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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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对策的思考

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对策的思考

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对策的思考关于野生动物爱护法律计策的摸索牟菲菲戚道孟(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引论】长期以来,嗜食野生动物是部分人群“契而不舍”的不良嗜好,他们没有警醒, 社会采取放任的默许态度,政府禁令形同空文。

所以,这些有政治、经济保证的外食族群,是要紧的消费群体。

因此,尽管国家一再宣传教育,尽管国内媒体时有曝光,尽管有关部门也做了些查处,但成效并不十分明显。

因此,许多专家认为,打击需求者是最好的爱护战略。

非典在中国肆虐,我国的Sars病毒起源研究工作证实非典病毒是来自于部分野生动物,更有人分析,广东地区喜爱吃穿山甲是非典的起因。

由此,禁而不止的嗜食野生动物的顽固陋俗将有望从全然上改变,餐饮业的陋俗受到有力冲击。

野生动物爱护历来是环境爱护领域里重要的一个部分。

爱护野生动物一要注意对其的立法爱护;二要注重全程监督,关于事后处理和监督环节更要予以重视。

关键词法律全球化生命权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权行政执法后续行为一、爱护野生动物立法的概况自2000年以来,我国中央和地点关于爱护野生动物的法规、规章等就有十几个。

而明显的爱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立法进步可见于刑法。

从旧刑法到新刑法,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爱护罪一章,刑罚也相对提升了(从旧刑法的二年最高刑提升为十年);同时,新刑法将宝贵、濒危野生动物与其他野生动物区分开规定,把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爱护的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和旧刑法重新整理规定,纳入新刑法。

另外,新刑法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宝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也加以刑罚的规定。

我们一方面应界定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各项罪名的犯罪构成,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另一方面,更应重视这些法律、法规的法律适用和实施情形,正像庞德所讲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然而,我们也看到,刑法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爱护的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爱护的宝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这种列举式的规定难免有遗漏,如“硫酸伤熊”案件难以处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NO. 01 42 0
Ge e a o 7 n r lN . 0
关于动物致害相关法律 问题的探讨
纪 冉
( 沈阳师范大 学国际商学院, 辽宁 沈 阳 100 ) 10 0
摘 要 : 近年来 , 野生动物、 饲养宠物致人人身、 财产损害问题 日渐突出, 而现行 法律 对此规定过 于粗略, 无法有效解决现 实的
2 1 年第 4期 00
( 7 ) 总 O期
辽 宁 师 专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 U N L O O I GT A HE SC L E E( O I LS IN E DTO O R A FUA N N E C R O L G S C A CE C SE II N)

攻击性 和危 险倾 向是 为人们 所共 知 的。如 烈性犬 或被病 毒 感染的家畜 、 家禽。普通的家畜或家禽是指人 们普遍认 为天 性温顺 , 养其 能为饲养者或 占有者带来 物质 方面的收益 或 饲 精神上 的愉悦和慰藉 的动等家畜 、 鸭 猪 牛、 家禽 和猫 、 狗等宠物 。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体系 中的“ 害动物” 致 应狭义理 解 , 此 处的动物并 非 动 物学 上 的动 物 , 而是 一般 社会 通 念上 的 动 物, 即脊椎 动物。因此 , 细菌不属于致 害动物范畴 , 于细菌 对 泄 露等事件造成 的损害应 按照 高度危 险作 业责任 处理 。另 外, 民法体系 中的“ 害动物” 致 不能涵盖不为特定人控制的野 生动物 。但这并不 表 明受此类 动物 损害 的受 害者不能 得到 救济 , 根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 十四条 规定“ 第 因保护 国家和 地方重点保 护野 生动 物 , 成农 作物 或者其 他损失 的 , 由 造 应 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 由此类动物引发的法律责任 属于 。 行政法律责任 , 不能为 民法所 调整 , 者本部 分提 及的致 害 笔 动物都不包含不为特定人控制 的野生 动物 , 但在接下来 动物 致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动物致害侵权行 为的举证责任及 免 责事由及动物致害 的赔 偿 部分 的论述 中将包 括不 为特定人 控制的野生动物。 ( ) 二 无过错 责任 与过 错推定的二元归责原则 无过 错责任原则 , 指法律 明确 规定 , 是 由与 该损 害结果 有 因果关 系的行 为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 而不 问其 有无过错 的归责原则 。驯养 的野 生动物 、 明知或 应知不 同寻常危险 的 家畜或家禽具有更 大的危险性 , 在这类 动物的所有者 或管理 者 明知 、 知其具有危 险本 性而 享有 相关利 益的前 提下 , 应 根 据利益与风险一致 的原 则 , 由其承担相应 的风险责任 是合理 的。所以此类动物致害 , 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 过错 推定原则 , 是指 法律 明确规 定 , 从损 害事实 的本 身 推定 加害人有过错 , 由其 承担赔 偿责 任的归责原则 。普通 并 的家 畜或 家禽一般 情况下都是本性较 温顺 的动物 , 饲养 此类

