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专用车、汽车底盘及成套散件(CKD和SKD),见附件1]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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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专用车、汽车底盘及成套散件(CKD和SKD),见附件1]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对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预申报《预报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报汽车出口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通过发展改革委汽车生产准入考核并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
(二)生产场所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三)在出口市场已建立了必要的销售服务体系,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
二、每家有资质的汽车生产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三、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企业应单独申报,生产同一品牌的多个企业也可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
四、地方机电办于9月30日前将以下材料[(二)、(三)项须同时提交电子版]汇总报送至国家机电办(出口处):(一)相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二)《预报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申请表(生产企业)(见附件2)
(三)《预报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申请汇总表(地方机电办)(见附件3)
附件:1.拟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汽车产品目录
2.《预报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
申请表(生产企业)
3.《预报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
申请汇总表(地方机电办)
附件1
拟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汽车产品目录
附件2
《预报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
申请表(生产企业)
注:1.国内市场销售车型分为基本型乘用车(轿车)、运动型多用途车、多用途车、其他乘用车、重型载货车及底盘(含半挂牵引车)、中型载货车及底盘、轻型货车及底盘、微型货车及底盘、大中型客车及底盘、轻型客车及底盘、专用车及底盘。
2.出口车型分为:专用车及底盘、乘用车、商用车及底盘。
3.出口额包括自营出口额和供货出口额,须分别列出。
附件3
《预报汽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申请汇总表
(地方机电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办名称及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