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之欧阳家百创编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DOC版)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DOC版)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第6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
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5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
5方面要素下共有15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61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原则1 组织领导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1.1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2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3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2 归口管理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2.1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2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3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原则3 岗位设置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岗位,岗位职责明确,并配备能满足岗位履职所需的资源。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63 号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 2004 年第 6 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
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 5 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
5 方面要素下共有 15 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 61 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原则 1 组织领导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1 . 1 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 .2 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 . 3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 ) 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 2 归口管理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2 . 1 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 . 2 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 .3 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最新版)评估模板
标准 14.3 标准 14.4 原则15 资料存储
标准 标准 标准
15.1 15.2 15.3
良好标准(试行)
表
评估结论
原则7 基础系统 标准 7.1 标准 7.2 标准 7.3 标准 7.4 标准 7.5
原则8 监管统计系统
标准 8.1 标准 8.2 标准 8.3 标准 8.4 标准 8.5 标准 8.6 原则9 数据标准 标准 9.1 标准 9.2 标准 9.3 原则10 日常监控 标准 10.1 标准 10.2 标准 10.3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组织领导 标准 1.1 标准 1.2 标准 1.3 原则2 归口管理 标准 2.1 标准 2.2 标准 2.3 原则3 岗位设置 标准 3.1 标准 3.2 标准 3.3 标准 3.4 标准 3.5 评估结论 原则标准 原则4 团队建设 标准 4.1 标准 4.2 标准 4.3 标准 4.4 原则5 管理制度 标准 5.1 标准 5.2 标准 5.3 原则6 业务制度 标准 6.1 标准 6.2 标准 6.3 标准 6.4
标准 标准 原则11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原则12 标准 标准 标准 原则13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原则14 标准 标准
10.4 10.5 监督检查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考核评价 12.1 12.2 12.3 数据报送 13.1 13.2 13.3 13.4 分析应用 14.1 14.2
银保监发〔2018〕2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及实施方案介绍课件
原则1:组织领导
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 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 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1.1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 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2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 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 量问责制。
?2.3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 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0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原则3:岗位设置
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 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岗位,岗位职责明确,并配备 能满足岗位履职所需的资源。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 管理良好标准》 及实施方案介绍
目录
制定《良好标准》的必要性 《良好标准》主要内容 《良好标准》实施方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提高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已迫在眉睫
?近年来,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和客户风险 统计信息系统不断完善,数据 及时性和全面性基 本可以保证,但在 准确性上存在较大差距。
1.组织领导
?董事会制定相关 政策
?高级管理层确立 目标,建立机制和 流程,明确权和责 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 要负责人对本行监 管统计数据的真实 性负责
2.归口管理
3.岗位设置
4.团队建设
?统一管理、分级 负责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第一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急件淮银监办〔2011〕23号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农发行淮安市分行,各大型银行淮安分行,江苏银行淮安分行,浦发行淮安分行,邮储银行淮安市分行,淮安市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含苏南农商行驻淮支行),苏州银行涟水支行:现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通知》的学习和贯彻工作,使相关领导、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1 —熟悉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的要求,提高执行的自觉性,并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提高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工作合力。
二、按时高质完成自评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成立以分管行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评工作小组,真实客观地组织实施自评工作。
