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纪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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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何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三一文库()/论文其他/综合论文〔如何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如何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王岐书记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是契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了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全面推动从严治党呢?笔者认为:必须在“早”“小”上下功夫。

运用“四种形态”,要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照纪律尺子,抓早抓小、抓细抓实。

对于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综合运用谈话谈心、开展批评、诫勉谈话、通报曝光等手段快治、严刹,决不能容其滋生蔓延,因小失大,最后不可收拾。

要及时处置问题线索,该立案的立案,该初核的初核,该谈话函询的谈话函询,决不能不教而诛、养痈遗患,放任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必须在“严”上下功夫。

要按照纪在法前、依规治党的要求,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起来”。

新修定的《廉洁自律准则》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言,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

《党纪处分条例》剔除了此前与法律重复的内容,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纪律”,开列了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碰触的底线。

贯彻准则和条例,需要各级纪委进一步树牢“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前”的理念,严肃执纪问责,既要查处实体违纪,也要相处程序违纪。

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切实把“从严执纪”贯彻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必须在落实“两个责任”上下功夫。

要督促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坚守责任担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确保主体责任有人抓、有制度、有抓手、有成效、有追责。

要加大教育感化,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要编牢规章制度笼子,预防和避免党员干部犯错误;要多问多听多看,听到反映就及时打电话问一问,或者当面谈一谈,随时提醒告诫;要率先垂范,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好民主生活会,干部出现问题不适合担任现职时,要主动给予调岗甚至“摘帽”。

抓监督责任这个“刀把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扬善惩“恶”。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各级纪检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 情况的统计监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各级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信息通联,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果作为干部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作为年底述责述廉和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二)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方面存在问题的;(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方面存在问题的;(四)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方面存在问题的;(六)在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方面存在问题的;(七)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八)在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如何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何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管理方略MODERNENTERPRISE CULTURE1212019.5MEC 一、“四种形态”的来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对“四种形态”进行了明确阐述,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及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是我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其成果的精准运用是关键,是纪律尺子的四道“刻度”,为各级党组织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四种形态”的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落实,不是纪委的“专利”,是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要求,党委抓党建、抓党风、抓党纪既是职责又是使命。

“四种形态”的处理方式都是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并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实施。

各级纪委是我党党内监督的专职机构,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更是责无旁贷。

“四种形态”既是主体责任清单,又是监督责任清单,既需要党委的主动担当,又要纪委的积极作为。

各级党组织在运用“四种形态”的过程中,遵守“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精准把握不同形态对应的不同处理措施,严格执纪问责,用纪律这把尺子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一)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1、主要处置方式是:一是提醒谈话;二是警示谈话;三是批评教育;四是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五是责成退出违纪所得;六是限期整改;七是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八是责令公开道歉(检讨);九是通报批评;十是诫勉谈话;十一是其它批评教育类措施。

2、适用范围:一是党员干部工作岗位调整时、个人事项改变期等情形的出现,存在廉政风险隐患的;二是党员干部存在思想不稳定、作风不严谨、工作不扎实、生活浮华等问题;三是对党员干部虽有不良反映但反映的内容不具可查性;四是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到位,辖区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五是维护执行党章党规党纪、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查纠“四风”问题不力,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六是不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存在较轻的违规违纪问题,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七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执行任务不力,存在慢作为、不作为、不担当、乱作为等问题,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七是存在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文明准则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轻的,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以及适应第一种形态的其他情形。

四种形态的理解及运用

四种形态的理解及运用

四种形态的理解及运用篇一: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经验的深刻总结。

纪委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条主线,依据党章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神圣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首先,要转变执纪观念。

执纪观念转变的前提是执纪必须依纪、依规、依法,不能想当然、不能惯性思维,在法律和纪律的范围内来执纪监督问责。

转变观念,要继续深化“三转”工作,规范权力运行,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严格遵守组织原则、纪律要求、办案程序等制度规定,客观公正地处理违纪违规问题。

特别是要围绕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的新要求,改变思维定势和工作定势,转变执纪理念,转变执纪方式,注重把工作目标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把工作手段从“抓大放小”到“抓早抓小”转变,把处理方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把工作重点从“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把工作着力点放到协助党委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上来。

