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障碍如何分级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残疾等级评定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评定,以确定其残疾等级和残疾程度的过程。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指评定残疾等级的依据和标准。
我国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残疾人分类与分级办法》和《残疾人评定标准》两部分。
下面将对这两部分标准进行介绍。
首先,根据《残疾人分类与分级办法》,残疾人分为一至四级。
一级残疾是指全身或部分器官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基本正常,但需要辅助器具或辅助设施。
二级残疾是指全身或部分器官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有一定障碍,但能自理。
三级残疾是指全身或部分器官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严重障碍,需部分照料。
四级残疾是指全身或部分器官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全面照料。
其次,根据《残疾人评定标准》,对各类残疾进行了具体的评定标准。
例如,对肢体残疾的评定标准包括肢体功能障碍的程度、残肢的数量和位置、残肢的功能障碍等方面;对视力残疾的评定标准包括视力障碍的程度、视力受损的类型和原因等方面;对听力残疾的评定标准包括听力障碍的程度、听力损失的类型和原因等方面;对言语残疾的评定标准包括言语障碍的程度、言语功能受损的类型和原因等方面;对智力残疾的评定标准包括智力障碍的程度、智力水平的测定和评定等方面。
在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时,评定机构会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结合《残疾人分类与分级办法》和《残疾人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评定过程中,评定人员会对残疾人进行体格检查、功能评定、心理评定、社会适应能力评定等方面的综合评定,以确定其残疾等级和残疾程度。
残疾等级评定的结果对残疾人享受各项残疾人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具有重要的影响。
不同的残疾等级,对应着不同的福利政策和保障措施。
因此,残疾等级评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残疾人的生活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时,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残疾人分类与分级办法》和《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同时,残疾人本人和其家属也应当积极配合评定工作,提供真实、详尽的相关信息和材料,以便评定人员做出准确的评定结果。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是指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类型,对残疾人进行科学的分类和分级,以便于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支持。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其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残疾人残疾的分类和分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残疾人残疾的分类。
1. 按照残疾的类型进行分类。
根据残疾的类型,可以将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
视力残疾是指因眼部结构和功能异常引起的视力障碍,包括全盲、低视力等。
听力残疾是指因耳部结构和功能异常引起的听力障碍,包括全聋、重度听力障碍等。
言语残疾是指因发音器官结构和功能异常引起的言语障碍,包括口吃、言语不清等。
肢体残疾是指因四肢结构和功能异常引起的运动障碍,包括瘫痪、截肢等。
智力残疾是指因智力发育异常引起的智力障碍,包括轻度智力障碍、中度智力障碍等。
精神残疾是指因精神疾病引起的心理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等。
2. 按照残疾的程度进行分类。
根据残疾的程度,可以将残疾人分为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等。
轻度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轻,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较小。
中度残疾是指残疾程度适中,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有一定影响。
重度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重,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较大。
二、残疾人残疾的分级标准。
1. 视力残疾的分级标准。
根据视力残疾的程度,可以将视力残疾分为五级,即全盲、重度低视力、中度低视力、轻度低视力、正常视力。
全盲是指双眼无法分辨光线和物体,无法进行任何视觉活动。
重度低视力是指最佳矫正视力在0.05以下,但大于0.02。
中度低视力是指最佳矫正视力在0.2以下,但大于0.05。
轻度低视力是指最佳矫正视力在0.5以下,但大于0.2。
正常视力是指最佳矫正视力在1.0以上。
2. 听力残疾的分级标准。
根据听力残疾的程度,可以将听力残疾分为四级,即全聋、重度听力障碍、中度听力障碍、轻度听力障碍。
二级肢体残疾鉴定标准
二级肢体残疾鉴定标准二级肢体残疾鉴定标准一、前言肢体残疾是指人体四肢或部分四肢功能障碍、缺失或畸形等引起的身体障碍。
根据残疾程度和影响范围的不同,国家将其分为一至六级。
其中,二级肢体残疾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残疾类型,其鉴定标准对于确保残疾人享有相应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二级肢体残疾的定义二级肢体残疾是指下列情况之一:1. 两臂或两腿中任何一肢缺失,或者两臂或两腿中任何一肢截瘫并且行动不便;2. 两臂或两腿中任何一肢畸形或缩短超过10厘米,并且行动不便。
三、二级肢体残疾鉴定标准1. 鉴定对象适用于申请普通高等教育、参加公务员招录、享受社会福利等方面的二级肢体残疾鉴定。
2. 鉴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分类与分级》;(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审核标准》。
