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2015版
深圳市劳动合同法
深圳市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深圳劳动合同工资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劳动力涌入。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劳动合同工资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劳动合同工资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工资支付原则1. 按时支付: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
2. 按月支付:工资应按月支付,不得拖欠。
3. 实际工资:工资应按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数量、质量、岗位等因素确定。
4.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5. 明确工资构成:用人单位应明确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等。
三、工资构成1. 基本工资:指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报酬,包括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等。
2. 岗位工资: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职务等因素,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 绩效工资: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绩效,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 加班费: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 补助和津贴: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生活、工作等方面的补贴和津贴。
四、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公布。
以下为2023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1. 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一类地区:2400元/月;(2)二类地区:2300元/月;(3)三类地区:2200元/月。
2. 上述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劳动者。
五、工资支付方式1. 银行转账:用人单位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确保工资支付安全、快捷。
2. 现金支付:用人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的,可采取现金支付方式,但应确保支付安全。
3. 支付凭证: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支付凭证,包括工资条、工资支付明细等。
深圳劳动法 离职补偿金
深圳劳动法离职补偿金一、离职补偿金的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规,员工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获得离职补偿金:1.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并非基于劳动者过错(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性裁员;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3.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购买社保、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离职补偿金计算标准:根据深圳地方政策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该工资不得高于深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补偿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即最多可领取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特别说明: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离职补偿,例如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存在前述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除了依法获取经济补偿外,还可以要求额外的赔偿金。
四、申请与执行: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离职补偿金,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请根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具体的离职补偿金额。
由于法律可能有所更新,请核实最新版本的法律法规及当地政策文件以确保信息准确。
深圳平均工资标准2015
深圳平均工资标准2015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经济发展迅速,人才聚集,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
在这样一个繁忙的城市中,人们对于工资标准的关注也日益增加。
2015年,深圳的平均工资标准究竟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2015年,深圳市的平均工资标准为每月6092元,比上一年增长了8.8%。
这一数字表明,深圳的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都在不断提高。
而在不同行业中,工资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制造业的平均工资为每月5403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平均工资为每月10635元,金融业的平均工资更是高达每月19648元。
这些数据反映了深圳不同行业的薪酬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也说明了深圳作为一个产业多元化的城市,不同行业的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
此外,在不同城区,工资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据统计,2015年,深圳市福田区的平均工资最高,为每月7193元,而龙岗区的平均工资最低,为每月5538元。
这一数据表明,深圳市的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经济差距,也反映了城市发展的不平衡性。
除了行业和地区之外,工资标准还受到个人工作经验、技能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一般来说,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和技能的提高,个人的工资水平也会相应提高。
因此,对于务工人员来说,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经验,是提高工资水平的重要途径。
总的来说,2015年深圳市的平均工资标准为6092元,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个人经验、技能都会对工资水平产生影响。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相信深圳的工资标准也会随之提高。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可以让大家对深圳市的工资水平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2023劳动法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2023劳动法深圳最低工资标准2023劳动法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包含三个部分,一是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二是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
三是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203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8.5元。
劳动法深圳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一)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从2月1日起实施(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808元/月;(三)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5元/小时。
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一)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从3月1日起实施(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月;(三)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5元/小时。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还没有公布,根据往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趋势情况,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将会继续上涨。
深圳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月 18.50元/时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
在国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资之外,某些行业的组织也可以自行制定该行业的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时的时薪制定。
深圳市劳动法辞退赔偿规定
深圳市劳动法辞退赔偿规定
深圳市劳动法辞退赔偿规定一直是深圳劳动者的一大福音,也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协议与关系的一条重要底线。
深圳市劳动法对辞退赔偿规定采取了具有强制力的形式,并且要求当事人遵守下列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赔偿标准。
根据《深圳市劳动法》,当企业采取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劳动行为辞退雇员时,应当给予该雇员赔偿。
赔偿金额自雇员工作期间实际工作月份的工资中扣除5%的手续费,至少支付一个工资月的赔偿金。
二是赔偿时间。
根据《深圳市劳动法》,辞退赔偿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一日支付给雇员。
如果企业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赔偿金,雇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给予该企业追索赔偿金。
三是赔偿用途。
根据《深圳市劳动法》,雇员可以用赔偿金重新安排生活和工作,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者把赔偿金转移给他人。
深圳市劳动法辞退赔偿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劳资关系,提供辞退赔偿,使深圳劳动者免受被违法解雇之苦。
此外,深圳市劳动法另外提供了其他福利,如失业保险等,从而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实现深圳劳动市场的健康运行。
深圳劳动法计算工资标准
深圳劳动法计算工资标准深圳市劳动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深圳市范围内制定和执行的一部分劳动法规。
它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明确了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在深圳市劳动法中,计算工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劳动者根据劳动法获得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基本工资,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2.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贡献,由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工资。