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标准,按照评估模板逐条自评。
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标准,按照模板进行自评。
自评过程中,要注明哪条标准不适用,同时注明不适用的原因。
自评工作应于2011年7月底结束,并形成自评工作报告。
自评工作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自评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自评结果及存在问题、整改方案的制定执行、自评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完善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的建议等。
自评工作报告及评估模板汇总表、分项目表(见《通知》附件3)经分管行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1年7月31日前书面报送我分局统计信息科。
我分局将根据各机构的自评情况,选取部分银行开展外部评估,对自评情况进行验证,并按照银监会和江苏银监局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披露和问责。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评估
描述
评估结论
备查清单
原则11
原则11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银行将数据质量检查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建立监 管统计现场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实施。
总述 评估结论
原则11
监督检查
银行将数据质量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内控合规管理部门在制 标准 11.1 定年度检查计划时充分考虑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描述
评估结论
备查清单
原则6
业务制度
标准 6.4
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将本行的统计业务制度报监管机构备案, 业务制度若有重大调整或变化,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描述
评估结论
备查清单
原则7 总述
原则7 基础系统
基础系统:银行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实现对监管统计涉及的各项 基础业务和管理信息的全面覆盖,数据维护管理制度和流程完 备,具有较强的数据质量控制功能,保证系统信息全面、及时、 准确反映业务实际。
描述
评估结论
备查清单
原则6
业务制度
统计业务制度对监管统计的内容、方法和口径等方面做出统一规 标准 6.2 定,保证监管统计报表和数据中每一个统计项目的归属关系及取
数路径清晰、准确。
描述
评估结论
备查清单
原则6
业务制度
标准 6.3
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要求和管理实际,组织其他相关 业务部门持续评价和及时更新统计业务制度。
描述
评估结论
备查清单
原则7
基础系统
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具有良好的可拓展性,满足新业务、新产品 标准 7.5 和监管新要求的需要,并为监管统计管理系统预留能够灵活加载
的数据接口。
描述
评估结论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附件一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附件一附件一: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第6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
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5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
5方面要素下共有15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61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原则1 组织领导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1.1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2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3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2 归口管理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2.1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2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3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解读某机构数据治理架构体系的搭建
解读某机构数据治理架构体系的搭建BangEA企业架构系列昨天发了⼀篇银监会的《银⾏业⾦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章,有帮友问到指引中的⼀些具体含义。
为了更好的理解数据治理,今天借⽤deloitte对指引的解读来回答这些问题。
▌前⾔为引导银⾏业⾦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充分发挥数据价值,全⾯向⾼质量发展转变,银监会发布了《银⾏业⾦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近年来银⾏业⾦融机构在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客户数据、交易数据、外部数据等海量数据。
数据已经成为银⾏的重要资产和核⼼竞争⼒,充分发挥数据价值,⽤数据驱动银⾏发展,提⾼银⾏经营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过程中,打破传统运营模式,引⼊⾦融科技或创新⼿段势在必⾏。
我们建议,银⾏应以本次《指引》为契机,借⼒于有效的⼯具和⼿段,建设和优化数据治理体系,提⾼数据管理和质量控制⽔平,充分挖掘和利⽤数据价值,为数据分析、经营决策、发展规划提供数据⽀持,持续提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能⼒及经营管理能⼒,形成全⾏上下数据⽂化,充分发挥数据价值。
▌正⽂银⾏“数据治理”的前世今⽣我们看到,本次下发《指引》的同时废⽌了《银⾏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银监发〔2011〕63号)(以下简称《良好标准》)。
《良好标准》被视为《指引》的前⾝,《指引》在《良好标准》试⾏七年的基础上进⾏了提炼与升华。
⽴治理为本源,引价值为核⼼《指引》共包括七章55条,作为银⾏业⾦融机构数据治理⼯作的引领性⽂件引导银⾏业⾦融机构全⾯开展数据治理。
重点从以下五个⽅⾯提出监管要求:明确数据治理架构。
监管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多数银⾏数据管理职能分散在不同部门,容易出现职责分散、权责不明的情况,需要进⾏统⼀管理。
同时,数据治理是系统⼯程,从下⾄上,应做到⼈⼈有责、层层把关。
”《指引》明确了银⾏业⾦融机构数据治理架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层等的职责分⼯,提出可结合实际情况设⽴⾸席数据官。
要求确⽴数据治理牵头部门,明确牵头部门和业务部门职责。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评估模板
原则7 标准 7.3 描述 评估结论
基础系统 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有完备的数据维护管理制度和流程,尤其是 要有对质疑信息明确核查和纠正的相关规定。
备查清单
原则7
基础系统 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信息及时录入,经过复核,并动态更新,保 证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业务实际。对监管统计人员及系统管 理人员反馈的存在完整性、准确性等缺陷的质疑信息,及时予以 核查并纠正。
备查清单
原则9 标准 9.2 描述 评估结论 备查清单
数据标准 监管统计相关的银行数据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化政策及监管统计规 定。数据标准明确,文档规范。
原则9
数据标准 银行与监管统计相关的业务领域及系统遵循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 术标准,建立全行统一的监管统计数据架构,客户、产品、机构 、账户等基础信息跨系统保持名称、定义、口径、来源等方面的 一致性。各系统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实现系统间信息共享 。
原则3
岗位设置
标准 3.3 描述 评估结论 备查清单
