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盲目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反对意见)
消费税改革研究
【 关键词 】 消费税改革背景 , 消费税 改革观 点, 消 费税改革建议
一
、
2 0 1 4年 消 费 税 改 革 的 背 景
为 了适 应 经济 的 发 展 和 深 化 体 制 改 革 的 要 求 ,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税的 限制作用 没有 充分发挥 的一个 重要原因就是消 费税的纳税 环
业导 向, 也就 是通过 消费税来 鼓励发 展环境保 护型 、 节约 资源 型、 来, 已不太 能真正适应现在经济形 式的发展 , 不能发挥其在 国民生 高附加值 的产业 ,促进 我国从粗放型增长 方式向可持续 发展方式 活 中起的 引导生产 和调节 消费 的作 用 了, 因此 , 笔者认 为 , 我 国的 的转 变。三 是体现税 收的公平 原则和财 政原则, 通过消费税改革来 消费税应在下列几个方 面进行改革 : 一是借鉴 国际经 验 , 把 消费税 适 当调节 社会 的贫 富差距 , 同时保 证政 府收 入持 续稳 定均 衡增 的征税形式 由价 内税 改为价外税 , 明确消费商 品的价 格和税 金, 提
理和 总结 了国 内学者近年 来 对消 费税 改革研 究 的几种 可行 性观 不宜再征收消费税。”
点。 进而在此基础上提 出 自己对现行 。这 种观 点认为 , 现在的消费税主 要 在生产 、 进 口和委托加工环 节征税, 不 能真正发挥其 消费调节 的作 用, 而且容 易造成税 款流 失, 纳 税透 明度 不 强, 更 加不 能培养纳 税 人的纳税意识 , 所 以要 调整消费税 的课征环节 。 游 小玉认为: “ 消费
2将消费税 由价 内税变为价外税 。 这 种观 点认为现行的消费税 整消 费税 的征收环节 ,现行 的消费税大都是在生 产和委托 加工环 虽然简便 征收, 有利 于取 得较 多的财政 收入 , 但缺 乏透 明度 , 对消 节 征税, 其 实这 是有悖于征收 消费税 的初衷 的, 消费税应 该是对人 费需求的影响较小 , 因而消弱 了消费税 正确引导 消费方向, 调节消 们 平常的消费起调节 作用一种流转税 ,所 以我们 应该把 消费税 的 费机 构和限制某些 消费品消费的作用 , 因此要实行价 外税 , 真 正体 征 收环节逐步下放至 消费和零售环节征 收,而且直接对 消费者 征 现 消费税 的消费引导作用。刘静 、 陈懿赞认为 : “ 现有消费税价格包 税 , 而 不再是对 生产 者, 或 者批 发零售者 征税 , 这样 既有利 于保 证 含在商品价格之 中虽然 避免了征收过程 中划 分税基 的麻烦 ,却掩 税源, 又有利于培养纳税人 的纳税 意识 。五是把 消费税 调整 作为地 盖了纳税人缴纳税款 的实质降低 了消 费税 的透 明度 ,让 消费者对 方 政 府 的 主 体 税 种 , 之 所 以这 么 做 , 是 因为和其 他 国家不 同, 在 中 缴纳 了多少消 费税 缺乏感性认识 ,与消 费税 引导理性 消费的政策 国的地方政 府大都 具有经 济发展 的职责 , 而 且在 国家“ 营改增 ” 的 初衷相违背 。 将将 价内税课 征改为价外税 课征, 将有利于 明晰各方 政策调整下 ,营业 税这一本属于地方税 的流转税将逐 渐调整 为中 纳税 责任 , 使消 费者在消 费中明晰 国家 的消 费政 策导 向。” 央税 , 为了使地方政府 的财权和 事权相 匹配 , 保证地方 政府 的财政 3改革 消费税 的征收范围。这种观 点认为 , 现 在的消费税对一 收入 , 并使地方政府具有 一定 自主 的税 收调 节权 , 充分发挥地 方政 些消 费品的征税 , 已经不 太能起到调节消 费方向的作用 , 因为现行 府征税 的主动 性,笔者认为我们有 必要把消 费税调 整成为地 方政
完善消费税法改革的几点建议
完善消费税法改革的几点建议针对消费税法的改革,本文建议扩大高污染产品和奢侈品的征税范围,新增一次性消费品和高档服务为征税对象,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更好地实现消费税法的立法目的。
标签:消费税;改革;建议我国于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4年正式实施。
消费税法施行二十多年来,在引导人们环保、健康、合理地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消费结构的优化升级,筹集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从现实看,消费税法存在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征税范围较窄,奢侈品未纳入征税范围,高档服务消费仍在征税范围中“缺位”,消费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没有充分发挥,不适应消费市场的新情况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以及完善消费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启动了消费税法新一轮的改革。
借着消费税法由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改革时机,针对消费税法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就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法的法律制度,深化消费税法的改革,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落实新发展理念,将更多不利于环境保护的高污染、一次性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一)将一次性餐具、打包盒纳入征税范围近几年,我国外卖行业兴起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给人们用餐带来了便利,同时也使一次性餐具、打包盒的使用量大幅度增长,形成大量难以降解的餐饮垃圾。
而且一次性餐具、打包盒属于发泡塑料制品,遇热会散发不利于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
目前日、韩等国家已经在积极推进环保型一次性餐具的普及使用,因为价格较高,导致我国环保型一次性餐具市场发展较慢。
如果环保型一次性餐具和塑料一次性餐具定价相同,商家和消费者肯定是优先选择有利于人体健康的环保型一次性餐具,所以我们通过在一次性塑料餐具的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方式,大幅度地提高一次性塑料餐具的價格,来增强环保型一次性餐具的竞争力。
(二)将一次性塑料袋纳入征税范围我国环保部门从2008年6月开始要求超市、商场对一次性塑料袋收费,来减少白色污染,并禁止商家提供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袋。
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第一篇: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摘要】消费税是我国的第四大税种,自1994年确立以来,消费税在引导消费行为、促进收入再分配、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税的上述作用不断弱化,已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文从消费税的特点及作用出发,分析了现行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税率结构、征税环节、计税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消费税改革的要求,针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中央与地方一、引言如果说2014年6月30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审议出台吹响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的号角的话,那么,11月28日国务院对成品油等部分消费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标志着财税体制改革中继“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之后又一大税种“破冰”前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以此改革思路来看,此次主要涉及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属于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次消费税政策的调整绝不是其改革的终点。
