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理解和运用
工作心得:关于“认罪认罚”情形认定的理解和适用
工作心得:关于“认罪认罚”情形认定的理解和适用伴随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推进,实践中对初始认定机关准确适用认罪认罚的要求愈来愈高,加之检察机关原先享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已由监察机关“继受”,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与否的认定工作转移至监察机关。
现阶段全国各地监察机关陆续开始办理职务犯罪,如何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关于认罪认罚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对该条款的适用需要考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主动认罪认罚”与所列举出的四种情形之间的关系;二是如何理解“积极退赃”和“减少损失”之间的关系。
一、如何理解"主动认罪认罚”与所列举出的四种情形之间的关系该问题的实质在于,主动认罪认罚是四种情形的概括和统称,四种情况是主动认罪认罚的具化说明,即只要符合四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主动认罪认罚,还是被调查人只有在具备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的基础上,并符合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才能被认定为认罪认罚。
我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理由在于:一方面,认罪认罚中所认的罪罚本质决定了后一种观点的合理性。
所谓认罪认罚,是指被调查人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向有权机关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并表示愿意背负相应惩罚的行为。
换言之,认罪认罚概念形成的基础在于,认罪和认罚必须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必须是向有权机关承认以及承认的是自己所犯的罪行。
回归第31条,就所列的情况之“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部分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海西州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枭S州入芪验罄睽癸孑认罪认罚从宽剽度篕珥情m觔谓舄报备I王伟建* *冯秋静《马明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检察机关许多新的职能, 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以前检察 机关的公诉职能主要体现在指控犯罪,履行国家对犯 罪者的追诉职能。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 公诉是一种主动与犯罪人在法治的范围内进行协商, 并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从犯罪人的角度而言,其 对自己的审判的程序、量刑等有更多的主动性,从而 使得公诉由被动、对抗的方式变为主动、合作的方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是与世界刑罚理念的发展 密不可分的,现代刑罚理念由以前的有罪必罚的报应 主义转向预防主义的理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 也与世界各国普遍发展的人权保护理念相一致。
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拓展了检察院的监督权的广度和深度, 进一步强化了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和素质。
2020年1-6 月,海西州院对全州各基层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 情况进行调研,重点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难点 和不足进行整理汇总,撰写此调研报告。
—、基本情况(一)一审公诉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情况2020年1季度,全州检察机关一审公诉案件,适 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74.9%。
2季度,适用率 85.1%,总体适用率80.8%。
海西州2020年半年各院 适用情况统计如下图所示(二) 其它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情况2020年上半年,办结上诉、抗诉二审案件13件 40人,其中对3件5人适用认罪认罚处理,适用率为 12_5%〇(三) 量刑建议采纳情况2020年上半年,全州检察机关一审公诉认罪认 罚案件对出席法庭292人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 261人,量刑建议采纳率为89.4%。
其中,提出确定刑 量刑建议181人,占比62%,法院采纳172人,采纳率 为 95%。
(四) 程序适用情况2020年上半年,全州检察机关一审公诉认罪认 罚案件出席法庭264件,适用普通程序104件,简易 程序67件,速裁程序93件,速裁程序占比35.2%。
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认罪认罚从宽政策
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作者:谢望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8期非常高兴参加本次会议。
我们人民大学法学院也是本次会议的主办者之一。
作为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一员,从2005年“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举办伊始,我已经多次参加该论坛,而且每次参加这样的会议都感受深刻,学习到很多新的知识。
今天,通过认真地聆听各位专家和检察官的精彩发言,我又确确实实了解到了我国当前检察理论与实务的一些热点问题。
我自己是教学研究刑事实体法的,但是我们今天探讨的主要是检察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的相关问题,所以,在这里我不敢对发言人的发言进行点评,就利用这一机会,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与感受吧。
会议安排我对樊传明研究员和张国轩副检察长的发言进行点评,那么我的发言就主要集中在这两位发言者的发言内容上。
就张国轩副检察长的发言而言,他围绕“认罪认罚从宽”这一主题,通过梳理认罪认罚从宽问题的来龙去脉——从“两高三部”提出试点到《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认罪认罚从宽”的修正与发展完善,正确界定了“认罪认罚从宽”的二元属性。
他的发言对量刑建议法定化做了深入研究,结合司法机关量刑建议的实际情况,以具体而可信的大量一手数据,分析和总结了量刑建议方面存在的问题。
同时,针对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张副检察长对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做了完整的阐释,其发言的特点是:立足于我国司法实际,整合有关司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正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做了极具实践价值的研究。
关于樊传明研究员的发言,由于事先我没有获得其全文,我是从会务组发放的PPT上看的大纲,因此,我的评说可能存在不准确的地方。
樊研究員的文章结合中央有关文件和决定以及“两高”积极推动的司法改革的实践,厘清了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的脉络,肯定了速裁诉讼程序的务实做法,分析了速裁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将认罪认罚从宽与英美法上的辩诉交易做了必要的比较,对检察官的角色定位做了较好的研究,提出了具体的制度构想,对我们今后检察制度的改革有积极参考意义。
认罪认罚的适用和对立性解读(8)
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和对立性解读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法制的进步,法律也必然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进行不断的修正与更新。
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经过多个省市试点工作的检验和总结,刑诉法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案中,正式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鲜明体现和进步。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有英美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但两者之间又存在本质的区别。
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通俗讲其属性具有交易型诉讼的特点,即是控辩双方经协商,法官不参与并不改变协商的结论。
其具有灵活、快捷的鲜明特点,可以极大的提高诉讼效率和弥补司法资源短缺的客观矛盾。
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法定制度,协商的范围受到实体法的约束和法官具有独立审判权的立法规定,并不完全依据认罪认罚而作出判决,因此从宽的空间和幅度实质有限。
无论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均具有高效、公正、自由、平等的特点,对司法效率起到了极大的提高作用,并对当事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增加了一项保障。
我国制定认罪认罚制度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引进和借鉴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引起学术界的争论和质疑,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坦白从宽”制度的长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无疑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有了实质的进步。
一、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整部刑法典中没有罪名的附条件适用规定和限制,即对所有涉及的刑事罪名都适用,没有特殊性限制。
