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支持电力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白城电网发展建设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20〕7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白城电网发展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白城电网发展建设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直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抓“六保”促“六稳”的决策部署,落实吉林省新基建“761”工作部署,落实白城市人民政府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相互支持共促发展的会谈精神,确保白城电网“十四五”规划目标顺利实施,现就支持白城电网发展建设,提高白城电网承载能力和运行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网建设目标“十四五”期间,白城电网计划投资30亿元,较“十三五”增长34%,全社会用电量规模将突破65亿千瓦时。
新(扩)建66千伏及以上变电站22座。
其中,新(扩)建500千伏变电站2座、220千伏变电站3座,新增变电容量718万千伏安,建设电力线路650公里。
同时谋划以白城为起点的“吉电南送”特高压送出及配套工程。
二、加强政策支持(一)强化规划管理。
1.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城市电力需求,结合电网规划,预留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廊道空间;国网白城供电公司结合国土空间规划,高质量编制白城电网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变电站址,地上、地下电力廊道等空间布局,按照规章制度履行审查、审批流程。
市自然资源局和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将审批后的电网专项规划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做好保护和预留。
2.变电站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确定。
3.各地要统筹区域控规和电力规划的结合,在道路新建、改造施工、招商引资项目选址过程中,结合电力规划,提前预留地上、地下电力通道,为后期供电公司投资电网改造创造条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力建设和加强用电管理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力建设和加强用电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1•【字号】甬政发[2003]122号•【施行日期】200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力建设和加强用电管理的意见(甬政发[2003]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快电源、电网建设,加强用电管理,缓解供用电矛盾,尽可能减少缺电带来的损失,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推进我市电力建设和加强用电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
电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保证电力安全、稳定和充足的供应,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电负荷迅猛增长,用电量持续高位增长,增长率超过同期GDP 增长速度约10个百分点以上,网供最大负荷屡创历史新高。
特别是今年入夏以来,在拉限电情况下,我市网供最高负荷仍达242万千瓦,同比增长20%,1—7月用电10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5%,缺电达到60万千瓦,已成为全国拉闸限电最严重地区之一,正常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投资环境面临严峻考验。
由于整个华东地区电源建设滞后,预计在今后三到五年内夏、冬季用电高峰时期我市的缺电局面将难以改变,电网整体缺电已经成为现实,电力紧张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
针对电力供需的严峻形势,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加快电源、电网建设和加强用电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加快电力建设,加强用电管理,实现有序用电,是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要努力创造条件,加快我市电力建设,提高用电的科学管理水平,把缺电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发改运行〔2020〕900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20〕9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能源局: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指引下,我国能源转型发展和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供给体系不断完善,煤电油气供应保障能力稳步提升,安全风险总体可控,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正常需要,并经受住了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情形的冲击和考验。
与此同时,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忧患意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底线思维,深入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着眼应对我国能源供应体系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着力增强供应保障能力,提高能源系统灵活性,强化能源安全风险管控,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为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二、大力提高能源生产供应能力(一)不断优化煤炭产能结构。
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执法,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与环境敏感区重叠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建的“僵尸企业”,加快退出达不到安全环保等要求的落后产能,为优质产能释放腾出环境容量和生产要素。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莆政办[2008]150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办[2008]1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重要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
电力设施安全对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确保电网安全和供电的可靠性,切实保障我市经济建设有序运行和居民生活安全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62号)精神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四用发展”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实行群防群治,切实提高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力度,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实现保护电力设施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协调,保护电力设施与保障人民生活稳定相统一,为我市实行“以港兴市、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海西工贸旅游港口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要求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均设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机构。
落实分工,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加强统筹协调与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大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列入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力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力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扬府办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力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力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全市能源安全生产和高效供应。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9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力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切实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工作部署,切实保障全市能源安全生产和有序供应,高质量满足“三个名城”建设能源需求,构建安全、可靠、清洁、高效的电力生产供应系统,提升电力用户“获得电力”体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江苏省电力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全市电力营商环境,现就我市电力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领,加快电网建设,建设“能源互联网”电力设施布局实施规划是电网建设的纲领性指导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统筹城建、交通、水利、林业、通信等专项规划之间的融合性关系,科学合理地开展定点定线工作。
在国土空间规划正式发布前的过渡期,对符合要求的电力项目选址应参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两规”一致性处理操作办法》执行;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要予以保留并实施严格保护,严禁在架空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种植高大乔木(树种),对违法违规抢建、抢栽的行为予以制止。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字〔2019〕48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电网发展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字〔2019〕48号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国网承德供电公司:为持续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市电力用户接入效率、降低社会“获得电力”接入成本、切实优化公共服务,结合《承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试行)等六个“承德办事一次成”改革文件的通知》(承市政字〔2018〕102号)文件精神以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承德市人民政府“十三五”电网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承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电力输送、分配等电网基础设施,包括各电压等级变电站、输配电线路、环网柜、中低压用户电力接入等相关规划建设项目。