动物侵权责任最新法律解读

动物侵权责任最新法律解读

十三条规定 :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
物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赔偿后, 有权 向第 三 人追 偿 。 可 以看 出 , 条规 定 把第 三人 侵 权排 除 在免 ” 这 责 事 由之外 , 而于 是 由动物 饲养 人 或管理 人 与第 三人 承担 不真 正连 带原 则 。
有人 或占有人 作为 动物致 人损 害的 赔偿义 务人 , 其理 由在 于饲养 动 物的所 有
人或占有人对于饲养动物具有实质上的支配与管领的能力 , 动物在其支配或
管领期 间致 人 损害 , 就应 由其 所 有人 或 占有人 承 担责任 , 体表 现 在 : 一 , 具 第
我国 《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 “ 逃逸的动物在遗弃、 逃逸期间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要调 ”
40530 9048. 190
其次 , 园饲 养动 物致 害 适用 无过 错原 则 更 能体 现公 平性 。 我 国 , 动物 在
28 2
中 子商务 . 21 1 国电 一 00. 1
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 Ⅸ 采用二元归责方式: . 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采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2 动物 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 )免 责 事 由 的 严 格 化 二
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受害人故意 , 则动物饲养
人或者 管理 人不承 担责任 。 如果是 重大过 失则 减轻动 物 饲养人 或者管 理人 的 责任 。 一 规 定就 意 味着 , 人在 饲养 动 物侵 权 中 只有 一般 过 失 的 , 不 这 受害 并 减轻动 物 饲养 人 、 理 人的 赔偿 责任 。 管 第八 十 一条 规定 : 物 园的 动物 造成 “ 动 他人 损 害的 , 园应 当 承担 侵权 责 任 , 能够 证 明尽 到管 理 职责 的 , 动物 但 不承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反思与完善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完善路径。

动物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存状况直接关系到生态平衡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如立法理念滞后、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动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本文将首先回顾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历史演变,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优缺点。

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动物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本文还将关注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效果,探讨如何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法律意识等途径,确保动物保护立法得到有效执行。

本文的研究对于推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工作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还能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的研究成果也将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不足。

我国动物保护法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动物保护行为,为动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一些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新兴问题,如生态补偿、动物福利等尚未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程度还有待提高,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仍需加强。

因此,我国动物保护立法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体系,将新兴问题纳入法律保障范围,提高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加强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动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野生动物保护法解析

野生动物保护法解析

野生动物保护法解析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维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防止野生动物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滥猎。

本文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解析,探讨其背景、内容和实施情况,并分析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和挑战。

一、背景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和环境的破坏,野生动物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就是其中之一。

二、内容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优先、可持续利用、科学管理等。

这些原则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2. 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措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滥猎、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野生动物的捕杀和非法交易,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3. 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包括划定保护区范围、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等。

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助于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和繁殖条件,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和多样性。

