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害责任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是指在动物致害事件中,除了动物所有人和受害人之外,还涉及到其他相关的第三人责任。
在这种责任中,第三人可能指的是动物的护理人、动物的监管者、动物的管理人、动物的饲养人、动物的训练人等,他们在不同程度上都可能对动物致害事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这一责任的划分和适用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事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对于监管人和管理人:如果动物的监管人和管理人未能在尽到应尽的注意和谨慎
的情况下对动物进行监管和管理,导致动物产生致害行为,他们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过错主要是指监管和管理人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和谨慎,致使动物产生致害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在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第三人的过错并不是绝对的,法律上还存在相应的过错免责情形。
在动物致害事件中,如果第三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谨慎,但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第三人可以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适用。
在日常生活中,动物的护理、监管、管理、饲养、训练等行为需要做到位,尽到应尽的注意和谨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和责任承担。
【2000字】。
动物侵权责任最新法律解读
十三条规定 :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
物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赔偿后, 有权 向第 三 人追 偿 。 可 以看 出 , 条规 定 把第 三人 侵 权排 除 在免 ” 这 责 事 由之外 , 而于 是 由动物 饲养 人 或管理 人 与第 三人 承担 不真 正连 带原 则 。
有人 或占有人 作为 动物致 人损 害的 赔偿义 务人 , 其理 由在 于饲养 动 物的所 有
人或占有人对于饲养动物具有实质上的支配与管领的能力 , 动物在其支配或
管领期 间致 人 损害 , 就应 由其 所 有人 或 占有人 承 担责任 , 体表 现 在 : 一 , 具 第
我国 《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 “ 逃逸的动物在遗弃、 逃逸期间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要调 ”
40530 9048. 190
其次 , 园饲 养动 物致 害 适用 无过 错原 则 更 能体 现公 平性 。 我 国 , 动物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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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子商务 . 21 1 国电 一 00. 1
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 Ⅸ 采用二元归责方式: . 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采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2 动物 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 )免 责 事 由 的 严 格 化 二
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受害人故意 , 则动物饲养
人或者 管理 人不承 担责任 。 如果是 重大过 失则 减轻动 物 饲养人 或者管 理人 的 责任 。 一 规 定就 意 味着 , 人在 饲养 动 物侵 权 中 只有 一般 过 失 的 , 不 这 受害 并 减轻动 物 饲养 人 、 理 人的 赔偿 责任 。 管 第八 十 一条 规定 : 物 园的 动物 造成 “ 动 他人 损 害的 , 园应 当 承担 侵权 责 任 , 能够 证 明尽 到管 理 职责 的 , 动物 但 不承
动物园动物致害相关案例及裁判规那么
近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袭人致一死一伤,引发网络热议。
游客疏于防范固然是悲剧发生的重要缘故,但动物园方面是不是疏于治理,是不是应付园内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也是问题的争辩核心。
本文整理了动物园动物致害的相关案例、观点和法律依据,为法律人试探这一问题提供参考。
相关案例一、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小童损害,因其所设置的防护围栏未充分考虑到小童的特殊平安需要,应认定其未尽治理职责,监护人对小童亦疏于监管,存在重大过失,两边应依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谢某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案例要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就动物园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能够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作为饲养治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治理义务,其平安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平安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
游客亦应当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不然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8期(总第202期)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翻越防护栏喂食动物被动物咬伤,对其自身损失应承担要紧过错责任,动物园对受害人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觉并制止,具有必然过错,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穆斯塔帕·艾尔肯与喀什市动物园健康权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动物园参观游玩时翻越护栏跳进隔离区喂食狗熊,被狗熊咬伤致损。
因受害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具有必然的认知能力,其应该意识到靠近狗熊进行喂食的危险性,仍翻越护栏跳进隔离区将手伸进笼子里喂食狗熊,因其自身缘故造成手被狗熊咬伤的损害后果,对此应承担要紧过错责任;动物园因其设置的参观区防护栏高度及防护栏与狗熊笼舍之间的隔离区,已达到了平安防护的要求,且在馆舍明显位置设置有危险警示标识,应认定动物园已尽到必要的平安保障义务,但其对受害人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觉并制止,未充分尽到治理职责,也有必然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探析摘要: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上,由于实践中往往动物的管理人与饲养人不一致,并且在动物脱离饲养人或管理人时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上,《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法条的规定。
笔者试图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由管理人承担责任,饲养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赔偿方式更为合理。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一、我国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一)我国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说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
该条包含以下几个意思:首先,要有受害人受到来自动物加害致损事实;第二,该加害行为是动物的本能行为所致,即排除了加害人利用动物的行为的故意行为;第三,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不能证明第三人原因或者受害人故意和过失行为导致行为损害,则应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能够证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
然而,过错本身属于主观范畴,实践中很难把握其程度。
然而理论上对于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审判实践是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概念的界定所谓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目前我国民法学者所作的比较符合民法精神的解释是”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合作、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在饲养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使用自己饲养的动物时,所有人既是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又是饲养动物的管理人。
当饲养的动物被他人借用、租用,如某甲饲养的狗被某乙租去看牧场,在租用期间,狗的饲养人为狗的所有人某甲,狗的管理人却是狗牛的租用人乙。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ppt模版课件
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相结合
在某些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除了赔偿损失外,还需要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相结合的方式 适用于因动物造成严重损害或多次损 害的情况,可以有效地遏制动物饲养 人或管理人的不当行为。
违约金是对违反义务行为的惩罚,可 以促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更加谨慎 地履行义务。
适用情形
适用于一般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 法权益。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定义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饲养人有过错,除非饲养人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情形
适用于特定类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如动物园、马戏团等。
公平责任原则
定义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 据公平正义的原则,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01
02