其次,“四种形态”必须铭记于心。

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的讲话,是我们今后开展工作的重要遵循,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的要求。

把“四种形态”铭记于心,工作就有了指引和方向,在纪律审查的过程中才能把握得住分寸,把握应用“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要坚持挺纪在前,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处理越重的强烈信号,坚持问题导向,对于那些无视纪律要求,继续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一律动辄则咎、严查重处、通报曝光。

紧盯重点问题,对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发放津补贴和违规收受节礼等问题坚决查处,特别是对各类披着“隐形衣”反弹回潮的“四风”新动向加以重点解决;紧盯重点人群,严查不收敛、不收手行为,对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的顶风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通报;紧盯重要节点,节假日怎么过是对党员干部作风的重要检验。

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北华大学纪委书记徐国成2016年11月29日16:4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5年9月24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委履职理念的新提升,是实现“三转”方式的新路径,也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的统一。

严管就是厚爱。

《韩非子·六反》里有一句话:“故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说的是严管与厚爱的辩证统一。

“严师出高徒,棍棒出孝子”,说的“严即爱,松即害”的道理。

党员领导干部要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就要从严管理、抓早抓小,把纪律与规矩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立起来、挺起来、严起来,才能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通过减少“破纪”人数,达到减少“破法”人数的目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预防与惩治的统一。

《战国策·世贤篇》中有一个故事:魏文王问名医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到底哪一个医术最高呢?扁鹊回答说,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本人最差。

魏文王又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回答说,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未发之前,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已经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我二哥治病于初起之时,一般人都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声传的并不远;而我治病,是治于病情严重之时,所以大家以为我的医术高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像扁鹊兄弟三人治病一样,既要预防又要惩治,要像他大哥那样,治病于未发之前,“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调“治未病”理念,防患于未然。

如何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何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何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如何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是契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了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全面推动从严治党呢?笔者认为:必须在“早”“小”上下功夫。

运用“四种形态”,要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照纪律尺子,抓早抓小、抓细抓实。

对于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综合运用谈话谈心、开展批评、诫勉谈话、通报曝光等手段快治、严刹,决不能容其滋生蔓延,因小失大,最后不可收拾。

要及时处置问题线索,该立案的立案,该初核的初核,该谈话函询的谈话函询,决不能不教而诛、养痈遗患,放任干部在错误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必须在“严”上下功夫。

要按照纪在法前、依规治党的要求,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起来”。

新修定的《廉洁自律准则》向全体党员发出了道德宣言,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

《党纪处分条例》剔除了此前与法律重复的内容,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纪律”,开列了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碰触的底线。

贯彻准则和条例,需要各级纪委进一步树牢“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前”的理念,严肃执纪问责,既要查处实体违纪,也要相处程序违纪。

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切实把“从严执纪”贯彻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必须在落实“两个责任”上下功夫。

要督促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坚守责任担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确保主体责任有人抓、有制度、有抓手、有成效、有追责。

要加大教育感化,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要编牢规章制度笼子,预防和避免党员干部犯错误;要多问多听多看,听到反映就及时打电话问一问,或者当面谈一谈,随时提醒告诫;要率先垂范,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好民主生活会,干部出现问题不适合担任现职时,要主动给予调岗甚至“摘帽”。

抓监督责任这个“刀把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扬善惩“恶”。

既要用党的政策、纪律和制度,约束人“恶”的一面,坚持教育和挽救干部;又要有坚强的党性原则和爱憎分明的政治立场,对于违反原则、践踏法律、顶风违纪的行为,要毫不手软、绝不姑息,通过严肃查处,打出声威和震慑力,使心存侥幸者不敢越雷池半步。

四种形态的正确运用

四种形态的正确运用

四种形态的正确运用“四种形态”的新概括,体现出对纪律检查工作规律的把握更进一步,将引导“三转”向纵深推进。

纪委要围绕“四种形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执纪审理、纪律处分等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

这是对纪委职责定位的再聚焦再深化,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指导。

这是小编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四种形态的正确运用,欢迎浏览。

四种形态的正确运用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部署,是管党治党的重大创新,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遵循。

