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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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热门城市:青岛律师甘肃律师烟台律师广东律师威海律师盐城律师浙江律师承德律师阳江律师淮南律师大家可能都知道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多,如今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了。

因为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让我们的社会变得尽然有序。

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众多的法律分类中包括有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

那么,大家有了解过行政法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

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

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

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达达到统一。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行政法易错知识点

行政法易错知识点

行政法易错知识点黄亚飞 2012.09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派出所: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税务所:2000元以下罚款;工商所:查处个体户、集贸市场,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3.街道办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4.人大选举的公务员,政府决定撤职、开除的,向人大提出罢免建议。

5.聘任制公务员岗位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6.公务员处分的办案期限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7.公务员考核优秀、称职享受年终奖金,不称职降职,连续两年不称职,辞退。

8.公务员对违法行为“自首+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9.公务员的错误命令抵抗权: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果上级负;明显违法责自负。

10.对已退休的公务员不得因其在职期间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处分,但依法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11.公务员人事处理:两级申诉制,仅限于初次申诉由省级以下机关处理。

12.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①法律规定②宪法规定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立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起草(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审查(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决定(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直接由国务院传批)——公布(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但涉及外国货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解释(条文本身问题,国务院解释;具体应用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解释)。

13.授权立法的范围: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属法律绝对保留。

14.授权立法的识别: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暂行条例” (准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而普通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条例”15.行政规章的制定都要由全体会议决定。

行政法条文解读

行政法条文解读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

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

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与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

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

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

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

诉权保护与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

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

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

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与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与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但本条“解决行政争议”和第61条的规定,是要行政法官兼做民事法官和行政执法官的节奏,对行政法官的要求很高甚至苛刻,似乎弄巧成拙(如在解决行政裁决中的权属争议时,越俎代庖的行政法官往往无能为力),有待高法作出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解释。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对法治政府的扩张解读: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有限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服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阳光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诚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效能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责任政府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 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 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 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 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 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 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 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 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 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 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 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 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 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 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 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 称为“帝王条款”。
服 要求复检,体检医院出具了第二次体检结果为“一、五项阳性”, 但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体检不合格”。

法律法规目录清单常用条文摘录(二)2024

法律法规目录清单常用条文摘录(二)2024

法律法规目录清单常用条文摘录(二)引言概述:法律法规目录清单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编制而成的清单,旨在帮助人们快速查找并了解各类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文。

本文将摘录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的条文,便于读者能够更方便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正文:一、刑法相关条文1. 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将处以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 抢劫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将处以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3. 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若数额较大,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4. 走私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对违法携带、运输、邮寄、走私价值较大的物品的行为,将处以有期徒刑。

5. 贪污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滥用职权,以及受贿行为的刑罚将根据数额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劳动法相关条文1.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薪酬、工时等方面。

2.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如解除协议、经济补偿等情况。

3. 工资支付方面,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4.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5.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哺乳假等特殊权益。

三、知识产权法相关条文1.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包括版权和作者权利。

2. 商标法中规定,为了保护商标的独占权,需要进行商标注册,并按照特定期限进行维护和更新。

3. 专利法规定,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创新成果的保护,需要进行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

4.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范围,包括捆绑销售、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行为。

重要法律法规条文摘录

重要法律法规条文摘录

引言概述:法律法规条文是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摘录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条文,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领域的相关条文,对其进行详细解读与分析。

正文内容:一、刑法相关条文摘录详细解读:该条文明确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公民的住宅安全和人身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详细解读:本条规定了单位犯罪和对单位责任人的惩罚,以维护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制裁力度,确立了法治的原则。

二、民法相关条文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履行合同义务。

详细解读: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合同的有效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详细解读:本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与人身健康的关系,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和健康权益。

三、行政法相关条文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详细解读:该条文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行政复议的途径,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国家秘密。

详细解读:本条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以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和行政监察的公正性。

四、经济法相关条文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详细解读: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以吸引和保护外商投资,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人大法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人大法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主编:张春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李 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李 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 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处长)撰稿人:许安标刘松山陈希文武 增 童卫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听证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总则一般对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全法起统领和指导作用,总则中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在其后的法律条文中一般都有具体体现和明确规定。

本法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二是适用范围;三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其中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第二条至第三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是关于行政许可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转让、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的规定。

这些内容的确定与规范,为以后各章节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对总则的学习和理解,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和以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结合起来进行学习研究,不能孤立地学习研究总则,否则会感到空洞、空泛;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总则抽象,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忽视对总则内容的学习研究。

