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消费者权益》说课稿分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维护消费者权益》说课稿分钟
————————————————————————————————作者:————————————————————————————————日期:
八年级思想品德第八课第二框
说课材料
《维护消费者权益》
刘春霞
昌黎三中
《维护消费者权益》说课稿
昌黎三中刘春霞
各位老师:大家好!今天,我说课的题目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将从八部分来进行我的说课。
一、说教材
(一)教材分析
《维护消费者权益》一课依据的是新课标权利与义务中享受权利部分,从内容上讲,它是第一单元“权利义务伴我行”的拓展和延伸,同时又为下单元“我们崇尚公平和正义”做了铺垫,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本框与现实生活关系密切,对学生的成长和适应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使学生了解一些消费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掌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
2、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理解分析能力、归纳总结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结合个人生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
让学生学会理性消费,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三)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掌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
教学难点: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说学生
在现实生活中,学生缺乏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维权意识淡薄,在消费时更容易被侵权。因此,通过教学,帮助学生做一个聪明的消费者,教会学生掌握一些有效的维权方法。
三、说教学理念
在教学中,我遵循了新课程标准中“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原则,重视学生的体验与感悟,关注学生实际,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学习实践,在合作探究中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
四、说教学方法
采用创设情境,启发引导,组织学生自主思考、合作探究等方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
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采用案例分析法,组织学生辩论,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五、说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
六、说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引入新课
歌曲导入: 播放视频3.15打假歌曲——《瞎了眼》
设计意图:创设情境,直观形象的反映消费者所处的消费环境,使学生观看视频,引起情感共鸣,激发学习兴趣,让学生迅速进入课堂状态。
(二)智慧比拼,掌握消费知识
播放商品打折促销录音,展示虚假广告片,组织学生展开知识竞赛。
(1)你怎样看待打折促销?
(2)你会识别广告的真假吗?
(3)你能说出下列电话分别属于哪一类投诉电话吗?
12315(消费维权投诉热线) 12358(价格投诉热线)
12365(产品质量监督热线)
(4)你能说出我国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吗?
设计意图:通过知识竞赛,寓教于乐,同时使学生掌握一些消费知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落实教学目标。
(三):合作探究,加深理解
展示案例,提出问题:
(1)该商店侵害了李华的哪些合法权益?
(2)我们如何做一个聪明的消费者?
(3)李华可能会采取哪些方式维权?哪种方式是正确的?
要求:每个学生先自主探究,再小组合做学习,最后小组展示.
设计意图:引导学生从自己身边的实例入手,通过自主探究合作学习,掌握做一名聪明的消费者的方法,即:在消费前、消费中、消费后怎样做。第三问的设计是让学生明辨是非,学会依法维权。本环节解决教学重点。
(四):维权辩论。
通过案例,让学生辩论为1.2元钱打官司到底值不值。
设计意图:通过正反双方的辩论,让学生明白维权不分大小,要懂得姑息就是纵容的道
理,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是在承担社会责任。本环节解决教学中的难点。 (五)课堂小结。
设计意图:由学生归纳总结,便于学生对本节课知识整理归纳,进一步巩固提升。 (六)巩固练习
根据新课标精选练习,题目由简到难,有一定的层次性,突出教学重难点。 七、板书设计
维护消费者权益
1、掌握消费知识、法律知识
2、做聪明的消费者,提高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设计意图:板书设计力求简洁醒目,提纲挈领,突出本课教学目标和重难点,尤其是起到总结、巩固的效果,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
八、说教学反思
这节课始终贯彻以学生为主的原则,调用各种手段来活跃课堂气氛,力求让每一个学生都参与到活动中来;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使学生运用本节课所学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与经营者
请求消
不
不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不成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