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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水务局印发东莞市市级河长巡河工作指引(试行)

东莞市水务局印发东莞市市级河长巡河工作指引(试行)

东莞市水务局印发东莞市市级河长巡河工作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市级河长巡河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河长巡河工作,推动河长履职尽责,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务实抓推进,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河长牵头抓总,层层抓好落实”的工作合力,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河道内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严防河道黑臭、水质反弹,实现河道有效管理保护,促进美丽东莞建设,根据《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委办〔2017〕21号)和《东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巡河制度》,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东莞市市级河长(以下简称“河长”)巡河工作。

二、巡查内容河长及河长助理应熟悉掌握责任河道现状、沿岸污水收集处理情况,以及入河排水口分布、工业企业分布、农业养殖分布等基础信息,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进行全面巡河,巡河内容主要包括:(一)重点关注巡河发现、投诉举报或由河长助理、下级河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是否解决、以往解决的问题是否出现反弹或存在反弹迹象;(二)水面是否有漂浮物(含垃圾、水浮莲等);(三)河道有无污染底泥淤积;(四)水体有无明显异味,颜色是否异常;(五)水生植物是否正常生长;(六)河道沿岸餐饮服务业、工业企业、农业养殖、居民等是否存在直排废污水;是否存在倾倒垃圾、余泥渣土、建筑废弃物等行为;(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建(构)筑物、违法堆场、违法采砂、禽畜养殖、违规占用等问题;(八)沿岸挂管(线)是否规整有序;(九)河长公示牌等河道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变形、损坏、变色、老化、遮盖、字体不清等问题;(十)是否存在防洪排涝问题,如河道堵塞、堤岸崩塌、堤围未达设计防洪高程等安全隐患;(十一)河道水质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安全的问题;(十二)截污、清淤等河道治理工程开展情况;(十三)其他影响河道健康的问题。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东府〔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与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活饮用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电控装置及建(构)筑物等设施。

包括从结算水表至用户内部分表前的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是指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及二次供水水池清洗消毒的供水企业或其他单位。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建设及运行管理维护等行政管理、监督工作。

市水务监测中心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及管理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6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6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60号)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31日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东莞市查处在建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不断优化城市宜居环境,为我市的高水平崛起提供战略依托。

在近期内通过集中清理,确保在建违法建筑得到及时有效控制;建立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为总协调,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属地镇(街)为责任主体,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查处有力的监管体系,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直至无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二、组织领导本次专项行动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协调,市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市法院、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法制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工商局、公路局、供电局和市三打办、市两建办等单位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东府办[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东府办〔2012〕8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四日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是水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是有效保护水资源、治理水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基础,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等规划,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保护提出的新要求,缓解我市水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城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水环境治理回顾(一)水资源保护及水环境治理建设成就“十一五”期间,我市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水资源供给与保护体系日趋完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全面推进、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截污主干管网建设基本完成、水政水资源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快。

1、水资源供给与保护体系日趋完善。

为确保我市中部及沿海片区的供水安全,我市于2008年启动了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江库联网工程”)建设,充分利用当地水资源,最大限度发挥现有水库的调蓄作用。

目前,联网水源一期工程已完成75%以上,计划2012年将东江与境内的松木山、马尾、五点梅、芦花坑水库连通,实现工程向大朗、长安、虎门等镇域通水的目标,同时启动了联网水源二期工程的前期研究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东府办〔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幸福东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及范围(一)分配原则。

严格执行《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遵循公平公正、兼顾现状与发展、可持续利用和节约保护、优先保证生活和生态基本用水等原则。

(二)分配范围。

东莞市水资源分配范围为东莞全部行政区域,包括28个镇、4个街道办事处及3个园区。

(三)总体要求在确保河道内生态基本需水、全面节水和充分利用非常规水源的前提下,按照防洪、供水、发电的顺序优化水库群调度,安排各镇街(园区)正常来水年(90%保证率)和特枯来水年(95%保证率)情况下的取水量分配指标。

二、具体分配方案(一)正常来水年份按全市年最大取水量为231158万m3(其中常规水资源209502万m3,非常规水资源量为21656万m3,各镇街(园区)分配水量详见附件1、2)。

东莞市水务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东莞市水务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东莞市水务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正文:----------------------------------------------------------------------------------------------------------------------------------------------------东莞市水务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完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东府[2014]9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和定义与《办法》相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条《办法》第七条所称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止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东莞市水务局二次供水技术规程》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规划选址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及日常管理维护。