总则之后各章具体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精神和指导原则来掌握,特别是在遇有不同理解时,要结合总则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判断。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过程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的又一部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

行政法

行政法

行政法学体系一、概述二、行政主体(一)行政组织法(二)公务员法三、行政行为(三)行政立法(四)行政执法(1)授权行政行为(2)负担行政行为(3)其他行政行为(五)行政司法(六)行政应急(七)行政程序四、行政救济(一)监督行政(二)行政复议(三)国家赔偿和补偿(四)行政诉讼行政法学第一章、概述一、行政1、行政的概念:①广义:社会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国家对公共利益的事物的管理”:公共行政“其他组织对内部的管理”:私人行政(一般行政)②狭义:公共行政2、行政的定义: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决策、组织、管理、调控)及其过程3、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执行性②行政目的具有公益性③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④行政具有过程性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与裁量性(合理)⑥行政具有效率性⑦行政具有监督性4、行政的历史沿革:①最早:与国家其他职能没有分化(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君主的个人意志是其主要依据。

②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行政才从国家职能中分化出来,与法结合行政与法的结合是国家行政走向民主行政、法治行政的标志,也是行政法产生的文化基础③行政与法结合的初期:行政功能限于消极的维持秩序,即以秩序行政作为其基本目标,常从技术的、管理的角度理解、运用它④现在:国家行政重点从消极维护秩序发展到积极的福利行政行政观念的现代转变体现了社会人权保障与社会文明的价值观,使人类寻找到了更为合理的生存环境5、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论文)这是行政法最核心的概念,行政法的一切内容均围绕二者展开一、行政法1、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和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主体和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的总称①有关行政的法②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③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2、特征形式上:①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内容上;①内容广泛②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实体性法律和规范性法律相交织,并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理论上:①国内公法②政治性和技术性的统一③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④多元性:形式多元、内容广泛易变、效力多元⑤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⑥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3、行政法的地位: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部门法之首“小宪法”是宪法的实施法4、行政法的作用: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A、维护秩序(社会秩序与权力运作秩序)的作用B、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C、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D、预防和解决行为冲突消极作用:行政法的滥用,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5、行政法的分类①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②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③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法6、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7、行政法的历史发展(1)产生背景:资本主义经济、资产阶级革命、人文主义思想、启蒙思想、资产阶级制度(2)大陆法系:法、德“两个法院,两部法”(3)英美法系:英、美“了、一个法院,一部法”(4)中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二、行政法学1、概念: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或部门法学2、研究对象:(1)基本研究对象:行政法(实在法)(2)相对研究对象:与行政法现象具有密切联系的相关因素,如决定行政法存在于发展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传统等、行政法的外部影响、行政法的历史(3)行政法学自身对象: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学方法论三、行政法的渊源1、行政法的渊源的概念:是指特定国家在某一特定阶段的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或行政法的存在形式2、渊源的分类:正式渊源: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

第四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政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政法的基本原则第⼀节依法⾏政原则⼀、法律优先(消极的依法⾏政)定义:⾏政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法律保留(积极的依法⾏政)定义:⾏政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进⾏。

(⼀)法律保留的原因法律保留原则最早脱胎于君主主权向⼈民主权转变的过程中,其时,君主仍然保有⾏政权,民选的国会为了对抗君权,要求君主⾏使⾏政权侵犯⼈民的权利必须得到国会以法律形式表达的同意,因此,民主产⽣法律保留,乃逻辑上的必然结果。

到了民主社会,虽然⽴法机关和⾏政机关均由⼈民掌握,但由于产⽣机制的不同,导致两者民主正当性的差异。

⽴法机关是由⼈民直接选举产⽣,⽽⾏政机关则是由国会产⽣,即由⼈民间接产⽣,在⼈民主权的原理下,民主正当性越强的机关就越有做成重⼤决定的权能。

但是,近来,这种通说也受到了⼀些批评。

批评的观点主要基于:(1)从政党政治的⾓度来看,执政党既控制国会,也组成政府,因此,⽴法机关与⾏政机关均是政党意志的体现,其民主性上并⽆多⼤区别。

(2)在采取最⾼⾏政机关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的国家,如总统制的美国,则⾏政机关与⽴法机关具有相同的民意基础和民主正当性。

2、法治国原则⼈们之所以选择法律保留,就是为了保障⼈权,以法的⽀配来取代⼈治,从⽽防⽌君主的恣意统治。

为什么法律能达到保障⼈权的⽬的?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1)法律具有理性、⾮针对个别事实和特定⼈的特征,借助法律的⼀般性,可以确保正义并防⽌特权和歧视的发⽣。