同时不能因罪轻、罪重而制约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获取从宽处罚的权利。
2、认罪认罚制度,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都适用。
3、认罪认罚案件,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并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或撤回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不调整、不撤回或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基层检察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聚焦司改JU JIAO SI GAI制度的完善——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为视角U].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02):78-82.[2]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6(02):48-64.[3][4]韩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值班律师----现状考察、制度局限以及法律帮助全覆盖⑴.政法学刊,201&35(02): 7-14.⑸魏洲.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值班律师参与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9.⑹戎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职责定位及完善思路U].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2):96-106.[7]胡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定位及其完善----以Z省H市为例的实证分析[J].中国刑事法,2018(05): 115-126.[8]汪海燕.三畫悖离: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困境[J].法学, 2019,40(12):12-23.[9]申来津,孙蕴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U].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01):62-69.[10]魏洲.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值班律师参与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9.[11]李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程序参与模式研究----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间平衡U].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36(02):33-41+ 95.[12]魏洲.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值班律师参与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9.[13]戎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职责定位及完善思路[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2):96-106.[14]康克琳.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问题研究[D].青岛大学,2019.[15]李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程序参与模式研究----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间平衡U].汕头天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36(02):33-41+ 95.〔作者:秦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王嘉羽,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基层检察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韩丹内容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推广以来,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一项以检察官主导责任为基础的诉讼制度,在有效惩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方法和标准。
该指导意见为法官在判决时提供了指导,使其可以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罪犯的情节、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罪犯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案件事实:法官需要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进行全面评估。
2.犯罪情节:法官需要综合重点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包括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情节恶劣程度、犯罪目的和动机等因素。
3.罪犯的社会危害性:法官需要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其是否存在再犯的可能性、有无悔改的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
当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认为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事实相对清晰,犯罪嫌疑人对于社会危害性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等情况,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从轻处罚或不处罚,从而达到积极的法律效果。
总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降低犯
罪的危害性,同时也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犯罪的严重性,并更好地纠正错误,重返社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涉及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涉及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规定第二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在审查逮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商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者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依照前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人民检察院不采纳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第二百七十条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简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简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
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义和背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自愿接受法律处罚,从而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我国刑法中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并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和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以下原则:自愿性、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度性。
自愿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接受法律处罚;合法性是指认罪认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正性是指认罪认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适度性是指从宽处理应当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各类犯罪案件,但在严重犯罪、暴力犯罪等案件中,要从宽处理必须严格把握适用的条件和范围,确保司法公正。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流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认罪认罚真实、合法。
3.法院审理。
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审理,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宽处理是否适当。
4.判决执行。
根据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判决结果接受处罚。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果和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同时,这一制度还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维护社会稳定。
五、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不够严格,从宽处理的尺度不易把握等。
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实证研究
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实证研究作者:杨小兵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12期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而全面推行,不少原来模糊不清的问题已逐步形成共识。