第五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单独自成系统,供水管网、储水池(箱)、水泵、消毒设备、控制系统、机电设备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用途的设施混用,且消防、绿化、环卫等用水系统需安装独立计量表。

第六条二次供水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卫生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应当采用节能型技术、设备和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建筑材料、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技术的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系统,并预留标准的运行数据远传接口和外界的通讯网络接口。

第八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东莞市水务局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

东莞市水务局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

东莞市水务局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以及水质检测、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供水水质监管遵循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督察、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市水质监测中心具体负责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编制全市城市供水水质年度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城市供水水质检查。

第七条市水质监测中心应根据全市城市供水水质年度监管计划,对相关城市供水的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第八条市水质监测中心监测的内容包括水源水质、出厂水水质、管网水水质、二次供水水质以及突发性污染水质。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其供水水质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城市供水企业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东府办〔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0〕10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合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增加政府运作透明度、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

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目前,我市大部分镇(街)和部门都能认真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但也有一些镇(街)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完全按要求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决策的知情权。

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严格落实相关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的载体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刊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6〕1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6〕1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6〕1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1日东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整体提升水环境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实施绿色化永续发展战略,引领全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各项要求,突出“绿色水网”特色,坚持“水系入手、截污为先、方式多样、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镇街、分阶段科学规划与精细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依规推进,实行最严格水环境管理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深入实施“河长制”、“涌长制”、“库长制”,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推进全市治水行动。

(二)主要原则1.质量主线、全面落实。

东莞市水务局直属事业单位招聘10人公告

东莞市水务局直属事业单位招聘10人公告

东莞市水务局直属事业单位招聘10人公告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东莞市横岗水库管理处、东莞市机电排灌管理站、东莞市南畬塱排站管理处、东莞市契爷石水库管理所、东莞市水濂山水库管理所等六个单位是东莞市水务局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和《东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开招聘10名工作人员。

本次招聘工作由市水务局统一招聘,统一分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有关附件下载以及更详细的资料欢迎登陆广东中公事业单位招聘网:/guangdong/20141217/75096_1.html?wt.mc_id=bk15528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招聘相关人员,确保聘用人员素质。

二、招聘岗位和要求本次共招聘10人,其中专业技术岗位6人,管理岗位4人,具体岗位情况和要求见附件1。

三、薪酬待遇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薪酬标准提供待遇。

四、招聘程序(一)报名1、报名基本条件(1)招聘岗位要求(见附件1)。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意识强。

(3)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4)有志于从事水务事业,具有扎实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专业技能水平及语言表达能力。

(5)应聘人员必须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等纪录。

(6)报名人员需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第四条适合引进的人才对象及条件第(一)至第(五)款。

(7)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

2、报名方法报考人员到东莞市水务局人事监察科报名,事先填写好《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黑钢笔填写或打印)一份(正反面),并附上个人简历。

每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3、报名时间:2014年12月29日至31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9.11.04•【字号】•【施行日期】201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水务局,各供水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形成水价结构和比价关系合理、价格机制科学的综合水价体系,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水价分类及调整水价分类适用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价分类我市水价分类继续按现行类别划分,具体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等3类。

二、调整水价分类适用范围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纤体中心、沐足、美容美发、健身室、外轮用水等不再列入特种用水范围。

具体各水价分类范围如下:1. 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居家生活用水、集体宿舍用水、属居住性质的出租屋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等。

2. 特种用水:包括洗浴、洗车、电镀、漂染、鞣革、造纸、印花(湿式)、洗水、畜禽养殖等行业用水。

3. 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各类用水。

另外,趸售是指供水企业抄表至商住小区、村(居)等用户总表,尚未直接抄表到户,只向用户总表进行供水。

三、执行时间各供水企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调整各水价分类范围的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收费公示。

污水处理费各分类适用范围参照水价分类规定执行。

原东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水价分类和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东价〔2010〕97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11月4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东府[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4〕3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9日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和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水管理工作,制定本市近、远期供水工作目标、行业用水定额、行业服务规范,对水质、水压、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城乡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应按照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应坚持开发水源和计划、节约用水与保障安全优质供水相结合的原则。

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5•【字号】东府办〔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33号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5日东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总体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7﹞11号)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调整优化市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一)强化引领担当。

当前我市正处于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进入提速阶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驱动发展、“倍增计划”等战略部署正在稳步实施。