(2)法律是以公开的⽅式做成⼀般性、预先性的规范,从⽽使国家⾏为对⼈民⽽⾔更具有可量度性、可预见性和可信赖性。

但是,这种论证近来也遭到了⼀些学者的批评。

他们认为,法律所具有的⼀般性、公开性和预先性的优势,⾏政⽴法同样可以达到。

同时,即使认为法律⽐⾏政⽴法更具稳定性,不像⾏政⽴法修改容易,⽽且变动频繁,但这种优势在经济法领域已逐步消失,因为经济领域的法“朝令⼣改”的现象⽇益增多。

3、功能结构理论功能结构理论的代表⼈物为德国学者Fritz Ossenbühl。

行政法法条定位

行政法法条定位

行政法法条定位
行政法是指国家对公民和各个法人组织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

在行政法中,法律条文的定位非常重要,它决定了法律规范的力度和适用范围。

因此,行政法法条定位成为了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对于行政法法条的定位,需要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入手。

制定行政法法律条文时,需要考虑到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的法律规范。

同时,也要重视对法律条文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变化和社会需要的变化。

其次,行政法法条的定位还需要考虑行政管理的特点。

作为一项特殊的管理方式,行政管理需要依据法律规范来进行。

因此,行政法法条的定位应该关注到行政管理的特征,确保每一条法律条文都能够适应行政管理的需求。

第三,行政法法条的定位还需要关注到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与其他法律领域不同,行政法需要关注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管理的特点和行政权力的特殊性,因此,行政法法条的定位需要也要顾及行政法的特点。

最后,行政法法条的定位还应该关注到行政法监督的需要。

行政法监督是保障行政法制度完整和强制力度的重要手段,它需要依托严格的法律规范,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性,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综上所述,行政法法条的定位是十分关键的,涉及到行政法规范的质量和效力。

这需要我们从法律的制定、行政管理的特点、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监督的需求等多个角度考虑,确保每一条法律条文都能够适应社会实际需要。

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定

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定

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定一、行政法规的概念与作用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具体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具有补充法律规定、对具体情况进行细化、保障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等作用。

二、行政法规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行政法规的制定需要有法律授权,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及国家机关法规的授权。

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全国、地方或特定行政区域。

三、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与权力机构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审议、公示、批准等环节,具体程序根据不同的法规而有所差异。

行政法规的权力机构主要由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等行政机关拥有,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制定。

四、行政法规的效力和适用行政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于所有受该法规约束的对象。

行政法规的具体效力主要表现为: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行为也有约束力,以及对违法行为具有处罚力等。

五、行政法规的修订和废止行政法规的修订一般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在制定新法规或修改旧法规时,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实践和法律发展的需要。

行政法规的废止一般由立法机关或主管部门决定。

六、行政法规的违法和救济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究和惩罚,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救济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救济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判决是否行政法规进行违法行为。

七、行政法规的局限性与问题行政法规虽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与法律条文相冲突、部分行政法规过于细化、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与内容限制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法规制定的程序和内容规范。

八、行政法规的发展趋势与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法规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

未来,行政法规的发展趋势将体现在制定程序的规范性、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协调性、行政法规内容的科学性等方面。

同时,行政法规的制定也需要更加注重法治原则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行政法条文

行政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法的相关知识

第四章 行政法的相关知识

第四章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第一节法的基本知识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我国的法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几个层次。

二、法的特征三、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特别程序制定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实施,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此后又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

2.法律法律系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药品管理法》。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例如,国务院令第36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

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

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表格说明本表格对比列出了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的修改条文,旨在对比和梳理新旧解释之间的差异和变动,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最新解释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表格内容条文编号。

| 修改前条文。

| 修改后条文。

|第一条。

| 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做出了明确界定。

| 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的具体范围和限制。

|第二条。

| 无修改。

| 无修改。

|第三条。

| 删除了部分过时条款和规定。

| 对全文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新的内容和规定。

|第四条。

| 修改了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力范围。

| 对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力进行了细化和限制。

|第五条。

| 增加了行政裁量权的运用条件。

| 调整了行政裁量权的运用条件和限制。

|第六条。

| 删除了部分与行政审批流程相关的内容。

| 对行政审批流程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和简化。

|第七条。

| 新增了司法补偿机制的规定。

| 修改了司法补偿机制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 调整了行政撤销程序和违规操作的后果规定。

| 对行政撤销程序和违规操作的后果规定做了一些修改。

|第九条。

| 修改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申请条件。

| 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第十条。

| 增加了适用法律条文的解释规定。

| 新增了对适用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结论和建议从对比表格中可以看出,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在一些重要条文上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这些修改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范围、行政处罚和裁量权的运用条件、行政审批流程的简化、司法补偿机制、行政撤销程序和违规操作的后果、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申请条件以及适用法律条文的解释等方面。