3. 鉴定程序(1)初审: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鉴定条件;(2)现场评估: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身体检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方面的评估;(3)综合评定:鉴定机构根据初审和现场评估结果,综合评定申请人的残疾程度和影响范围。
4. 鉴定标准(1)缺失或截瘫肢体的行动不便程度:① 不能自如地行走,需要拄助器或者使用轮椅等辅助器具;② 行走有明显困难,不能长时间行走或者爬楼梯等;③ 行走稍有困难,但不影响日常生活。
(2)畸形或缩短肢体的行动不便程度:① 不能自如地行走,需要拄助器或者使用轮椅等辅助器具;② 行走有明显困难,不能长时间行走或者爬楼梯等;③ 行走稍有困难,但不影响日常生活。
5. 鉴定结论根据综合评定结果,鉴定机构将申请人的残疾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以下三类:(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未丧失劳动能力。
四、总结二级肢体残疾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残疾类型,其鉴定标准对于确保残疾人享有相应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科学公正、客观准确的评估。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肢体残疾是指由于疾病、创伤或先天因素导致的肢体功能障碍,给患者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为了更好地对肢体残疾进行评估和分类,制定了相应的分级标准。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主要是根据患者肢体功能的丧失程度来进行评定,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级别。
轻度肢体残疾是指患者肢体功能受损,但仍能基本独立完成日常生活和工作。
这类患者可能需要辅助器具或者轻度的康复训练来帮助完成某些动作,但并不影响其基本生活自理能力。
比如,一些轻度截肢患者通过义肢可以基本正常行走和站立,而手部轻度功能障碍的患者则可以通过简单的辅助器具完成日常的握持和操作动作。
中度肢体残疾是指患者肢体功能受损严重,已经丧失了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
这类患者需要较多的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来帮助完成日常生活和工作,可能需要他人的协助才能完成某些动作。
比如,一些中度截肢患者需要较复杂的义肢来帮助行走和站立,而手部中度功能障碍的患者可能无法完成简单的握持和操作动作,需要他人的帮助。
重度肢体残疾是指患者肢体功能丧失严重,完全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方位的康复训练和全面的辅助器具来帮助完成日常生活和工作。
这类患者无法独立完成任何动作,完全依赖他人的照顾和协助。
比如,一些重度截肢患者需要全面的义肢来帮助行走和站立,而完全丧失手部功能的患者需要全面的辅助器具和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
总的来说,肢体残疾分级标准是根据患者肢体功能的丧失程度来进行评定的,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级别。
这一标准的制定有助于对肢体残疾患者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和分类,为他们的康复和生活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支持。
希望通过这一标准的实施,能够让更多的肢体残疾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重建信心,重新融入社会。
肢体残疾的分级原则 -回复
肢体残疾的分级原则-回复肢体残疾的分级原则主要依据个体的功能和活动能力来评估和确定。
在具体的分类系统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身体活动和功能的受损程度、可用的辅助设备和技术、个体对生活和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
下面将详细介绍肢体残疾的分级原则。
首先,肢体残疾的分级可以基于身体活动功能的受损程度。
这一方面主要考虑残疾者在运动和日常生活中使用肢体的能力。
常见的分级系统包括了以下几个层次:完全受限、严重受限、中度受限和轻度受限。
完全受限意味着残疾者无法使用受影响的肢体进行任何活动,严重受限表示活动受限制但仍有一定程度的功能,中度受限则指能进行某些日常活动,如洗漱、自理等,轻度受限意味着受损肢体在日常活动中仍可以正常使用。
其次,肢体残疾的分级可以考虑可以用的辅助设备和技术。
这一方面主要考虑到残疾者是否可以借助辅助设备和技术来增强肢体功能。
根据使用的设备和技术的不同,可以将肢体残疾分为以下几个级别:无辅助设备、使用助行器或拐杖、使用轮椅或假肢、使用电动辅助设备。
这些设备和技术可以帮助残疾者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实现自理和移动。
最后,肢体残疾的分级可以考虑个体的社会功能和适应能力。
这一方面主要关注残疾者在社会活动和工作生活中的独立程度。
根据个体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可以将肢体残疾分为以下几个级别:完全依赖他人照顾和护理、需要社会支持来保证自理能力、可独立生活和工作但需要部分帮助、完全独立自理和工作。
这些级别可以帮助评估残疾者在日常生活和职业方面的能力和需求,从而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
综上所述,肢体残疾的分级原则主要以个体的功能和活动能力为基础,考虑身体活动和功能的受损程度、可用的辅助设备和技术、个体对生活和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等方面。
这些分级原则可以帮助评估残疾者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
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性或后天性原因导致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或缺失的情况。
对于肢体残疾的评定,既要考虑残疾的具体类型和程度,也要考虑残疾对个体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的影响。
因此,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福利和服务,也可以为社会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参考。