4. 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和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和执法机构,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监督和执法的加强可以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的效果,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实施情况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各国的实施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些国家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纳入了国家法律体系,并且加强了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这些国家通过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限制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效保护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种群数量。

然而,也有一些国家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挑战。

由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和需求不断增加,一些非法交易和滥猎行为仍然存在。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疑难问题研究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疑难问题研究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疑难问题研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疑难问题研究引言:随着全球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野生动物物种濒危问题的加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尽管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加强了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力度,但仍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疑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疑难问题一:违法行为的定性首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存在一个疑难问题,即违法行为的定性问题。

由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地位,其违法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是很大的。

然而,由于野生动物不同种类的珍贵程度不同,其受损程度也有所不同,导致难以将违法行为进行统一定性。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在法律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寻找平衡。

通过明确法律对于各类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法定刑罚等具体规定,以及结合野生动物资源的状况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可以更加准确地界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疑难问题二:取证困难第二个疑难问题是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中取证困难。

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往往具有隐蔽性,使得相关证据的获取和保全工作变得异常困难。

面对这一问题,一个有效的措施是加强执法机构的技术能力和合作机制。

通过引入先进的科学和技术手段,如遥感技术、DNA测试等,在犯罪现场获取更多的物证和技术证据,提高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效果。

同时,加强执法机构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形成打击野生动物犯罪的合力,也是取证工作的关键。

疑难问题三:跨境犯罪合作不足第三个疑难问题是跨境犯罪合作不足。

由于野生动物犯罪往往涉及跨国界的活动,涉及到不同国家间的合作和协调。

然而,目前国际间对于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合作与协调还有待加强。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加强跨国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加强。

国家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规范合作方式,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网络,共同打击跨国野生动物犯罪,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

疑难问题四:舆论宣传与教育不足最后一个疑难问题是舆论宣传与教育不足。

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些年来野生动物伤人事件频繁发生,从而引发的赔偿纠纷也非常多,那么野生动物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事件经过】不久前发生在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漩涡镇么店村令人惊心的一幕。

村里的老支书王家堂赶着自家的3头牛到后山放牧割草,未曾想遭到一头体格粗壮的瓦灰色羚牛的疯狂袭击。

王老汉忍着剧痛滚到山坡边一块巨石后藏身,这才保住了性命。

事隔一天,与么店村毗邻的红安村的赵某出外赶集时,在山道上突遇羚牛攻击。

第二天过路行人发现了赵某的尸体。

据不完全统计,2000-2001年,陕西发生羚牛伤人事件11起,造成4人死亡,11人重任。

陕西省是全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分布的重要省份之一,是有六大“名旦”美誉的国宝大熊猫、金丝猴、扭角羚等珍稀动物的故乡。

前几年,因为掠夺式乱砍滥伐,陕西不少地方森林生态系统被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越来越少。

近几年,随着各级政府大力实施封山育林、封沟造林、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陕西生态环境极大改善,已绝迹多年的野生动物又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但是,野生动物的大量出现,带给人们的不光是惊喜---近10年来,陕西秦岭地区共有150多人受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伤害,有8人死亡。

另据统计,自1995年以来,陕西汉中市共发生野生动物伤人事件23起,死亡5人,重伤12人,造成财产损失达20多万元。

野生动物频频伤人毁物后,给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留下“剪不断、理还乱”的“后事”。

2000年5月20日8时许,一头羚牛窜至陕西洋县四郎乡刘建民家,刘建民之父被羚牛用犄角当场顶死,刘母被羚牛撞伤并被困在屋内。

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后,这头羚牛被击毙,众人方将奄奄一息的刘母救出并送往县医院抢救,但因伤痛和过度惊吓,刘母在次日辞别人世。

刘母死后,刘建民一纸诉状将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父母的死亡补偿费。

而被告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均认为自己在此事故中既无过错亦无责任,因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探讨

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探讨

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的扩张,我国动物侵权问题日益严重。

由于人类对动物权利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动物的权益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导致许多动物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令人痛心的是,这些侵害行为多由人类主导,而动物却无力反抗。