银行对监管统计岗位的设置涵盖监管统计所有的工作任务和内 容,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岗位均设立A、B角。
原则3 标准 3.4 描述 评估结论 备查清单
岗位设置 银行对监管统计岗位的财务预算满足各岗位履职所需,包括设备 、差旅、培训等支出。
原则3 标准 3.5 描述 评估结论 备查清单
描述 评估结论 备查清单
原则11
监督检查
银行督促被查单位根据统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归口管理部 标准 11.4 门的要求实施整改,及时对整改情况跟踪评价,确保整改落实到 位。 描述 评估结论 备查清单
原则4 标准 4.4 描述 评估结论 备查清单
团队建设 银行建立对监管统计人员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创造有利于 提高监管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促进其职业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 。
银保监发〔2018〕2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评估模板
标准 8.6
描述 评估结论 备查清单
原则9
数据标准
原则9
数据标准:银行数据标准化规划统筹考虑监管统计数据标准化,全 面覆盖监管统计数据及指标。数据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化政策及监 管统计规定,在监管统计相关的业务领域及系统中规范执行。
总述 评估结论
原则9 标准 9.1 描述 评估结论
数据标准 银行充分考虑监管统计要求,将监管统计所涉及的数据标准纳入 本行信息标准化规划。
原则1 标准 1.2 描述
组织领导 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 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 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评估结论 备查清单
原则1
组织领导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 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组织领 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 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归口管理 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 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 相关职责。
原则3
岗位设置
原则3 总述 评估结论
岗位设置: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 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岗位,岗位职责明确,并配备能满足岗位履职 所需的资源。
评估结论 备查清单
原则2
归口管理 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 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 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 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标准 2.2
描述 评估结论 备查清单
(完整word版)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63 号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 2004 年第 6 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
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 5 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
5 方面要素下共有 15 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 61 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原则 1 组织领导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1 . 1 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 .2 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 . 3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 ) 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 2 归口管理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2 . 1 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 . 2 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 .3 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银保监发〔2018〕2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1•【文号】银保监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实施方案
contents •引言•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标准•实施方案•关键措施•实施步骤和时间计划•资源需求和保障措施•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目录01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是确保银行业务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的重要基础。
随着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银行监管统计数据的质量管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目前,我国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等,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背景介绍目的和意义02详细描述数据准确性标准要求银行在采集、整理、报送监管统计数据过程中,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即数据应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无虚假、误导性信息。
详细描述总结词详细描述详细描述03建立专门的数据质量管理团队该团队应具备数据质量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全面负责数据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建立清晰的数据质量管理职责分工,确保所有相关部门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任务,共同参与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数据质量管理组织架构制定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制定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数据质量标准建立数据质量流程强化数据质量培训和宣传加强数据质量培训定期为相关人员提供数据质量培训,提高其对数据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和数据质量管理的技能。
加强数据质量宣传通过内部网站、宣传册等多种渠道,宣传数据质量管理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全行员工对数据质量的重视程度。
实施数据质量监控和检查实施数据质量实时监控加强数据质量定期检查将数据质量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各部门和员工的数据质量情况进行考核。
建立奖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对数据质量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和处理。
建立数据质量考核机制建立数据质量考核和奖惩机制VS04重视数据质量文化建设提高对数据质量的认识建立数据质量文化加强数据治理和数据质量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数据治理体系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引入先进技术银行应积极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提高数据采集、处理、分析的效率和准确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辟银行。