一般来说,肢体残疾的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肢体残疾的类型、程度、影响范围以及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等。
具体来说,评定肢体残疾的等级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功能障碍的类型和程度,评定肢体残疾的等级首先要考虑残疾的具体类型和程度。
比如,肢体残疾可以是由于肢体缺失、功能障碍、运动障碍等多种原因导致的。
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残疾对个体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因此需要进行细致的评定和区分。
二、影响范围,评定肢体残疾的等级还需要考虑残疾对个体生活和工作的影响范围。
比如,残疾对个体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社交能力等方面的影响是需要进行综合评定的。
这可以帮助确定残疾对个体的影响程度和范围,从而为提供相应的福利和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三、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评定肢体残疾的等级还需要考虑残疾对个体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比如,残疾对个体的日常生活自理、社交交往、教育就业、文化娱乐等方面的影响是需要进行综合评定的。
这可以帮助确定残疾对个体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从而为提供相应的福利和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在评定肢体残疾的等级时,需要进行综合评定和分级。
具体来说,可以根据残疾的类型、程度、影响范围和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将残疾分为轻度、中度、重度等不同等级。
这样可以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福利和服务,也可以为社会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参考。
总之,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福利和服务,也可以为社会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参考。
因此,需要建立科学的、合理的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从而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和支持,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和社会融合。
下肢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下肢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下肢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 一级肢体残疾: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 二级肢体残疾: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双大腿缺失;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 三级肢体残疾: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双小腿缺失;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4. 四级肢体残疾: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单小腿缺失;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或等于50mm;脊柱强(僵)直;
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单手拇指全缺失;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侏儒症(身高小于或等于1300mm的成年人);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
功能轻度障碍;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相关人士以获得专业的帮助。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2023年1月1日施行)
根据《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我们为了更准确地评定和管理
人体残疾程度,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人体残疾程度分级:
1. 一级残疾:功能受损,但不影响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
但不限于:听力轻度受损、视力轻度受损、肢体轻度功能障碍等。
2. 二级残疾:功能受损,影响一定程度的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中度受损、视力中度受损、肢体中度功能障碍等。
3. 三级残疾:功能严重受损,丧失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需依
赖他人照料。
包括但不限于:听力重度或全聋、视力重度或全盲、
肢体重度或全功能障碍等。
4. 四级残疾:功能极度严重受损,完全丧失生活能力,需长期
全面护理。
包括但不限于:多重残疾、绝症等。
以上分级仅做参考,并不涉及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
具体的福利和保障措施请参照相关法规进行规定和实施。
本文档根据最新的法规制定,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而进行修订。
请注意及时关注相关通知和公告。
参考文献:
- 人体残疾程度分级法,2023年版。
肢体残疾的标准
标准如下:(1)一级肢体残疾1.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二级肢体残疾: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三级肢体残疾: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