二、主要意见(一)强化电网规划管理1.按照《河北省电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编制电力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在项目选址上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
各级政府应将属地供电公司纳入规划委员会,参与各项目规划预审,提前解决各新增项目用电需求。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承德供电公司)2.需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供电公司应按照控规深度编制《电网设施布局规划》,经市政府审批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将《电网设施布局规划》中涉及的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电力设施与地块基础设施同步推进。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3]5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15施行日期2013.05.15文号晋政办发[2013]55号主题类别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3〕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山西省电力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综合能源基地建设,经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电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紧紧围绕转型跨越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两件大事,以资源型经济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为统领,依托省内省外两个市场,充分发挥企业、政府、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抓住机遇,改革创新,全面实施输煤输电并举战略,建设晋北、晋中、晋东南三大煤电基地,形成外托市场、内建电源、通道相连、互利共赢的新局面。
到“十二五”末,全省电力装机确保达到8000万千瓦,力争达到10000万千瓦;外送电能力确保达到3000万千瓦,力争达到5000万千瓦。
二、充分认识加快电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电力建设是以煤为基、多元发展,推动山西转型跨越发展的需要;是发挥投资关键作用,促进当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是黑色煤炭绿色发展、高碳资源低碳发展,促进煤炭资源清洁、安全、高效利用的需要;是推动煤电联营、构建和谐煤电关系的需要;是坚持输煤输电相结合,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需要。
因此,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加快电力建设,对我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是长远的战略选择。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电力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大足府发〔2014〕47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电力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电力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大足府发〔2014〕47号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全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为大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现就全区电力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深入落实“138”发展战略,结合大足发展八大功能区域布局、城市发展规划和工业发展目标,建设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配电网络。
力争到2020年,建成220千伏变电站5个,110千伏变电站13个,35千伏变电站12个,基本形成以220千伏电网为枢纽,110千伏电网为骨干,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网架结构。
届时全社会实现供电量35亿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量达到25亿千瓦时。
当前,重点推进110千伏西禅变电站和110千伏马家坡变电站建设。
力争35千伏回龙、雍溪变电站分别在2014年和2015年投入运行。
深入开展城网和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增强配网基础建设力度,开展低电压台区治理,完善电网整体供应能力。
二、注重规划引领以“十二五”为基础,实现电网规划与全区城乡发展规划的有机衔接,规划建设的变电站址和线路走廊与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紧密衔接,在符合现有规划布局的条件下,明确相关规划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准确坐标,并细化落实到相关规划图中,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有效实施。
区规划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与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供电公司等加强沟通协调,将电网发展专业规划和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按照电力规划优先、电力通道优先的原则,将变电站布点和电力线路通道等事宜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规〔2020〕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规〔202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业服务保障水平,加快发展机制改革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推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一)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
坚持扶优扶强,对建筑业产值超过一定标准的建筑业企业,由市政府、市建设局分级视情给予通报表扬。
市建设局建立龙头骨干企业及重点招商培育企业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制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申请入库。
企业名录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二)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重点培育有实力的企业晋升特级,力争到2025年再新增2-3家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
对晋升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市级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自晋升年度起,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其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金额;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奖励标准可为上述标准的1.5倍。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成府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1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全市电网建设步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2010年前我市支持电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规划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同步编制相关电力发展专业规划和电力设施布局规划。
市电力部门要及时提出变电站布点及高低压电力线路走向等需求。
市规划部门要将规划变电站定点和线路通道等事宜在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尽快予以明确。
有关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并符合电网规划的建设项目,市电力部门可开展有关前期工作,市国土、规划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二、确保建设用地(一)站址用地及电力通道拆迁。
1.110千伏变电站用地。
①新征用地。
属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下同)新征储备土地或在中心城区当地政府、政府投资公司配置土地范围内的,由市国土部门负责协调安排有关单位征地拆迁,征地拆迁费用计入征地配套成本;属中心城区规划非建设用地范围(“198”范围)及中心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由用地所在当地政府负责完成征地拆迁,拆迁费用由当地区(市)县政府自行承担。
②旧城或国有土地。
由当地政府负责完成土地拆迁。
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拆迁费用由市财政在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收益中先行列支,最终结算时市、区政府按6∶4比例分担;属中心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的,拆迁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2.220千伏变电站用地。
①新征用地。