因为,不论从我国现行消费税税制自身的存在的缺陷还是整个财税体制改革布局的最终目的来看,这仅仅是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对我国消费税税制的特点及其历史沿革的梳理,来明确现行消费税的局限。
以此为基础并着眼于财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分析下一步改革的思路。
二、现行消费税税制存在的问题消费税作为我国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3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8293亿元,进口消费税收入801亿元,合计9094亿元,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约为8%。
随着以“营改增”为先导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在日益增强的减税效应下,作为中央税种的消费税使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划分的矛盾不断激化。
对消费税的思考(全文)
对消费税的思考(全文)消费税是中国流转税之一,从国际范围来看,消费税按涉税项目的多少有三种类型,即有限型消费税(税目在15种以内)、中间型消费税(税目在15~30种之间)和延伸型消费税(税目在30种以上)。
中国现行消费税种有14个税种,属于有限型消费税。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消费水平的增加,对于有限型消费税存在的缺陷也随之而来。
本文对不同的消费品从他们的结构及范围以及税率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现行消费税中有十四种商品需要缴消费税。
首先对于酒类来说,其中的黄酒若作为料酒也要征收消费税存在不妥,料酒与酱油、米醋等属于同类必需品,以此类推,应该与酱油、米醋一样无需缴消费税。
提议分类别计征,有的需要征收有的不需要征收。
消费税应该实现它对高收入者征税,低收入者不征税,降低贫富差距的功能,因此消费品中一些必须的生活用品是可以不用征税的,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低收入者人员的负担,而且有利于贫富差距的缩小,真正实现全社会的公平。
在经济学上关于供需平衡的观点,以及价格高了需求量就下降,价格低了需求量就增加。
而在中国的实际市场上存在相反现象:就酒来说,对于当市场上酒价格上涨时,对酒的需求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增加了。
解释这一现象要从中国自己的特殊情况来分析,中国有着深厚的礼仪文化,礼尚往来乃是继承下来的传统习俗,无论是亲朋或是好友之间,这种礼仪在所难免。
每逢佳日更是需要拜访串门,自然要送佳节贺礼。
在一般人看来,酒的价钱越贵,那么阅读价值或是当作礼物就越具有价值,这时对于酒价越贵越有阅读价值的酒也许就会销售一空,供不应求。
或是阅读者们买来阅读,当作购买性投资,等几年之后价格再上涨然后再转让卖掉赚取一笔差价,以及外包装特别美观的酒,已经是当作一种阅读艺术品的酒。
因此,对于这样的酒类――高消费的酒类可以提高税率。
从白酒角度来看,问题很多,也比较严重。
从事白酒生产的企业税负均高于其他普通工业企业,加之企业有一定规模,每年纳税数额大,对当地财政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有居功自傲的思想,认为地方财政缺其不可,各级政府部门应该给予大力支持。
消费税改革的制度分析及建议
消费税改革的制度分析及建议消费税作为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节消费行为、缩小贫富差距、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消费税改革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本文将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出发,探讨当前消费税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目前,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分为中央消费税和地方消费税,但总体来说,中央消费税的比重较高。
这种税制结构虽然有利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却忽略了地方政府的税收利益,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消费品和部分服务行业,而对于高消费、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涉及较少。
这种征税范围的设置,难以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也无法很好地保护环境和资源。
我国消费税的税率设计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商品的税率偏高,使得消费税的税收负担过高,不利于消费市场的拓展。
另一方面,部分商品的税率偏低,无法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建议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地方消费税的比重,降低中央消费税的比重。
同时,可以探索将消费税改为地方和中央共享税种,以更好地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为了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建议扩大征税范围,将高消费、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
同时,可以考虑对一些生活必需品适当降低税率,以减轻消费者的负担。
针对税率设计不科学的问题,建议对消费税税率进行合理设置。
一方面,可以降低部分商品的税率,促进消费市场的拓展。
另一方面,可以适当提高部分商品的税率,以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同时,对于一些生活必需品,可以探索实行较低的税率或者税收减免政策,以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这些建议和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是可行的。
优化税制结构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配合与努力,可以通过政策协调和财政体制改革等手段来实现。
调整征税范围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这需要立法机构的支持和配合。
消费税在消费结构中的调节作用
消费税在消费结构中的调节作用[摘要] 消费税作为我国流转税系中三大主体税种之一,在我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其在消费结构中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是在对消费行为、对不平等的收入分配、以及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方面具有导向和调节作用。
今后,我国应继续加大对“双高”征税,克服消费税制的计税不足,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和提高非生活必需品的税率,从而更好地发挥消费税在消费结构中的调节作用,调节经济结构。
[关键词] 消费税;消费结构;消费导向;调节作用;建议一、消费税的概述(一)消费税的简单概述消费税作为一种流转税是在1994年新设立的一个税种,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进行价内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消费税历史悠久,始于西汉时期,直至今日,已深入人们的生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不断增加,税额也日益提高;由于消费税对消费结构有特别的调节作用,它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
我国自1994年实行税改以来,消费税制一直在比较稳定中实施,后来在2006年在木质商品,部分奢侈品和成品油方面的税目增加到了14个;在2008年的小汽车上根据节能减排方面作出调整;到了2009年,对卷烟和白酒的消费税作出调整;在2012年,统一对液体石油产品征税。
