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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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3、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4、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5、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6、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9、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0、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11、法律优先原则——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的措施。
12、自由裁量的行政决定——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灵活性的行政决定。
13、职权行政主体——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从宪法和组织法取得,无需经其他组织授予的行政主体。
14、听证制度——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允许相对人对将作出的行政决定所涉及的问题提供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或进行辩解,说明一项基本行政程序制度。
15、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16、行政法的空间效力——指行政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即关于行政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及上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17、行政决定执行为——指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将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18、行政拘留——也称治安问题,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简答
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以下特征:(1)内容设定的单方面性。行政主体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2)内容的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约定的可能;(3)权利处分的有限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其不能抛弃或转让去权力,除非国家以自己的意志改变或撤销了这种权力,否则,就成了行政主体的渎职。
2、简述代履行的条件
代履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所设定的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并能达到同一目的的义务,行政主体可以自行或交由他人代为履行并收取代履行费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采取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相对人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义务;(2)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他人可以履行的义务;(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4)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确属必要;(5)主体具有采取代履行的权力。
3、简述被授权和依委托行政职能的组织的区别
被授权的组织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存在如下区别:(1)取得权力的依据不同。被授权的组织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政权力的;(2)法律地位不同。被授权的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行为,而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组织”的名义来行使职权;(3)法律后果不同。被授权的组织需要对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则不能对外承担法律责任;(4)在司法审查中的法律地位不同。被授权的组织在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时,其应以被告的身份应诉,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在这类案件中则不能成为被告。
4、简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联行政复议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包括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1)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及时复议原则;一级复议原则;书面复议原则;(2)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包括: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原则;便民原则。
5、简述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
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政决定与其他行为或非行政决定的标准。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个: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的存在。
6、简述行政赔偿争议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地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简述行政指导的法律特征
行政指导与其他行政作用一样是行政主体所做的一种行为。它具有下列特征:(1)不具有法律效果。它并不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也没有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某种权利义务关系;(2)非强制性。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都不能强制执行或强制实施行政指导所确定的内容,其只能依赖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接受或自觉遵守。
8、简述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
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下:(1)违法主体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主体应当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2)主观状况,这是指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所持的故意或过反作用等心理状况;(3)违法行为,这是违法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规范并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9、简述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有:1、宪法和条约;2、制定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法律解释;4、其他渊源:判例、法律原则、行政惯例、学说。
10、简述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