绩效工资的支付应当根据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计算。
3. 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时,从事加班工作的劳动者应当获得比正常工作时间更高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地方和企业的具体规定进行。
4. 加班补助:除了加班工资之外,劳动者还有可能获得加班补助。
加班补助是对劳动者在加班期间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的补偿,如交通费、餐费等。
加班补助的计算方法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5. 奖金和津贴:奖金和津贴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表现或特殊条件额外支付的报酬。
奖金和津贴的计算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内容进行制定。
6. 年终奖:年终奖是指用人单位在每年年底将一定比例的利润或额外资金分配给劳动者的一种报酬形式。
年终奖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盈利情况和劳动者的工作贡献进行制定。
需要说明的是,深圳市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工资标准并非只包括上述内容,还有其他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深圳市劳动法还对工资支付周期、工资计算方式、工资支付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足额地收到工资。
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得随意拖欠或减少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发生工资未支付、拖欠或欠薪的情况,劳动者有权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等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深圳标准工资的计算方法公式
深圳标准工资的计算方法公式推荐文章国家标准工资怎么计算热度:浅谈计算机网络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论文热度:计算机教师期末总结报告热度:高中计算机教学工作总结与目标热度:电大计算机专科毕业热度: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其是工资总额的一个主要的组成部分。
那么深圳的标准工资要如何计算呢?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深圳标准工资的计算方法,希望你们喜欢。
深圳标准工资的计算方法今起执行由3%下调至1.5%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从2011年3月1日起,广东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再次上调,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另行制定。
今日起,深圳市失业保险费缴费费率由3%下调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至1%,个人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此次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负担。
据了解,深圳市目前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975多万人,其中非深户参保人约占三分之二。
深圳市失业保险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以2015年3月1日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月为例,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缴费将从目前每月40.6元减至20.3元,职工个人的事业保险费率将从目前每月20.3元减至10.15元,足足降了一半。
按照截至2015年10月底全市参加失业保险975万人计算,预计在缴费费率下调后,2015年12月当月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负2.97亿元,2017年全年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减负约30亿元。
据羊城晚报报道4月1日起,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将由去年的每月1100元上涨至1320元,同比涨幅达20%。
相对应的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1.7元/小时,增长19.4%。
深圳最低工资标准2015
深圳最低工资标准2015
2015年,深圳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深圳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全国最大的外贸口岸和对外开放城市,因此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每小时16.5元。
这一调整是基于当地居民的生活成本、通货膨胀率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做出的决定。
同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也充分考虑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员工的生活需求,力求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局面。
其次,深圳市政府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还考虑到了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差异性。
根据《深圳市最低工资规定》,深圳市将最低工资标准分为A、B、C三个档次,并对不同行业和地区进行了具体的划分和规定。
这种差异化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此外,深圳市政府还通过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杜绝违法用工和恶劣劳动条件的现象。
同时,深圳市也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力度,建立健全了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总的来说,2015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市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希望未来深圳市能够继续关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使之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创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汇编(广东版)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广东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二)休息休假1、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2、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3、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三、劳动报酬(一)综合类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劳动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待工工资问题的复函-粤劳薪[2000]60号最低工资规定(200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0929)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686号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二)高温津贴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09〕20 号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四、社会保险类(一)综合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二)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修正)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三)基本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1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订)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GB/T 16180-201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关于上下班“必经路线”问题的复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五)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1999)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六)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0929)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复函(穗劳函字[1997]242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废止)五、职业病防治、鉴定职业病目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六、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七、安全生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八、特殊职工(一)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2005修正)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订)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护法(二)未成年工、童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三)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务工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修正)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九、就业促进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十、工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十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粤劳仲[2003]8号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十二、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十三、广东省(含各地市)人社部门、司法部门指导意见、会议纪要(一)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071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广东省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二)广州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参考(20170328)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10-2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三)深圳市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017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深劳人仲委[2017]4号(四)佛山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声明:•(一)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本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敬请以相关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概述