这么多次的税费调整,无一不说明了以税收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政策取向,消费税对消费行为和收入分配的导向调节作用。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作为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
它的纳税人不仅包括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等环节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p1.通过税负转嫁去引导消费。
消费税作为一种间接税,是以税负转嫁,让消费者面对过高的价格的时候去抑致消费的渴望或超前的消费需求以此来避免不必要的金钱浪费,并使得消费者养成良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
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一、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一)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1)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
(2)认识上产生误解,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使人认为由企业负担,事实上实际的负担者仍是消费者。
认识上的偏差,不利于国家调控消费和分配的政策,不利于引导需求。
(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重征了增值税。
(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会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现行消费税征收的税目少且拘于格式化(1)征收范围有待扩大:各地歌舞厅、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桑拿浴室、按摩房比比皆是,经营者有暴利驱动,吃喝玩乐者常常有公款作后盾,公款消费屡禁不止,而此类超前消费行为却未征消费税。
(2)涉及对生态环境有害的应税消费品也太少了,对破坏生态的恶劣行为起不到抑制作用。
(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消费品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常用品或生产资料,如:摩托车、护肤护发品等,对此征税,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
三、消费税的税率不尽合理现行税目中护肤、护发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已属于生活必需品,税率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还高;汽车轮胎属生产资料性质,且在对其征税后还要对小汽车征税,有重复征税现象,属所征税率过高之列;烟的税率在40%到45%,与大多数国家相比,税负处于较低水平;与卷烟一样,烈性酒如白酒的过多消费会影响人体健康,且过多的生产也浪费粮食,其税率偏低,汽油、柴油等石油产品属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其消费还会污染大气环境,税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也是较低的。
四、目前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过于单一(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如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装与配送,甚至涉及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要加以准确划分是相当困难的。
(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税收,就很难将所偷逃的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
消费税制改革对我国奢侈品市场的影响
消费税制改革对我国奢侈品市场的影响引言随着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基本的物质生活得到保障,我们不可避免的会迎来一个消费升级时期,各种高档的生活用品将进入人们的消费清单。
人们不仅追求物美价廉还要体现个人的生活品位和社会地位,因而高档商品包括奢侈品的消费市场将不断扩大。
2006年4月1日,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较大的调整,其中重要的就是将稀缺资源和高尔夫球具、游艇、高档手表等部分奢侈品纳入征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消费税税制。
但随着许多奢侈品尤其是新兴的高档奢华品消费额的增加和对社会经济影响程度的提高,现行消费税制对奢侈品市场的影响依然好坏参半。
本文就消费税制改革,改革对奢侈品市场的具体影响及怎样完善消费税制等问题做一探讨。
一、消费税制改革概述(一)消费税制改革的目的⒈扩大税源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本次消费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提高高档奢侈品的征税范围,提高奢侈品的税率,而降低甚至是取消一部分的普通日常生活用品的税率。
那么,这次税改的主要功能就是区别对待税源。
如果说市场经济承认个人市场能力的差别,凭借市场机制在社会内部制造阶层之间的差距,那么政府的职责便是依靠再分配手段来调节、缩小这种社会差距。
通过消费税调整不但可以缓解这种社会差距,而且可以提高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强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能力。
⒉调节居民消费行为缓解社会不平等。
此次税改对奢侈消费品的调节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高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商品的税率,二是调整不同类型轿车的税率,增加大排量轿车的税率,降低轻型轿车的税率。
对于一部分普通日常生活用品,这次消费税改则是降低或取消税率。
如果说市场经济的效率观念在生产领域制造出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不平等,那么消费税对于不同商品税率的规定则是在消费领域来调节阶层之间的不平等,这种税改的功能便是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普通民众的消费能力,影响富裕阶层的消费状况,消费税的再分配功能由此体现。
⒊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
入世对我国烟草业税收政策的影响及对策(1)
(三)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并采取一定过渡措施。按公平税负的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制,是入世后我国烟草企业能与外国烟草企业公平竞争的迫切要求。为保证国内外烟草企业在过渡时期的公平竞争,对外资企业可采用新企业新政策,老企业老政策的办法,并适当保留引导外资的优惠政策;同时,对原有内资企业在相同条件下应给予适当优惠。
(四)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入世后,国家鼓励出口的许多优惠政策将被取消,出口补贴将不再适用,而出口退税政策按国际惯例不属于出口补贴范围。因此,入世后出口退税政策将作为国家鼓励出口的主要外贸支持手段。特别对于烟草业而言,由于外贸依存度一直偏低,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尤为重要。要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提高出口退税率,尽可能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税收中性原则,使我国烟草制品能以零税率进入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
