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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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11 218——最新军人评残标准

民发2011 218——最新军人评残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发布机构:民政部(民发[2011]218号2011年12月27日发布施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双眼球摘除;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含肘关节离断);6.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7.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气管食管瘘无法手术修补,不能正常进食;18.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9.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3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20.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器质性心脏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内);21.小肠移植术后(能够耐受普通饮食或肠内营养);22.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50-100cm;23.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重度损害;24.原位肝移植术后;2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6.全胰切除;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30.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未缓解);3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33.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34.急性极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精简版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精简版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引言近年来,随着现代军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战争形态的改变,军队对军人的身体素质要求越来越高。

一些军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伤害,导致身体的残疾。

为了更好地评估军人残疾程度,促进军人的康复和就业,特制定本标准,供军队和有关部门参考和使用。

一、评定对象本标准适用于在军事活动中因执行任务而导致残疾的军人。

二、评定原则1. 评定标准应依据医学、职业和社会等多个因素综合确定;2. 评定过程应客观、公正、科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3. 根据残疾程度,将军人残疾等级划分为一级至五级。

三、评定指标根据评定原则,以下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具体指标:1. 一级残疾一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严重,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严重障碍。

2. 二级残疾二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较严重,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较大障碍。

3. 三级残疾三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中等,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一定障碍。

4. 四级残疾四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轻微,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存在轻微障碍。

5. 五级残疾五级残疾是指军人在军事活动中造成的伤残,程度最轻,对职业的从事和社会生活的自理能力基本没有影响。

四、评定程序评定军人残疾等级的程序如下:1.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所属军事医院的医务人员组成的评定委员会负责;2. 军人及其家属需提供完整的相关医学证明和书面申请材料;3. 评定委员会会根据军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身体检查和评估;4. 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定指标综合评估,确定军人的残疾等级;5. 评定委员会将评定结果告知军人本人和家属,并出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证明。

五、评定效力本标准评定结果对军人和军事部门具有参考和约束作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证明可用于军人康复、退役和重伤津贴等事项的申请。

军人伤残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评定标准

军人伤残评定标准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新)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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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 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 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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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 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br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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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 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4.全胰切除; 25.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 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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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 3 级或截瘫、偏瘫肌力 2 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 4 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 4 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 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 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br />

【2019年整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2019年整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残疾评定表

残疾评定表

填表说明
1.本表供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使用,一式三份。

2.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无法在本表填写,可另附体检表或体检报告。

3.一律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4.精神病患者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填写。

5.照片必须加盖申请人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印章后生效。

四川省残疾军人、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包括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

一级残疾:具有以下残疾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

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级残疾:具有以下残疾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

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进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引言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是为了准确评定军人伤残程度,科学确定伤残等级,为军人提供相应的待遇和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条例》的要求,本标准制订了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2.评定标准2.1 评定等级定义根据残疾程度和对军人生活及工作的影响,军人残疾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一级至五级。

其中,一级表示最轻度,五级表示最重度。

2.2 评定指标评定军人残疾等级应综合考虑以下指标:体格功能:包括肢体活动功能、感官功能等。

心理功能:包括认知功能、情感功能等。

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劳动能力等。

2.3 残疾等级划定标准根据评定指标和实际情况,军人残疾等级划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程度轻微,不影响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二级:伤残程度轻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轻微的影响。

三级:伤残程度中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四级:伤残程度重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较大的影响。

五级:伤残程度极重度,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非常严重的影响。

3.评定程序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程序如下:3.1 申请评定军人或其代理申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时,应向军队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2 评定组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评定组负责,评定组应由医学专家、心理学专家和社会工作者组成。

3.3 评定过程评定组根据评定标准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体格功能、心理功能和社会功能的评估。

评估结果以评定报告的形式呈现。

3.4 评定结果评定结果由评定组提交给军队有关机构,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军人的残疾等级。