属中心城区新征储备土地或在中心城区当地政府、政府投资公司配置土地范围的,由市国土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配置地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并按市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区综合用地指导价向电力部门供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1•【文号】国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建造能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吸纳了大量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了大量关联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也要看到,建筑业仍然大而不强,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落后、建筑设计水平有待提高、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多、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工人技能素质偏低等问题较为突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强化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中国建造”品牌。
二、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网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包府发〔2019〕12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网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网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完善我市电网建设,确保各类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稳定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截至2018年底,我市行政区划覆盖范围内公用电网共有500千伏变电站5座、220千伏变电站20座、110千伏变电站70座、35千伏变电站39座,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主变压器容量2726万千伏安,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长度4021公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电力保障。
但电网建设仍存在“短板”和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区及近郊区电网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城区内220千伏电源点布局还不到位,220千伏、110千伏网架结构有待于进一步优化。
二是包钢82号变、包铝华云二期项目、通威高纯晶硅项目等大工业负荷通过临时供电方案接入电网,不仅无法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用电负荷需求,还给电网稳定运行带来安全隐患。
三是部分电网设备及线路运行年限较长,安全状况堪忧,亟需改造升级。
四是城镇地区10千伏配电网自动化率、互带率较低,供电可靠性较低;乡村地区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长,电压质量较差。
五是已核准批复的项目,受外部因素制约建设周期长,未能按计划节点投产。
根据《包头地区电网“十三五”发展规划修编报告》,2019年至2020年,包头地区电网规划投资约40亿元,扩建500千伏变电站1座、新建220千伏变电站8座、110千伏变电站15座、35千伏变电站1座。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4.19•【文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1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
附件: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2021年4月19日附件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做好今年能源发展改革工作至关重要。
当前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能源安全风险不容忽视,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任务艰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以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能源与生态和谐发展,着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着力推进能源低碳转型,着力推进能源科技创新,着力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着力加大能源惠企利民力度,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2021年主要预期目标如下:能源结构。
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56%以下。
新增电能替代电量2000亿千瓦时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达到28%左右。
供应保障。
全国能源生产总量达到42亿吨标准煤左右,石油产量1.96亿吨左右,天然气产量2025亿立方米左右,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达到11亿千瓦左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01•【文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2月1日)革命老区(以下简称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老区和老区人民为中国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大牺牲和重要贡献。
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关心支持下,老区面貌发生深刻变化,老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但由于自然、历史等多重因素影响,一些老区发展相对滞后、基础设施薄弱、人民生活水平不高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脱贫攻坚任务相当艰巨。
为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加快老区开发建设步伐,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变老区发展面貌为目标,以贫困老区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创新、更加注重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建设、更加注重开发开放、更加注重共建共享发展,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着力破解区域发展瓶颈制约,着力解决民生领域突出困难和问题,着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着力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推动老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老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到2020年,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关于加快推进坚强智能电网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坚强智能电网建设的意见[国家电网办[2010]1号]公司各单位、总部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坚强智能电网建设,服务低碳经济和清洁能源发展,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公司发展方式和电网发展方式转变,现就加快推进坚强智能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的重大意义建设坚强智能电网是转变电力发展方式,实现能源和电力工业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国一次能源以煤为主,清洁能源比重偏低,结构性矛盾突出。
到2020年,按照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要达到15%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清洁能源装机需要达到5.7亿千瓦。
我国的水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规模大、分布集中,且大多处于边远地区,需要走集中开发、规模外送和大范围消纳的发展道路。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城市化、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智能楼宇、智能社区、智能城市成为今后的发展方向,电动汽车、智能家电等也将推广应用。
这些都对电网的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和智能化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给电网的安全运行带来了巨大挑战。
从基本国情出发,充分发挥特高压和智能化技术的综合优势,建设安全水平高、适应能力强、配置效率高、互动性能好、综合效益优的坚强智能电网,是清洁能源发展、节能减排、能源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战略选择,是落实国家能源战略部署,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是立足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企业,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实践,对于深化“两个转变”、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
发挥规划统领作用,保障各级电网协调发展,保证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调度各环节及通信信息平台智能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坚持统一标准、试点先行。
建立公司统一的坚强智能电网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提升电网通用设计水平,在试点先行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加快发展。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废止、保留和重新制定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废止、保留和重新制定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大足府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废止、保留和重新制定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足府发〔2018〕3号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文件管理行为,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区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定,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放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的通知》(大足府发〔2012〕3号)等36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防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的若干意见》(大足府发〔2012〕7号)等43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大足府发〔2013〕35号)等5件需重新制定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