(五)加强税收宏观调控职能,引导烟草业适应国际潮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低焦油混合型是卷烟产品发展的世界性潮流,而焦油含量过高和烤烟型卷烟比重过大又恰恰是中国烟草参与国际竞争过程的一个巨大障碍。对生产低焦油混合型卷烟企业可适当采取优惠政策,促使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以使我国烟草业增强国际竞争力。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应由谁履行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153号)中的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的重大税务案件,应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以及该条第六项规定:“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以及处罚告知等有关材料,作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国税局局长批准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规定中没有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应由谁来履行。处罚告知程序到底是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履行还是由案件调查机构(稽查局)履行呢?笔者认为应分别由案件调查机构(稽查局)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履行或交叉履行。理由如下:
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热点问题
消费税的改革方向:扩围、调率、调整征收环节和收入分享方式。
消费税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三高”,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档消费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 是将部分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用品的消费品移出征税范围,将部分严重污染、大量消耗资源能 源产品以及奢侈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
调高烟酒等限制消费品的税率和不可再生资源如汽油、柴油等商品的税率,对烟火、炮仗等 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商品提高税率。
间接税比重过高,直接税比重过低
间接税比重过高、导致税制应有的再分配功能明显偏弱。以间接税为主 的税制体系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量能负担原则。间接税比例过高, 会促进物价上涨,阻滞民间消费扩展,对经济有负面作用。
营业税与增值税共存,重复征税严重
➢ 营业税按销售额全额征税,商品的流转环节越多,税负就越重。 ➢ 增值税只对销售全额中的增值部分征税,采用发票抵扣的方法,避免了流转环节的重复征税。 ➢ 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但是要允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
将现行的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对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大部分的第三 产业课征的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 条被打断,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 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 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决策、专业化分工和国际竞争。 ➢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的一些困境。
推进消费税改革,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和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
消费税(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 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之“消费”,不是零 售环节购买货物或劳务之“消费”。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及改革建议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及改革建议作者:***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29期通过对成品油消费税历年来的次税变革分析,以及结合目前成品油消费税呈现的现状,分析出目前成品油消费税在征税范围和征收环节等方面的存在的问题,本文针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方面的不足提出改革意见,提出消费税征收后移至消费环节的建议,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提供一些在改革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措施及建议。
成品油消费税是指,在我国现有的消费制度下,以成品油为征收税目,进行消费税的征收,成品油消费税不完全属于一个税种,而是对成品油征收的一种消费税。
成品油消费税在调节消费结构,控制高能耗,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加财政收入,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和建立绿色生态文明方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不断加强,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规范成品油市场,为了保证中国能源市场绿色、安全、健康发展,国家有必要加快对成品油消费税的改革进程。
一、成品油消费税的的变革历程成品油消费税在引导消费,控制能耗,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成品油消费税制度从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开始实施,确立了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其后经历了多次变革,分别对税目、征收范围和税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革,1994年成品油消费税只有汽油和柴油两个税目,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调整和完善了消费税税目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税目由原来的2个税目增加到7个税目,2013年至2015年国家为了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多次提高了成品油的单位税额:其中(1)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到2014年由原来的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到2015年又提高到1.52元/升,(2)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2014年由原来的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到2015年又提高到1.2元/升。
消费税与增值税合并计征的原则与方法李瑞祯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2.12上旬·03·□消费税与增值税合并计征的原则与方法【摘要】本文首先提出了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合并计征必须满足公平原则、效率原则、财政原则和法治原则等四大税收原则,然后提出两税合并计征的具体方法和进一步研究的基本思路,为两税早日合并计征与平稳税改做出了尝试。