第三条数据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管理纳入公司管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管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管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管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
数据管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数据管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管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数据管理架构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管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或者授权审批与数据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催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管理有效性,对数据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之欧阳引擎创编
附件一:欧阳引擎(2021.01.01)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第6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
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5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
5方面要素下共有15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61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原则1 组织领导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1.1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2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3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2 归口管理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2.1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2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3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原则3 岗位设置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岗位,岗位职责明确,并配备能满足岗位履职所需的资源。
银保监发〔2018〕2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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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欧阳家百(2021.03.07)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第6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
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5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
5方面要素下共有15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61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原则1 组织领导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1.1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2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3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2 归口管理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2.1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2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3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原则3 岗位设置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岗位,岗位职责明确,并配备能满足岗位履职所需的资源。
具体标准:3.1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设立与本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监管统计专职岗位。
3.2银行在其他监管统计相关业务部门设立与其部门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监管统计专职或兼职岗位。
3.3 银行对监管统计岗位的设置涵盖监管统计所有的工作任务和内容,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岗位均设立A、B角。
3.4银行对监管统计岗位的财务预算满足各岗位履职所需,包括设备、差旅、培训等支出。
3.5银行监管统计岗位薪酬水平能够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能体现职业成长发展的良好通道。
原则4 团队建设银行建设一支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并建立有利于提高监管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促进其职业成长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具体标准:4.1银行应根据监管统计岗位职责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监管统计人员。
4.2监管统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银行业务,具备必要的协调沟通能力。
4.3银行对监管统计人员定期进行科学、系统的培训,培训的内容、方式和频度能满足监管统计工作的需要。
4.4银行建立对监管统计人员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创造有利于提高监管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促进其职业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制度建设原则5 管理制度银行建立全面、科学和有效的监管统计管理制度,保证监管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具体标准:5.1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建立符合银行监管要求的统计管理制度。
统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安全保密、系统保障、监督检查、数据质量控制以及监管统计数据源管理等方面,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
5.2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要求和管理实际,持续评价和及时更新统计管理制度。
5.3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将本行的统计管理制度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若有重大调整或变化,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原则6 业务制度银行建立适应本行业务实际的监管统计业务制度,做好监管统计数据源和统计项目的归属管理。
具体标准:6.1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统计业务制度。
统计业务制度覆盖所有的监管统计报表和数据要求,并正式发布。
6.2统计业务制度对监管统计的内容、方法和口径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保证监管统计报表和数据中每一个统计项目的归属关系及取数路径清晰、准确。
6.3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要求和管理实际,组织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持续评价和及时更新统计业务制度。