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四种意识,自觉把“四种形态”贯彻到监督执纪问责各项工作中,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

坚持纪在法前,营造“不敢腐”的氛围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法律红线之前架起纪律底线,才能防止党员干部从“破纪”走向“破法”、由“好同志”变成“阶下囚”。

抓教育。

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积极运用现代媒体,通过党员干部喜闻乐见的形式,把党的纪律要求宣传下去,使每位党员干部做到熟记法规、知晓纪律,让“不敢腐”的思想深入人心。

抓约谈。

健全谈心谈话制度,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根据不同情况,针对不同问题和苗头,对各级党员干部通过逐级约谈、定向约谈、个别约谈和跟踪约谈等方式开展约谈,既传达上级精神、传导履职压力,又及时咬耳朵、扯袖子,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抓检查。

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正风肃纪,建立单位内部自查、纪检协作区交叉检查和抽查“三级督查”机制,盯重要节点、抓具体问题,不定期深入基层部门和服务窗口开展明察暗访,做到动辄则咎,形成警醒震慑。

坚持纪在法前,在抓早抓小上下功夫建立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纪律审查工作机制,从“查违法”转向“盯违纪”,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开展执纪工作,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真正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验做法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验做法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验做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法之一,包括警示教育、批评教育、帮助教育和惩戒教育。

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以达到纪律教育和监督执纪的目的。

首先,警示教育是通过典型案例、警示记录等向党员干部普及纪律法规,以警醒广大党员干部提高政治觉悟和纪律意识。

在运用警示教育时,可以通过组织警示教育专题讲座、阅读警示教材、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使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违纪违法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增强党纪国法意识,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其次,批评教育是通过批评、批评谈话等方式对违纪干部进行教育和警示。

在运用批评教育时,要注重方法和方式上的灵活性,根据个案的严重程度和性质,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与方式进行批评,使违纪干部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帮助其认识到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同时,要注重批评的科学性,通过准确的问题分析和真实的材料,使批评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接下来,帮助教育是通过对违纪干部进行帮助和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运用帮助教育时,要注重帮助的及时性和个性化,根据违纪干部的具体情况制定帮助措施,例如进行心理辅导、职业指导等。

同时,要注重帮助的持续性,通过培训、交流、经验分享等方式,帮助违纪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帮助其重新走上正轨。

最后,惩戒教育是通过给违纪人员以相应的处分和惩戒,让其深刻认识到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在运用惩戒教育时,要注重公正、公开、严谨的原则,根据纪律条例对违纪人员进行相应的处分,并及时向组织和社会公开。

同时,要注重惩戒的针对性和震慑力,通过惩戒来严肃纪律,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除了以上四种形态,还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运用监督执纪方法,例如加大警示教育的力度,强化批评教育的实效,深化帮助教育的内涵,加强惩戒教育的力度,形成一种有针对性、有效性强的监督执纪方式。

心得体会:准确理解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好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

心得体会:准确理解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好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

心得体会准确理解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好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四种形态”是纪律审查方式的重大转型,其本质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重点是违纪必究、治病救人,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扎紧党规党纪的篱笆。

实践好“四种形态”,必须牢牢抓住纪律审查这个牛鼻子,实现“六个转变”:即由以查办“大案要案”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的转变,由管住“关键少数”向管住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转变,由“盯违法”为主向盯违纪为主转变,由注重“纪律处分”向综合运用函询提醒、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转变,由注重审查“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向全面审查有违纪苗头、轻微违纪、严重违纪、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转变,由“法言法语”向纪言纪语转变。

一、明确执纪重点,提升纪律审查工作实效在审查对象上,要始终抓住“关键少数”,紧紧盯住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处级干部,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

派驻机构改革后,职能更加聚焦,任务更加明确,不再是面面俱到,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

驻在部门的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由驻在部门相关机构承担;驻在部门科级及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主要由机关纪委负责。

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派驻机构从大量日常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于监督执纪问责,同时也是要督促驻在部门强化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的力量,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在审查内容上,要紧盯“六项纪律”。

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的行为。

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是党的所有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

