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福建省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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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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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1.29施行日期2014.01.01文号主题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业务。

第三条发展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实现道路运输与铁路、水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合理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乡村道路运输,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福建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

福建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

福建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作者:出处:更新时间: 2006年08月09日(2001年8月24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货物运输和运输辅助业(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由省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和县(市)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或者建设(市政,下同)部门负责。

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或者建设部门负责。

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由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交通、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经贸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实施道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的统一调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和范围相适应的安全、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准入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

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

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一、整体概述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旨在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交通安全和运输秩序。

本标准适合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违规行为和处罚标准1. 超载行为1.1 超载运输罚款标准根据超载货物的分量和运输工具的类型,超载运输处罚金额从5000元至30万元不等。

罚款金额根据超载量逐级递增。

同时,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规的,可依法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1.2 超载运输的法律依据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和《道路运输车辆载重规定》等。

2. 营运车辆违规行为2.1 营运车辆未经检验上路行驶罚款标准对于未经检验上路行驶的营运车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营运车辆擅自改装行为罚款标准对于擅自改装的营运车辆,根据改装情况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2.3 营运车辆酒驾或者毒驾罚款标准对于驾驶人员醉酒或者服用毒品驾驶营运车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同时,对于相关的运输公司,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3. 服务质量违规行为3.1 营运车辆拒载行为罚款标准对于营运车辆拒载乘客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道歉。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3.2 营运车辆服务态度恶劣罚款标准对于营运车辆服务态度恶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道歉。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附件列表1. 道路运输法律法规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最新修订版3. 《道路运输车辆载重规定》最新修订版4. 相关处罚案例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超载:指道路运输车辆在装载货物时超过法定限载的情况。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闽交〔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闽交〔2022〕1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质安中心: 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厅对《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最终形成《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稿)2.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对照表(2022年修订稿)3.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分类表(2022年修订稿)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12日附件1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稿)第一条为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适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

本省交通运输系统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厦门市道路旅客运输违章处罚规定

厦门市道路旅客运输违章处罚规定

厦门市道路旅客运输违章处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18•【字号】厦府[1994]综015号•【施行日期】1994.01.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道路旅客运输违章处罚规定(1994年1月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4]综015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旅客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是道路旅客运输监督检查和处理违章行为的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定履行处理违章行为的职责。

物价、税务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中有关违章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理。

第三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均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规、规章,服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管理,接受监督检查,违章者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小汽车客运(含包车客运)和行包运输、客运服务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检查人员在检查处理违章行为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对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及当事人、见证人进行询问、调查;(二)查阅被检查单位、个人的有关道路运输的证明、帐册、单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抄录或复制;(三)向被检查单位、个人,以及违法违章行为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第二章违章行为与处罚第五条违反经营管理的行为与处罚:(一)未按规定程序申办擅自经营的,责令其停业,处以非法收入额1~3倍的罚款。

(二)经营者申请登记的身份与实际不符的,责令其停业,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三)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无营业性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营业性道路运输证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书面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补缴运输管理费,办理有关手续。

(四)非经营性运输车辆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不按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申报领取临时道路运输证的,或回程收费捎运旅客未办理申报手续的,给予警告处罚。

福建省运输2022年469号文件

福建省运输2022年469号文件

福建省运输2022年469号文件一、修订背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为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适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交通运输厅早在2022年就制定了[2022]年469号文件《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件,现行的《裁量基准》是2022年7月修订的,近年来由于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较多,导致2018年版的《裁量基准》已不能满足当前交通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作出决定,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对裁量权的行使作出说明。

”为此,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组织完成对《裁量基准》的修订,形成《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

二、修订内容《裁量基准》是全省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裁量依据,由“基准制度”和“违法行为对照表”组成。

“基准制度”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包括了裁量的原则、等级,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违法行为对照表”中对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条文的具体适用作出的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领域不同行政执法门类分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监及招投标管理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8类具体基准。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

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概览交通运输行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安全、维护秩序。

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手段,用于惩罚违反规定的行为,并维护行业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概览,以提供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交通行业的基础法律,旨在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该法律详细规定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并为不同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汽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汽车条例是针对城市公共汽车行业的规范法律法规。

在该条例中,明确了城市公共汽车的运营管理要求,如经营者的职责、运营设计、维护责任等,并对在运营过程中违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是对民航运输行业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规定了民航运输的各类违法行为,如无证运营、违反执照规定、安全事故等,并为这些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力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管理条例是对我国铁路行业进行管理的法规。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铁路运输的各项规定,包括铁路安全、服务质量、信号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了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的记录与管理制度。