本文将对我国动物侵权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动物侵权问题的表现形式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动物遭受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残忍虐待动物一些人出于不健康的心理或者其他目的,动手蹂躏、鞭打、虐杀动物,有的甚至不惜采用刑具酷刑等极为残忍的手段,这种行为对于动物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侵犯了动物的权利。

2. 栖息地被破坏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化对动物的栖息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而为了扩大城市的用途,许多时会侵占动物的栖息地和运动场所,造成了森林破坏和动物近亲交配率的提高,激发出许多森林火灾和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

3. 乱扔垃圾污染环境丢弃垃圾污染环境不仅会危害人类福祉,也会影响动物的人身安全和生存质量。

无良野餐者随意扔弃垃圾,破坏野生的生态环境,致使动物无法获得健康的食物和水,生活在恶劣的环境下。

4. 非法捕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但实际上,一些地方的不法分子还在为了赚取非法暴利,采取各种方式大肆捕杀野生动物,导致许多濒危动物在我国疯狂地灭绝。

二、动物侵权问题背后的原因尽管我国的法律中有着保护动物的条款,但现实中,动物权益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1. 缺乏全民意识大多数人对于动物的权利并不了解,而对于其维护动物权利的知识也缺乏认识,缺乏共同的动物保护意识。

2. 法律有漏洞我国的法律规定虽有关于动物保护的条款,但由于法律实施制度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侵害动物权利的情况依然存在。

3. 缺乏理性的思考和行动一些人在观察和对待野生动物的时候,往往会因为自身的恐惧心理而产生非理性的行为,长期的产生了对动物权利缺少认识的现状。

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问题研究

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问题研究

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问题研究[摘要]野生动物肇事损害事件频发,而我国的补偿机制却无法很好地对受害人进行救济。

应当尽快完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弥补受害人损失,促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关键词]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近年来,野生动物肇事事件频发,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研究如何淡化人畜矛盾,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建立良好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具有深远意义。

一、野生动物致害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学界对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行为的性质众说纷纭。

其中杨立新教授认为野生动物致害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邱之岫教授认为野生动物致害属于国家行政侵权行为(基于野生动物的国家所有)。

笔者认为这两种说法都有纰漏。

结合野生动物的性质,野生动物的致害行为应属于肇事行为。

理由有三: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野生动物致害行为为侵权行为。

这已经表明,野生动物致害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第二,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有主体。

野生动物显然不具备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从这一点也可以说明野生动物致害不是侵权行为。

第三,《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是基于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承担者。

而野生动物的致害行为都是出于本能,并无具体的看管者或者饲养者,所以并无责任承担者。

综上所述,野生动物侵权行为的性质是肇事行为,而非侵权行为。

二、我国关于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的立法现状在国家立法中,《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为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也当然的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第1款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流浪动物损害责任1

流浪动物损害责任1

第一,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一类似 的成功范例。流浪动物致害社会救助基金的启用程序、基 金的垫付过程,以及基金的管理都可以借鉴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规定。 第二,流浪动物致害社会救助基金有比较广泛的资金 来源。该基金可以是动物饲养者每年上缴的管理费的部分, 可以是有关机关对未按规定饲养动物收取的罚款、基金组 织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侵权责任追偿所得,也可以是政 府的拨款、动物爱心人士的捐款,还可以是对该基金管理 产生的孳息等。
4.没有规定追偿制度 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动物侵权,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现实 中,流浪动物侵权责任往往是由其他主体来承担的,很难 找到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那么,其他主体承担之后 是否有权向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追偿,是立法时忽视 的问题。
司法现状:流浪动物侵权案件法律适用混乱、判决 结果各异 由于前我国流浪动物侵权立法方面存在着上述问题, 导致了同样是流浪动物侵权的案件,不同时间、地域、 级别法院的法官所做的判决却五花八门。从以下四个案 例可见一斑: (1)旅游公司=实际管理人。2007 年 10 月游客 在距青龙瀑布景区大门 20 米处被流浪狗咬伤,重庆市 万州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三峡旅游开发公司万州分公司是 伤人流浪狗的实际管理人,判决由其承担责任。 (2)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2008 年 10 月, 流浪狗进入镇江市康泰花园小区伤人,镇江市开发区人 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 担四成责任。
(3)饭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2008 年 2 月顾客到 饭店吃饭被流浪狗撞倒受伤,向饭店老板主张赔偿残疾 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 4.5万元,四川省泸州 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饭店 有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无法找到流浪动 物饲养人的情况,应由饭店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 决饭店老板赔偿 3 万余元。 (4)投喂者也要承担责任。2012 年 6 月 4 日,北京 某小区居民肖女士到户外遛狗,行至小区 4 号楼(乔女 士家附近)时,未栓狗链的家狗和正在此处觅食的流浪 猫展开了猫狗大战。肖女士见状,为保护自家狗,上前 将追赶流浪猫并将其踢开,流浪猫反击肖女士,将其抓 伤。由于乔女士经常在小区里投喂这只流浪猫,