Hale Waihona Puke 0304存在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
动物属于饲养人或管理人所有 或占有;
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无免责事由。
02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 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定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 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这些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 都包括对饲养动物的规范和管理 、对流浪动物的捕捉和处置等。
06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分 析
案例一:宠物狗咬伤路人案
01
案例概述
某居民遛狗时,宠物狗突然挣脱牵引绳,咬伤路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因动物行为而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这种责任中,除了动物的主人承担责任外,有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第三人过错,即其他人对动物
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也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是基于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有责任的原则下确立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动物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主人或
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动物的主人或管理人是第一承担责任的人。
在动物致害责任中,第三人过错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种情况下:
首先是由第三人导致动物行为异常或恶劣,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动物的虐待、不当管理等行为。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对别人
的狗进行虐待或施暴,导致该狗具有攻击性,进而对其他人进行攻击,那么虐待行为者除
了要承担他对受害人的责任外,还应对其对动物的过错负责。
其次是由于第三人在动物行为发生时的过错行为导致自身或他人受到伤害的情况。
在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过错主要表现为对自身或他人安全的疏忽。
以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
一个人在知晓某个地方有危险的野生动物,但他仍然冒然进入该地区,结果被该野生动物
攻击受伤,那么他就应对自己在这个过错行为中受到的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遗弃、逃逸期间”表明,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 “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 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1 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 2 甲饲养的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所以不免除或者减轻甲 的责任。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四)《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饲养的 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如牛抵人、狗咬患有猪流感,交付后,使乙的另外3头 牛受到传染死亡,因不属于“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不适用《侵权责 任法》第78条。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概念与范围限定
4、包括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后者如,饲养的狗偷吃了领家的鸡。又比如,饲养的小杂种狗使
例1 甲边走路边看书,头都不抬。书名叫《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 界》。乙饲养的一条狗见甲颇怪异,挣脱绳索,冲出去将甲咬伤。 1;若甲撞了人,或者甲被对面的行人撞倒受伤,甲均有过错。2; 但甲并不具有挑逗乙饲养动物的过错,对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未提 供原因力,不能免除或者减轻乙的责任。3;此过错非彼过错也。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 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 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下列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
下列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同时,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也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在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以上是关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主要内容,如果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动物致害问题一直存在,人们在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过程中,难免与野生动物产生冲突。
如果因为野生动物的侵害而造成损失,谁应该承担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另外一个责任人,即第三人。
第三人过错责任是指,当某个人或组织由于其过错所导致的行为或疏忽,导致他人产生了损失,该责任人应对损失承担责任。
在动物致害问题中,如果存在第三人过错,可将责任分担给第三人。
对于野生动物致害问题,一些常见的第三人过错包括:1.未采取充足的防护措施:如果业主或管理机构没有采取充足的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侵害,例如没有安装围栏、警示牌和人工保护设施等,那么当野生动物冲破这些措施时,业主或管理机构就可能存在过错。
2.未遵循相关规定:有些地区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和防范都有相应规定,如果业主或管理机构未遵循这些规定,或者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由此导致野生动物侵害,那么业主或管理机构就可能因过错承担责任。
3.自身过错:如果被野生动物侵害的人自身存在过错,例如在禁止入侵区域内活动、没有注意野生动物的存在,或者是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等,那么受害人将难以对野生动物致害的责任方进行追责,此时受害人将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对于动物致害问题,法律规定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划分。
如果业主或管理机构存在第三人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受害人存在自身过错,在法律划分责任时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减免。
此外,在制定和实施有关野生动物保护和防范的政策、措施时,也应充分考虑到存在第三人过错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总之,动物致害问题需要在客观公正的原则下进行责任划分,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也需要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和防范知识,提高公众的野生动物意识。
只有在社会共识下,才能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众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三、条文释义: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
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
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
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一、归责原则一般民法理论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国民法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者在走失或者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在具体适用上,法国民法理论对动物致害责任最初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后期才逐渐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将动物致害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对待,即无论动物的占有人有无过失,只要其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动物的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要承担责任。
在我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司法实践中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的。
例如,198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复函》中指出:“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
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路旁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即孙桂英)无直接关系。
因此,判决孙桂英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这一司法解释肯定了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又明确动物致害责任的过错责任性质:“动物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流浪动物伤人谁负责
流浪动物伤人谁负责
流浪动物伤人谁负责?我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法律知识,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流浪动物伤人谁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往的司法判例构成管理人一般要满足两个方面条件:
一,投食行为是否是长期的;
二,投食行为是否是固定的。
