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12-7【大中小】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2001]397号发布日期:2001-12-7执行日期:2001-12-7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
凡是还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明年都应开办起来。
(完整版)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三农”,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六条县级联社在省联社核定的小额农贷权限内根据各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分别对各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管理。
基层信用社在县级联社授予的小额农贷权限内办理小额农贷业务,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贷款农户条件及用途第七条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所在地在基层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四)信用评级在BB(含)以上;(五)在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鉴于目前实际情况,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自愿开立);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信用额度第九条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小额农贷。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对申请办理小额农贷的农户要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级。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范文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保护公司及客户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小额贷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小额贷款、企业小额贷款等。
第三条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遵循依法、稳健、安全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制定合理的贷款政策。
第四条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管理制度,并承担审批、风险控制和催收等职责。
第五条为确保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的公平、公正、透明,本公司将建立详细的审批、放款、风险控制等流程,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客户准入控制第六条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小额贷款:(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还款能力;(三)申请人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不良未结清记录;(四)申请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居住地址。
第七条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以完成信用评级和申请:(一)身份证明;(二)居住地址证明;(三)收入证明;(四)财产证明(如有);(五)征信报告。
第八条申请人的信用评级将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评级结果将作为审批小额贷款的依据。
第九条申请人若审批未通过,可提供证明材料重新申请,但需重新评级。
第三章利率及费用管理第十条小额贷款的利率和费用将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的利息计算采用日利率制度,按照合同约定的天数计算利息。
具体的利率计算公式将明确在合同中。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评估费等。
费用数额将根据贷款额度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第四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小额贷款业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第十四条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须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材料将由小额贷款业务部门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决定是否通过审批。
第十六条审批通过的申请将由小额贷款业务部门制定贷款合同,并由申请人签署。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规范贷后管理行为,根据总、分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贷款是指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为客户提供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贷后管理是从授信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授信业务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日常监测、贷后检查、风险预警、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贷款处理、档案管理、贷款收回等.第四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简便实用、职责明确、突出重点、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行管户客户经理(以下简称管户经理)负责制。
第六条本细则只对客户部门和客户经理的贷后管理行为作出规范,其他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贷后管理的行为规范适应相关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贷后管理工作职责第七条贷后管理主要通过经营行管户经理对客户进行日常贷后管理,并对贷后管理工作直接负责。
(一)管户经理主要职责包括:1、贷后检查.贷后跟踪检查,及时联系贷款逾期客户,担保人及担保物的监管.2、在线监测。
3、日常管理。
建立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信贷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4、风险预警。
发现借款人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及时进行风险分类。
5、不良贷款清收.6、其他。
(二)经营行客户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每季组织客户经理召开业务经营分析会,向行领导汇报业务经营情况,以及所辖客户贷后管理情况.2、负责所辖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工作考评.3、组织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定期检查或抽查.4、其他.第八条管理行客户部门主要职责:1、指导下级行客户部门的贷后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与定期检查.3、及时解决贷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其他。
第三章贷后管理方式及其主要内容第九条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方式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可采取手机信使、电话外呼、电话访谈、检查金穗惠农卡借款和还款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公司贷委会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三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五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的.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元.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单户最高余额由贷委会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十一条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3000元,贷款增幅基础数为1000元.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第十三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当地同业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第四章贷款方式第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第十六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二联保成员不得为同一家庭成员.三联保成员签订联保承诺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四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五联保小组组长需协助公司贷款清收,并及时向公司提供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第十七条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在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第十八条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贷款部应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保小组各成员的授信额度.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合计不得超过小组各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单户保证担保额度=3单户年正常税后收入-单户年债务性支出-单户年生活保障支出-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单户保证担保额度=单户的净资产-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第十九条以自然人、法人、信用担保机构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以及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办理不超过年家庭收入30%的短期信用贷款,但单户最高贷款不超过5000元:一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二有合法、可靠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所在县人均农民收入.四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第二十一条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相关的保险.第五章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第二十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网点调查岗调查,网点负责人审批,放款岗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在我公司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地区、边远山区等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具体由信贷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六条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卡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一首次跟踪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要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二定期检查.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额度核定后,无论借款人是否用款或是否存在贷款余额,客户经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第二十七条风险经理通过每日在线监测和定期监管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风险实施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现场检查.