目录关于深圳市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说明0第一部分深圳市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8一、整体工资指导价位8(一)行业工资指导价位8(二)经济类型工资指导价位10(三)企业规模工资指导价位11(四)学历工资指导价位11(五)经管岗位工资指导价位11(六)专业技术职称工资指导价位12(七)职业技能等级工资指导价位12二、分职业工资指导价位12三、分行业工资指导价位29(一)制造业29(二)建筑业88(三)批发和零售业94(四)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2(五)住宿和餐饮业109(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6(七)金融业126(八)房地产业128(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9(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33(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经管业137(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38(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6第二部分机械、装饰、酒店业的工资指导价位150一、机械行业工资指导价位150(一)深圳机械行业发展历程及现状150(二)机械行业薪酬调查的意义152(三)2015年深圳机械行业人工成本信息152(四)2015年深圳机械行业工资指导价位154二、装饰行业工资指导价位163(一)深圳装饰行业发展历程及现状163(二)建筑装饰行业薪酬调查的意义164(三)2015年深圳装饰行业工资指导价位164三、酒店行业工资指导价位169(一)深圳酒店行业发展历程及现状169(二)酒店行业薪酬调查的意义170(三)2015年深圳酒店行业人工成本信息171(四)2015年深圳酒店行业工资指导价位172第三部分深圳市2015年企业人工成本信息186一、行业人均人工成本水平及构成186(一)行业人均人工成本水平及构成(分经济类型)186(二)行业人均人工成本水平及构成(分企业规模)188(三)制造业人均人工成本水平及构成(分经济类型)189(四)制造业人均人工成本水平及构成(分企业规模)192二、行业人工成本效益情况195(一)行业人工成本效益情况(分经济类型)195(二)行业人工成本效益情况(分企业规模)196(三)制造业人工成本效益情况(分经济类型)198(四)制造业人工成本效益情况(分企业规模)201三、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图)204(一)行业人工成本水平204(二)行业人工成本效益205(三)制造业人工成本水平及效益(图)209第四部分民办教育机构工资指导价位216一、教育行业民办职业学校工资指导价位216二、教育行业民办中小学工资指导价位217三、教育行业民办幼儿园工资指导价位218第五部分深圳市最低工资规范历年演变情况219关于深圳市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说明根据《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原劳社部发[1999]34号)要求,为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对人力资源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工资分配。
深圳市劳动法
深圳市劳动法深圳市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就业压力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东莞企业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
东莞企业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2004年版)1〃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据东莞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莞市劳动局《关于公布东莞市2003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3月1日起,每人每月574元,非全日制工每小时3.91元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每人每月450元2〃东莞市2002、2003年度全市和城镇职工月帄均工资(依据东莞市2002年、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2年全市职工月帄均工资 702元2002年城镇在岗职工月帄均工资 1484元2003年全市职工月帄均工资 780元2003年城镇在岗职工月帄均工资 1880元3〃月工资折算成日、时工资标准(依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帄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帄均工作天数 20.92天,工作时间16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4〃标准工时和加班工作时限(依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越过36小时。
5〃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6〃养老保险费标准(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企业按在职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交纳;员工个人按8%缴纳(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帄均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如实申报,其中市属企业被保险人月帄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帄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帄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帄均工资60%计征;镇区企业的被保险人按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征)7〃医疗保险费标准(依据《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1)市属企业和国有企业: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6.5%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费。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15)
第一章总则(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市劳动法工资标准
深圳市劳动法工资标准深圳市劳动法是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在深圳市,不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受到劳动法的约束。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成果的体现,合理的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利益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市劳动法对工资标准的规定。
一、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市劳动法中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企业所在地区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劳动者生活水平以及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根据最新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9.5元,每月工资标准在2400元以上。
对于不同的企业类型和不同的员工级别,最低工资标准也有所区别。
例如,对于国有企业和合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有所提高,而对于小微企业和临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相对较低。
二、工资计算方式在深圳市,工资计算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工资应基于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进行计算。
劳动者的工资应根据其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计算,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和休息时间。
2. 工资应基于劳动者的工作量进行计算。
根据劳动者的工作量和任务完成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采用计件工资制、奖金制等形式进行工资计算。
3. 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能力确定的固定工资,而绩效工资则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绩效进行计算的。
4. 工资应按照法定支付周期进行支付。
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提供明细清单,清楚地显示出各项工资的计算和支付细节。
三、工资支付方式深圳市劳动法对工资支付方式也有明确的规定。
1.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应当以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进行,不得以物品或其他非货币形式支付。
2. 工资支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即每月在职工固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深圳市劳动合同法
深圳市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劳动合同期限;(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五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情形,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新型疑难问题,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待遇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四、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五、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七、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的争议,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八、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深圳劳动法工资标准
深圳劳动法工资标准深圳是一座繁荣的城市,作为一个崭新的特区,它日渐成为发达经济和国际化的繁华都市。
然而,它面临着收支不平衡,劳动力成本日益增加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很显然政府必须制定一系列关于法律法规,特别是《深圳劳动法工资标准》。
《深圳劳动法工资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改善劳动者的经济状况。
为此,深圳市政府提出了一套量身定制的劳动法工资标准,明确了劳动者的工资应该符合哪些标准。
根据这套劳动法工资标准,深圳市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应达到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水平,也就是每月2300元,最高工资额不得超过2500元,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定标准,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
同时,就政府所在地的劳动者而言,假日加班的标准仍按照国家法定的规定执行。
此外,《深圳劳动法工资标准》还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应与工作量和职位的工作量以及劳动者的能力相匹配。
一般来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和工作量成正比,但在某些情况下,深圳市政府可以根据特殊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以更好地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此外,《深圳劳动法工资标准》中还提出了发放工资的法定期限,规定了每月的最后一天之前发放。
同时,劳动者的工资也必须收到银行账户,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