通过重组整合,推动市属国有资本向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关键领域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进一步突出市属国有企业的引领担当作用。

(二)提升发展质量。

近年来市属国有企业的规模、效益和质量取得了良好发展,但部分市属国有企业仍存在功能定位不够明晰、主业主项不够突出、规模实力参差不齐、业务资源不够集中、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现代企业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

推动同类国有资产向重点领域、优势企业、优秀团队聚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市属国有企业规模优势、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三)完善监管体制。

通过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为下一步开展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完善和加强内外部监督等工作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为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构建良好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2•【字号】东府办[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0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为了保证东莞市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东莞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05〕20号),结合东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现状(一)水利工程概况。

东莞市地处东江下游,境内河流纵横交错,属珠江三角洲河网地带,总面积2465平方公里,96%属东江流域,主要河流有东江及其支流石马河、寒溪水和东引运河。

50多年来,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形成了具有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挡潮、排污等功能的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要水利工程类型包括水库、堤围、涵闸、电排站等。

1.水库。

全市共有水库116座。

其中,中型水库7座,小(一)型水库45座,小(二)型水库64座,总库容为3.84亿立方米,兴利库容2.31亿立方米。

主要功能包括防洪除涝、城市供水、农田灌溉、水产养殖、城市景观等。

2.堤围。

全市共有堤围108条。

其中,江堤78条,海堤30条,堤围总长度达990.845公里。

总集水面积1825.72平方公里,保护面积111.4914万亩,保护人口300.3391万人。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提高污水处理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提高污水处理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提高污水处理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东府办[2013]149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提高污水处理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1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提高污水处理效能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8日东莞市提高污水处理效能实施方案为提高我市污水处理效能,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核心任务,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统领,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果”的原则,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水污染综合整治,强化监管,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效能。

二、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污水处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截污管网建设进一步完善,逐步提高污水进水浓度;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至2015年底,全市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指粤环〔2011〕14号文划定的环境功能区水体),石马河、挂影洲围主干河涌水质基本达到IV类;2020年基本消除主要内河涌黑臭现象。

三、工作任务(一)大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减排效果1.加快截污管网建设。

采取多种建设运营模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快推进截污管网建设。

一是加快截污主干管网建设。

落实属地管理,加快全市截污主干管网工程收尾及验收工作,推动截污泵站、截污井(堰)投入使用,实现截污主干管网全线贯通, 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截污主干管网项目。

东莞市水务局计划用水工作细则(试行)

东莞市水务局计划用水工作细则(试行)

东莞市水务局计划用水工作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东莞市水务局计划用水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为规范全市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各园区、镇(街)水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用水计划的编制原则:(一)从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科学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二)应满足非居民用水户合理用水的需要;(三)应有利于创建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用水计划的编制依据:(一)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14;(二)非居民用水户节水技术措施和节约用水管理现状;(三)非居民用水户近3年实际用水情况;(四)非居民用水户增产扩能情况;(五)其他情况。

第二章实施对象及要求第五条实施对象为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

第六条用水户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三章用水计划下达和调整第七条水行政部门每半年下达1次月度用水计划,具体下达视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用水计划可根据城市供水能力,以用水户近3年同期抄表计费水量为基数计算的加权平均值、用水户用水量增长趋势确定。

取月度抄表计费水量加权平均值作为月度用水计划。

月度抄表计费水量加权平均值=〔(1×大前年同月抄表计费水量+2×前年同月抄表计费水量+3×去年同月抄表计费水量)/6〕×(1+增长系数)。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东府〔2019〕45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下水开发利用第三章地下水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东莞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地下水资源的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储藏于地表以下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开采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地表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统一规划、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合理开发、有偿使用、防止污染的原则。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要求,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和海水入侵。

第五条市水务、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检举违法开采、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权利。

第二章地下水开发利用第七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拟改为市水务局_黄观平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拟改为市水务局_黄观平

东莞日报/2013年/7月/3日/第A04版东莞·时事《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拟改为市水务局记者黄观平实习生谢冠琦本报讯(记者黄观平实习生谢冠琦) 昨日,市法制局向社会发布《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在原有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上新增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内不得建设入河排污口。

同时,东莞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由市城管局改为市水务局。

人河排污口设置应报批据介绍,出现以下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由排水户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批:在我市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设置排污口;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水户应当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除此之外,按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排水户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之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同时,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在向东莞市环保局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意见》还提出,申请在省管河道及珠江虎门河口设置排污口,又或者是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取水许可手续,可属省审批发证等情况的,排水户应先到东莞市水务局加具意见后,再报省水利厅审批。