本文拟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分析该制度在实践中的现状及可能的不足,探索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审视从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应当首先说明的是,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系首次提出的概念,但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早已在刑事立法及刑事实践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
从性质上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上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其核心在于“实体从宽、程序从简”。
[1]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一)认罪系指“概括认罪”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刑法规定的“坦白”与“自首”以及其他可能之情形都属于被追訴人的认罪。
两者均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也即被追诉人既要承认“行为”,也要承认“犯罪”,可简称为“概括认罪”。
[2]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概括认罪”并不包括被追诉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
从理论上来说,被追诉人对行为性质的误判属于“概括认罪”的消极要求,这种误判的认识属于价值判断范畴,与其本身的认罪悔过态度并不冲突。
(二)从宽包括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指出,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可以看出,除了在实体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获得从宽的处理外,在程序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是不同的。
从被追诉人的角度而言,只要被追诉人获得了相较普通诉讼程序更快捷更有利的程序适用,就可以认为是程序“从宽”。
(三)认罪必须具备自愿性。
在实务中,大部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序为刑事速裁程序,法院基本上省略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一般都会当庭宣判。
在这种程序下,可以认为,被告人基本上放弃了为自己进一步辩护的权利,因此,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是避免发生错案的题中之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5.11•【文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罚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11日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加强检察官办案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与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二)坚持检察官办案主体职责与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相结合;(三)坚持案件管理、流程监控与信息留痕、公开透明相结合;(四)坚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与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
第三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履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各项法定职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或者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听取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对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对于有关意见,办案检察官应当认真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写入案件审查报告。
第四条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检察官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
确因特殊且正当原因需要在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办公场所接待的,检察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方可会见。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侦查阶段的适用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侦查阶段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行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悔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给予从宽处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及时投案,并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忏悔悔过,取得法律的宽大处理。
本文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侦查阶段的适用进行浅析。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侦查阶段的适用,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提高办案效率。
由于犯罪嫌疑人自行投案,无须耗费大量警力和时间进行逮捕,侦查工作可以更快地展开。
同时,犯罪嫌疑人供认了自己的罪行,节约了取证、审讯等工作环节的时间,使得办案时间大大减少,能够更迅速地将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
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侦查阶段的适用,对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在犯罪嫌疑人自行投案,并主动供述罪行的前提下,被害人能够尽早得到赔偿,修复损失。
这种迅速解决案件的方式,能够减轻被害人的精神和经济压力,为其重建信心提供了实质性的保障。
再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侦查阶段的适用,有助于扩大其使用范围,在更广泛的犯罪案件中得到实践。
此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适用于涉及普通刑事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司法机关近年来发布的司法解释及政策文件,明确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适用于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腐败分子等特殊人群,并对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行为提出了相应的从宽处理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制度的适用范围。
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侦查阶段的适用,能够有效降低司法资源浪费。
在我国司法系统背负巨大压力的背景下,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相对于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快速解决案件,减少了庭审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
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侦查阶段有诸多优势和适用的价值,但也需要注意其限制和不足之处。
例如,制度适用范围的约束、程序上的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等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探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0.15•【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2020年10月1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请予审议。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
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保障和监督支持,2016年9月作出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2017年12月审议试点工作中期报告,提出监督指导意见;2018年10月修改刑事诉讼法,固定、发展试点成果,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及实践效果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
伴随着改革发展和法治进步,刑事犯罪从立法规范到司法追诉发生深刻变化。
特别是近20年来,刑事案件总量不断增加,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刑事犯罪从1999年82.4万人增加到2019年220万人;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醉驾、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4.4%上升至83.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跟进、适应,各类犯罪总体得到及时有效惩治,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