如果有人的行为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认定为管理人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
同时,在以往的司法判例中,更多的是判令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对动物伤人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实践中更倾向于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流浪动物伤人,他们都有责任
好心喂养流浪动物而赔钱的,并非个例。
流浪动物伤人,除了饲养人要负责任外,其事发现场的管理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前年夏天,小学生小新(化名)放学回家,在小区被一条流浪狗咬伤脖子。
邻居及保安闻讯赶来将狗打死,救下小新,送到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
小新父母遂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管理时遇见狗患,尤其是流浪狗对小区安全将产生不利影
响时,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流浪狗进入小区,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
我的总结到此为止,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进行学习,专业法律学习服务,由专业的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养宠物来陪伴自己的生活。
养宠物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宠物对周围环境和他人造成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饲养动物的责任问题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探讨一个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典型案例,来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途径。
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养狗人士,他家里养了一只名叫旺财的萨摩耶犬。
一天,旺财跑出家门,误伤了邻居家的小孩。
邻居家的小孩因此受伤,需前往医院救治,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
邻居对此事感到愤怒,并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即因饲养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受损而产生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证明自己确实对旺财在案发时的行为和造成邻居小孩受伤的事实负有责任。
在这一点上,小明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旺财的确是他养的宠物,并且在案发时是在他的监管之下。
邻居家的小孩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因为旺财的攻击而受伤的。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因饲养动物所造成的伤害,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宠物主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宠物主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邻居家的小孩来说,他也有权利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计算。
宠物主人应当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赔偿,并且不能以宠物的性格等因素作为免责的理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处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宠物主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失情况等。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养宠物人士对于责任问题的重视,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培养,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篇示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近年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的存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动物侵权问题。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宠物狗伤人事件,探讨动物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案情简介2022年5月,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在小区内突然冲向过路的李某,导致李某腿部受伤。
事发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万元。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其饲养的宠物狗对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饲养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某因宠物狗受伤,已经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因此,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能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宠物狗对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十四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本章主要阐述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义务人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问题。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人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概述一、概述(一)法律的变化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 归责方式的多元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 免责事由的严格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
《侵权责任法》对于提升了免责的标准:①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
②违反管理规定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不得免责)。
3. 增加规定了两种情形:①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5•【分类】其他正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二: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洪某某诉欧某、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三: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孕妇被犬咬伤后终止妊娠,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安某诉缪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五:犬只致损需担责,法庭调解促和谐——张某诉包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六:违规养犬行为,应当否定和制止——王某某因违规养犬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一、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某某诉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2019年8月,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领该犬出行。
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
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
徐某某家人与刘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010.18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较为独特的连续规定了三个并行的无过错责任条款。
其中,第78条脱胎于《民法通则》第127条前段和中段,对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及受害人过错的适用规则进行了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紧接着,《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特殊的饲养动物致害无过错责任。
第79条是对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0条是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该指出,这种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三个并行无过错责任条款的规定方式,是比较法上孤例,因此值得我们认真梳理三者的关系。
回顾《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第80条的规定是在“二审稿”中增加的,2008年1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中说明的理由是:“近年来,各地动物致人损害增多,对人身安全的危害加大。
为了更好地规范饲养动物的行为,进一步明确饲养人的责任。
”而第79条的规定是在“三审稿”中增加的,2009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明的理由是:“不少地方和专家提出,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应对侵权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从上述两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官方说明中可以看出,草案起草机关连续增加两个饲养动物损害无过错责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指的是在动物致害事件中除了动物主人和受害人之外,还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过错责任。
在很多情况下,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可能会导致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因此第三人也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本文将对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进行探讨,分析第三人过错责任的界定、判断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需要明确第三人过错责任的界定。