(4)四级肢体残疾:1.单小腿截肢或缺损。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 70度;脊椎侧凸大于 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 5厘米。
5.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身体残疾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有:一、一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3、双眼盲目5级;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5、全面部瘢痕形成。
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评定标准(一)肢体残疾评定范围: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瘫痪、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肢或先天性残缺。
2、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4、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分级标准:从人体运动系统残疾数量、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1、一级肢体残疾:(1)下肢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二级肢体残疾:(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肢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三级肢体残疾:(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4、四级肢体残疾(1)单小腿截肢或缺肢(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脊柱侧凸大于45 0。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1、保留拇指及示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 cm者。
4、小于70°驼背或小于45°的脊椎侧凸。
附:肢体残疾者的整体功能评价从一个肢体残疾者的整体来看,在未加康复措施的情况下,以其实现日常生活活动的不同能力来评价。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导致身体的某一部分功能受损,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能力的一种身体障碍。
为了更好地评估和管理肢体残疾患者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分级标准,以便进行统一的评估和治疗。
下面将介绍肢体残疾的分级标准。
一、轻度肢体残疾。
轻度肢体残疾是指患者的肢体功能受损程度较轻,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能力受到一定影响,但能基本自理和进行简单的工作。
例如,轻度肢体残疾患者可能需要辅助工具或设备,但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中度肢体残疾。
中度肢体残疾是指患者的肢体功能受损较为严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能力受到明显影响,需要较多的帮助和支持。
例如,中度肢体残疾患者可能需要使用辅助器具进行日常生活,无法独立完成某些动作或活动。
三、重度肢体残疾。
重度肢体残疾是指患者的肢体功能受损非常严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能力受到严重影响,需要全面的帮助和支持。
例如,重度肢体残疾患者可能完全丧失某些肢体功能,无法进行基本的自理和活动,需要长期的护理和康复治疗。
四、综合评估。
除了以上的分级标准外,还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年龄、病史、治疗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有些患者可能由于其他因素导致肢体功能受损,但并不属于上述的分级标准范围,需要进行个体化评估和治疗。
在进行肢体残疾分级评估时,需要专业的医疗人员进行评估和诊断,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同时,还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治疗方案,帮助患者尽快恢复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总之,肢体残疾分级标准对于评估和管理肢体残疾患者的情况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帮助医疗人员更好地了解患者的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治疗方案,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能力。
希望通过不断的研究和实践,能够进一步完善肢体残疾分级标准,为肢体残疾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康复治疗。
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肢体残疾鉴定标准是许多法律实务案件中⼀定会运⽤到的⼀项标准,但许多⼈对什样的残疾在法律上有怎样的等级并不明确,造成维权困难。
下⾯,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系统的肢体残疾鉴定标准,欢迎阅读。
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以下内容均来⾃《残疾⼈实⽤评定标准(试⽤)》中“肢体残疾标准”板块。
1、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的肢体残缺、畸形、⿇痹所致⼈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肢瘫、单肢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痹后遗症)、后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严重⾻、关节、肌⾁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以残疾者的⽆辅助器具帮助下,对⽇常⽣活活动的能⼒进⾏评价计分。
⽇常⽣活活动分为⼋项,即:端坐、站⽴、⾏⾛、穿⾐、洗漱、进餐、⼊厕、写字。
能实现⼀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为三个等级。
