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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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 1 -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第六条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集团名称;(二)母公司的名称、住所;(三)企业集团的宗旨;(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八)企业集团的终止;(九)章程修改程序;- 2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十一)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第七条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规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规

纳税Taxpaying财税探讨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规定相关问题的梳理张鸿敏(杭州恩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0)摘要:根据财税〔2019〕20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本文主要介绍该通知的作用以及适用问题。

关键词:企业集团;无偿借贷;增值税2019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通知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针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包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发布该规定有什么用?何为企业集团,以及企业集团怎么认定?期间如何适用?笔者对以上问题做了简单梳理。

一、规定的作用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都较为频繁,原因无非是为了实现更好的资源配置而产生的资金调度,但是形式上均体现为资金借贷,且绝大部分约定为无偿。

那么资金借贷是无偿的,按理说借出方并未获得利息收入,是不是就没有纳税义务了?其实不然。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规定,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认定为视同销售的情形。

”以各种名义占用或拆借资金的业务是属于文件销售服务中规定的贷款服务,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资金就是无偿提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以提供贷款服务获得的利息以及利息性质的所有不含税收入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企业之间,包括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占用、无偿资金拆借行为,借出方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合同约定为无偿,那么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怎么确定呢?可参考市场利率确定。

实务当中,市场利率大部分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或者企业本身同等条件下从外部第三方获得贷款的贷款利率确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3篇)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一个企业为核心,通过控股、参股、合同等方式,控制多个企业,形成具有紧密联系、共同发展、共同承担风险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条企业集团登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登记、自愿申请、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二)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相互独立、平等协商、自愿联合;(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第四条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条件第五条申请登记为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与核心企业之间存在控股、参股或者合同关系;(三)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四)企业集团章程明确规定了集团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成员企业权利义务等内容;(五)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六)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数量不超过20家;(七)企业集团名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申请登记为企业集团,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书;(二)企业集团章程;(三)企业集团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收到企业集团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发布日期】1998-04-06【生效日期】1998-04-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的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第六条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集团名称;(二)母公司的名称、住所;(三)企业集团的宗旨;(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八)企业集团的终止;(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十一)制定日期。

持股委员会处理问题

持股委员会处理问题

一、关于职工持股会的政策变迁1997年,民政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

职工持股会依法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工持股会章程开展活动。

该规定只适用于外经贸行业中按《公司法》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企业。

随后,各省、各行业均开始设立职工持股会。

但是,之后国家对于职工持股会的政策逐渐发生了变化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对此前已经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作为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社会化的“非法集资”;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可能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二、职工持股会清理方案通常情况下,解决职工持股会的方案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职工持股会内部出资转让、职工持股会转让股权及解散职工持股会。

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再转付企业
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定义2-间
接分拨-财务公司分拨)
二、税收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
四、统借统还业务可不可以开具发票?如何开? 1、可以开具发票。但是只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税收分类码:*金融服务*统借统还 2、“税率栏”填写“免税”
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
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
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条件: 1、必须是企业集团。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集团 登记(户数、注册资本)。 2、款项来源有限定。只能是两类来源:金融机构借款、对外发行债券。如果是从非金融 机构的借款,不适用该政策;如果是集团内部资金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的委托贷款,也不适用 该政策。 3、利率符合要求。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收息。(原则上小于或等于。如果高于,可定义为赚取利差) 4、借款主体或借款实施主体必须确定:集团、集团内核心企业。 5、资金由统借方统一借入,归还时也必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 6、必须签订统借统还协议。
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一、定义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广义的金融机构
(一)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

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与实务解析

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与实务解析

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与实务解析贷款利息支出在企业日常开支中比较普遍。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贷款服务增值税政策如何规定?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贷款利息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这些问题,是企业财务人员经常咨询和关注的热点。

本文对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整理,并结合一些实例进行解析,以期帮助财务人员在日常实务中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一、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应税行为的范围包括贷款服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及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具体界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包括:①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②融资性售后回租。

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④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二)贷款服务视同销售的情形除了上述贷款服务明确的定义外,不要忘了资金拆借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根据36号文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提供贷款服务等),视同销售服务征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其实,从税制设计和加强征管的角度讲,将无偿提供服务与有偿提供服务同等对待,均纳入征税范围,既可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也可以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纳税人利用无偿行为不征税的规定逃避税收。

