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道路招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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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

(a)业主: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西五街5号京谊大厦D座

邮编:100027

2 1.1(1)监理工程师:

(d)

3 10.1 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格的10%;

提交履约保函的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 天内,签署施工协议书前;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地市级国有商业银行支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以上。

4 14.1 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时间:承包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后的28天内

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5 14.2 工程进度计划修订提交时间: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一个月修

订一次,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工程

师。

6 14.4 提交合同用款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28

天内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27

国道110线昌平(德胜口)至延庆(下营)

公路改建工程(二期)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第4篇合同专用条款

续上表7 21.1 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投标人自行确认

保险范围:本合同工程(工程一切险费率及第三方责任险费率由投标

人自行调查、择优选取)。

第三方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8 41.1 发出开工令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之日后28天内。

9 41.1 开工期:接到开工令之日算起3天内。

10 42.3 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自行确定。

11 43.1 工期:7个月

12 47.1 拖期损失偿金:人民币30000.00元/天

13 47.1 拖期损失偿金限额:合同价的10%

14 49.1 缺陷责任期:2年

15 50.2 保修期:5年

16 60.2 监理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时限21天

期中支付证书最低限额:人民币100万元

17 60.3 保留金百分比:月支额的10%

18 60.3 保留金限额:合同价的5%

19 60.5 开工预付款的比例:合同价的15%

20 60.7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

21 60.15 支付期限:监理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28天内;监理工程师签

发最后支付证书后42天内。

22 60.15 未付款额的利率:同期商业银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28

续上表23 67.3 仲裁机构: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24 68.2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地址、邮编:同本表第1、2项

25 70.1 本合同在合同期内不调价

29

国道110线昌平(德胜口)至延庆(下营)

公路改建工程(二期)项目

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本)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合同通用条款中有关部分的修改、补充。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编号条款的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差异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 a、本合同的业主: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d、本合同的监理工程师: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并通过招标方式签约的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

F、该条款中的“单项工程”改写为“分项工程”

合同文件

7.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

在本款后增加以下段: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的手册及竣工后的永久性图纸,应使业主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试安装该设备,在这种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施工图纸未提交并由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认为已按第48 条完成了工程。

一般义务

8.1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增加以下内容:

(6)本工程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全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交通部《公路工程工程质

量检验评定标准》(JTJF80/1---2004)的合格等级.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8.2 增加以下内容:

为落实8.2规定,承包人除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外,承包人在填挖方作业前应检查填挖方范围内地下设施拆迁落实情况,重点挖方、基桩造孔范围应做补

充勘察,并在分部工程开工报告中注明勘察结果。

承包人

8.4 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工程资金的管理参考资料

业主决定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给予配合。

11.1 删除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本条款内容,代之以:

承包人在编制投标书之前,应认真研究和分析随招标文件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这些资料不构成合同文件,但承包人应对该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

责。

12. 2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

12.2 本款项下第七行“……监理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改为:

(2) 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已经口头及书面通知承包人,或新闻媒体、水利部门已经提自然

条前预报有可能发生(如工地将面临恶劣气象、水文、环境等),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对上述的口头指示应履行2.5条的规定。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

15.1 在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本条款后增加以下内容:

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准备离开现场3天以上(含3天)时,应提前书面向监理工程师申请并应得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批准。申请及委派同等资质、经历的暂替人员的材料应得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批准。

17.1 施工定线与放线

在本款第8行前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在执行17.1(1)款时,应首先对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进行控制测量复核工作,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其结果应满足(JTJ 061-99)公路勘察规范的要求。如复测工作证明原基准数据不正确,监理工程师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纠正。

18.1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删除本款代之以: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地质情况与勘探资料变化较大,原则上应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勘探。如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工作,除非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一个支付细目或引入专项暂定金额或其他另有支付,否则,此项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1条发出指令。

19.1 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C.在合同通用条款中的本条款后增加以下内容:

(4)

本工程项目为三级公路,施工期间沿线不封闭,因此,承包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期间铁路运行的安全、施工车辆、人员的安全和社会车辆、人员的安全;承包人严格按照水利部、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紧急通知》(水明发〔2007〕10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四部二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 号)等文件内容进行组织施工。

19.1 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承包人在签订承包协议后2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5)管理办法、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和具体说明并上报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在10天内予以批复并据此监督承包人的施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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