(⼀)重度(⼀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常⽣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主动活动能⼒。
3、严重偏瘫,⼀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中度(⼆级):能够部分完成⽇常⽣活活动(4.5分—6分)。
1、截瘫、⼆肢瘫或偏瘫,残肢有⼀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拇指伴有⾷指(或中指)缺损。
5、⼀肥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常⽣活活动(6.5—7.5分)1、⼀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肢功能中度障碍,⼆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北畸形⼤于70度;脊柱侧凸⼤于45度。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残疾人的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组织的定义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分类和分级标准:1. 美国残疾分类标准(根据美国残疾者法案):- 肢体功能残疾(Physical Disability):包括四肢缺失、瘫痪、截肢等。
- 视觉功能残疾(Visual Disability):包括部分视力丧失或全盲。
- 听觉功能残疾(Hearing Disability):包括部分听力丧失或全聋。
- 器质性脑损伤(Brain Injury):包括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脑部损伤。
- 学习和发展功能残疾(Learning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y):包括智力缺陷、自闭症等。
- 精神健康问题(Mental Health Issues):包括抑郁症、焦虑症等。
2. 中国残疾分类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按病因和功能障碍分为四类:- 生理性残疾:包括肢体缺陷、运动功能障碍等。
- 智力性残疾:包括智力低下、学习困难等。
- 语言和听觉性残疾:包括听力障碍、言语障碍等。
- 视觉性残疾:包括视力障碍、眼疾等。
3. 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分类标准(ICF)将残疾分为以下几个维度:- 功能障碍(Impairment):身体或脑部结构或功能的异常或缺陷。
- 活动限制(Activity Limitation):残疾对个体的日常活动产生的限制。
- 参与限制(Participation Restriction):残疾对个体社会参与的限制。
- 环境因素(Environmental Factors):个体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因素,如社会支持、物理环境等。
- 个人因素(Personal Factors):个体的特征和背景,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分类和标准只是提供了一种框架和参考,具体的分类和分级还要根据个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标准1、肢体残疾定义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结构、功效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效不一样程度丧失和活动受限或参与局限。
造成肢体残疾原因包含:1、脑性瘫痪;2、发育畸形;3、侏儒症;4、其它先天性发育障碍;5、脊髓灰质炎;6、脑血管疾病;7、周围血管疾病;8、肿瘤;9、骨关节病;10、地方病;11、脊髓疾病;12、工伤;13、交通事故;14、脊髓损伤;15、脑外伤;16、其它外伤;17、结核性感染;18、化脓性感染;19、中毒;20、其它;21、原因不明。
2、肢体残疾分级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算0分,据此划分四个等级。
(一) 重度(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0—2分)。
1、四肢瘫。
2、截瘫。
3、偏瘫。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一样部分缺失。
9、双上肢功效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效重度障碍。
(二) 肢体残疾二级:基础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2.5 -4分)。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效,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一样部分缺失(除外一级中情况)。
7、二肢功效重度障碍或三肢功效中度障碍。
(三)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4.5-5.5分)。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一样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情况)。
6、一肢功效重度障碍或二肢功效中度障碍。
(四)肢体残疾四级:基础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6—7.5分)。
1.单小腿缺失;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3.脊柱强(僵)直;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5.单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6.单侧拇指全缺失;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效;9.侏儒症(身高不超出130厘米成年人);10.一肢功效中度障碍或两肢功效轻度障碍;11.类似上述其它肢体功效障碍。
医院怎么鉴定肢体残疾等级高低
医院怎么鉴定肢体残疾等级高低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肢体残疾的情况。
而肢体残疾等级的鉴定对于患者获得相应的福利、保障以及制定合适的康复计划都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医院究竟是如何鉴定肢体残疾等级高低的呢?首先,要明确肢体残疾的定义和范围。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医院在进行肢体残疾等级鉴定时,通常会遵循一套严格的标准和程序。