风险经理在贷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风险经理应密切关注国家产行业政策、农产品价格变化、自然环境等外部宏观因素可能对农户小额贷款造成的不利影响,向公司风险部发出风险提示函,定期评估辖内农户小额贷款质量并上报上级领导.二风险经理通过在线监测的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并视情况对该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应通知风险部,并定期上报农户小额贷款的整体风险情况.三风险经理负责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质量进行监督,主要通过抽查的方式检查农户小额贷款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客户经理是否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信号进行预警和处置,现场抽查结果须上报风险管理部门,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第六章客户经理管理与农户信息库建设第二十八条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必须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每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7天时间的业务培训.经营行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控制风险能力、所处的经营环境和所管理贷款的成本利润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九条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第三十条客户经理应对所辖区域的农户进行广泛的信息采集,及时输入我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信息进行定期维护,以构建我公司农户客户管理的信息数据库.应采集的农户信息主要包括农户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状况、教育状况、信用状况、收入水平及来源结构等.第七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三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第三十二条公司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农户小额贷款的“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第三十三条信贷部根据农户小额贷款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对在容忍度以内的风险损失设定合理的尽职免责条款,对无主观过错或重大失误的信贷人员给予免责或减轻责任;对损失率超出容忍度的个人,依据损失程度和尽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第三十四条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对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严重失实的;二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保证人情况的;三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审查和决策的;四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五不坚持独立调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调查的;六发生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现象的.第三十五条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未对客户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二审查通过不符合借款人主体资格、公司信贷政策以及贷款担保合规合法性要求的信贷业务的;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四不坚持独立审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第三十六条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一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二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三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四向不符合公司信贷政策的客户授予信用;五与客户串通,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六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严重影响信贷人员独立调查、审查的.第三十七条管户客户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降级处分: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二未按规定协助风险经理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三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或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的;四由于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发生损失的;五未及时催收逾期贷款本息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小额贷款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本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小额贷款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贷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而制定的。
小额贷款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规章制度要求进行经营管理。
二、贷款审批
1. 小额贷款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审批制度,明确贷款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2. 贷款审批应严格按照合法合规的原则进行,对贷款申请人的个人资质、还款能力等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
三、贷款发放
1. 小额贷款机构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贷款发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超出贷款人承受能力范围。
四、利率管理
1. 小额贷款机构的贷款利率应合理合法,符合市场价格水平,不得存在暴利行为。
2. 贷款利率应当明确告知贷款人,避免信息不对称等不公平行为。
五、风险控制
1. 小额贷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
2. 风险控制应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审批风险、贷款风险、市场波动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六、信息披露
1. 小额贷款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2. 信息披露应包括贷款产品、贷款利率、贷款流程等内容,向贷款人提供充分透明的信息。
七、监督管理
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
2. 小额贷款机构应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以上为小额贷款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小额贷款机构应严格遵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
农户贷款管理制度(试行)
央摩租乡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支持临洮县的农业发展,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村镇银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金城合作,共创一流的市场定位下,结合我县建设和谐临洮、富庶临洮、人文临洮、生态临洮的发展目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信贷资金专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旨在全面落实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蓝图,推动诚信居民、诚信乡镇、诚信社会的全面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农业小额联保贷款,在各村委会的推荐和帮助下,在央摩租乡各村开展的贷款业务品种.并以村为单位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村民自由结合成立联保小组,金城村镇银行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小额联保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品种最大特点是无须提供抵押。
专为无抵押物的农民所设,只需参加联保农户和村委会成员提供保证担保。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固定住所,有耕种土地并持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二)借款用途合法;(三)遵守联保协议;(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五)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应参加联保小组,签署联保协议和合同。
(六)有临洮县各村委会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信用情况进行初审,同意后出具推荐同意贷款的推荐函(推荐函需要由联保小组成员签字、村委会成员签字)及村委会成员同意担保的承诺。
(七)符合发放农业小额联保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申请及用途第六条贷款申请及用途:1、农民春耕缺少资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在其耕作土地范围内所需资金购买生产资料的向我行申请贷款。
2、农业春耕生产资料;小型农机具的租赁和购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第四章贷款调查第七条我行对申请人进行调查。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山西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信誉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农村信用社评定为信用户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农户。
第六条准入条件(一)家庭主要成员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家庭主要成员居住地、经营场所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
(三)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
(四)家庭主要成员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可靠,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五)家庭主要成员在信用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且所有往来资金通过本账户结算。
(六)家庭主要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用途。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建房、购房、日常生活等消费,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八条贷款期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应根据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含)。
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信用户的评定有效期到期日。
第九条贷款利率。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业务管理行为,保护合法权益,提高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效率,加强风险防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业务,是指面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小额信贷服务,包括小额贷款、贴现、金融担保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对外借款业务,需严格按照本指导定则执行。