该办法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信息采集、统计、传输和管理流程,并为不同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六、《道路运输车辆立案登记及行业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立案登记及行业管理办法是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法规文件之一。

该办法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立案登记、运输经营的准入条件、运输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违反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

除以上法律法规外,交通运输行业还有许多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对特定行业进行管理的专门性法律。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适用对象包括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车辆所有人等。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处罚第四条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几类:一、违反交通信号灯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闯红灯、逆行等行为。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处罚分别为罚款、扣分、驾驶证暂扣等。

二、超速行驶的行为;具体包括超出规定时速行驶、超过道路限速的行驶等行为。

对于超速行驶,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超速幅度,分别处以罚款、扣分、驾驶证暂扣等处罚。

三、酒后驾驶的行为;对于酒后驾驶,根据酒精含量和违法次数,分别处以罚款、驾驶证暂扣、吊销等处罚,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载客和营运违法行为;具体包括非法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对于非法载客和营运违法行为,罚款、扣分、暂扣车辆等处罚。

五、货物运输违法行为;具体包括超载、超限等行为。

对于货物运输违法行为,分别照章处罚。

第三章处罚程序和补救措施第十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收集违法事实和证据;相关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二、制作处罚决定书;依据收集到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制作处罚决定书,并明确处罚措施和依据。

三、公告和送达处罚决定书;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公告,并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

四、听证和陈述意见权利;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也可以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申辩。

五、处罚的执行和补救措施;执法部门应当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并妥善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补救措施。

第四章附件列表1. 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范本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模板第五章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1.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主要用于规范道路交通行为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序号项目名称类别设定依据处罚标准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客运驾驶员未取得客运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货运驾驶员未取得货运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安〔2014〕30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运输管理局,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联合组织制订了《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6日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和运行,确保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由省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省中心平台)、市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设区市管理分中心平台)、县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县级监控站)等政府监管平台以及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组成。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争取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

福建省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

福建省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
2
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以的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4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闽交运[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闽交运[2010]37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物价局,漳州市开发区交通局、省运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制定了《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和《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物价局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汽车旅客、货物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我省汽车旅客、货物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我省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旅客运输,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农村客运、加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闽港澳直通客运等,具体规定按照《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细则》执行。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道路运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二次查处;或其他车辆擅自从事班车经营第一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出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长期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造成危害后果的
轻微
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第二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是指对道路运输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的一种手段。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道路运输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环境,我国制定了相关的处罚规定。

首先,针对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超载、超限行为。

根据车辆载重、车辆尺寸等,规定了罚款的幅度,以及超载、超限车辆的限行、停运等处罚措施。

二是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要求车辆具备一定的安全设备和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将被罚款,并有可能面临停运等处罚措施。

三是驾驶员违法行为。

对违反交通规则、驾驶证超速记分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罚款金额和记分措施,以及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其次,针对运输市场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非法营运行为。

对于没有取得合法营运资格或未按照规定营运的车辆和企业,将实施罚款、扣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二是虚假运单、造假等行为。

对于伪造运单、虚假填报运输资料等行为,将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三是拒载、议价等行为。

对于不按照规定接受运输任务、违规议价等行为,将罚款、记分等处罚。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针对性的行政处罚规定。

比如,对于严重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吊销其从业资格。

对于违反限行措施、逆行、乱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罚款金额和处理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和措施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此外,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和累计记分超过规定的,还可能面临吊销许可证、注销机动车登记等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是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运输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环境,促进道路运输工作的健康发展。

同时,这些处罚规定也起到了警示和威慑的作用,能够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政处罚规定颁布单位:交通部⽂号:交通部令第5号颁布⽇期:1998-03-09执⾏⽇期:1998-04-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违法⾏为与处罚第三章⾏政处罚运⽤与执⾏第四章附则交通部决定对《道路运输⾏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第⼋条第(⼀)项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第(⼆)项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条第(六)项修改为: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者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第⼗⼆条第(五)项修改为: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护或伪造、倒卖车辆维修竣⼯出⼚合格证、结算凭证的,收缴其⾮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条第(六)项修改为: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进⾏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责令补做相应维修作业项⽬,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不得超过10000元。