《野生动物保护法心得体会》(一)

《野生动物保护法心得体会》(一)

野生动物保护法心得体会(一)引言野生动物保护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人类活动不断扩大,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野生动物种类不断减少,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

为了保护和保障野生动物的生存,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

本文主要探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情况以及我个人在实践中的体会和思考。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意义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调节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它的实施对于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情况我国自1988年颁布实施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来,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政府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立法和政策不断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公众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断增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行力度仍有待加强,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

另一方面,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管理和运作也存在一些困难,人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不足制约了保护区的效果。

个人体会与思考在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我深切感受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重要性和挑战性。

保护野生动物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政府应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区的投入,提高管理水平。

社会组织可以发挥自身的优势,开展宣传教育、监督评估等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公众要增强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共同呵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

,我还意识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需要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

只有根据野生动物的实际生态需求,合理规划和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区,才能真正达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

要加强科研和技术支撑,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的存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动物侵权问题。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宠物狗伤人事件,探讨动物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案情简介2022年5月,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在小区内突然冲向过路的李某,导致李某腿部受伤。

事发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万元。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其饲养的宠物狗对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饲养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某因宠物狗受伤,已经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因此,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能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宠物狗对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心得体会》

《野生动物保护法心得体会》

《野生动物保护法心得体会》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于1988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我国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这部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重大,通过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实现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在这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我有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野生动物的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野生动物的保护需要从源头进行,而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

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并主动采取行动。

政府、企事业单位、专业组织、研究机构以及普通公民都应该积极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的工作中,共同努力保护我国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其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尽管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有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发现和打击,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和技术手段的应用。

另一方面,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严厉,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的效果。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行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需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基础,可以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和自觉性。

通过宣传教育,可以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知识,让公众了解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价值和脆弱性,激发公众的保护热情。

同时,宣传教育还可以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认同度和遵守度,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因此,宣传教育工作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投入。

最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野生动物的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涉及到各个国家和地区。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丰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大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国际化进程。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共享经验、互相学习,提高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心得体会》范文(2篇)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心得体会》范文(2篇)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心得体会》范文《野生动物保护法心得体会》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它的实施为野生动物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我看来,这部法律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结合我的实际经历和感受,谈谈我对该法律的心得体会。

首先,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的宝贵财富,我们应该保护它们不受人类活动的伤害。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禁止买卖、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对于打击非法猎捕、盗猎等犯罪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护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维护了生物多样性。

其次,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大了对非法猎捕和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惩罚力度。

在我所在的城市,过去经常有一些人贩子买卖野生动物制品,尤其是一些稀有动物的皮毛、骨头等,它们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这给野生动物的生存带来了很大威胁。

自从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公安部门联合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打击,取得了明显成效。

这不仅减少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数量,也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再次,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区划设、保护区管理和监督机制等,这有助于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近年来,我所在的城市加大了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力度,确保野生动物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