4.评定报告评定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评定指标的评估结果评定组的意见和结论评定组成员签字和盖章5.评定结果的使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确定军人享受相应待遇和保障的依据,应及时提供给有关机构和部门,并纳入个人档案。

6.评定标准的调整与修改根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工作的实践和发展需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并经上级军队有关机构批准后实施。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 引言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旨在对军人残疾程度进行评定和分类,以便为残疾军人提供相关的支持和福利。

本标准是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残疾军人的评定范围、评定方法和评定等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内容。

2. 评定范围根据《军人残疾保障法》的规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适用于服现役军人、预备役军人、退役军人以及其他与军籍有关的人员,包括国防力量、武装警察部队和国土安全部队。

3. 评定方法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评定申请残疾军人或其监护人应向所在部队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身体检查和医疗证明文件。

3.2 专家评定评定机构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定。

评定专家包括军事医学专家、康复医学专家、心理辅导专家等。

评定过程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测量和测试。

3.3 评定结果评定机构根据评定专家的意见,综合申请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对其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将分为几个等级,具体等级标准将在后文详细描述。

4. 评定等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五级。

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福利待遇。

4.1 一级残疾一级残疾指残疾程度极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赖他人生活;或者具有严重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长期护理和医疗照顾。

享受一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2 二级残疾二级残疾指残疾程度高,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劳动能力严重丧失,部分依赖他人生活;或具有重大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定期护理和长期医疗照顾。

享受二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3 三级残疾三级残疾指残疾程度中等,生活基本能自理,劳动能力部分丧失,需要一定程度的生活或工作帮助;或具有中等程度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间断性护理和医疗照顾。

享受三级残疾军人的福利待遇。

4.4 四级残疾四级残疾指残疾程度较轻,生活能自理,劳动能力尚在一定程度上保持,需要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或具有轻度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辅助治疗和康复服务。

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

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是根据《军人伤残评定标准》(GB/T 23938-2009)的规定,对军人因公残疾进行评定的依据。

根据这一标准,军人残疾评定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生活能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各个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级残疾,指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全天候照料生活的重度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四肢瘫痪等。

二级残疾,指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部分照料生活的中度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单目失明、单耳失聪、单侧肢体残疾等。

三级残疾,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生活自理能力较强的轻度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轻度肢体残疾、轻度听力障碍、轻度视力障碍等。

四级残疾,指基本不丧失劳动能力,但需要适当的康复和辅助的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肢体功能障碍、听力和视力功能障碍等。

五级残疾,指残疾程度轻微,生活和劳动能力基本正常的残疾人。

包括但不限于轻度智力障碍、轻度精神障碍等。

六级至十级残疾,指残疾程度极轻微,对生活和劳动能力影响较小的残疾人。

这一级别的残疾通常不需要特殊的康复和辅助。

根据以上标准,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是根据残疾人的生活和劳动能力来评定的,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和需求。

评定等级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军人获得相应的康复和救助,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重建信心,重新树立生活目标。

在进行残疾评定时,评定机构需要充分了解军人的病史、伤残情况和生活能力,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定。

评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军人的康复和救助政策,因此评定工作必须慎重、细致、科学。

总之,军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是为了帮助军人获得相应的康复和救助,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重建信心,重新树立生活目标。

评定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

希望评定机构和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工作,为军人的康复和救助提供更好的服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军人因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军人因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军人因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1. 引言军人因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军队有关规定,针对军人因疾病导致伤残的情况进行评定的依据。

该标准旨在科学、公正、全面地评定军人因病导致的伤残程度,为军人提供合理的待遇和保障。

本文将对军人因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2. 伤残等级划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伤病残军人优抚条例》的规定,将军人因疾病导致的伤残分为六级,分别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和六级伤残。

伤残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是残疾程度及对军人生活、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

3.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3.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严重丧失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需要长期护理和康复的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为: - 丧失劳动能力或在生活自理方面完全丧失能力; - 工伤、职业病等造成的功能障碍或器质性病变所致的丧失全身功能。