同时对质量检验员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条第(⼋)项新增⼀款为:维修经营者的⼆级维护质量低劣,返修率超过5%,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次合格率低于85%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七、第⼗三条第(⼀)项修改为:未按规定对车辆进⾏⼆级维护的,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上作记录,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做车辆⼆级维护的,从第⼆次起,每次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定进⾏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四条第(三)项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不使⽤道路运输专⽤票证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使⽤道路运输业专⽤票证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强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运输行业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的原则;2. 简便、高效的原则;3. 教育、警示的原则;4. 法定、清晰的原则;5. 个别、差别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依法由公安机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对于违法行为,依法可进行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六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处200元罚款。

第七条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款1000元,并吊销驾驶证一年。

第八条驾驶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款5000元,并吊销驾驶证一年。

第九条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的,处罚款200元,并扣除驾驶证3分。

第十条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处罚款5000元,并扣除驾驶证6分。

第十一条超速行驶的,处罚款200元,并扣除驾驶证3分。

第十二条非法改装车辆的,处罚款1000元,并扣除驾驶证6分。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听证与申诉第十三条对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听证和申诉的权利。

申请听证或申诉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申请听证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申诉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附件:<<附件名称>>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2. 公安机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公安机关部门。

3. 许可证:指道路运输行业相关许可证件,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证等。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1. 引言道路运输是现代社会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道路运输的秩序和安全,政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是必要的。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标准,相关部门制定了一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

2. 违规行为分类《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将违规行为分为以下几个主要分类:2.1 超载行为超载行为是指货车在道路运输过程中超过规定的载重量限制的行为。

根据超载的程度和情节的不同,超载行为分为轻微超载、一般超载、严重超载三个等级。

2.2 超速行为超速行为是指车辆在道路上以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行为。

根据超速的程度和情节的不同,超速行为分为轻微超速、一般超速、严重超速三个等级。

2.3 酒驾、毒驾酒驾、毒驾是指驾驶员在饮酒或吸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根据酒驾或毒驾的程度和情节的不同,这种行为也分为轻微酒驾、一般酒驾、严重酒驾、轻微毒驾、一般毒驾、严重毒驾等级。

2.4 超载客车超载客车是指客车在道路运输过程中超过规定的载客量的行为。

2.5 交通事故逃逸交通事故逃逸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擅自离开现场或不及时报警、报案的行为。

3. 处罚种类《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规定了多种处罚种类,用以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具体包括:3.1 警告对于轻微或初次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3.2 罚款对于一般或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3.3 吊销驾驶证对于酒驾、毒驾、交通事故逃逸等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吊销驾驶证,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重新取得驾驶证。

3.4 暂扣车辆对于超载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暂扣机动车号牌、驾驶证,并对车辆作停驶处理。

3.5 其他处罚根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的规定,对于较为特殊的违规行为,还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处罚标准《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目录》还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根据违规行为的等级和性质,确定了相应的处罚金额或处罚措施。

具体的处罚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执行,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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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3个月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2、客运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一般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23个月以内的;
2、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23个月以内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较重
长期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3个月以内的,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3倍以上5倍以下的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较重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3个月以上,拒不改正的;
2、在车站等旅客集散地专门从事的,拒不改正的。
第三次违章的。
违法所得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章,拒不改正的。
3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长期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福建省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及后果
处罚幅度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轻微
初次违章,违法情节较轻微、及时纠正的。
2、顺带等非专门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以车辆残值为参考,但不低于5000元
一般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3个月以下的。
第二次违章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轻微
1、班车客运未经许可初次从事旅游、包车客运,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2、旅游客运未经许可初次从事班车、包车客运,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3、包车客运未经许可初次从事班车、旅游客运,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一般
1、班车客运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包车客运,拒不改正的;
2、旅游客运未经许可从事班车、包车客运,拒不改正的;
3、包车客运未经许可从事班车、旅游客运,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较重
普通货运经营者将旅客、货物混装。
2
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旅游、包车客运第三次以上从事班车客运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长期从事班车客运并形成规模,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以的罚款
特别严重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4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较重
旅游、包车客运从事班车客运经营3个月以上,拒不改正的。
旅游、包车客运第三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的罚款
严重
运输企业投入2辆以上客车长期从事旅游、包车客运并形成规模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轻微
1、旅游、包车客运初次从事班车客运,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2、客运经营者新增车辆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一般
旅游、包车客运从事班车客运经营3个月以下的。
旅游、包车客运第二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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