6.4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将本行的统计业务制度报监管机构备案,业务制度若有重大调整或变化,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三)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原则7 基础系统银行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实现对监管统计涉及的各项基础业务和管理信息的全面覆盖,数据维护管理制度和流程完备,具有较强的数据质量控制功能,保证系统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反映业务实际。
具体标准:7.1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的设计、建设和升级改造征询并充分考虑监管统计业务需求,系统功能支持监管统计信息自动采集。
7.2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涵盖监管统计涉及的全行各业务领域及各类相关机构。
如由于新的监管要求变化而暂时无法实现全覆盖,要有明确的系统完善时间安排。
7.3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有完备的数据维护管理制度和流程,尤其是要有对质疑信息明确核查和纠正的相关规定。
7.4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信息及时录入,经过复核,并动态更新,保证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业务实际。
对监管统计人员及系统管理人员反馈的存在完整性、准确性等缺陷的质疑信息,及时予以核查并纠正。
7.5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具有良好的可拓展性,满足新业务、新产品和监管新要求的需要,并为监管统计管理系统预留能够灵活加载的数据接口。
原则8 监管统计系统银行建立适应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完善的监管统计系统,实现流程控制的程序化,能够自动提取和加载所需数据,有良好的质量控制与错误信息提示功能,保障数据安全和规范操作,并具有可拓展性和灵活性。
具体标准:8.1银行将监管统计系统建设纳入本行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规划,系统框架设计符合监管统计业务及管理要求,并配备充足的信息科技支持资源。
8.2银行监管统计系统实现流程控制的程序化,综合处理监管统计业务,能够自动提取相关系统所涵盖的全部监管要求数据,能够加载标准化的外部数据。
8.3监管统计系统具有良好的质量控制功能,能自动实现总分、表内、表间检验和预警提示的需要,能灵活设定参与检验的机构、指标的逻辑关系,自动提示异常变动及错误情况。
8.4银行采取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监管统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数据安全。
8.5监管统计系统附有完备的系统取数规则及系统操作说明,为统计人员提供操作规范。
8.6监管统计系统具备较强的可拓展性和灵活性,能根据监管要求,灵活、方便地增加新的监管指标或报表数据采集,具有灵活定制分析报表、合理管理各类口径数据等统计应用分析功能。
原则9 数据标准银行数据标准化规划统筹考虑监管统计数据标准化,全面覆盖监管统计数据及指标。
数据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化政策及监管统计规定,在监管统计相关的业务领域及系统中规范执行。
具体标准:9.1银行充分考虑监管统计要求,将监管统计所涉及的数据标准纳入本行信息标准化规划。
9.2监管统计相关的银行数据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化政策及监管统计规定。
数据标准明确,文档规范。
据信息标准化规划应管统计事项能够9.3银行与监管统计相关的业务领域及系统遵循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全行统一的监管统计数据架构,客户、产品、机构、账户等基础信息跨系统保持名称、定义、口径、来源等方面的一致性。
各系统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实现系统间信息共享。
(四)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原则10 日常监控银行建立有效的数据质量监控体系,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实施持续监测,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各环节责任,确保数据质量。
具体标准:10.1银行建立有效的覆盖监管统计数据生产报送全流程的数据质量监控机制。
10.2监管统计相关业务部门对本部门监管统计的数据源信息质量适时监控,对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数据源质量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数据源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0.3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对监管统计数据实施有效的跟踪监控,强化总体复核,发现数据质量问题,反馈到相关责任部门并督促其及时纠正。
10.4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建立与报表频度相适应的数据质量监测台账,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问题实时记录,定期分析。
10.5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定期通报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的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并提请实施问责。
原则11 监督检查银行将数据质量检查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建立监管统计现场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实施。
具体标准:11.1银行将数据质量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内控合规管理部门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时充分考虑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11.2银行建立监管统计现场检查制度。
归口管理部门定期牵头组织行内监管统计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管统计法规制度的执行及其数据质量等情况。
11.3归口管理部门将统计现场检查报告报主管领导,对影响数据质量的重大问题,提交内控合规部门跟踪检查,并报监管机构。
11.4银行督促被查单位根据统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整改,及时对整改情况跟踪评价,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11.5监管统计相关业务部门定期对监管统计的数据源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检查整改结果抄送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
11.6银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予以问责和处理。
原则12 考核评价银行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保障全系统监管统计工作的有效落实。
具体标准:12.1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对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数据的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考评结果在行内公布。
12.2监管统计相关业务部门按照业务范围对监管统计数据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落实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
12.3银行将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考核结果纳入本机构绩效考核体系。
(五)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原则13 数据报送银行加强向监管机构报送数据环节的管理,积极落实各项报送要求,认真审核,减少迟报、漏报和差错。
具体标准:13.1银行建立数据报送流程管理制度和报送联系人制度,保障与监管机构联系畅通。
13.2银行与监管机构建立网络连接,实现监管统计报表和数据的快速、安全传输,按监管统计制度规定的频度和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数据信息,并建立监管统计报送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