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四种形态转化运用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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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四种形态转化运用的探索与实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问责的党纪执行情况的概括和理论归纳,是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清醒认识,使纪律的执行得到了新的提升,为执纪的常态化作了新的铺陈。如何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辩证关系,特别是在工作实践中准确做好“四种形态”的转化运用,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今年以来,宿迁市纪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从严把握“四种形态”转化适用标准,规范形态转化程序,明确形态转化工作责任,积极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
一、划定转化运用“三线”,明确形态转化标尺。出台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化运用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三类转化运用情形,规范形态转化工作标准。
一是划定底线,明确适用情形。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分类施策等基本原则,明确对具备“不配合组织审查,认错悔过态度较差”等6种从重、加重情形,以及具备“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认错悔过态度较好”等6种从轻、减轻情形,在适用“四种形态”处理时,可在相邻形态之间逐级转化。
二是划定黄线,明确慎用情形。明确对具备“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8种情形应予慎用转化。对既具有可以从轻、减轻情形,又具有应当从重、加重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情节优先的原则,从讲政治顾大局角度出发,坚持依纪依规,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同时结合被审查对象所在地区、单位、部门整体政治生态情况,被审查对象一贯表现,综合考虑提出审核意见。
三是划定红线,明确禁用情形。对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行为,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的,不得适用形态转化。明确提出一般情况下,“四种形态”转化运用应在相邻形态之间逐级转化,不得跨形态“跳跃式”转化;不得对违纪党员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二、抓好转化运用“三审”,规范形态转化程序。坚持全面审查,严格审核把关,切实做到定性准确、量纪恰当,实现精准执纪。
一是初核预审,规范立案程序。案件承办部门对初核后建议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案件,经与案管、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会商后形成书面结论。对建议转立案审查即转为第二种形态处理的案件,需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并报纪委常委会研究后报同级党委负责人批准。全市实施从第一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案件56件。
二是专题会审,规范转化程序。对已立案审查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适用形态转化的建议;或案件承办部门虽未提出转化建议,但经审理认为应当适用形态转化的,先由室务会集体审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再提交专题会议研究并形成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最后提请纪委常委会议审议,按程序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全市实施从第二种形态向第一种形态转化1件,第三种形态向第二种形态转化9件。
三是“涉刑”助审,规范衔接程序。案件承办部门建议从“第四种形态”向“第三种形态”转化的案件,需先向案管部门报备,并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在审查报告中提出形态转化建议;或案件承办部门虽未提出转化建议,但经审理认为可以适用形态转化的,经室务会审议后向案管部门报备,并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提交专题会议研究后形成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书面征求上一级纪委审理部门意见后,按程序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如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一般不得适用“形态”转化。
三、严把转化运用“三关”,压实形态转化责任。健全制度保障体系,规范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权力运行机制,有效压缩“自由裁量权”,推动形态转化运用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严把记实关,做到全程留痕。实行全流程痕迹化管理,建立自办案件立案前会商制度、执纪审查专题会议制度、双重备案等制度,将“四种形态”运用贯穿到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各个环节。对适用形态转化的案件,承办部门所有人员、审理部门所有人员均需在室务会通案记录上签字,将本人对形态转化运用的意见及原因,以书面的形式如实记录在案,共同对案件质效负责。
二是严把监督关,加强上下联动。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适用“四种形态”转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纪委请示,待案件处结后将案件审理报告、处分决定报上级纪委备案(不含从第一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的案件)。建立备案情况定期审核机制,市纪委审理室对全市纪检机关适用形态转化的案件进行复核,防止滥用形态转化。
三是严把问责关,强化责任追究。对下级纪委违反适用形态转化规定的,上级纪委有权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对违反适用形态转化规定,被上级纪委提出并改变原处理结论,或者因形态转化运用不当导致受处分
人向上级纪委申诉,经复议复查后改变处理结论的,由案件审理室通报至干部监督室,视情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全市先后召开专题业务研讨会2期,抽查形态转化案件20余件,提出完善意见4条,有力保障了“四种形态”转化运用工作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