但本文还存在着局限性:没有解决现行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时重复计税的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税合并计征李瑞祯(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广州510540)目前来看,我国流转税的改革方向是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但通过分析可知,消费税与增值税在基本内容上存在着共性,具有合并计征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当然,促成消费税与增值税合并计征的根基在于,这是满足社会的客观需要、从效率的角度出发所做出的最为经济的选择。
一、两税合并计征的基本原则两税合并计征不仅要求合并方法科学合理,更要在税制设计上符合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中的公平原则一经提出,就一直被众多著名的经济学家所推崇。
公平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所谓横向公平,是指凡有相同的纳税能力的人缴纳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则是指纳税能力不相同的人应缴纳数量不同的税收。
传统增值税中的公平税负与公平原则的含义是有差别的,它是指同样的商品有相同的税负。
但由于增值税具有可转嫁性,最终落在纳税人身上的税负就不一定符合公平原则:如一件商品在穷人的手中税负是可观的,而同样的商品在富人的手中税负是可忽略不计的,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学者在设计税制时提倡以所得税———直接税为主体的原因。
但由于各流转税在税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甚至充当着财政收入的主力军,我们并不能废弃流转税。
要克服流转税的转嫁性在目前看来是异常困难的,而利用流转税的转嫁性实现公平原则却是有可能的。
我国的营业税在制定税率时就通过行业间的差别税率达到公平税负、调节产业结构等目的,而我国的增值税则秉承着非以纠正所得和财富的不公平分配为设计目的中性特质。
我国消费税改革的文献综述
我国消费税改革的文献综述谢敏妮随着我国深化改革的全面推进,税制改革中全面“营改增”的落实,消费税的改革迎来新契机。
“消费型经济”的兴起与人民群众消费结构、内容等方面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变化过程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矛盾,这影响着我国消费税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为了配合国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对消费税的现状所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方向都有了比较深入的相关研究,本文对现有的学者关于消费税改革的问题进行整理并形成文献综述,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总结。
一、回顾消费税的改革历史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税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的间接税,是属于中央税。
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始于1994年,是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第四大税种,税源集中,征收环节单一。
消费税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一大进步。
消费税自建立开始,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也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在2006年和2009年先后对税收的范围、税率进行调整,这表明时代在进步,社会消费趋向合理性。
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消费税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二、消费税的功能定位1.组织财政收入在我国,主要有三大流转税,全面“营改增”之后,就剩下增值税和消费税两大流转税,增值税是实行普遍征收的原则,担当着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消费税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配合着增值税,进行税负调节。
2.调控经济“寓禁于征”,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投入的产品征税,同时可以节约资源,重在纠正消费者的偏差爱好,引导消费行为,纠正负外部性,保护资源环境。
3.调节收入分配将部分高消费品纳入消费,通过这种方式实行财富的二次分配,调节贫富差距,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促进收入公平和社会和谐。
三、消费税存在的问题1.消费税征收范围狭隘、缺位问题凸显的问题我国消费税虽然经过多次改革,征税范围逐步扩大,但是改革的步伐跟不上经济的发展。
税法论述题
1、流转税(1)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
(2)消费税: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3)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相互关系: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特定消费品——应税消费品再征收一道的流转税。
2、所得税2.1、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的一种所得税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
2、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按25%征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其中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所得按25%征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关联的所得按10%征税.3.1、营业税改增值税法:(一)具体项目:(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2)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二)意义:(1)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 (2)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3)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三)背景: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
浅谈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我国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心设置的税种,是与实行普遍调节的增值税配套。
为体现国家对某些产品进行特殊调解而设置的。
实行至今14年中,在调解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期间,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虽然做了一些调整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笔者在分析了我国消费税目前存在的问题后提出完善消费税体制的一些具体措施。
标签:消费税法征收范围价内税价外税WTO规则我国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心设置的税种,实行至今14年中,在调解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发展,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存在于现实不合拍的地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联合下发通知,对消费税进行调整。