政治腐败的危害比经济腐败的危害更大。

要把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查处的重中之重。

要通过加强对党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为每名党员的自觉意识和行动。

要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群众纪律的行为,尤其要把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作为今年纪律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者:任学飞来源:《现代企业》2017年第04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中纪委书记王岐山2015年9月下旬在福建调研时提出来的,它既接续了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抓早抓小”的方法论,又紧跟正风反腐当前形势,在执纪“攻略”上做出的战术规划。

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思想认识、行动举措上准确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深刻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任务的科学判断,指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路径,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的方向,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等重要论断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回归党章“原教旨”的具体体现,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遵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只有用党的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让党内生活严肃起来,真正管住绝大数,才能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是从严治党的创新之举,是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细化。

既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理论创新,又是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党员干部,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

纪检监察机关要实现由“盯违法”向“盯违纪”、“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真正体现和落实全面治党的要求。

有效提升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做到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

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

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

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
文章来源w w w.5 Y k 公文如何运用好“四种形态”
9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同志在我省调研期间,强
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王岐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对我们深刻理解全面从严治党,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纪检监察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环环相扣、科学有效。

每种形态背后都有理论、制度和纪律的支撑,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衡量划分的。

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严明党的纪律。

一是提升思想认识。

要把职责回归到党章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体现纪律检查的特质。

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

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廉政教育,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二是转变执纪方式。

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

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
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作者:金媚来源:《求知》 2018年第12期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

要积极实践“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全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一、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主要做法1.认真学思践悟,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

一是深入宣讲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通过组织宣讲、集中学习等方式,及时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传递给各基层纪检部门和党员干部,切实做到“传上情、解疑惑,聚共识、促工作”。

二是强化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强化责任担当,把主体责任紧紧抓在手上、记在心里、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当好管党治党“领头羊”。

2.立足抓早抓小,把功夫用在平时。

一是立足“早教育”,持续提升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将教育体现在平时,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结合工作实际,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有特色的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强化党员干部的党规党纪意识。

二是立足“早发现”,真正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用党的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督促各单位认真查找廉政风险点,用“制度+科技”的手段,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巡察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转变监督执纪理念,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一是把工作重点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注重“管住大多数”转变,把工作着力点放到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上来,围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六大纪律加强和改进纪律审查工作。

二是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特别是突出“关键少数”,突出政治性,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坚持快查快结,及时将违纪案件通报驻在部门。

三是改变过去依靠信访举报作为问题线索主渠道,而是善于发掘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中的发现、巡察巡视中的发现等多条枢纽,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属实、责任人清楚的问题线索,及早及时启动非纪律处分方式的责任追究。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是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重要保证。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约谈函询、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第一种形态是约谈函询。

约谈函询是指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口头或书面询问、约谈,了解情况,敦促其认识错误,争取其悔过自新。

约谈函询是党内监督的常规形式,是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帮助和改正错误的一种方式。

在实施约谈函询时,应当注重方式方法,注意言辞态度,坚持原则、公正公平,做到严格要求、关心帮助相结合。

第二种形态是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口头或书面诫勉,要求其认真检讨错误,严肃党纪,以后不再犯。

诫勉谈话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教育、警示和惩戒的一种方式,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实施诫勉谈话时,应当坚持原则,突出问题的严重性,坚决纠正错误,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

第三种形态是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通报批评,揭露其错误行为,教育党员干部,警示全党。

通报批评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惩戒和警示的一种方式,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实施通报批评时,应当坚持原则,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揭露问题的本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第四种形态是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组织调查,依据党纪国法进行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辞职、免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组织处理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严肃处理的一种方式,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实施组织处理时,应当坚持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党的纪律和尊严,维护党员干部的形象和权益。

总之,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教育、警示和惩戒的重要方式。

我们要深刻认识监督执纪的重要性,严格执行监督执纪的各项规定,加强党内监督,不断提高党内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运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运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运用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也变得愈发重要。

作为维护高校纪律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履行监督执纪职责,不断提升纪律监督的针对性和效果。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运用进行探讨。

一、教育为主教育为主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纪行为时,首先采取教育、帮助、引导的方式,通过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违规人员认识错误,主动改正错误并自觉遵纪守法。

