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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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9—
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3—
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厅本级审批事项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湘建〔2019〕70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厅本级审批事项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湘建〔2019〕70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厅本级审批事项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厅本级审批事项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湘建〔2019〕7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厅近期电子化申报试点经验,我厅决定自2019年5月5日起,对我厅有关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全流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实现“零跑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1.权限内省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3.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7.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8.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9.乙级及以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认定;10.二级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二级结构师、二级建筑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1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已于2018年7月起实行网上审批)。

二、具体工作举措1.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统一实施电子化申报,企业申请办理上述行政审批事项所需递交的申请资料,由企业负责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到窗口核验原件。

对于采取电子化申报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由我厅政务服务大厅指导企业和个人将纸质申报材料转化为电子化申报材料。

2.简化审批环节。

按照我厅“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和有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电子化审批事项审批环节简化为“受理、审批、办结(出证/发文)”三个环节。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 4、诚信信息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信息、 注册人员诚信信息等,分为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和注册人员所受到的行政处罚、行 政处理、通报等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或注册人员 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优、社会 认可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科技创新、获取专利、参加社 会公益行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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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库一平台”可以说是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管理建筑市场的一把利器,这把利器何时 使用?用到什么程度?则要根据建筑行业发 展情况,从目前建筑业现状来看,若立即实 现建筑业全面、透明、规范化管理,难度着 实有点大,应该有个过渡期,但方向已经非 常明确,建筑企业还是尽早做好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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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 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 建办市函[2015]1184号

❖ 2、基础数据库可应用于建筑市场监管。 各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作 为各地实施建筑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的有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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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作为权威监管数据用 于对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进行行政审批、企业人员资质 资格动态监管、企业和人员跨省承接业务管理、投标企 业资信评估、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电子化管理等, 优化完善现有业务管理流程,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
❖ 2、注册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全国(或 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以及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证书的注 册人员的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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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各类工程项目 名称、类型、规模、造价等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注册 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 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 现场管理人员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 审查、施工许可、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管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建市〔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1月30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全面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全面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全面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电子信息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全面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京审改办发〔2018〕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全面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申请注册时,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完成北京市统一身份实名认证,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格管理系统”)全过程网上办理各类注册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打印电子注册证书等业务,不再要求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现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三、北京市全面开展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试点工作。

申请人注册申请批准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及注册防伪贴,申请人可通过资格管理系统自行申领并下载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原纸质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污损换证等业务同时停止办理。

电子注册证书与原纸质注册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注册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详见附件。

四、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其重新申请注册时进行现场重点审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津住建建市函〔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21〕44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经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电子化审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发放,启用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我委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及防伪变更贴。

电子注册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见附件1。

二、全面推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电子化审批。

启用新版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申请人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类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时,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完成天津市统一身份实名认证,登录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在线办理相关注册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电子注册证书等业务。

系统操作说明、技术咨询等有关内容,可在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下载,快捷操作见附件2。

三、取消审核意见公示。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8号),申请人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类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我委不再公示审核意见,依法直接做出审批决定,申请人可通过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审批结果。

四、开展延续注册。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2021年6月30日前仍视为有效,但应在此之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我委将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重磅 _ 细则来啦!住建部正式试点取消造价 房建 市政资质

重磅 _ 细则来啦!住建部正式试点取消造价 房建 市政资质

重磅| 细则来啦!住建部正式公布:试点取消造价资质、房建/市政资质需当场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方案涵盖“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等8项内容。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一)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

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为业绩)是反映建设工程企业资信能力的主要指标,核查业绩的真实性是保证资质审查质量,确保资质审批结果公正公平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部分企业和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业绩材料,骗取资质的现象比较多,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资质审查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通知如下:一、业绩核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核查范围1. 凡申报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的企业,在其资质审查前均须开展业绩核查工作。

2. 业绩核查的范围包括以下两种类型:(1)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企业业绩);(2)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大型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个人业绩)。

(二)核查的主要内容1. 企业业绩:主要核查业绩完成单位、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造价、标准考核指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我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后,我部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二、电子化申报方式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事项,企业应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申报。

(申报软件可通过我部门户网站查询下载,具体路径为:首页-办事大厅-办理指南)。

完成电子化申报后,企业仅须向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出具的关于报送资质申报材料的公函;(2)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报送。

三、有关要求(一)使用自行开发的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监理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监理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监理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8.01•【文号】建办市函[2014]452号•【施行日期】2014.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监理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45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提高资质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我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

现通知如下:一、2014年10月10日起,报我部审批的工程监理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和重新核定事项,均须通过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下载地址:,以下简称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申报。

2014年11月10日起,我部不再受理本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以外的纸质材料。

使用自行开发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要与我部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的,应按照我部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的数据交换文件标准进行。

二、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资质的申报材料如下:(一)省级初审部门同意报送企业申报材料的公函;(二)加盖省级初审部门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及《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三)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申请表1式2份。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企业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

