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学音乐美术教学(活动)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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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黑龙江省中小学音乐教学(活动)器材配备标准
设计要求
1.音乐教室的设计应有隔音、吸音的措施,以免影响其他学科的正常教学。有条件的学校,音乐教室应设在远离教学区的地方。音乐室、舞蹈室、乐器室应自成一区,以方便教学的活动。
2.音乐室的设计应体现课改教学理念的要求,提供学生活动的空间,可将座位设计成阶梯式活动积木式,可方便组合唱或乐器演奏平台。
3.形体舞蹈室的设计应兼顾教室和排练的功能,教室内应在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横墙上,设置高度不小于2100mm的通长照身镜,其余三面内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900mm可升降的把杆,把杆距墙不宜小于400mm,舞蹈室应另配备DVD 机一台,电视机一台,钢琴一架,有MIDI借接口电子琴一架(键盘乐器选其一),音响系统包括功放、音箱、CD机一套,摄像设备一套。
附件二
黑龙江省中小学美术教学(活动)器材配备标准
注:1、()内为有条件的学校配置的器材名称或数量。
2、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目录中列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配备方案,分别适应不同办学条件的学校。随着办学条件的改善,各学校应尽可能提高美术器材配备的规格和档次。
3、美术课教学器材的配备数量(防备注标明外)是按每个学校装备一个美术教室设定的,多于一个美术教室的学校,可按实际个数增加配备的数量。
4、目录中低值易耗品,如:教学材料,影像资料等,除列数量外,还应逐年进行补充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