(三)小结1.不管贷款发生的主体是否属于金融业企业,凡发生了资金借贷并取得利息收入的行为,均为应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其他个人”既不是“单位”也不是“个体工商户”,所以其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企业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企指字[1998]5号【发布日期】1998-09-05【生效日期】1998-09-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局企指字〔1998〕5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企业集团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形式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集团。

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对字号、行业的要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集团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二、《规定》第三条所述“母公司”和第二十九条所述“国有企业”,均可称为“集团核心企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集团名称的权限同企业名称的核准权限。

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和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上报程序同企业名称上报核准程序。

四、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五、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2、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集团核心企业属于已经登记注册的,应当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提交以下文件:1、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2、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提交的文件;3、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4〕138号)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4〕138号)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精神,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工商总局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中对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无关、部署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不再列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清理结果已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06件,废止271件,失效94件。

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工商总局2014年7月14日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1990〕166号1990.6.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429号1991.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2〕231号1992.7.2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249号1996.7.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147号1997.5.3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59号1998.4.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88号1999.4.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256号1999.10.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106号2000.5.26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0〕115号2000.6.5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是否需要公安消防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123号2000.6.13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296号2000.12.8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如何核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298号2000.12.1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军队审计事务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2号2001.1.2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28号2001.1.19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58号2001.3.2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106号2001.4.19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186号2001.7.16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290号2001.10.16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310号2001.10.2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有关部门取缔的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297号2001.10.25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3号2002.1.14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33号2002.2.7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承接债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111号2002.5.20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小煤矿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143号2002.6.25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备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158号2002.7.16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2〕252号2002.9.5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35号2003.3.13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出版单位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工商企字〔2003〕56号2003.4.29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2003.10.3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不得搞评比、评估、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2004〕103号2004.7.12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全国工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的通知工商企字〔2005〕129号2005.9.6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联网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2005〕148号2005.10.12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山、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6〕42号2006.3.6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证件未通过年审及超过有效期如何查处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6〕104号2006.6.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2007.6.25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192号2008.9.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号2008.11.17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规定执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0〕82号2010.4.15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综合运用服务工作的意见工商企字〔2010〕124号2010.6.3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工商登记衔接工作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170号2011.8.1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192号2011.9.2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2011.11.28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34号2011.11.3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字〔2012〕153号2012.8.3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河北省工商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临港产业园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事项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请示的答复意见工商企字〔2012〕155号2012.8.3047.工商总局对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入驻格尔木藏青工业园区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管范围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2012〕167号2012.9.2148.工商总局关于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2012〕197号2012.11.1649.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2〕225号2012.12.2150.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意见工商企字〔2012〕228号2012.12.265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工商企字(2013)36号2013.2.2052.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号2014.2.145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2014.2.1754.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2014.2.1755.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4号2014.2.1856.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局使用朝鲜族文字和汉字双语营业执照的批复工商企字〔2014〕47号2014.3.1157.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新疆自治区工商局使用维吾尔语汉语双语营业执照的批复工商企字〔2014〕48号2014.3.115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使用蒙古族文字和汉字双语营业执照的批复工商企字〔2014〕49号2014.3.115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工商局使用汉藏两种文字新版营业执照的批复工商企字〔2014〕59号2014.3.3160.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63号2014.4.1(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38号1987.2.17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98号1988.6.1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86号1992.4.29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登记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有关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332号1993.10.3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245号1996.7.8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7〕187号1997.7.15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何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262号1998.11.19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外企字〔2002〕29号2002.2.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2〕38号2002.2.2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外企字〔2003〕75号2003.6.6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外企字〔2004〕8号2004.1.9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涉港企业登记文书证明效力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19号2004.2.9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2006.4.24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102号2006.5.26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资银行改制工商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240号2006.12.19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8〕226号2008.9.4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同时申报”含义的答复意见工商外企函字〔2009〕270号2009.9.29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4号2010.1.4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31号2010.2.1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0〕94号2010.5.7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6号2011.2.17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2011.2.17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8号2011.2.17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资登记注册中提交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187号2011.9. 185.工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吸收合并中分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外企字〔2013〕99号2013.7.186.