三、报我部审批的铁路工程监理资质和航天航空工程监理资质,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

四、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

我部将进行抽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行政许可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行政许可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行政许可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陕建资发〔2016〕299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行政许可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西安市城市管理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为加快推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审批改革进程,提高效率,努力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服务环境,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电子网络系统审批,所需申报材料由企业自行扫描上传,不再受理任何纸质申报材料。

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2017年1月1日起,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和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三级以上资质、物业管理二级以上资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个人资格、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

二、流程(一)申报1、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城乡规划企业资质:由企业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首页(网址/)或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网页(:8009/PSP/channel/outerindex/index)网上办事栏目中提交申请,并打印带条型码的申报表,携带相关原件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企业在系统中提交申请材料,并打印带条型码的申报表,携带相关原件直接到省住建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申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0.25•【文号】建办市〔2017〕6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勘察设计资质资格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网上申报制度。

向我部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时,须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具体申报程序如下:(一)申请注册人员登录我部网站(网址:)下载“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经亲笔签名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提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将经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扫描形成电子申报材料后,通过“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相关纸质申报材料留存聘用单位备查。

(三)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收到聘用单位上报的电子申报材料后,要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部电子申报材料通过“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我部。

二、加强对申请勘察设计资质企业所报注册人员社保信息的审查。

企业向我部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时,须报送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对于未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注册人员,资质审查时不予认可。

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整合和对接,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10.09•【文号】建办市〔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8〕4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决定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自2018年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申请事项通过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

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

实名认证可选择现场实名认证,也可选择新系统网上认证(具体实名认证流程详见附件)。

三、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新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新系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审核意见。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申请注册的人员及企业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查询相关审批工作进度。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新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

对于注册人员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的,须通过新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赣建审批〔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赣建审批〔2016〕85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方便服务对象,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厅组织开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经研究,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报我厅以及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及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事项,均须通过我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即“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系统”)申报。

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均须通过“资质系统”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和打印证书。

(二)我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等申报事项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25日至30日(遇节假日顺延)集中受理;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报事项随时受理。

二、我厅负责审批的资质相关事项申报和审批流程(一)登录“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网上办事”,进入“资质系统”,选择申请事项,按要求认真填报信息、数据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扫描件,检查确认无误后点击上报至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打印出带有二维码及条形码标识的申请表(无二维码及条形码标识的申请表无效),经签字、盖公章后报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须认真查验材料原件的真实性,核对“资质系统”中材料扫描件是否与材料原件一致,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并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我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02•【文号】建办〔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建办〔202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部署要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破解堵点问题推动关键环节改革(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全面梳理当前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事项、环节、条件等,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精简优化措施,最大限度优化审批流程。

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联审机制,按照“一家牵头、部门配合、成果共享、结果互认”要求,细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运行规则,提升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审批效率。

统一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规则和办事指南,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

提高审批咨询、指导服务水平,推行帮办代办、“互联网+”等服务模式,形成线上线下联动融合的审批咨询辅导服务机制。

(二)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区域评估。

建立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在“多规合一”基础上加强业务协同,先行完成考古调查等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协调项目建设条件及评估评价事项要求,鼓励通过前期策划生成明确项目建设管控要求、技术设计要点、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和材料清单,简化项目后续审批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建办市〔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决定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

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启动其他地区试点工作。

二、试点内容(一)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1.自2021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定(具体式样见附件2)。

同时,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

2.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

(二)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1.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具体流程见附件3)。

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一建名师讲义《法规》2020年5月内容新变动

一建名师讲义《法规》2020年5月内容新变动

(1)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保管义务)(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转让条件)(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停止转让)(4)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后清偿)(5)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转让后剩余分配)【经典例题.多选】关于抵押实现,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抵押物折价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B.抵押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C.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D.抵押期间,抵押人经向抵押权人通知,可以转让抵押财产E.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解析】选项A错误,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选项B错误,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选项C正确,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选项D错误,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选项E错误,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答案】ABDE(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下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吃)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的通知辽住建审〔2021〕1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的通知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审批局,自贸区住建局、审批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建办市函〔2021〕85号)有关精神,决定对我厅负责核发的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电子证书的时间和范围自即日起,我厅负责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

上述电子证书,一并纳入辽宁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二、电子证书的获取方式和使用要求(一)获取方式新核准的企业,或资质证书信息发生变更及遗失补办的企业,可获取相关专业资质电子证书。

企业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个人中心——我的办件中查看办件进度,点击查看详情按钮进入详情页面,再点击公示附件按钮可下载电子证书。

(二)使用要求电子证书采用OFD格式文件为载体,加盖“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电子印章,同时配套生成证书二维码,大小为A4(竖版),不设正副本。

三、资质证书信息查验1.查询验证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信息:①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验;②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 )“我要办”专栏,进入“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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