其中,2013年公布实施且需继续实施(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重庆市大足区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重庆市大足区保留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重庆市大足区重新制定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2018年1月16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施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锦政办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施意见(锦政办发〔2009〕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快锦州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省电力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抓开工促进度、抓质量促竣工为重点,创造良好的电网建设软环境,加快电网建设步伐,提高供电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
二、基本原则电网建设与改造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服从整体,当前服从长远”为方针,“安全优质,环境优良,资源节约,适度超前”为基本原则。
三、工作职责(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中涉及的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二)市经委负责研究制订电力工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三)市发改委根据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及程序,负责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报批;66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项目审核和核准;与电力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电网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点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并申报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四)市规划局负责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审批,办理一书两证,预留变电设施(含变电站、配电房)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对于须报批的变电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线路杆(塔)等基础项目,提供项目涉及的规划地块、道路或其他预留项目的相关规划认定参数;确保电力线路走廊保护区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报建符合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要求。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7﹞4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企业:为了做好2017年能源工作,进一步深化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我局研究制订了《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2017年2月10日附件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17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
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发展战略思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战略部署,以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化解和防范过剩产能,着力推进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着力补上能源发展短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能源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主要发展目标(一)能源消费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4亿吨标准煤左右。
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4.3%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6.8%左右,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
(二)能源供应全国能源生产总量36.7亿吨标准煤左右。
煤炭产量36.5亿吨左右,原油产量2.0亿吨左右,天然气产量1700亿立方米左右(含页岩气产量100亿立方米左右)。
(三)能源效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5.0%以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11.17•【文号】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落实电力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一)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常态化机制。
要健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建立并完善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各电力企业和电力项目参建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明确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法定责任。
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切实履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不断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指导地方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统筹部署全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督查,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据国家规定职责和法律法规授权,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地方政府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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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支持电力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全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为大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现就全区电力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工业发展产业目标,建设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配电网络。
力争到2025年,全区基本形成以220千伏电网为枢纽,110千伏电网为骨干,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网架结构。
届时全社会实现供电量45亿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量达到35亿千瓦时。
继续深入开展城网和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增强配网基础建设力度,开展低电压台区治理,完善电网整体供应能力。
二、注重规划引领坚持“规划引领、多规合一”原则,实现电网规划与全区城乡发展规划的有机衔接,规划建设的变电站址和线路走廊与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紧密衔接,在符合现有规划布局的条件下,明确相关规划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准确坐标,并细化落实到相关规划图中,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有效实施。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与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国网区供电公司等加强沟通协调,将电网发展专业规划和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按照电力规划优先、电力通道优先的原则,将变电站布点和电力线路通道等事宜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电网规划建设与土地总体规划常态对接机制,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变电站和开闭所站址、输电线路走廊及电缆通道等电网建设用地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科学规划。
国网区供电公司要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编制电网发展规划。
同时根据全区经济发展实际,及时调整修订电网建设中长期规划,按照分片区、有重点、差异化原则,滚动修编年度电网建设计划,实行动态修订、动态管理。
电网发展年度方案调整应征求区级相关部门意见,并及时报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目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国网区供电公司应及时提出准确可行的电网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需求意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结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点,确保电网建设需要。
对工业园区、新农村建设以及城镇房地产开发中涉及的电力设施和电力供应等问题,建设单位要提前报国网区供电公司,由国网区供电公司提前介入,做好项目供用电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