一、消费税存在的问题1.消费税法制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尚无整个消费体系的基本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外,更多的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制定的税收制度,立法层次有待提高,法律效力有待强化。
现性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尽合理:(1)征税范围”越位”将某些生活必需品和生活资料纳入征收范围。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十一种商品。
如黄酒、啤酒、日常化妆品等已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或常用品。
通过多方面的调查分析,笔者认为应予以停征的部分税目:①应根据现行消费状况,停征原来属于高档消费品,现在属于一般日常用品的消费税,例如雪花膏、面油、洗发水、发乳等低档护肤护发品。
②将黄酒及薯类白酒从课税品目中删除,降低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
③对汽油和柴油实施开征燃油税,在消费税课税品目予以删除。
(2)征税范围“缺位”,缺乏抑制超前消费的手段。
在最近一次的消费税调整过程中,尚未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如高档家具、高档住房和消费行为如夜总会、酒吧、网吧等高档消费场所纳入征税范围,依然使消费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的得不到发挥到位,缺乏抑制超前消费的手段。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研究
龙 东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销售分公司摘要: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为了促进节能减排和新能源产业发展,我国对成品油开征消费税,并在2014年和2015年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
本文通过对我国成品油消费税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漏洞,然后提出有效解决对策,提高税收的公平性,为各成品油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关键词:成品油消费税问题;解决;对策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3-000242-012009年1月1日,我国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也平息了多年来有关燃油税问题的争论。
2014年和2015年趁成品油价格连续下降之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一方面增加财政税收,另一方面调节消费行为,为环境改善、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只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等起始环节征收,征收环节单一,导致从不同渠道生产的成品油进入市场时销售价格不同,从而使竞争起点不公平。
由于部分炼油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地方政府对炼油企业监管不到位,在利益驱动下部分炼油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段进行漏税,使得生产出来的成品油很大一部分是以不含消费税的的价格进入市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一、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一)起始环节征收,为部分成品油生产企业或走私行为提供规避消费税空间一些成品油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消费税,在产品出厂及流通环节存在着变换品名现象,比如应税商品与非税商品核算混乱,将应税商品直接变名为非税商品,例如将汽油、柴油、燃料油变名为沥青或化工产品,不计算缴纳消费税;不申报纳税,企业实际存在加工、生产、调和等应税生产行为,企业未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未做税种鉴定,逃避税务机关的管理。
消费税价外税改革
消费税价外税改革作者:吴锦明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年第06期为便于分析税率调整后对生产环节及零售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影响,文中前提假设包括:一是流通环节由生产环节直接过渡到零售环节,二是涉及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三是涉及流转税种仅为消费税与增值税。
根据计税方式不同,分别从从价计征和复合计征两种计税方式对消费税税率的调整进行分析。
从价计征方式的税率调整及影响模型建立。
设某消费税应税商品生产环节成本为,利润率为,价内消费税率为,价内增值税率为,零售环节利润率为。
消费税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后,价外消费税率为,引起的增值税率调整,调整后为价外增值税率。
第一步:在生产环节消费税总额不变情况下,求价外消费税率。
第二步:在生产环节流转税总额不变情况下,求价外增值税率T。
第三步:调整前后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企业税额比较得表1、表2由表1、表2整理可得表3。
由表3可得:对国家财政收入而言,生产环节上缴消费税额和零售环节上缴增值税额与调整前相比未发生变化,同时由于实行了价外税,原本构成零售环节利润的消费税从零售企业利润中分离出来形成了应上缴国家的价外消费税额“”对零售企业而言,一是价内消费税从成本与利润中分离出来,成本利润分别减少了“”和“”,减少的部分恰好是分离出来的价外消费税“”;二是由于成本减少的幅度要大于利润减少的幅度“”>“”,因此,对于零售企业来说是获益了,数额为“”,三是在会计处理上,“应交税费”下需要单列二级账户“应交消费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用于会计期末税额的抵扣,计算应上缴的消费税额。
对于消费者而言,调整后商品价税合计未发生改变,支付总金额仍为””。
举例说明。
设一盒十支装的雪茄烟在生产环节成本为2000元,利润率为10%,零售环节利润率为40%。
价内消费税率为25%,增值税率为17%。
将消费税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后,其价外消费税率C为33.33%,价外增值税率T为22.67%。
不宜盲目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_王明茹 】价外税不可
二、 需要澄清关于价内税、 价外税的几个误解
误解一 :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 价外税, 才能实现价税分开 部分税收专家和学者称, 将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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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 CHINA STATE FINANCE