同时,对于非法侵入保护区、干扰野生动物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野生动物的正常生活和繁衍。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了对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教育、宣传和培训的支持和保障。

这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科学研究来了解野生动物的行为习性、栖息地需求等,为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在教育和宣传方面,也需要加大力度,提高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培养爱护野生动物的思想。

总的来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研究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研究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研究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野生动物与人类之间的接触日益频繁,致人损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以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因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

以下将通过分析案例,对我国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进行研究。

案例一:2016年5月,山东省烟台市一名女子在自家门前遭到一只野狗的袭击,造成手脚多处受伤。

经鉴定,该狗属于无主野狗,经过调查确认,该野狗是从附近山林游荡而来。

保险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根据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等费用,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近两万元。

案例二:2018年10月,贵州省铜仁市一名男子在上班途中,遭一只野猪袭击身亡。

经公安部门的调查,该野猪在林区群居,无主,且未被社会团体收容。

铜仁市人民政府和贵州省林业和草原局先后出台意见,责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同时给予家属一定的抚慰金。

案例三:2019年6月,湖南省岳阳市一名公民在祖孙三代集体远足时遭遇一只食蚁兽袭击,导致多处皮肤受伤。

经查明,该食蚁兽是在野外活动时误闯人类活动区域,而袭击事件也属于不可预计的意外事件。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理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野生动物进行及时调查,探索新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模式,同时,也应加强对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措施。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方面,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

其核心点在于,当野生动物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依法依规寻找受害方和造害方,对受害方给予合理补偿,并推动全社会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

这种补偿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我国在不断完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的同时,也逐步加强了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力度。

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一系列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了各级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监测和研究,推进了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蜜蜂伤人案件法律(3篇)

蜜蜂伤人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蜜蜂作为一种重要的生物资源,在农业生产、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蜜蜂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本文将对蜜蜂伤人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蜜蜂伤人案件的法律性质1. 侵权责任蜜蜂伤人案件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蜜蜂伤人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蜜蜂直接攻击人体,造成人身伤害;(2)蜜蜂蜇伤他人,造成经济损失;(3)蜜蜂侵入他人住宅、公共场所等,给他人造成损害。

2. 犯罪行为在特定情况下,蜜蜂伤人案件可能涉及犯罪行为。

例如,故意释放蜜蜂攻击他人,或者利用蜜蜂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

此时,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同时适用。

三、蜜蜂伤人案件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1)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2)消除危险:侵权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蜜蜂伤人的危险,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2. 刑事责任(1)故意伤害罪:故意释放蜜蜂攻击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2)抢劫罪:利用蜜蜂进行抢劫,侵犯他人财产的,依法构成抢劫罪。

(3)盗窃罪:利用蜜蜂进行盗窃,侵犯他人财产的,依法构成盗窃罪。

四、蜜蜂伤人案件的处理程序1. 自行协商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蜜蜂伤人案件。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2. 人民调解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将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当履行协议。

3. 行政处理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侵权行为予以制止。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及存在问题、对策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及存在问题、对策

⑶ 刑事法律:含刑法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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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 动物防疫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生野生动 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保 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 动物名录; 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保护区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 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进出境动植 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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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起来保护我们的野生动物
人 不 留 情 刀 枪 留 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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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目前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
1950 年,中央人民政府就公布了《稀有生物保护办法》 , 新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从此开始; 1962 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 物资源的指示》; 1982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 定了:“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 植物。” 1985 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管理办法》; 198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护法》,从而使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规 范化的轨道。 10
警察查获5只熊掌 重庆长洪山民将捕捉来 的野生动物卖给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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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救制度操作性不强: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均规定,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 物或者其他损失的, 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但实际上操作起来非常困难: 一是“补偿多少”(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难以操作, 主观随意性很大。实践中往往是象征性地补偿一点, 受损 的往往是林区居民。 二是“由谁补偿”(补偿主体)不明确。法律规定由 “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但没有说明到底是由省级、市级 还是县级或乡镇政府, 结果往往是相互推委。而野生动物 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 往往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主要 是我国的西部地区,当地政府的财力很有限, 难以支付该 类补偿费。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探究——兼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开题报告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探究——兼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开题报告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探究——兼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的接触日益增多。