三、加快项目审批区级各有关部门、各园区、各镇街要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从规划设计、工程用地、项目审批、工程招标、征地补偿等各个方面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涉及到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需提供支持性文件的,要依法依规从快从简办理,及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变电站房屋建筑物产权证》等相关文件资料。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负责及时完成电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审查审批。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及时做好电力建设用地审核、申报和依法报批用地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及时完成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查、备案及建设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按“优质服务、协调审批”的原则,指导帮助未纳入豁免名录的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
区林业局负责简化线路施工中杆、塔、塔基面、临时放线廊道采伐林木的审批手续;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按规定及时申报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并对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及时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归林权者所有。
四、细化扶持政策(一)搞好征地服务。
将35千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建设项目和10千伏开闭所建设项目纳入全区重点工程调度和管理,由区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征地拆迁费用由区政府负责,国家法定征收的税费及办理土地证所需规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区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费用一律免收。
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并按照工程节点要求完成新建变电站“三通一平”工作。
对依法确定的变电站、开闭所建设用地,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完成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
工业园区开闭所建设费用按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等各项补偿手续,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强揽工程、无理阻工事件的发生,保证项目建设如期开工、顺利施工。
对无故拖延,影响电力设施建设进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电力线路工程(包括电杆、塔基)不予征地,只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电力建设项目工程补偿费用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被补偿单位及个人,严禁截留挪用,对涉及资金问题导致电网工程严重阻工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各镇街供电营业所建设用地,按照实际用途,由区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征地拆迁费用由区政府负责,国家法定征收的税费及办理土地证所需规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区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费用按下限收取。
输配电线路的杆(塔)基及线路廊道的青苗补偿工作由电力线路路径所经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处理,补偿标准按相应的电网建设补偿规定执行。
(二)减少收费项目。
电力线路穿(跨)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严禁违法收取跨越费、占用费、道路接口费等;构成损害的,建设单位按原标准修复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路面开挖、余土外运、路面修复由建设单位在区城管局指导下实施。
在施工过程中,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等部门及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积极支持、配合。
城镇电网建设项目,需占道、挖掘道路的,由区政府确定减免后,减免市政公用设施赔偿费;尽量减少占用绿化带,确需占用绿化带的,应事先征求区城管局的意见,办理占用许可手续,免收移植、砍伐绿化赔偿费,按规定缴纳恢复保证金,项目竣工恢复后退还。
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线路跨越民房和建筑物时,满足电力安全间距的,不影响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生活的,可以不予拆除和补偿;无法满足安全间距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和补偿。
涉及城镇基础设施的电网建设项目,需要挖掘道路或占用绿化带施工的,国网区供电公司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城管局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好相关行政审批及许可手续。
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区交通局指导施工单位按道路建设标准进行恢复,已按标准恢复的不得向施工单位收费。
电网建设项目立项后,在建设过程中变电站站址、线路廊道若发生调整,须报区电力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依法向相关单位报批或报备。
在市政、道路、工业园区、城镇建设中,涉及电力设施拆迁的,应符合电力行业的规程规范,维护电网结构的完整。
(三)加大保护力度。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电网安全。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保护已纳入城乡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动已规划审批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
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公布后,严禁在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对已修建的违章建筑,由相关部门和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依法拆除。
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在市政施工、工程拆迁、道路建设前期应及时协调、统筹安排,适当考虑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相应的电力通道,做好现有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对在已建输配电设施周边修建房屋等施工项目应现场勘察,存在危及电力设施的施工项目,不得擅自颁发施工许可证。
加强城市电力管廊建设及隐患整治,严禁破坏毁损电力管廊管沟。
合理选择电力线路通道内的树种,支持输配电走廊保护区内超高树竹的砍伐、修剪,城区林木由区城管局按相关规定负责砍伐、修剪。
新建电力设施涉及通道的林木砍伐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已建成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对输配电线路走廊及变压器台区涉及的超高树竹障碍进行清理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涉及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国网区供电公司配合实施,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四)加强安全监管。
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全区供用电安全监管;区公安局要切实加强国网区供电公司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指导。
国网区供电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切实加强公用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支持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力客户安全用电、规范用电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电力技术规程的用户,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对供电质量产生严重影响、设备状况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的用户,依法停止电力供应,并责令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通信线缆、横幅、标语、广告等物搭挂、敷设在供电线路、电杆、铁塔、台区等电力设施上。
(五)维护供用电秩序。
加强电力稀缺期和用电高峰期电力供应与电力使用计划管理,确保高危(重要)客户及居民用电客户的基本用电需求,严格按照批复的限电方案开展用电需求管理工作。
加大窃电行为查处力度,开展特殊用电整治,打击各种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违法用电行为。
国网区供电公司要加强行风建设,优化服务,及时发布停电信息,方便电力用户做好生产、生活安排。
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镇街定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问题;区信访办、区公安局等部门要配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电力执法工作,区公安局对阻碍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正当执法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扰乱电力生产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打击。
五、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国网区供电公司要全面梳理、认真摸排农村低电压情况,逐村逐户摸清底数,编制改造规划方案。
结合新一轮农网改造工程,加大建设力度,做好配电网规划的滚动修编和实施工作,申报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时,将保证供电质量能力作为校核条件,既兼顾当前,又着眼发展,统筹主网、配网、农村电网协调发展。
建立持续投入机制,整体推进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实现电网结构明显改善、供电质量明显提升、农村用电充分保障。
在实施农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严格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农网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督导考核,强化工程质量及进度管控,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国网区供电公司要加强低电压投诉和报修管理,开通低电压用户治理直通车,迅速快捷地为用户解决低电压问题,减少低电压投诉事件的发生,确保低电压投诉事件逐年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