3.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较重丧失工作能力,需要一定护理和康复的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为: - 丧失劳动能力的50%以上但不满70%; - 劳动能力较强,但在生活自理方面有一定障碍。

3.3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中度丧失工作能力,需要一定护理和康复的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为: - 丧失劳动能力的30%以上但不满50%; - 劳动能力较好,但在生活自理方面有一定困难。

3.4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轻度丧失工作能力,需要一定护理和康复的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为: - 丧失劳动能力的15%以上但不满30%; - 劳动能力较好,但在生活自理方面有轻微困难。

3.5 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未受明显限制的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为: - 丧失劳动能力的10%以上但不满15%。

3.6 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战时因疾病或伤残对于作战和部队生活没有影响的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为: - 丧失劳动能力在10%以下。

4. 单一病种鉴定标准除了以上的一般伤残等级,军人因特定疾病或伤残造成的伤残还可以按照特定疾病鉴定标准进行评定。

一至十级伤残标准

一至十级伤残标准

一至十级伤残标准一、概述。

伤残等级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抚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优待条例》规定,对因公残疾的军人和因公伤残的人员,按照其残疾程度和对社会生活能力的影响,分为十个等级,分别为一至十级。

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抚恤金和优待待遇,因此对伤残等级的评定至关重要。

二、一至十级伤残标准。

1级伤残,指因公致残,但仅影响外貌,对社会生活能力无影响者;2级伤残,指因公致残,影响一般工作和生活能力,但不影响日常生活者;3级伤残,指因公致残,影响一般工作和生活能力,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者;4级伤残,指因公致残,影响一般工作和生活能力,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5级伤残,指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6级伤残,指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且需要他人照料者;7级伤残,指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且需要专人全天看护者;8级伤残,指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且需要专人全天看护者,且有严重的精神障碍者;9级伤残,指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且需要专人全天看护者,且有严重的精神障碍者,且伴有其他严重并发症者;10级伤残,指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且需要专人全天看护者,且有严重的精神障碍者,且伴有其他严重并发症,生命垂危者。

三、评定标准说明。

1. 评定伤残等级时,应综合考虑残疾人的身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2. 评定伤残等级应当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伤残等级;3. 对于因公致残的人员,应当根据其残疾情况,给予相应的抚恤金和优待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4. 评定伤残等级的程序和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评定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四、结语。

伤残等级的评定对于因公致残的人员来说至关重要,不仅关系到他们的生活待遇,更关系到他们的尊严和权益。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是军队对军人伤残的评定,以评定军人是否适合继续服役,确定军人的残疾等级。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以全身性伤残程度为基础,根据军人受伤后的全身状况,将军人分为六个等级。

第一等级是特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多处重大组织损伤,生命或肢体功能无法恢复,无法继续服役。

第二等级是一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肢体功能受到严重损害,不能继续服役。

第三等级是二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较重,肢体功能受到较大损害,不能继续服役。

第四等级是三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较轻,肢体功能受到一定损害,不能继续服役。

第五等级是四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较轻,肢体功能受到轻微损害,可以继续服役,但需要特殊调整。

第六等级是五等残疾,是指军人受伤后,全身组织损伤很小,肢体功能受到轻微损害,可以继续服役,无需调整。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以上述六个等级为标准,以确定军人是否适合继续服役,以及应享受什么样的抚恤金、抚恤补助等政策待遇。

总之,为了保障军人的权益,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是必要的。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姓名:单位:申请时间:年月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供军人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使用,一式四份。

2、封面、表1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填写,表2由承担残情医学鉴定的医院填写,表3由相关单位填写。

3、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4、在“人员身份”、“部队类别”、“致残性质”栏,按照所属情况在()中划“√”。

5、“人员身份”中,离退休包括离退休干部、战士和职员;“部队类别”中,机关及直(附)属单位指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及直(附)属单位。