共有排污口需独立申报《意见》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论证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总量和排放规律;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污水处理措施及效果分析;在特殊情况下对排污限制的要求和措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以及论证的结论。

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东莞市水务局)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一、业务类型行政许可类二、办事事项名称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无四、申请的受理窗口东莞市水务局排水管理科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东莞市水务局六、事项设立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三条、第七条及《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第十六条。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一)办事内容: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按照《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二)申请条件:1、取得《东莞市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接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3、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其中,经由城市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6、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7、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及《东莞市城市公用排水设施接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城市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六)按照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东莞市城镇排水规划编制刚要

东莞市城镇排水规划编制刚要

东莞市城镇排水规划编制刚要附件东莞市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东莞市水务局二〇一二年二月目录1、编制说明 (3)2、规划编制原则 (3)2.1规划指导思想 (3)2.2 规划原则 (4)2.2.1 经济合理性原则 (4)2.2.2可实施性原则 (4)2.2.3相关性原则 (5)2.2.4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5)3、规划年限、范围和内容 (6)3.1 规划年限 (6)3.2 规划范围 (6)3.3规划内容 (6)4、规划成果格式 (7)4.1规划文本必要章节及图纸 (7)4.2规划说明书内容要求 (8)一、概述 (8)二、城市概况 (8)三、排水现状调查及分析 (8)四、排水标准及相关参数 (8)五、雨水系统规划 (8)六、初期雨水治理规划 (9)七、排水管理规划 (10)八、项目实施计划 (10)九、投资估算 (10)十、存在问题及建议 (10)十一、附录 (10)5、附则 (10)1、编制说明为确保东莞市各镇排水专项规划质量,规范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使其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促进我市排水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适用于东莞市各镇排水专项规划。

东莞市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应在镇街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是对镇街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其成果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及规划图册两大部分。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应合理布局和规划全镇的排水系统,按流域、地形或地势进行分区,在充分利用现有排水系统设施和服从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分析,选定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经济可行的规划方案,指导全镇排水工程的分期实施。

东莞市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单位须有相应的市政排水规划设计资质。

2、规划编制原则2.1规划指导思想排水专项规划始终坚持以各镇街城市总体规划为龙头,以“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蓄用排相结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根据各镇街的具体情况,按流域、地形或地势、统筹安排、合理分区。

规划的管网系统、雨水提升泵站等适当留有余地,提高排水管网覆盖率、排水收集率,逐步实现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以支持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优化城市综合发展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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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水务局文件东水务〔2011〕239号关于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镇(街道)水务管理部门,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管委会水务管理部门,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市水务工程建设各企业: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市府办《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08〕86号)以及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市水务工程(含水利、供水、排水及污水治理等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资质把关、对企业行为监管,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市从事水务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相关单位(含勘察、测量、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检测、工程咨询、水土保持、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应在市水务局办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二、从2012年元月1日起,原则上实行每年一次办理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制度。

首次申请备案登记的企业应于每年5月1日前向我局提交申请资料,我局按程序进行审核后,自5月1日起计算,将于20个工作日内在东莞市水务局公众网站一次性公布本年度通过备案登记的企业名单,并发出通过备案登记的证明文件。

逾期提交的,我局原则上在下一年办理备案登记。

三、企业备案登记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申请续备的,企业应于有效期满年份的5月1日前到我局申请办理续备手续,我局按程序进行审核后,自5月1日起计算,将于20个工作日内在东莞市水务局公众网站一次性公布通过续备的企业名单,并发出准予续备的证明文件。

逾期提交的,我局原则上在下一年办理续备登记。

四、申请备案登记的企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的办公设备、固定的工作人员(详见附件1)及良好信用,并填写《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申请》(附件2)及《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表》(附件3),具体要求见《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及变更填表说明、提交资料要求》(附件4)。

五、我局对备案登记企业信息变更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发生信息变更(如企业名称、资质、人员等变更)并经相关部门核准后,申请人应及时向我局提交《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变更申请》(附件5)、《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变更证明》(附件6),具体要求见附件4,我局按程序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计算,将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发出准予变更的证明文件。

六、办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或变更应填写的表格可在东莞市水务局公众网(/index/index.asp)“通知公告”栏(或“下载中心”->“建设管理科”栏)查询或下载。