在动物致害事件中,第三人过错责任指的是非动物主人和受害人的其他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
这些过错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放任动物在公共场所肆意奔跑、携带不受控制的动物等。
第三人过错责任的界定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其一是第三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即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其二是该过错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需要明确第三人过错责任的相关责任承担问题。
一旦确定了第三人存在过错责任,并且该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那么第三人需要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第三人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责任承担,需要进行具体的法律适用和判断。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和动物致害事件的因果关系,并对其相关责任进行判断和承担。
在相关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需要对该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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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物致害责任
摘要:动物致害责任是典型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各国都基于自身的社会背景、文化制度、历史传统和法律环境等诸多因素,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判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与动物之间均关系也愈加密切和频繁.所以动物致入损害这一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更是无法控制和避免。
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旨在对动物致害责任做进一步的梳理和探讨。
关键词:饲养动物;饲养人;归责原则。
致害责任
1.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涵义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具体是指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此特殊侵权责任的特点体现在致人损害的结果不是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而是动物所致。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故意利用动物致人损害,那么这时就不是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是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只是饲养入、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工具而已。
2.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主体
《侵权责任法》上的动物致害责任主体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包括公法人)。
但是,如何理解饲养人和管理人,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
可以借鉴德国法上动物保有人的概念,将饲养人解释为作为所有人的保有人,管理人解释为所有人以外的保有人。
借鉴德国主流观点,动物保有人的认定,应当综合如下两项标准来认定:第一,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
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的形式有很多,例如,让动物来工作(如让狗看门)、从动物处获得产品(如获得鸡蛋、羊毛)等。
第二,对动物的决定权。
对于动物的指示、使用、生存等有决定性影响,并有权支配动物和动物危险的人,通常就是动物的保有人。
另外,在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认定方面,还有如下问题需要探讨:第一,如何确定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的开始与结束?我认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的开始与结束,要依”保有人”要素的实现来确定。
第二,在动物买卖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身份如何认定?在买卖动物的情况下,通常,所有权移转和占有的移转就导致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改变。
问题是,买受人已经享有所有权,而动物还没有交付,此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谁?或者出卖人仍然享有所有权但动物已经交付时,动物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谁?我认为,应当依据究竟是为谁的利益使用动物和谁享有对动物的决定权来确定。
第三,在动物被盗等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身份如何认定?我认为,如果因盗窃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动物所有人较长时间内丧失占有,则原动物所有人丧失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
同时,盗窃人或其他人同时取得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
3.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确定,取决于其归责原则。
我国法对动物致害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责任,这既是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的要求。
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
因此,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构成要件就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个构成要件是加害行为。
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复杂多样,只有因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损害的,才能发生动物致害责任。
第二个构成要件是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
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
比如身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
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
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
第三个构成要件是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
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也少有争论。
比如狗咬伤人,牛吃了别人的粮食,马受惊后踩伤人。
间接因果关系则相对复杂一些。
比如狗撵人,被撵者慌不择路,把旁边的鸡蛋掀翻,造成损失。
则狗的侵害行为和鸡蛋被打烂的财产损失之间就属于间接因果关系。
4.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承担
在符合了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之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责任。
当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人时,管束动物的义务由饲养人转移给管理人,此时的赔偿主体应为管理人。
动物致害责任的承担应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其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前者如被狼犬咬伤的医药费,后者如被狼犬咬伤的精神痛苦。
如果动物属于数人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存在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应当适用相关的规定。
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时,原则上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确立了过失相抵的一般规则,它具有普遍适用性。
不过,在动物致害责任中,法律又规定了特殊的过失相抵规则。
该法第78条规定,在动物致害责任中,”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按照特别规范优先于一般规范的规则,该条规定实际上排除了一般规范的适用可能。
如果受害人仅具有轻过失,并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动物致害主要因动物危险造成,受害人的轻过失,并不足以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
此外,动物致害责任的承担中,还有三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免责?例如,洪水导致动物逃走,致人损害。
有学者认为,要区分动物的用途,为了营业或生计而饲养的动物,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饲养猛兽、毒蛇等宠物时,不能免责。
我认为,可以结合《侵
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来处理。
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即便存在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而对于其它动物,则可以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第二,如果数个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动物造成同一损害,如何承担责任?例如,数个人的狼犬追咬他人的耕牛,导致他人的耕牛死亡。
我认为,此时可以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狼犬的饲养人要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汪渊智:《侵权责任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5】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作者简介:罗琦,男,(1986- ),湖南邵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