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中,教育为主的原则尤为重要。

一方面,高校学生大多处于成长阶段,对于一些纪律方面的问题可能并不是非常清晰,无意中就会犯错。

此时,采取教育为主的方式,能够有效预防和化解一些纪律问题。

对于一些轻微违纪行为,也可以通过教育和引导的方式及时有效处理,避免事情扩大化,保护当事人在学术上、职业上的正当权益。

在实践中,高校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和形式实施教育为主的原则。

可以开展纪律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师生的纪律教育,提高纪律意识;可以根据违纪情况,及时进行个别谈话,针对性地进行规劝教育;还可以通过定期举办纪律例会、辅导员工作会议等形式,对纪律进行宣传、分析和指导,拓展教育为主的领域。

二、批评教育在实践中,高校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对一些违纪事件进行针对性处理。

如开展集中谈话、组织集中学习、进行训诫等形式,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和警告教育;可以通过通报批评等方式,公开对违纪事件进行处理,对当事人进行警示;还可以通过定期组织专题讲座、座谈会等形式,邀请专业人士对一些常见违纪问题进行解读和批评,加强对违纪行为的警示教育。

三、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于一些经济违纪行为较为严重的人员,可以根据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以达到警醒、震慑和惩戒的目的。

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经济处罚的原则同样非常重要。

“四种形态”的理解、运用和总结

“四种形态”的理解、运用和总结

“四种形态”的理解、运用和总结关于“四种形态”如何理解,小编这就告诉您,一起来看看吧!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pincai网。

篇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有什么样的含义?是不是提出“四种形态”后,纪委就不怎么查大案了?如何在实践中落实“四种形态”?……11月11日,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反腐三人谈》栏目,和主持人杨禹一起,就如何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了深入探讨。

理解“四种形态”,要结合历史的回放和思考,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从标本兼治的角度领悟嘉宾认为,“四种形态”,与深化“三转”、聚焦主业、党纪严于国法等要求是一脉相承的,都是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提出的。

学习领会“四种形态”,必须坚持学思践悟、融会贯通,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首先,要有历史的回放和思考。

回顾历史,可以清晰地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必须始终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

其次,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

而要真正管全党、治全党,必须把“从严”的要求落在实处。

第三,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进行领悟。

破“法”无不是从破“纪”开始,先存在违纪苗头,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大肆违法犯罪。

“四种形态”,就是通过层层设置防线,一级一级进行阻挡,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

嘉宾表示,提出“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回归,回归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回归纪委的本职,回归我们党一贯的基本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菩萨心肠,是“治未病”的战略举措嘉宾认为,惩处腐败,对腐败干部来讲是一大损失,对我们党来说是更大的损失。

在这个背景下,一方面要雷霆万钧,但更多时候需要菩萨心肠。

“四种形态”更多的就是一种菩萨心肠的心态,是“治未病”的战略举措。

据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经中央纪委审查并报中央批准,因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中管干部共79人。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总结范文汇报调研报告范文]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总结范文汇报调研报告范文]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总结范文汇报调研报告范文]某年以来,某市纪委围绕学习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在实践“四种形态”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对此作了调研与思考。

一、运用“四种形态”的基本情况。

(一)强化学习培训提高认识。

结合“某”专题教育和“某”活动,把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重点,不断增强党员干部遵守党纪党规意识,切实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乡镇和市直部门通过各种培训形式,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传递给每位党员、干部,使之对“四种形态”有更深的理解和掌握。

市纪委通过召开常委会、专题学习会等形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四种形态”重要论述精神,清晰“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道防线,明确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要求并真正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立足学思践悟,促进各项工作。

(二)推动主体责任落地生根。

重点从三个方面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一是重部署明确内容。

每年都专门召开会议部署“两个责任”落实工作,还以市委文件形式下发落实“主体责任”监督办法和检查考核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事项。

二是重实效严格追责。

严格按照《主体责任问责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办法》,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极大提高了各级党委和纪委以及广大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使乡镇、部门主体责任真正落地生根。