税由现行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这样 可以价、 税分开, 提高消费税的透明 性。事实上,价税能否分开,与采取 价内税还是价外税没有必然关系。 一方面,消费税即使是价内税, 也可以在商品售价中列明所包含的 税收。 举个简单例子, 现行的成品油 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税率, 每升汽油 的消费税是 1 元, 目前国内市场汽油 的零售价格在 7 元左右, 其中所含消 费税就是 1 元, 含的增值税是 1.02 元 (=(7/1.17)×17%) ,不含消费税、增 值 税 的 商 品 价 格 为 4.98 元 (=7-11.02) 。 因此, 即使不对消费税计税方 式 作 任 何 改 变,也可 以实 现价 税分 列。 但是, 由于我国销售商习惯将价 格和税收合在一起标示, 政府也没有 要求销售商向消费者提供价税分开的 销售单据, 因此, 没有价税分列。 反过来,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公 认的价外税。 在生产和批发环节, 商 品销售价格和负担的增值税都是分开 核算, 计税时, 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 价格为计税依据, 销售商品时, 增值 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增值税税款和 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但是, 在最终零 售环节, 没有分开注明不含税商品价 格和税收各是多少, 而是采取价税合 一的形式, 消费者面对的价格仍是包 含税款的价格。 但是, 我们不能因此 就否认增值税是价外税。 可见, 价税能否分列不是由价内 税和价外税决定的。 事实上, 价内税 也可以价税分列, 价外税也可以价税 合一。当然,相对于价内税而言,价 外税更便于实现价、 税分开。 误解二 : 消费税改为价外税, 才 能正确引导消费需求 部 分 专 家 称,消 费 税 改 为 价 外 税, 可以让消费者清楚知道自己负担 了多少税收, 掌握国家的消费政策倾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模拟题(7)
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模拟题(7)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模拟题(7)选择题1.下列关于我国消费税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消费税是价外税B.消费税是价内税C.消费税是价外、价内混合税D.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是价外税2.下列关于消费税的计税方法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各国采用的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基本相同B.从价定率计征,税收随物价涨落而增减,对消费者表现为税收负担的或重或轻C.从量定额计征,单位税额固定,不随物价变化而变化,对国家表现为货币收入的相对稳定,对消费者则表现为税负相对稳定D.在我国消费税只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3.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规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 )在境内。
A.生产地B.销售地C.起运地或所在地D.消费地4.下列关于消费税的纳税环节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消费税在流转环节道道征收B.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要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除个人以外)代收代缴消费税D.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消费税5.下列选项中,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是( )。
A.卷烟的零售环节B.白酒的批发环节C.化妆品的委托加工环节D.金银首饰的进口环节6.某市的一家金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1年3月零售一批贵重首饰,该批贵重首饰包括包金、镀金和金银镶嵌首饰,取得零售额76050元(无法核算各类首饰的零售额),该金店本月除此以外没有发生其他业务,那么该金店在2011年3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元。
A.3250B.3802.5C.6500D.76057.某百货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黄金饰品部2010年12月直接零售金首饰300克,每克零售价200元;以旧换新销售金首饰,收回旧首饰100克,换出新首饰500克,收取差价款80730元。
该百货商店的黄金饰品部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元。
A.2564.10B.3450C.6450D.6014.108.下列选项中,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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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从而有利于引导消费需求方向。 事实上, 对消费者消费行为决策 起影响的是最终零售价格, 而不是税 收。 经济学家早已明确论证了价格和 需求的关系, 价格上涨, 需求量下降, 价格下跌, 需求量增加。 税收作为一 个楔子, 嵌入到商品的价格中, 对供 求双方产生影响。 无论是增税还是减 税, 最终还是通过引起商品价格的变 化, 从而对消费行为产生影响。 如果 政府调整了税率, 生产者却不改变最 终的含税销售价格, 对消费需求就不 会产生影响。 误解三 :国外的消费税采取的 都是价外税方式 有 的 专 家 称,在 国 外 消 费 时 发 现商品的售价和消费税都是分开计 算的,消费税采取的都是价外税的 形式。 事实上, 美国各州政府在零售 环节对一般货物普遍征收的是销售 税, 采取的是价外税形式, 而不是消 费税, 英、 法等欧盟主要国家对一般 货物普遍征收的是增值税, 采取的是 价外税形式。 我国对销售商品和提供 劳务普遍征收的是增值税, 采取的也 是价外税的形式, 只是由于在零售环 节采取价税合一的方式标示商品价 格, 因此, 体现不出来价外税的形式。 据我们了解, 欧美等世界主要国家对 烟、酒、油、车等特殊消费品征收的 消费税采取的也都是价内税形式, 并 且通常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
中到底含有多少税金, 多少直接税和 多少间接税, 都是不确定的。 商品生 产经营者能否把税负转嫁给消费者以 及转嫁多少, 受商品供求价格弹性等 多种因素影响。价外税中所谓的 “不 含税价格” ,指的应是不含所征收税 收本身的计税价格, 而不是指价格中 不含有任何税收。 比如, 增值税是价 外税, 其不含税价格指的是不含增值 税的商品售价, 但还包括了其他的税 收。 对部分矿产品而言, 至少还包括 了资源税,对课征消费税的产品而 言, 至少包括了消费税。 二是将价内税、价外税的 “价” 理解为商品价格过于狭窄。广义上, “价” 指的是计税价格或计税收入, 而 不单指商品售价。 如果将价内税、 价 外税的 “价” 理解为商品价格,那么 就会狭义地认为只有对商品课征的各 类流转税有价内税、 价外税之分。 事 实上, 所得税、 财产税也可以选择采 取价内税、 价外税两种计税方式。 对 商品课征的流转税, 其计税价格是商 品价格, 而对收入、 财产等课征的各 类所得税、 财产税的计税价格是计税 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以上分析, 可以看出, 对任 何一种税收, 它都可以采取两种计税 方式, 一种方式是以包含该税金的价 格作为计税价格, 并据以确定相应的 税率, 另一种是以不含该税金的价格 作为计税价格,并确定相应的税率。
工作研究
复杂性。 方案二 :消费税仍在生产环节 征收, 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增值税 和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相同, 都是既不 含增值税也不含消费税的商品销售 价格。 如果采取方案二, 会引发以下 问题 : 1. 导 致 财 政 收 入 大 幅 减 收。消 费 税 由 价 内 税 改 为 价外 税后,增 值 税、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由原先的不含 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计税价格, 变为 既不含增值税、 也不含消费税的计税 价格, 计税价格明显变小。 要保证财 政收入不受影响, 就必须相应提高增 值税和消费税的税率。 但就目前情况 看,全 社 会 要 求 政 府减 税的 呼声 较 高,而且,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税 率 已 经 不 低,如 卷 烟的 最高 从价 税 率已达到 56%, 小汽车最高税率达到 40%, 进一步提高税率的可能性几乎 为零。 2. 增加消费税计税办法的复杂 性。 现行的消费税采取价内税的计税 办法, 即用商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价 格, 直接乘以适用的税率即可。 如果 变为价外税, 需要将不含增值税的销 售价格, 再除以 (1+ 消费税税率) 后, 才能得到既不含增值税也不含消费税 的销售价格, 以此作为消费税的计税 价格。 采取价外税后, 消费税的计税 办法不是简化了, 而是更为复杂, 这 与税制简化的改革方向相左。 3. 到下一流转环节, 消费税又重 新包含在商品价格中。 假定批发商从 生产商购入该商品, 他支付的成本包 括生产成本、 消费税和增值税三个部 分。由于增值税是 “道道征收、环环 抵扣” 不影响商品的价格。 , 而批发商 支付给生产商的消费税, 由于是在生 产环节单一环节征收的, 无法通过抵 扣的方式传导到最终零售环节, 必须