第六条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应注重风险管理,严格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资产质量和自身管理水平。
第二章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第七条小额贷款业务应遵循合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参与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第八条贷款风险的定量分析和控制制度。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应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定量分析和控制,提高贷款业务的风险识别和控制水平。
第九条贷款利率的灵活设置。
对于不同的贷款客户,可以根据其信用评级和风险水平进行利率的差异化设置,加强风险的分散和控制。
第十条贷款资金的监督和使用。
对于贷款客户的资金使用情况应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回收。
第十一条贷款业务的风险储备。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提前设立相应的风险储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第十二条贷款客户的信用管理。
对于贷款客户的信用情况应进行定期评估和管理,提高贷款客户的信用水平,降低贷款违约风险。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业务的违约处理机制。
对于贷款客户的违约行为应建立严格的违约处理机制,确保及时有效的处置违约行为。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对内外进行披露,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管理的规范和有序。
第十六条资金清算的规范管理。
对于小额贷款业务的资金清算,应依法依规进行清算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如何做好农户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
如何做好农户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农户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是指在农户获得贷款之后,贷款机构对其进行的监督、协助和服务工作,以确保贷款的正常使用和偿还。
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贷款的安全和有效利用,降低风险,保障农户的利益。
下面将结合具体的案例,从三个方面介绍如何做好农户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
一、加强农户的风险意识和金融知识普及在农户获得小额贷款之前,贷款机构可以通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强农户对贷款风险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他们的金融素养。
例如,可以组织农民培训班,邀请相关专家讲解贷款的基本知识、利率计算、还款方式等,并就贷款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同时,还可以制作宣传册、张贴海报等方式向农户普及贷款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提高他们对贷款管理的警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相关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贷后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对农户贷款的跟踪管理和风险评估工作。
同时,贷款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农户的个人信息和贷款情况,以便进行有效的贷后监督和评估。
三、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和帮助贷款机构可以根据不同农户的特点和需求,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和帮助,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经营和偿还贷款。
例如,可以向具备一定规模和潜力的农户提供更大额度的贷款,帮助他们扩大经营规模;对于还款能力较弱的农户,可以提供灵活的还款方式,如分期还款、循环贷款等,减轻他们的还款压力。
此外,贷款机构还可以通过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业合作社等合作,为农户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市场信息,帮助他们提高生产和销售水平,增加收入。
此外,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为农户提供贷款保障保险,降低贷款风险。
综上所述,农户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应当加强风险意识和金融知识普及,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并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和帮助,以确保贷款的正常使用和偿还,降低风险,保障农户的利益。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1.引言农户小额贷款是为了满足农户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发展需求而设立的金融服务。
为了保证小额贷款的有效使用和还款,必须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
本细则旨在规范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工作,提高贷款的回款率和贷款的再投放效率。
2.贷后管理职责(1)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小额贷款贷后管理部门,明确贷后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2)贷后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具备风险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贷后管理人员应对借款人进行分析,确保合规合法贷款使用和按时还款。
(4)贷后管理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贷款逾期和风险的发生。
3.贷后管理措施(1)定期回访:贷款发放后,贷后管理人员应定期回访借款人,了解项目进展和回款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2)风险评估:对于有逾期倾向的借款人,贷后管理人员应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例如提高利率或要求提供担保物。
(3)信用管理:贷后管理人员应建立借款人的信用档案,记录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和信用行为,对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借款人给予优惠措施。
(4)再投放控制:贷后管理人员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合理控制再投放贷款的额度,确保小额贷款的使用和还款能力。
(5)法律手段:对于严重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贷后管理人员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催收贷款,保护金融机构的权益。
(6)宣传教育:贷后管理人员应加强借款人的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借款人的金融素质和贷款使用能力。
4.贷后管理制度建设(1)建立贷后管理制度,明确贷后管理的各项政策和程序。
(2)建立贷后管理档案,记录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贷款金额、还款情况等信息,备查核对。
(3)建立贷后管理信息系统,对借款人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获取还款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4)建立贷后管理培训制度,对贷后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5)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预警,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金融风险的发生。
5.贷后管理考核(1)建立贷后管理考核制度,对贷后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工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参与当地市场经济建设,并通过贷款发放,大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据《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四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持证明文件向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申报,由申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审核,确定其申请金额和贷款期限。
第五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还款担保措施(如有)等材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审核农户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等。
第七条农户申请贷款金额以每户不超过5万元为原则。
对于单户多次申请或多户联保的,应进行适当容易处理。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实施程序,审核完毕后,报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贷款操作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贷款应当签订贷款协议,并按照《农村信用社服务内容规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
第十条农户在取得贷款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或生产活动。
如农户违反用途或使用贷款资金超出借款协议规定使用范围的,责令其改正,如不改正且影响还款能力的,收回贷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农户担保措施通常采取联保、抵押、质押措施,也可由第三人担保,但必须具备可以弥补担保损失的偿还能力。
第十二条农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其性质、范围、价值不应低于贷款金额。
并须要求其有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担保措施进行核查,并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和担保物性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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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20XX年XX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间经检「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管理方秦,值得鏗下载拥有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壹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壹年之上)居住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于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于本地而于本地居住壹年之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于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壹年之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 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于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仍,自助放款仍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工作人员来完成,能够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壹)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运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运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公司贷委会批准且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于18周岁之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 于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应具有稳定的运营收入及按期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运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信用评级为壹般级及之上。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之上或累计逾期6期之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仍贷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壹)存于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仍款方式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元。
