加班加点工资;3.奖金;4.津贴、补贴;5.带薪年休假报酬;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7.其他劳动报酬。

(二)当事人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裁决支持总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三)当事人因追索经济补偿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添加时间: 2005-9-26已被阅读: 19次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行。

五年八月三十日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一、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从2005年9月1日起到其单位所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同步推进,实行“三统三分”,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统一进行管理,费率分别核定,基金分别列分别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监督。

各经办机构可利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的资料,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和核定缴费数额,并通知用人单位。

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理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

三、《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了当地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从2005年9月1日起,统一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所缴生纳入全市统筹。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生育保险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其原有生育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应支付费用,节余部分并入市级统筹基金,用于《暂规定的相关支出,但不作为上解市级调剂金的基数。

四、参保单位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了当地生育保险的职工,其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与按《暂行办法》参保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规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参保职工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相关费用,此前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原规定支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
基数下限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8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降低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门槛,适应低收入职工参保需求,扩大中小企业参保覆盖面,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40%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在缴费基数上限以下,按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

三、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男职工生育险报销标准

重庆男职工生育险报销标准

重庆男职工生育险报销标准重庆市男职工生育险报销标准。

重庆市男职工生育险是为了保障男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提高生育率,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男职工生育险报销标准是男性职工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重庆市男职工生育险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重庆市男职工生育险报销标准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生育津贴是指在生育期间,男职工可以享受的一定金额的津贴,用于补贴生育期间的生活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是指男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报销。

具体的报销标准如下:生育津贴部分,根据重庆市相关规定,男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生育津贴,具体标准根据当地政策而定,一般是按月发放,用于补贴生育期间的生活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部分,男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和报销上限也是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一般来说,男职工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报销,但是报销的具体项目和金额需要按照当地规定来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男职工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以及医院出具的相关医疗费用发票等。

总之,重庆市男职工生育险报销标准是为了保障男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提高生育率,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男职工可以根据当地政策享受一定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但是具体的标准和流程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来执行。

希望男职工们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利用生育险制度,保障自身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216访问次数:3705文号:渝劳社发〔2009〕17号发文单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9〕17号
渝劳社发〔2009〕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保证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增加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

现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附表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附表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表一: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附表二: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

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精神,进一步调整优化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补贴对象1.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2.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二)补贴标准1.对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程序1.申请。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填报申请表(附件1)、人员花名册(附件2)。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预留关破解体企业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25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预留关破解体企业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25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预留关破解体企业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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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预留关破解体企业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生育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按照当前我市生育医疗费用(不含并发症)、并发症费用、生育生活津贴费用合计情况决定,2021年度我市依法解散和破产,以及因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应当在资产清算时,对已怀孕女职工,按照每人20131元的标准预留生育保险费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8日
——结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7(000)019【摘要】<正>渝人社发[2017]1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9号),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随单位参加两项保险的在职职工,待遇享受条件、享受标准等均维持不变。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登记(一)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总页数】6页(P40-4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82.3【相关文献】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J], ;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J], ;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无偿献血采供血成本费核销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2019〕338号 [J],5.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博士后事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0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重庆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181号文

重庆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181号文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

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收。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渝人社发〔2016〕199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9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18号)等精神,适应医疗服务项目调整,现就医疗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8〕14号)中的“前列腺选择性光汽化术”(项目编码:A331201010)纳入我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管理,限三级医院使用。

同时该医疗服务项目的除外收费材料“一次性绿激光光纤”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保最高认定价为2000元。

二、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中的“二次剖宫产术”(项目编码:331400015)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管理。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和政策宣传工作,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有关信息系统的完善,并向参保人员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市社会保险局要及时调整维护好医疗保险信息库,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9月14日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5号)精神,现就我市超龄退役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办理程序(一)申报凡符合渝府办发〔2016〕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超龄退役军人,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局”)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参保手续。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佚名【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5(0)16【摘要】渝人社发[2015]98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05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5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即生育津贴,下同)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总页数】1页(P33-33)【关键词】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文件精神;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生活津贴;工资待遇【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0.61【相关文献】1.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渝工商发[2014]20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J], ;2.女职工工资高于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待遇如何享受? [J], 薛思媛;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J],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J], 5.末婚先育女职工能否享有产假,产假期间能否享受相关生育津贴待遇末婚先育女职工能否享有产假,产假期间能否享受相关生育津贴待遇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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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9〕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保证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增加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

现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附表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附表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表一: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附表二: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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