6、“身份证号码”填写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离退休干部证、士兵证号码(在编职工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7、对申请人所在单位与军级或军区级以上单位构成直接隶属关系的,师级或军军级单位可以不填写。

8、照片必须加盖审批机关钢印后生效。

姓 名 性 别 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民 族 籍 贯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入伍日期单 位 所属大单位身份证号码人员身份在职军以上( ) 师( ) 团以下( )高级士官( ) 中级士官( ) 初级士官( ) 义务兵( ) 离退休( ) 在编职工( ) 其它( )部队类别 机关及直(附)属单位( )院校( )军(含)以下部队( )伤病发生时间、地点 及原因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原因:致残性质 因战( ) 因公( ) 因病( ) 团级以上 单位卫生部门意见(卫生部门章)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团级以上 单位政治机关意见(政治机关章)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鉴定医院名称住院医院名称病案号首次住院日期年月日医疗期满日期年月日致残系统致残部位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意见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意见:1、残情描述:2、辅助检查结果3、诊断:4、建议评定伤残等级:组长签字:年月日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情况及签名姓名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个人签名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意见(办公室印章)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意见致残性质:申报(审批)等级:(卫生部门章)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意见致残性质:申报等级:(卫生部门章)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残疾军人证》编号《残疾军人证》流水号备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作为确定军人残疾状态的重要标准,被广泛应用于军人残疾管理中。

它是根据军人残疾的严重程度和原因,结合军人服役状态,进行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为军人确定相应的残疾待遇的一种评定方式。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六个等级,其中一级残疾最重,六级残疾最轻。

一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完全丧失功能或全身失去感觉,并导致生活不能自理。

二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丧失功能或感觉,导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但仍能做一般家务劳动。

三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有一定部位丧失功能或感觉,但仍能做家务劳动,生活可以自理。

四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身体有一定部位丧失功能或感觉,但仍能做家务劳动,生活可以自理,但不能完全做劳动性劳动。

五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有轻度失调,但仍能做轻体劳动,生活可以自理。

六级残疾,是指军人因受伤、病或其他原因,使其有轻度失调,但仍能做轻体劳动,生活可以自理,但不能做劳动性劳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是确定军人残疾状态的重要标准,也是军人残疾
管理中的重要依据。

等级评定不仅可以提供准确的残疾状态,还可以帮助军人获得公平的残疾待遇。

因此,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军人残疾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应当加大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宣传力度,为军人残疾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

伤残军人评定表格

伤残军人评定表格

伤残军⼈评定表格附件1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填表说明:1、“⼊伍时间”、“退伍时间”,仅⽤于评定残疾军⼈时填写;2、“现伤残等级”,仅⽤于调整伤残等级时填写(⼤写数字);3、“致残时单位”,评定残疾军⼈,填部队代号或番号;评残伤残⼈民警察或伤残国家机关⼯作⼈员,填负伤时单位;评定伤残民兵民⼯,有单位就填,没有就不填;4、如医疗卫⽣专家⼩组意见⽆法在本表填写,可另附体检表或体检报告。

附件3伤残评定公⽰单社区:你辖区居民同志,按照《军⼈抚恤优待条例》、《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评定为七级残疾军⼈(伤残国家机关⼯作⼈员、伤残⼈民警察、伤残民兵民⼯),请按要求在你单位进⾏公⽰,并将公⽰结果告知我局。

该同志于年⽉在(负伤详情),经医院确诊为。

现经医院检查诊断:。

举报电话: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区民政局20 年⽉⽇关于同志伤残评定的公⽰结果:同志,于年⽉在中,由于,经医院确诊为。

现经武汉市优抚医院检查诊断:。

按照《军⼈抚恤优待条例》、《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评定为级残疾军⼈(伤残国家机关⼯作⼈员、伤残⼈民警察、伤残民兵民⼯),按要求进⾏公⽰,于年⽉⽇—⽉⽇进⾏公⽰,公⽰时间7天,公⽰⽆异议。