某年以来,先后对某起案件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某名干部进行追责,其中正科级干部某人,副科级干部某人。

三是重督查传导压力。

市委、市纪委主要领导、市纪委分管领导分三个层面带领相关人员,深入全市各个乡镇开展督导检查活动,并下发情况通报。

(三)多措并举从严监督执纪。

主要从健全机制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监督执纪工作,使“四种形态”运用效果得到很好发挥。

一是创新办案机制。

在完善“领导分片包案制、全员办案制、首办责任制、阳光办案制”、“责任分解制”、“安全办案制”和“四访三阶段”等办案机制的基础上,针对今年案件任务重的特点,又实行了“案件日调度制”、“案件每周通报制”和“信访跟踪提醒制”等机制,为完成全年任务提供保障。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全面履行监督责任纪检监察学组研讨会发言材料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全面履行监督责任纪检监察学组研讨会发言材料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全面履行监督责任纪委(监察审计部)根据会议要求,结合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下面与各位领导交流一下纪委在坚持“学思践悟”,积极探索实践“四种形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方面的做法和体会。

一、转变执纪理念,提高把握运用的自觉性、主动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续释放出规矩和纪律就是“硬杠杠”、就是带电的“高压线”,踩线必触电、违纪必受罚的强烈信号,既是工作要求,也是工作目标。

在年初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纪委明确提出转变理念、主动作为的要求,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等方面,均要求坚持挺纪在前,把“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

今年5月份举办的纪检干部培训班上,进一步提出将“严、细、深、实”作为工作基础和方法,要求纪检干部认真学习思考,做好宣传督导,瞪大眼睛,竖起耳朵,主动了解情况、掌握动向,将监督的触角向基层延伸,确保“四种形态”压力传导经常性、常态化。

同时,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专题党课、干部培训、知识测试等多种方式,在党员干部中深入传达学习和宣传贯彻“四种形态”的内涵及精神实质,提高了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干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突出抓早抓小,坚持在日常监督管理中严明纪律实践“四种形态”关键是把纪律挺在日常、严在经常,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今年初,纪委精心筛选内部4起典型违纪违法案例,组织编写并拍摄制作专题警示教育片《镜鉴》,以身边反面典型为鉴,受教育党员干部5000余人。

中秋、国庆前夕,专门召开警示教育视频会议,通报内部查处的12起典型违规违纪案例。

利用“纪检监察监督信息互动平台”,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受理,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只要反映问题具体又够不上违纪的,均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函询,直至问题问清楚、谈清楚、查清楚。

针对少数单位或个人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敏感性问题,综合运用约谈函询、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及时扯袖子、提个醒。

运用“四种形态”开创纪律审查新思路

运用“四种形态”开创纪律审查新思路

8下 2016年 第24期(总第542期)CHINESE & FOREIGN ENTREPRENEURS247Social Perspective 【社会视点】2015年9月,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首次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推进从严治党。

2016年,中央纪委六次会议要求各级党委认真践行“四种形态”,开创纪律审查的新思路。

在当前“三转”日益深化的前提下,各级纪检机关正处在工作方式、监督方式、执纪理念转变的关键点,正确运用和把握“四种形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及关键要素1.“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正确认识和把握“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不仅是纪律审查工作开展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责任递减”难题破除的关键。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责任主体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

“四种形态”指的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积极开展,让脸红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应该是少数;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严重立案侦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2016年,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四种形态”的表述又出了变化,让咬耳朵、红红脸、扯袖子、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是少数,严重违纪、立案审查是极极少数。

2.“四种形态”的关键要素在纪律审查过程中正确运用“四种形态”,至少涉及四个核心要素。

第一,手段。

手段就是指纪委监督执纪的手段,这也是四种形态本身,不同的手段有不同的特点。

第二,主体。

主体就是说在监督执纪的过程中,四种形态都会涉及多个主体,针对每个主体应该具有的责任必须认真分析,才能确保纪律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手段的运用还应根据党员的行为进行分析,根据党员行为的好坏、程度选择执纪手段,在逻辑层面上,正是不适当行为的情节和性质,才决定着不同监督执纪手段的运用和选择。

