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道路运输站

管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发布日期】1994-04-15

【生效日期】1994-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

(1994年4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文发布)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站的管理,增强道路运输站的服务功能,维护运输服务经营双方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站(以下简称运输站)是指为从事公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场所,包括公路客运站及售票点、道路货运站及营业点、营运车辆停发车场。可是城市市区公共汽车站和没有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寄存车场除外。

运输站按其服务对象分为公用和自用两类。凡为本单位以外营运车辆提供道路运输服务并收取运输服务费的是公用运输站;凡只为本单位

营运车辆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是自用运输站。

第三条第三条在本省境内设置、经营运输站和从事与运输站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运输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支持社会兴办公用运输站,鼓励自用运输站向社会开放。

设置运输站应坚持既方便旅客(货物)集散、中转,便于车辆进出,又不妨碍道路交通畅通的原则。

经营运输站应遵循自愿、平等、城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妨碍其它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得侵害旅客、货主和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输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监督管理运输站的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运输站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运输站建

设规划方案进行审定。

第七条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运输站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站址位置、车辆出入口及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

(二)营运车辆进出站的流量计划及出入城区的行驶路线方案。

公安机关对营运车辆进出站是否妨碍道路交通进行审查,应在接到运输站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沿途公路旅客运输停靠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共同规划、设置。

第八条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公用运输站应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经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公用型运输站申请书;

(二)经营规模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营组织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配备情况;

(四)站址土地的使用证明;

(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经营公用运输站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经营申请经批准

的,须经工商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第九条自用运输站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一)出入口便于车辆进出,不妨碍道路交通畅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

(二)有停、发车场地和为旅客、货主提供客运、货运服务项目的场所和设施;

(三)有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检验、维护、保养的基本设施和安全消防设备;

(四)配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并建立了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第十条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和同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利用城市街道作为公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的临时停发车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用运输站要求停业的,应提前3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经一定方式向社会告知后,方可停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