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2013.9.2687.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31号2014.2.18(三)市场规范管理部分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3〕115号2003.9.08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5〕21号2005.2.16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汽车品牌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5〕58号2005.4.28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5〕104号2005.7.21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5〕178号2005.11.21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35号2006.2.24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52号2006.3.16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68号2006.4.39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86号2006.5.16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87号2006.5.16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情况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124号2006.7.3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191号2006.10.13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2号2007.1.3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42号2007.3.2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70号2007.3.27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90号2007.4.18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130号2007.6.25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商场从联营柜台取得扣点收入是否属于租赁柜台经营活动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2007〕148号2007.7.19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177号2007.8.24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7〕208号2007.9.29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281号2007.12.28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管辖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8〕41号2008.3.10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43号2008.3.10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77号2008.4.28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8〕101号2008.5.17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108号2008.5.27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166号2008.8.6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214号2008.10.13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235号2008.11.4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措施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09〕8号2009.1.14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25号2009.2.12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87号2009.5.4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95号2009.5.18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10号2009.6.4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66号2009.8.19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69号2009.8.21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99号2009.10.14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211号2009.10.26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2009.10.26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239号2009.12.8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32号2010.2.10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33号2010.2.10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56号2010.3.25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127号2010.7.5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176号2010.9.2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190号2010.10.8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市字〔2010〕192号2010.10.12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227号2010.11.22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236号2010.11.30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之间垫资进口的设备能否为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问题的批复工商市字〔2011〕5号2011.1.10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42号2011.3.3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44号2011.3.4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45号2011.3.5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04号2011.5.24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10号2011.5.27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工商市字〔2011〕111号2011.5.27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49号2011.7.18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固定储油罐是否属于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1〕159号2011.7.28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65号2011.8.8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94号2011.9.21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99号2011.9.30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218号2011.11.15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2011.12.12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6号2012.1.10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27号2012.2.2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工商市字〔2012〕39号2012.3.12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67号2012.4.17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68号2012.4.17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87号2012.5.7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113号2012.6.20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123号2012.7.9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127号2012.7.17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143号2012.8.20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144号2012.8.20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2〕156号2012.8.31165.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183号2012.10.24166.工商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工商市字〔2012〕196号2012.11.14167.工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214号2012.12.14168.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215号2012.12.1416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青海省工商局参加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试点工作的批复工商市字〔2012〕217号2012.12.17170.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31号2013.2.7171.工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58号2013.4.1172.工商总局关于开展重点网络商品交易网站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65号2013.4.19173.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66号2013.4.19174.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78号2013.5.22175.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管辖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3〕91号2013.6.18176.工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00号2013.7.1177.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违法行为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05号2013.7.10.178.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06号2013.7.10.179.工商总局关于加快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3〕112号2013.7.23180.工商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16号2013.7.26181.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29号2013.8.15182.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汽车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36号2013.9.10183.工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153号2013.10.8184.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十一)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第七条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第八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第十条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企业集团章程;(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第十一条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有独资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额可以超过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企业集团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财税实务:集团统借统还资金如何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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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统借统还需要经过核准登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印发<</FONT>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 商企字﹝1998﹞第 59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 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 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 体。企业集团必须经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集团登 记证》,同时注意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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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一般不开具发票,仅是向下属单位开具收据。 实例分析 案例:2012年 1 月 1 日甲矿业集团母公司从某银行取得 1 年期流动资
金贷款 6000万元,然后将该笔贷款平均分配给提交用款申请并签署借款 协议的下属两家全资子公司乙和丙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某银行给甲 集团的该笔贷款年利率为 6.6%,约定按季计算并支付利息,甲集团按照 惯例亦按 6.6%向子公司乙和丙收取利息并开具了收据。
财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母公司甲取得银行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短期借款 6000 母公司甲收到贷款后分拨给子公司乙和丙时: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借:其他应收款—丙公司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子公司乙和丙收到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300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 务处理中对短期借款的核算范围的规定,即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下(含 1 年)的各种借款。甲矿业集 团母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子公司乙和丙收到的甲集团母公司分拨的贷 款不宜计入“短期借款”核算,应计入其他应付款。