第一步,患者需要提供详细的病史资料,包括导致残疾的原因(如疾病、外伤等)、发病时间、治疗过程以及目前的症状和功能状况。
这些信息对于医生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至关重要。
接下来,医生会对患者进行身体检查。
这包括对肢体的形态、长度、肌肉力量、关节活动度、感觉功能等方面进行评估。
例如,观察肢体是否有缺失、畸形、萎缩;通过让患者进行特定的动作来测试肌肉力量,如抬手、抬腿、握拳等;测量关节活动的范围,判断是否存在活动受限;检查肢体的感觉,如触觉、痛觉、温度觉等是否正常。
在肌肉力量的评估中,医生会根据不同的肌肉群进行分级。
通常采用的是 0 到 5 级的分级方法。
0 级表示完全瘫痪,肌肉无任何收缩;1级可看到肌肉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 级肢体在床面上可以水平移动,但不能抵抗重力抬起;3 级肢体可以抵抗重力抬起,但不能抵抗阻力;4 级肢体可以抵抗一定的阻力,但力量较正常弱;5 级则表示肌肉力量正常。
关节活动度的测量也是重要的一环。
医生会使用专门的测量工具,如量角器,来测量关节在各个方向上的活动范围。
正常的关节活动范围是有一定标准的,如果患者的关节活动度明显小于正常范围,就会影响肢体的功能。
感觉功能的检查同样不容忽视。
医生会用针、棉签等工具轻轻刺激肢体的不同部位,询问患者的感觉,以判断感觉是否存在减退或缺失。
除了身体检查,医院还可能会借助一些辅助检查手段来帮助鉴定肢体残疾等级。
肢体三级残疾标准
根据地方的规定来确定。以北京 为例:
1、根据规定,享受低保待遇的 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 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 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 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 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
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 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四 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 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 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 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 00元
法律依据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 度鉴定国家标准》规定:评残标准分 为十级,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每一级的分级原则 均有具体的规定,职工伤残待遇的确 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 等级为主要依据。
二、 肢体残疾包括:
一、 肢体残疾三级的标准
三级的肢体残疾标准有以下几 点:一上肢的肘关节以下或者是一下 肢的膝关节以下截肢或者出现缺肢; 一肢出现中度功能障碍的情况,两肢 的功能出现轻度损害的情况;脊柱强 直;驼背后凸在七十度以上;脊柱侧 凸在四十五度以上;双下肢不等长已 经大于五厘米;单侧的拇指还伴有食 指缺损的情况;单侧的拇指保留,其 他的手指截肢或者出现缺损;患有侏 儒症。
3、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 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北京 市低保标准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 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
疾等级为一级、二标准的差额补贴;
4、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 低保待遇、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中 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 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 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 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 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肢体三级残疾的标准
肢体三级残疾的标准肢体三级残疾是指身体的某一部分或多个部分因疾病、外伤或先天缺陷而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一种残疾等级。
根据中国残疾人分类和分级标准,肢体三级残疾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肢体功能障碍。
肢体功能障碍是指因疾病、外伤或先天缺陷导致肢体活动功能受限,包括但不限于肢体无法活动、肢体活动受限、肢体活动功能障碍等情况。
评定肢体三级残疾时,需要综合考虑受影响的肢体部位及其功能障碍程度,包括肢体的活动范围、力量、协调性等方面的情况。
二、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是评定肢体三级残疾的重要指标之一。
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主要包括进食、穿衣、洗漱、如厕、行走等方面的能力。
评定时需要考虑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实际自理情况,包括是否需要他人帮助、辅助器具或环境适应性改造等。
三、社会参与能力。
社会参与能力是指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参与各种活动的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学习、交往、娱乐等方面的能力。
评定肢体三级残疾时,需要考虑残疾人在社会参与方面的实际情况,包括是否能够独立完成工作或学习任务、是否能够参与社交活动、是否能够享受文化娱乐等。
四、辅助器具和康复治疗。
评定肢体三级残疾时,还需要考虑残疾人是否需要辅助器具或康复治疗来弥补功能障碍,改善生活质量。
包括但不限于轮椅、助行器、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以及物理治疗、康复训练、功能训练等康复治疗措施。
综上所述,评定肢体三级残疾需要综合考虑肢体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社会参与能力以及辅助器具和康复治疗等方面的情况。