通过提高售价的方式, 弥补这部分费 用。 因此, 消费税在生产环节改为价 外税, 实现价税分开后, 在批发环节, 由于批发商必须通过提高商品售价的 方式, 将其支付给生产商的消费税弥 补回来, 使得消费税重新又包含在商 品批发价格中, 没有实现直接的价税 分开。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由于 消费税是间接税, 消费税的名义纳税 人是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 但实际负税人是最终消费者,因此, 只要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单一环节征 收, 消费税必然要包含在商品的价格 中, 随价格全部或部分转嫁给最终消 费者。如果要将消费税改为价外税, 使得商品的最终零售价格中不包含消 费税, 那么只能采取两种方案。 方案三 :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 节,即生产、批发和零售环节,都征 收消费税,采取 “道道征收、环环抵 扣” 的办法。消费税改为价外税,增 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相同, 都是 既不含增值税也不含消费税的商品销 售价格。 采取该方案可以使商品的最终 零售价格既不含增值税也不含消费 税, 直接实现价税分开。 但最大的问 题就是全环节征税的征管成本过高, 环环抵扣的计税办法过于复杂。 方案四 :将消费税由生产环节 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和消费 税都是价外税, 计税价格相同, 增值 税、消费税的计税价格都是既不含 增值税、也不含消费税的商品销售 价格。 采取该方案可以使商品的最终 零售价格既不含增值税也不含消费 税,直接实现价税分开。但是,存在 的主要问题 : 一是纳税人较多, 税源 相对分散, 税收征管成本较高。 二是
前者可以称为价内税, 后者则可称为 价外税。 价内税与价外税只是两种不 同的计税方法, 没有优劣之分。 只是 在比较不同税种的税率水平时, 必须 要搞清楚该税种采取的是价内税还是 价外税, 以保证不同税种的税率之间 具有可比性。 在税负水平相同的情况 下, 采取价内税形式的税率要低于采 取价外税形式的税率, 即价内税的计 税价格高, 对应的税率低 ; 价外税的 计税价格低, 对应的税率高。 以增值 税为例, 假定某商品不含增值税的售 价是 100 元, 销售该商品需缴纳 17 元 的增值税。 按照现行的价外税计税方 式, 不含税的税率是 17% ; 在保持税 负水平不变的前提下, 如果改为价内 税, 其税率为 14.5%。 从国际惯例上, 增值税、 货物与 劳务税以及销售税等对一般商品及劳 务普遍征收的流转税通常采取价外税 形式, 而所得税、 财产税则采取价内 税形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 对商 品和劳务普遍征收的增值税, 采取的 也是价外税形式, 与国际通行做法一 致, 除增值税之外的其它从价税, 采 取的都是价内税。
2012.04 中国财政
三、我国消费税不宜改为 价外税的主要原因
从 1994 年起,我国对烟、酒、化 妆品等 14 类需要限制或调节的消费 品开征了消费税。 除进口商品在进口 环节和部分贵重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 外,消费税一般是在生产环节征收, 采取价内税的计税方式。 在保持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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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 确 理 解 价 内 税、价 外税的定义
“价内税” “价外税” 与 是两种不 同的计税方式。 由这两种计税方式可 引申出 “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和 两种不同的计税价格。 含税价格是与 价内税对应的计税价格 ; 不含税价格 是与价外税对应的计税价格。 由于社 会各界对上述两对概念的理解存在一 定的偏差, 易引起歧义。 目 前,国 内 专 家 和 学 者 对 价 内 税、价外税主要有以下的定义 : “价 内税与价外税是两种不同的计税方 式。 两者计税基础不同。 价内税是以 含税价格 (成本 + 利润 + 税金) 为计 税价格 ; 价外税是以不含税价格 (成 本 + 利润) 为计税价格” 上述定义存 。 在以下主要问题 : 一是将 “不含税价格” 理解为不 含任何税金, 只包括成本和利润是错 误的。因为绝对的不含税价格 (只有 成本和利润) 是不存在的。 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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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
不宜盲目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王明茹
近期, 部分税收专家和学者呼吁 要改革消费税计税办法, 由现行的价 内税改为价外税,实现价、税分开, 让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自己购买商品 中负担多少税收, 提高消费税的透明 性。 上述改革建议, 乍听起来有一定 道理,但是,仔细分析却行不通。要 想搞清楚这个问题, 首先要从正确理 解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定义入手。
税价外税不变的情况下, 如果将消费 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就会出现对 同一商品在同一环节征收两道价外税 的情形。 对比欧美主要国家流转税征 收情况, 还没有发现在同一环节征收 两道价外税的情况。 由于没有现实的 例子可供参考, 我们只能结合价外税 的定义对最可能出现的四种方案的可 行性逐一分析。 方案一 :消费税仍在生产环节 征收, 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增值税、 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同, 增值税的计税 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商品销售价格,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是不含消费税的商 品销售价格。 如果采取方案一, 会引 发以下问题 : 1. 造 成 计 税 价 格 的 混 乱。改 革 前,消费税和增值税的 计税价格相 同, 即都是以包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 税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将消费 税改为价外税后,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 计税价格不同,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是 包含增值税、 但不含消费税的商品价 格,增值税的计税价格 是包含消费 税、 但不含增值税的商品价格。 对于 交叉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的应税消费 品, 由于计税价格不一致, 就会造成 增值税发票和消费税发票注明的同种 商品的销售价格不一致, 易引起混乱 和误解。 2. 消费税仍然包含在商品销售 价格中, 没有价税分开。 由于增值税 是对一般商品普遍征收的, 而消费税 只是对极少数特殊商品征收的,因 此, 所有商品的入账价值都应以增值 税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 即销售价 格扣除增值税后的价格。 该价格不含 增值税, 但包含消费税。 对增值税而 言,价、税实现分开,但对消费税而 言,税收还是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中, 没有达到改革的目的, 还造成税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