刑事认罪认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自2014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国刑事认罪认罚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对刑事认罪认罚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认罪认罚的定义及意义(一)定义刑事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诉讼活动。
(二)意义1. 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认罪认罚制度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不必要的审理环节,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刑事认罪认罚制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自愿的基础上接受审判。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刑事认罪认罚制度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刑事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一)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1)明确了认罪认罚的定义和适用条件;(2)规定了认罪认罚的程序和期限;(3)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范围和标准;(4)强调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1)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原则;(2)规定了认罪认罚案件的管辖和送达;(3)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期限;(4)规定了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办法;2. 各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规范性文件。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思考》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思考》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旨在优化司法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该制度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以换取较为宽大的刑事处罚,从而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与矛盾的有效化解。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将就检察机关在适用该制度过程中所面临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与探讨。
二、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角色与职责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重要职责,同时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实施主体。
在适用该制度时,检察机关需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并对其供述的罪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此外,检察机关还需与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面临的问题(一)自愿性审查问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检察机关需通过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深入沟通等方式,确保其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
(二)证据审查问题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时,如何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真实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检察机关需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虚假证据导致的不当定罪。
(三)量刑建议的合理性问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如何确保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检察机关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避免因量刑建议不当而引发的社会舆论压力和司法公信力下降的问题。
四、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一)加强自愿性审查机制建设检察机关应建立完善的自愿性审查机制,通过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深入沟通等方式,确保其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
同时,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苗生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法学博士;周颖,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检察官)为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对《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经过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和经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积累的可复制、可推广、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从立法上对改革试点成果予以确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本质上是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
这项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社会对抗和戾气、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确保这项制度全面正确实施,由最高检牵头,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指导意见》,主要考虑有四:一是促进提高适用准确度。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如何理解和把握,诉讼程序如何适用,控辩量刑协商如何进行等等,均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释明。
二是促进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全面实施,对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讲,有一个适应磨合的过程。
试点地区经过两年的试点,认识和接受度较高,经验积累也较多,过渡到全面实施相对顺畅;而非试点地区,无论是认识和接受度,还是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与试点地区相比均有很大差距。
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完善作者:朱晓英来源:《山东青年》2018年第09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和完善,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修订发布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也提出“推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为推进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定化和规范化建设,有必要对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程序完善进行探讨。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情况分析从实践现状看,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目前还在试点阶段,具体的上位文件还没有落实,导致试点过程中基层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上也比较混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常常与现有刑事和解、速裁程序的使用产生重叠。
(一)适用范围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理解。
司法实践中,普遍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轻微案件,很多地区将适用范围和速裁程序、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划等号,或者规定适用于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学者们也有不同观点,其中,陈卫东教授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程序应当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
笔者同意陈卫东教授的观点。
因为,一方面根据刑法现有规定,所有类型的犯罪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都可以从轻处罚。
另一方面,轻微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目前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刑事和解程序已经较为完备,再增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实质意义。