只有在这些方面严重受限,且经专业评定机构评定确认后,才能被认定为肢体三级残疾。
希望社会能够给予肢体残疾人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包容、温馨的社会环境。
肢体残疾鉴定
肢体残疾鉴定肢体残疾鉴定是指通过对个体的肢体功能进行评估和检测,判断其是否存在肢体残疾的过程。
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身体部分肢体功能障碍或丧失,从而影响个体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能力。
肢体残疾鉴定通常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的过程包括个体的身体检查、功能评估、影像学检查等。
首先,医生会对个体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包括观察肢体外形、活动度、力量等方面的指标。
其次,医生会进行功能评估,包括测试个体的运动和感觉功能、协调能力、平衡能力等。
最后,医生可能会进行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以进一步了解个体的肢体情况。
在肢体残疾鉴定中,医生通常会根据个体的功能损失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其分为不同的级别。
常见的分级标准包括:1级(轻度受限),2级(中度受限),3级(重度受限),4级(极重度受限)等。
这些级别反映了个体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障碍程度。
肢体残疾鉴定的结果对于个体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鉴定结果可以为个体提供合理的康复方案和治疗方法,帮助其恢复或提高肢体功能。
其次,鉴定结果可以为个体申请相关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政策提供依据,如残疾人证、残疾津贴等。
同时,鉴定结果也为社会提供了准确的数据和信息,用于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和融合。
肢体残疾鉴定对于个体和社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保证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鉴定过程中,医生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此外,鉴定机构需要具备专业的设备和人员,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评估。
肢体残疾鉴定是判断个体是否存在肢体残疾的过程,对个体和社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的评估和检测,可以为个体提供合理的康复方案和福利政策,促进其肢体功能的恢复和社会参与能力的提高。
同时,鉴定结果也为社会提供了准确的数据和信息,用于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和融合。
保险行业评残标准十级
保险行业评残标准十级一、肢体残疾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分级原则:肢体残疾的分级以人体运动功能分析结果为主要依据。
主要包括运动、关节活动度、肌力等几个方面,不涉及肌张力。
关节活动度的判定主要以量化的关节活动度为判定指标。
1. 截肢2. 缺失肢体3. 肢体畸形二、智力残疾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和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
三、视力残疾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四、听力残疾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五、精神残疾精神残疾是指患者患精神疾病的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经过训练和治疗仍不恢复的病症。
精神残疾分为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
六、言语残疾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七、呼吸系统残疾呼吸系统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呼吸系统的疾病,使肺功能受到严重损害,自主或在他人帮助下,不能保持通气功能,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活动能力者。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包括:慢性支气管炎(含肺气肿)上呼吸感染慢性哮喘等。
肺切除三叶以上并有肺功能不全者肺段切除肺功能中度不全者严重支气管扩张症以及肺囊肿等。
呼吸系统残疾定为四级。
八、消化系统残疾消化系统残疾指因疾病等综合原因导致食管、胃、肠正常消化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食欲缺乏进食完全不能或进食大部不能消化影响摄入量与营养水平甚致危及生命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肢体障碍如何分级
2011-02-17 09:16
对于肢体障碍(physical impairment)的定级和分类,我国在2006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中就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肢体障碍类别是多种多样的,在下面内容中,我们只介绍常见的类别或病例,以便在日常的教学中更加关注这些儿童,给予必要的帮助。
1.肢体障碍的概念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规定: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2.肢体障碍的分级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把肢体障碍分为以下四级:肢体障碍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障碍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障碍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障碍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 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 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