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和研究者而言,需要仔细研读和理解新的解释内容,并及时调整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解释的要求,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和法院加强对解释内容的培训和宣传,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解释适用能力。

此外,还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反映社会实际和法律需求,进一步完善解释的内容和执行效果。

论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法是指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制定、执行、管理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分支,它侧重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条文。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和促进行政效率。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详细论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保障公民权利是我国行政法的首要原则之一。

行政法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在行政过程中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这一原则包括了平等原则、自由裁量原则和最小限度干预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不能因个人身份、背景或其他因素而给予不公平的待遇。

自由裁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而非片面任意的行使权力。

最小限度干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只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干预,应当尊重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其次,规范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的核心内容。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表现形式,通过行政行为可以实现行政目标,保障公共利益。

规范行政行为的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责任追究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公正、公平,不能偏袒某一方。

责任追究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产生错误或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透明度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该公开信息、倾听民意,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度。

最后,促进行政效率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行政效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能够高效、有序地处理事务,尽快达成预期的目标。

为了促进行政效率,行政法强调了简化行政程序、优化行政决策和提高服务质量等原则。

简化行政程序旨在减少行政机关的冗长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优化行政决策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和规章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并及时反馈调整。

提高服务质量要求行政机关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注重便民、快捷、高效,更好地满足公民的需求。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和促进行政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简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简要解读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简要解读山东省法学会企业商事法律研究会刘文荣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大修。

修正案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了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对于更好的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新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需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

同时,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也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制定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起草司法解释的规划,专门成立了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并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征集问题和建议。

最终提交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于2015年4月20日讨论通过,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等。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行政法条文解读

行政法条文解读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

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

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

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

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

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

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

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

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

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但本条“解决行政争议”和第61条的规定,是要行政法官兼做民事法官和行政执法官的节奏,对行政法官的要求很高甚至苛刻,似乎弄巧成拙(如在解决行政裁决中的权属争议时,越俎代庖的行政法官往往无能为力),有待高法作出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解释。

【重要知识点】2018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笔记: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重要知识点】2018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笔记: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重要知识点】2018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笔记:行政强制法定原则2018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笔记: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该规定确立了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指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及其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没有法律规定或授权,不得设定行政强制;对于依法享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使行政强制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法定原则包括设定法定和实施法定两个方面:1.设定法定。

是指行政强制的设定权由法律规定,它涉及行政机关限制、剥夺或其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正当性和权限问题。

行政强制作为激烈的行政管理手段,其设定至关重要。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原则上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设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能否具有或具有什么样的设定权,有赖于法律的明确授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外,其他任何规范不得设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强制行为。

2.实施法定。

对由立法依法设定的行政强制,享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使该权力。

(1)权限法定。

行政机关及相关主体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权限法定的要求,没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2)范围法定。

对享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主体,应严格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权限范围,不得逾越权限范围。

(3)条件法定。

行政强制权的行使皆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行政强制法及相关单行法均会对行政机关及相关主体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条件、情况作出明示或默示规定。

法律条文有哪些

法律条文有哪些

法律条文有哪些法律条文是法律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行为和解决争议的准则。

它们为治理社会、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条文类型和其特点。

一、刑法条文刑法条文是规范犯罪行为和刑事制度的法律规定。

它们界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和处罚等内容。

常见的刑法条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等。

这些条文详细规定了谋杀、抢劫、贩毒等犯罪行为的定义和相应处罚。

二、民法条文民法条文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

它们涵盖了民事主体权利与义务、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内容。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第十七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平等自愿原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条件与后果。

三、宪法条文宪法条文是国家的根本法规,界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的职责。

常见的宪法条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第一条,规定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四、行政法条文行政法条文是调整政府权力行使的法律规定。

它们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程序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公告。

五、刑事诉讼法条文刑事诉讼法条文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它们包括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判、上诉等各个环节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犯罪案件等特殊案件的起诉权限。

六、劳动法条文劳动法条文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它们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内容。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享有的权益。

七、环境保护法条文环境保护法条文是维护生态环境和保护资源的法律规定。

它们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责任和管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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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证据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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