司法改革旨在构建案件繁简分流的机制,认罪与不认罪案件分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是源头上分流认罪与不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制度设计,而其他速决程序则是对认罪案件的再次分流。
此外,这里的从宽应该理解为“应当从轻或减轻”。
其原因在于,如果仅仅规定“可以从宽”将有可能会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沦为“认罪制度”。
以简易程序为例,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但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工作心得:推进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
工作心得:推进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是在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之间所作的一个价值平衡,对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升都有积极意义。
作为一项新生事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植根于我国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特色的司法土壤中,兼具实体与程序的双重属性,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仍有许多问题尚在探索之中。
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责任重大,亟需在思想上消除模糊认识、概念上厘清内涵外延、适用中健全制度机制,方能使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取得预期成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制度”。
为落实好党中央的这一部署,201X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确定在XX、XX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随之,“两高三部”制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正式拉开为期两年的试点大幕。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考量究竟何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迄今为止的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并没有给予权威性的表述。
根据授权决定和“两高三部”的规定,我们可以将其界定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司法机关从实体上依法从宽处理、从程序上依法从简、从快处理的一种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界定性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弄清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能够更清楚而准确地理解其职责定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具实体与程序上的双重意义,认罪即承认自己有罪,接受检察机关指控的罪行和罪名;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同意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以及部分法定诉讼权利的克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作用分析(最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作用分析(最新)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改革要求。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全国18个城市试点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适应了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体现了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面临着新制度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磨合期阵痛”,检察机关如何最大程度的发挥作用,在实践中把握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是需要去进一步探索的。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一)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其在内涵和核心价值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一致性。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千篇一律对待。
法律有其威严的一面,同时也有其温情的时候。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现代社会对付犯罪的反应方式在趋向多样化的同时更趋向人道、文明、经济”,对于已经意识到自己错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制度设计上给一条出路,从案件处理、人文关怀、社会效果来看是一个三赢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自首、对被害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的被告人的从轻处罚的情形,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刑事司法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
(二)促进繁简案件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当下“案多人少”已经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大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进入社会转型期。
劳动教养废除后,许多原来由劳动教养处理的行为进入刑法调整的视野,犯罪门槛进一步降低。
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刑法干预的案件范围增大,进而导致刑事案件的增多。
而与之相反的是法院检察院一线办案人员的吃紧,在办案人员工作任务加重和对案件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的前提下,对办案人员的要求必然提高。
检察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检察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完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其作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需对犯罪嫌疑人指控的罪名、从宽量刑、案件的适用程序等事项做出决定或者提出建议,可以说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成为该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
标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问题检视;制度完善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
2016年11月,全国18个试点城市开始实施《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所谓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被追诉人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相应处理的案件,通过适用简化的诉讼程序对被追诉人进行宽大处理的制度。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是整个认罪认罚案件诉讼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
二、认罪认罚从宽机制问题检视(一)检察机关工作负担的加重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检察官除了对侦查机关活动合法性进行审查外,还需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让其知晓认罪认罚可能面临的后果,并在做出相应决定时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对于量刑问题检察官还需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展开协商。
为了保障量刑建议的准确性,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为了尽可能获得量刑上的折扣,控辩双方将在审查起诉环节展开实质性对抗,这使得检察机关工作负担的加重。
(二)悔罪心理认定和上诉翻供的隐患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依据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以及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的供述,而对其是否真诚悔罪缺乏深层次考量,不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尚无对自己错误的认识和悔意的情况下,仅为获得从宽处理从而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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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理解和运用
作者:马晓雯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
作者简介:马晓雯,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助理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2.160
陕州区院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一年以来,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更新了司法理念和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案件诉前审查,受理时加快案件分流
