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学音乐美术教学(活动)器材配备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一

黑龙江省中小学音乐教学(活动)器材配备标准

设计要求

1.音乐教室的设计应有隔音、吸音的措施,以免影响其他学科的正常教学。有条件的学校,音乐教室应设在远离教学区的地方。音乐室、舞蹈室、乐器室应自成一区,以方便教学的活动。

2.音乐室的设计应体现课改教学理念的要求,提供学生活动的空间,可将座位设计成阶梯式活动积木式,可方便组合唱或乐器演奏平台。

3.形体舞蹈室的设计应兼顾教室和排练的功能,教室内应在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横墙上,设置高度不小于2100mm的通长照身镜,其余三面内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900mm可升降的把杆,把杆距墙不宜小于400mm,舞蹈室应另配备DVD 机一台,电视机一台,钢琴一架,有MIDI借接口电子琴一架(键盘乐器选其一),音响系统包括功放、音箱、CD机一套,摄像设备一套。

附件二

黑龙江省中小学美术教学(活动)器材配备标准

注:1、()内为有条件的学校配置的器材名称或数量。

2、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目录中列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配备方案,分别适应不同办学条件的学校。随着办学条件的改善,各学校应尽可能提高美术器材配备的规格和档次。

3、美术课教学器材的配备数量(防备注标明外)是按每个学校装备一个美术教室设定的,多于一个美术教室的学校,可按实际个数增加配备的数量。

4、目录中低值易耗品,如:教学材料,影像资料等,除列数量外,还应逐年进行补充和更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