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运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
单户最高余额由贷委会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十壹条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3000元,贷款增幅基础数为1000 元。
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运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壹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壹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
第十三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
于国家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当地同业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仍本的仍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方式第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俩类,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第十六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
联保小组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壹)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成员不得为同壹家庭成员。
(三)联保成员签订联保承诺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于地应相对集中(五)联保小组组长需协助公司贷款清收,且及时向公司提供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仍的信息。
第十七条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壹个联保小组。
于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于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第十八条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贷款部应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经济情况、仍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保小组各成员的授信额度。
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合计不得超过小组各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
单户保证担保额度=3* (单户年正常税后收入-单户年债务性支出-单户年生活保障支出)-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单户保证担保额度=单户的净资产-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第十九条以自然人、法人、信用担保机构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以及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办理不超过年家庭收入30 %的短期信用贷款,但单户最高贷款不超过5000元:(壹)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二)有合法、可靠经济来源,具有仍本付息能力。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所于县人均农民收入。
(四)信用评级为壹般级及之上。
第二十壹条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关联的保险。
第五章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和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网点调查岗调查,网点负责人审批,放款岗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客户经理实施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于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于不于我公司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地区、边远山区等地方,能够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具体由信贷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可米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卡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壹)首次跟踪检查。
运营行客户经理要于贷款发放后壹个月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二)定期检查。
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额度核定后,无论借款人是否用款或是否存于贷款余额,客户经理每半年至少进行壹次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风险经理通过每日于线监测和定期监管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风险实施非现场监管。
对非现场监管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能够延伸现场检查。
风险经理于贷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壹)风险经理应密切关注国家产行业政策、农产品价格变化、自然环境等外部宏观因素可能对农户小额贷款造成的不利影响,向公司风险部发出风险提示函,定期评估辖内农户小额贷款质量且上报上级领导。
(二)风险经理通过于线监测的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且视情况对该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应通知风险部,且定期上报农户小额贷款的整体风险情况。
(三)风险经理负责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质量进行监督,主要通过抽查的方式检查农户小额贷款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客户经理是否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信号进行预警和处置,现场抽查结果须上报风险管理部门,且方案给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客户经理管理和农户信息库建设第二十八条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必须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壹定的专业素质。
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每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7天时间的业务培训。
运营行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控制风险能力、所处的运营环境和所管理贷款的成本利润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且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九条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
有条件的, 仍能够争取政府关联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运营进行指导。
第三十条客户经理应对所辖区域的农户进行广泛的信息采集,及时输入我公司信息管理系统,且对信息进行定期维护,以构建我公司农户客户管理的信息数据库。
应采集的农户信息主要包括农户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情况、教育情况、信用情况、收入水平及来源结构等。
第七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三十壹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农户小额贷款的“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和贷款数量、质量挂钩” 的“三包壹挂”制度。
第三十三条信贷部根据农户小额贷款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对于容忍度以内的风险损失设定合理的尽职免责条款,对无主观过错或重大失误的信贷人员给予免责或减轻责任;对损失率超出容忍度的个人,依据损失程度和尽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第三十四条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壹)未按规定对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严重失实的;(二)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保证人情况的;(三)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审查和决策的;(四)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五)不坚持独立调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调查的;(六)发生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壹人使用现象的。
第三十五条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壹)未对客户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二)审查通过不符合借款人主体资格、公司信贷政策以及贷款担保合规合法性要求的信贷业务的;(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四)不坚持独立审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第三十六条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壹)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二)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三)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四)向不符合公司信贷政策的客户授予信用;(五)和客户串通,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六)通过授意、暗示等方式严重影响信贷人员独立调查、审查的。
第三十七条管户客户经理有下列行为之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降级处分:(壹)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二)未按规定协助风险经理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三)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或虽发现但未及时方案的;(四)由于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发生损失的;(五)未及时催收逾期贷款本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