区民政局20 年⽉⽇伤残⼈员换证补证报批表(本表⼀式三份,省、市、县各留⼀份)伤残⼈员伤残证件纠错变更报批表(本表⼀式三份,省、市、县各留⼀份)退出现役残疾军⼈变更报批表(本表⼀式三份,省、市、县各留⼀份)伤残⼈员残情鉴定委托书(存根)编号::兹有本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年⽉⼊伍,年⽉退伍,在现需要对其(伤残部位)进⾏鉴定。

现委托你单位进⾏鉴定,请依法出具书⾯鉴定结论。

县(市、区)民政局(章)年⽉⽇…………………………………………………………………………..…伤残⼈员残情鉴定委托书(存根)编号::兹有本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年⽉⼊伍,年⽉退伍,在现需要对其(伤残部位)进⾏鉴定。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中国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
1,三肢或下肢关节完全丧失,双肢残断、双目失明、脊椎椎体重大缺损或失去功能,需带助行器具步行且极度痛苦,且颅脑损伤引起的认知功能严重障碍;
2,三肢残缺,行走困难,身体残缺缺损部位老年人疾病及疼痛缓解难、活动受到严重限制;
3,肢体残缺和残疾,严重妨碍对生活的自理(含日常活动),行走困难,自我照顾能力大大受限。

二级:
1,双肢残缺,行走困难,身体残缺缺损部位痛苦遥控疾病及疼痛缓解难,活动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2,肢体残缺和残疾,未至影响自身生活能力,但对活动能力及行走有限制;
3,肢体特殊残缺,如受伤或植入假肢,能够被社会理解,但行走困难,影响走动,生活自理能力一定程度受限。

三级:
1,肢体特殊残缺,如受伤或植入假肢,生活自理能力略受影响,行走步态正常;
2,精神残疾,主要表现为智力下降、社会融入能力弱,具有一定的
活动能力;
3,脑部受伤,行走步态正常,智力受损,生活自理能力受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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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姓名:
单位:
申请时间:年月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供军人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使用,一式四份。

2、封面、表1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填写,表2由承担残情医学鉴定的医院填写,表 3由相关单位填写。

3、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4、在“人员身份”、“部队类别”、“致残性质”栏,按照所属情况在()中划“√”。

5、“人员身份”中,离退休包括离退休干部、战士和职员;“部队类别”中,机关及直(附)属单位指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及直(附)属单位。

6、“身份证号码”填写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离退休干部证、士兵证号码(在编职工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7、对申请人所在单位与军级或军区级以上单位构成直接隶属关系的,师级或军级单位可以不填写。

8、照片必须加盖审批机关钢印后生效。

姓 名
民 族
性 别籍 贯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入伍日期
单 位伤病发生
时间、地点
及原因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原因:
(政治机关章)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团级以上
单位政治
机关意见(卫生部门章)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团级以上
单位卫生
部门意见致残性质 因战( ) 因公( ) 因病( ) 所属大单位 身份证号码
人员身份
在职军以上( ) 师( ) 团以下 ( )高级士官( ) 中级士官( ) 初级士官( )义务兵( ) 离退休( ) 在编职工( ) 其他( )机关及直(附) 属单位( ) 院校( )军(含)以下部队( )
部队类别照片
鉴定医院名称住院医院名称
首次住院日期致残系统
年月日
病案号
医疗期满日期
致残部位
年月日
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意见:
1、残情描述:
2、辅助检查结果:
3、诊断:
4、建议评定伤残等级: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残情医学
鉴定小组
意见
姓 名 专业技术职务 从事专业 个人签名
残情医学
鉴定小组
成员情况
及签名
残情医学
鉴定办公室
意 见
(办公室印章)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意见致残性质:
申报等级:
(卫生部门章)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致残性质:
申报(审批)等级:
(卫生部门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卫生部门章)
年 月 日致残性质:
申报等级:
负责人签字(盖章):
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意见
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意见
《残疾军人证》编号《残疾军人证》流水号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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