七、我局对备案登记企业实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制度。

为减少或杜绝企业不良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我局将对备案企业实行每年核查一次的管理制度,并填写《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年度核查表》(附件7)。

八、各单位办理(施工、监理等)合同备案的,按《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东府〔2005〕56号)执行。

九、在我市从事水务工程建设活动的各企业办理信息备案登记及合同备案,应遵守本通知的要求。

之前我局发布的有关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及合同备案的文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要求2、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申请3、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表4、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及变更填表说明、提交资料要求5、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变更申请6、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变更证明7、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年度核查表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主题词:水务 工作 通知东莞市水务局建设管理科 2011年12月19日印发附件1: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要求备注:办公场所应为在本市已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年的商用综合、办公写字楼。

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申请东莞市水务局:我单位是 ,在东莞的分支机构是 ,在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开展 业务,我单位现申请办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并同时承诺:我单位所提交的备案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你局作出的相关处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申请。

申请企业名称(盖公章):经办人(签名):联系电话:申请日期: 年 月 日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表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 企业属性 企业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资质证书号工商注册所在地 联系电话传 真 电子邮箱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 职务电话企业负责人 职务电话技术负责人 职务电话二、在莞分支机构情况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联系电话邮编分支机构(在莞办公场所)详细地址 传真分支机构负责人 电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电话三、在莞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表姓名 年龄 性别 职务 专 业 注册类别 注册章号备案登记 企业意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备案登记经办人: 联系电话:意见:备案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东莞市水 务局意见企业备案登记编号:年度审查 记录意见:经办人:年 月 日(盖章)意见:经办人:年 月 日(盖章)说明:1、此表一式三份,东莞市水务局一份,企业总公司、分公司各一份。

附件4: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及变更填表说明、提交资料要求一、企业首次申请办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填表说明、提交资料要求(一)填表说明1、《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申请》一式1份;如企业有多项业务资质(如勘察、设计、测量)的,按资质类别(如勘察、设计、测量)分别填报资料。

2、《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表》一式3份;(二)提交资料要求1、办公场所证明材料(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土地证等)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3、企业近两年在莞业绩证明及是否发生过不良行为的说明。

4、在莞技术人员(如建造师证、注册工程师)的资格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5、施工、监理单位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在市住建局办理的企业信用手册复印件。

6、重要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应提交产品检验报告、认证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1份,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

二、企业办理信息备案登记变更填表说明、提交资料要求(一)填表要求1、《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变更申请函》一式1份;2、《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变更证明》一式3份;(二)提交资料要求1、经相关部门核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证明、在市住建局办理信用管理手册变更等)。

2、申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经营范围等变更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提交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企业从业人员(建造师、安全员等)变更的,提交人员证件复印件及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5、《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表》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1份,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

附件5: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变更申请东莞市水务局:我单位是 ,在东莞的分支机构是 ,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号是 。

现我单位申请办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变更如下:变更前:;变更后:。

同时,我单位承诺:我单位申请变更所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你局作出的相关处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申请。

申请企业名称(盖公章):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附件6: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变更证明:经审核,同意你单位(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号: )对企业信息备案登记作如下变更:变更前:;变更后: 。

年 月 日(盖章)经办人:备注:1、年、月、日及经办人由市水务局填写并盖章。

2、此表一式三份,东莞市水务局一份,备案企业总公司、分公司各一份。

附件7:东莞市水务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备案年度核查表 企业名称 核查年度企业类型 □勘察 □测量 □招标代理 □设计 □工程咨询 □造价咨询 □监理 □施工 □检测 □水土保持 □主要设备材料供应企业证照(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有效 □无效 人员资格证(企业行政、技术、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有效 □无效办公设备 □电脑 □打印机 □传真机 □勘察设备 □测量设备 □出图设备 □检测设备 □其它:企业业绩 本年度业绩:□无 □有(其中在建 宗,已验收 宗)企业良好行为□无 □有,具体如下:企业不良 行为 □无□有,具体如下:□串标、围标、非法转包 □拖欠工人工资□未为危险作业人员购买相应保险 □人员未持证上岗 □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其它:年度核查 意见 □符合要求。

企业及人员证件有效,具备相应办公条件,未发现企业不良行为。

□不符合要求,具体如下:□1、企业证件无效; □2、人员证件无效;□3、不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4、出现严重不良行为,且未妥善处理。

□其它意见:被核查单位 行政负责人签名核查组人员签名核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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