另外,《深圳劳动法工资标准》中还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发薪者提供有关工资条款的书面确认,发薪者也有义务提供此种确认。
此外,劳动者在发放工资上一定要确保公平正当性,对于因工作而发生的伤害,职工也应获得合理的补偿。
综上所述,《深圳劳动法工资标准》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劳动者的经济状况,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深圳市政府将落实《深圳劳动法工资标准》,以确保工作者获得公平的报酬和合理的工作权益。
深圳合同劳动法
深圳合同劳动法一、概述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合同劳动法的发展和实施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合同劳动法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
它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从深圳合同劳动法的定义、特点、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深圳合同劳动法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深圳合同劳动法是指在深圳地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2. 特点(1)合同自由原则:深圳合同劳动法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意愿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2)公平原则:深圳合同劳动法强调劳动合同的公平性,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劳动者权益:深圳合同劳动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4)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深圳合同劳动法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
三、深圳合同劳动法的主要内容1. 劳动合同的签订深圳合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 劳动合同的履行深圳合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 劳动合同的变更深圳合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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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2015版)
深圳企业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2015最新)
目录
1、最低工资:
2、深圳平均工资:
3、月工资折算成日、时工资标准:
4、标准工时和加班工作时限:
5、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6、停工应发工资:
7、医疗期工资:
8.工资支付周期:
9.工资扣减:
10.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等的加付赔偿金11.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制
1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代通知金:
13.年休假:
14.婚假:
15.女职工产假期和人工流产假期:
16.法定医疗期:
17.养老保险费标准:
18.医疗保险费标准:
19.工伤保险费标准:
20.医疗保险待遇:
21.职工病死或者非因工受伤死亡的丧葬费和怃恤金:
22.工伤待遇:
23.申请劳动争议处理时限:
24.申报工伤事故时限:
1小时,最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5、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6、停工应发工资:正常经营企业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应发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1)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
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
7、医疗期工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8.工资支付周期:(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1)支付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在周期满后7日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在周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在周期满后6个月内。
2)延期支付因故可以延长5日,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延长15日。
3)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支付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在劳动关系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9.工资扣减:由于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扣减工资限额(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扣减工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减后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0.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等的加付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加付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应付金额部分的50%-100%
11.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制(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注: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
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其中,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2008年1月1日之前不受此限)。
2)经济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前款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代通知金:企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13.年休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满1年不满5年者为5天;满5年不满10年者为7天;满10年不满20
年者为10天;满20年以上者为14天 .
14.婚假:(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3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
增加10日。
15.女职工产假期和人工流产假期:(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1)产假:正常产假是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实行晚育的(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5天。
(2)看护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享受10天的看护假新规定
16.法定医疗期:(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实际工作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为24个月
17.养老保险费标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户籍人员:
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11%,个人缴纳8% 共计:19% *其中1%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按照规定,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按照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元计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的“上线”为15654元,“下线”为3131元。
)
非深圳户籍人员:
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0%,个人缴纳8% 共计:18%
18.医疗保险费标准:(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户籍人员(综合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7%(其中包括0.5%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0.5%的生育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 共计:9%
(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医疗保险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医疗保险费。
)
非深圳户籍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合作医疗):
住院医疗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0.8%,个人缴纳0.2% 共计:1% 合作医疗缴纳金额:单位缴纳8元,个人缴纳4元共计12元,
19.工伤保险费标准:(依据原深圳市社保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风险较小的行业,基准费率是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是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是职工工资总额的2%。
风险较小行业不实行浮动,其他行业的单位实行浮动费率。
20.医疗保险待遇:(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见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三种形式待遇比较(网址:/writ_view.asp?id=2686)。
21.职工病死或者非因工受伤死亡的丧葬费和怃恤金:(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企业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
3)一次性怃恤金:6个月工资。
企业已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费用由社保机构按《深圳经济特区企
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分别按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22.工伤待遇:((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见工伤保险待遇(2012年1月1日起)
23.申请劳动争议处理时限:(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此限,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2)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时限: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24.申报工伤事故时限:(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单位申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并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2)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未按前项申报的,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后3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