第四,最后一个关键因素是程序。

在纪律审查过程中,程序非常重要,只有审查的程序相对严格,才能保证审查、监督执纪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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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纪律审查
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纪律审查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可以说,围绕“四种形态”监督执纪,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工作“三转”的又一次深化,为监督执纪工作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指明了方向。

如何在纪律审查过程中贯彻落实执纪监督要运用“四种形态”
的新要求,如何落实执行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每一名纪检监察工作者都应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上进一步转变,努力适应纪律审查新要求。

重视纪律审查前的初查工作
新形势、新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对线索的收集、梳理、分析、排查、初核更加全方位、精细化、专业化。

纪律审查各环节工作都必须转变。

案件线索运用的做法需要转变。

“四种形态”的运用,体现纪律审查要更多立足抓早抓小,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处置各类问题线索,缩短初核的时间、时限。

同时,加强线索运用的意识还要继续保持,因为这既是纪律审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也有利于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反腐败工作。

初查的范围、重点需要调整。

以往线索初查的重点是涉及受贿、贪污等与职务有关的重大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违法线索。

随着“四种形态”的提出,以及围绕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就要求我们将违反六大纪律的线索问题处于同等重要位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要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线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初查预案制作中的初查方向、涉案性质等内容都需要调整。

初查的方式、手段需要调整。

对于可能涉嫌违法的线索,主要还是移送给检察、公安等侦查机关去实施初查。

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进行一些材料、资料、证据的书面审查,而不再单独或以纪律为主地进行一些带有秘密调查性质的初查。

这就意味着,新时期的初查工作,一般性调查谈话、取证将会大量使用,即使对于一些相对问题较复杂的当事人也会采取“走读式”的谈话。

善于运用谈话函询取得突破
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和适应“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下,纪律审查工作的调查谈话,也面临着重大的调整。

对违纪当事人的询问谈话特别是重要口供突破方向上,受贿、贪污问题不应再作为纪律审查主攻目标,最多只是基础,要全面搜集各种违纪的事实。

特别是在已拿下重大违纪事实后,不能在数额大小上恋战,更要腾出精力来重点攻取违犯其他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

要善于运用函询这一手段。

函询既是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也是线索调查的重要手段。

函询是具有鲜明纪律审查特色的调查手段,妥善运用可以及时处置、了结一些信访件,但对于被函询人来说,函询就像双刃剑。

这是因为,一方面使用函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函询对象不如实作出说明,将触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构成新的违纪错误,同样受到纪律处分。

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选择函询方式时,首先要立足于掌握一定的证据基础之上。

要更加依规依纪重视程序。

重程序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这就要求纪律审查人员既要重视成文的规定,也要重视不成文的规矩。

这就要求在纪律审查程序环节上需要正确把握,更需要取得分管领导和上级纪委的支持和支撑,比如在调查处理问题线索过程中要特别强调请示报告,这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程序,更是纪律审查人员的政治规矩。

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办案人员要在线索上报、初查立案等环节上必须严格执行及时向上级纪委和主管、分管领导报告、请示制度。

做好纪律审查后半篇文章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律审查工作更加注重政治、法纪、社会等综合效果,更要经得起历史、条规、舆论的检验,要认真做好每一次审查的后半篇文章。

把“一案双查”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开展纪律审查,不但要审查本案、原案,还要注意其背后是否有失职渎职或其他需要承担领导责任、“一岗双责”的人,要树立追责审查的意识。

纪律审查的文书、文稿上有所变化。

一方面,调查报告、立案报告等,特别是涉刑案件的文书,叙述违犯纪律事实部分要放在违法事实部分前面,更要有一定量的篇幅,以区别于司法机关的侦查终结和起诉书。

另一方面,对外宣传、发布的文稿上,除了对构成违纪、给予纪律处分的事实作叙述外,其他一些违反有关纪律、规矩规定的行为,如进行串供、对抗组织调查等行为虽不一定给予党纪处分,但也可以作出叙述。

在纪律审查的成果运用上也有所变化。

对于典型案件的剖析,不但要从传统的思想上、制度上进行剖析,更要从“两个责任”、“一岗双责”的落实和不守规矩等方面去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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