陕州区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商,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到期前公安机关提前一周将案件材料送至刑检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和内勤与侦查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沟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有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直接受理。
对于实践中较多的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危险驾驶三类轻微刑事案件,符合一定条件,公安机关可不经提请报捕程序,取保候审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比如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获得谅解的,且犯罪嫌疑人没有人身危险性的,可能判处缓刑的,公安机关可取保直诉;对于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等人身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取保直诉;对于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已退赃并获得谅解,可能判处缓刑的,公安机关可取保直诉。
这样,减少了一部分案件在检察环节流转的程序,在“捕诉合一”模式下,减少审查逮捕案件数。
(二)严格落实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模式
“律師在场”是指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需有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
为此,陕州区院和陕州区司法局积极沟通协调,区司法局每周三安排律师来检察院值班,见证犯罪嫌疑人具结书的签署。
值班律师前半天在检察院,后半天跟随承办人到看守所。
在此之前,承办人需要对已受理决定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一是承办人阅卷并初步形成量刑建议;二是传唤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着重告知其享有的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制度,并向其送达告知文书;三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制作讯问笔录,确定其是否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承办人告知其检察机关拟起诉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供其考虑。
律师值班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减少办案系统文书制作
由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审查起诉环节文书较多,为提高办案效率,简案快办,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简化文书制作。
在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时,对公安机关已经取保候审的不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和制作取保候审相关文书,不再制作《审查报告》《举证质证提纲》《公诉意见书》。
其中,《审查报告》的减少就大大减少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权
陕州区院1-9月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中,不断更新检察司法理念,作出相对不起诉12人,高于去年一年相对不起诉人数。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本身就是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终局性处理,它是认罪认罚制度的自然延伸,既体现了认罪认罚案件实体上从宽的要求,又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审前分流的作用。
这是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提出的检察机关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不起诉权的体现。
(一)检察环节简化不够,检察人员工作压力增大
一方面捕诉合一后,速裁程序案件的办理,会打乱承办人的办案节奏。
对于大部分速裁案件,审查起诉10日,实际办案时间6-8天,同一承办人在这较短的时间内面临着要同时兼顾出庭支持公诉、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检察官讨论案件。
遇上疑难复杂案件,还需要呈请检委会讨论。
承办人在不能保证速裁程序办案期限内审结案件时,不得不退而求其次适用简易程序。
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文书制作上无实质性减少。
另一方面量刑建议是检察环节认罪认罚的关键,承办人的量刑建议得到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认可变得尤为重要,这相当于将原本属于审判阶段的控辩对抗提前到了检察环节,这必然增大检察官的办案压力。
同时量刑建议的精准性要求对检察官提出了挑战。
确定性的量刑建议存在极大的风险,所以实践中检察官绝大部分提出的是幅度刑量刑建议。
(二)检察环节认罪认罚量刑规范缺失,量刑不平衡
现阶段,检察人员量刑建议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施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2017年11月施行的《〈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同时参考同期陕州区法院刑事判决。
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不同检察官、法官对量刑幅度把握不同,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比如在同样量刑情节下的交通肇事案件的两个被告人,陕州区法院法官判决的刑期会相差一个月。
另外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中“认
罪”“认罚”的把握,“可以从宽”中“可以”如何理解和把握,如何把握从宽的幅度,如何从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造成量刑上的不统一的原因。
(三)值班律师形式化严重,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由于值班律师制度的不完善和配套设施还不健全,区司法局派驻陕州区检察院值班的律师每周半天至一天,每次派驻一名值班律师。
而每周需要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4-6件,而通常是一名律师一早上要和多个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询问犯罪嫌疑人,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签署自己的名字。
由于时间的原因,使得值班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能给予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大打折扣。
(一)进一步简化文书制作
建议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案件需要的法律文书进行整合和精简,并对文书内容进行优化重组。
一是建议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书合一,将三个文书的内容合并到《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文书中;二是建议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和速裁程序案件一样,减少《审查报告》《举证质证提纲》及《公诉意见书》的制作;三是建议将《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内容合二为一,因为《起诉书》中最后部分有量刑建议的内容,不在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四是建议简化办案流程,对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承办检察官依然决定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且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期限还未到期的,检察机关不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再制作取保候审相关法律文书。
(二)统一规范法检的量刑指导意见,合理确定从宽幅度,明确规范檢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程序
建议河南省检察院和河南省人民法院联合制定适用认罪认罚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制度中从宽的幅度,细化量刑规则,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不同环节开始的认罪认罚分别设置不同的量刑从宽幅度,用从宽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也最大限度的节省司法资源。
同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程序,对于法院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可以口头告知或书面告知。
(三)完善律师值班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上文中提到现阶段值班律师的作用主要是见证的作用,其作用还未发挥出来。
一是建议完善值班律师的职责、配套设施和工作机制,并在看守所设立值班律师值班室,将认罪认罚制度制作成宣传栏挂在看守所,让犯罪嫌疑人提前了解。
建议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形成文字记录。
二是从长远看,建议将认罪认罚案件纳入到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建议法律规定,案件受理后,对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保证每个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够得到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