成都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成都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1998年4月6日)二、申请条件变更登记事项的企业集团三、申报材料(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和网站下载);(二)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企业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二份)(四)《企业集团登记证》(五)企业集团涉及以下变更应提交的相关文件与资料:1、母公司或子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母公司或子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母公司或子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集团母公司住所变更的:提交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的:提交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以及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与新加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4,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的,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及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变更名称,提交《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六)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公司公章。

被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四、办理程序(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三)被委托人凭《收件通知书》到原收件窗口换取《准予登记通知书》后,被委托人凭《准予登记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探讨企业集团内部资金借贷统借统还模式

探讨企业集团内部资金借贷统借统还模式

探讨企业集团内部资金借贷统借统还模式作者:辛明华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22期摘要:对企业集团内部资金借贷进行分析,建立统借统还资金管理体系,规范借贷统借统还资金业务,减少涉税风险关键词:企业集团资金借贷统借统还;减少涉税风险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关联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其中母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核心,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是围绕在以母公司为核心的外层,共同形成一个关系紧密、相互联系的企业集团。

一、资金需求企业集团做为一个紧密的联合体,为了解决联合体内企业的资金需求,凭借企业集团的整体优势、议价能力,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根据总体资金需求,与金融机构商谈,获取较低资金成本的资金,主要包括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等,再分别拨付给企业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并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或债券公司的借款、债券利息,向所属企业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公司借款利息的形式。

二、统借统还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三、具体规范在统借统还业务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按照规定办理统借统还业务,否则将面临税收风险。

(一)确定统借方统借方应是企业集团中的集团公司,也就是母公司,或者是核心企业,或者是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

(二)确定统借统还利率所属用款企业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利率,应等于或低于统借方向金融机构或债券支付的利息利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解答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解答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解答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标 签】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价格【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 1、从哪些方面核实法人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 答: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 二是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 三是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四是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 五是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是否包含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或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 六是被投资企业的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 七是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时的市价; 八是其他因素。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可以考虑以下方式: 一是企业自行申报; 二是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三是按照《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青岛市政府217号令),提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协助认定法人股权价格。

2、企业资本变动时,如何在增减资股东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涉税事宜? 答:增减资属于公司制企业的重大事项,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法做出决定,税务机关据以进行税收处理。

根据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3、某房地产公司与自己员工签订售房合同,首付款在银行按揭款到账后,进行了冲账处理(冲账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

在确认完工产品收入结转成本时,其收入的确认如何界定?是按照合同规定,还是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实际收到国税发〔2009〕31号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首先,如问题所述,这种行为如被定性为虚假按揭,属于违法行为。

而税务处理应当建立在真实合法行为的基础之上,而不能以违法行为作为处理的基础。

中国铝业集团章程doc资料

中国铝业集团章程doc资料

中国铝业集团第一届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国铝业集团章程》修改意见,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铝业集团章程》公布如下。

中国铝业集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中国铝业集团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中国铝业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集团中文名称:中国铝业集团(简称“中铝集团”);集团英文名称:Aluminum Group Of China;英文缩写:CHINALG。

第三条中铝集团是由核心企业及若干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松散层企业等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及设计、生产、科研等相关有色企业(含事业,下同)单位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四条中铝集团的组成,坚持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

通过资产、生产、技术、经营、信息等纽带形成有机的整体。

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中,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不断增强集团的实力和促进集团成员单位的共同发展。

第五条中铝集团核心企业名称:中国铝业公司法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法定代表人:郭声琨第六条中国铝业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由中央直管的国有大型骨干企业,是国家授权的跨行业、跨地区投资机构,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13.8亿元。

第七条中铝集团宗旨:发挥成员单位的整体优势,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推动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加强行业调控和整合,避免无序竞争和重复建设,促进我国铝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提高中铝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中铝集团成员单位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断提高中铝集团成员单位的产品结构水平、技术装备水平和运行质量,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实现国际化经营,促进中国铝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集团结构与成员单位第八条中铝集团按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由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松散层企业四部分组成。

中铝集团是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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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三条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四条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五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六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六条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印发之前已经登记的企业集团,应当在本规定印发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公司法》和本规定进行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

第二十八条以外商投资企业为母公司组建企业集团,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为主体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

对其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期限,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方制定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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