在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不断缩小和破坏的情况下,野生动物往往会向人类活动区域靠近,从而给人类带来伤害和损失。

例如,野生动物攻击行人、侵入农田、破坏房屋等行为时有发生,给人类的安全和财产带来了威胁。

如何保障人类的安全和野生动物的权益,成为该领域研究的重要议题。

二、研究意义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民法领域中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冲突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涉及到了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根本问题,关乎到人类的生命安全和生计。

研究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对于有效解决野生动物与人类冲突、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本论文将以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为研究对象,围绕着动物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探究,旨在回答以下问题:1.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司法实践中,动物损害的主体认定标准是什么?2. 野生动物的侵权行为是否能够免责?免责的情形是什么?3. 如何评估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损害结果?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4. 国内外相关法规、条例和案例有哪些,对法律衔接和司法实践有哪些启示?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调查问卷等方法。

四、预期成果与实际应用本文旨在深入研究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为研究者提供参考意见与思路。

通过对研究内容的探讨,预计将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果:1. 规范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保障需求。

2. 强化野生动物保护,使其与人类更和谐地共生。

3. 进一步完善我国与野生动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上提高动物保护的地位。

4. 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广可持续发展理念提供理论指导。

五、论文结构安排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1.3 预期成果与实际应用1.4 论文结构安排第二章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基础研究2.1 动物侵权行为的主体认定标准2.2 侵权行为的免责情形2.3 损害结果和侵权责任第三章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侵权案例分析3.1 美国和加拿大的案例3.2 中国的案例第四章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4.1 国内法规和案例分析4.2 国外法规和案例分析4.3 法律衔接和司法实践启示第五章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赔偿问题研究5.1 损害类别和损害金额的确定5.2 损害赔偿的不确定风险第六章结论6.1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认定6.2 有效防范和控制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建议6.3 难点及研究拓展方向参考文献。

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探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探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目录摘要 (1)引言 (1)1. 动物保护与致人损害矛盾初现 (1)2. 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制度的空白 (2)2.1. 国家立法 (2)2.2. 地方立法 (3)3.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3)4.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缺陷 (4)4.1. 补偿主体模糊不清 (4)4.2. 补偿经费不足 (5)4.3. 补偿机制不合理 (5)4.4. 计算损害的标准不明 (5)4.5. 补偿制度实施性不强 (6)5. 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 (6)5.1. 明确补偿义务主体 (6)5.2. 明确补偿的标准 (7)5.3. 明确补偿的程序 (8)5.4. 补偿的资金保障 (9)参考文献: (10)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探析摘要本文通过对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对我国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制度的空白和补偿制度的不完善进行论述。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建议,要明确补偿义务主题;明确补偿的标准;明确补偿的程序和补偿的资金保障等。

关键词: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引言近年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虽然《侵权责任法》对此有规定情形,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还不够。

国家偿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

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1. 动物保护与致人损害矛盾初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逐渐意识到,人应该和动物和谐共处,为了保护各类珍稀野生动物,一个个自然保护区迅速在全世界各地建立。

据统计:建国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从无到有逐渐壮大,从1956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开始,我国的保护区发展历经了六个阶段,到2003年底有多个部门建立1999个自然保护区,约占国土面积的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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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主要概述 (1)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判定问题 (2)(一)由受害人过错致人损害的问题 (2)(二)由第三人过错致人损害的问题 (2)(三)是否由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 (2)三、对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判定问题策略建议 (2)(一)明确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定义 (2)(二)对野生动物致害问题的判定精细化 (3)四、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制度问题 (3)(一)立法不完善 (3)(二)补偿经费不足 (3)(三)补偿机制不合理 (4)五、对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问题的策略建议 (4)(一)完善立法 (4)(二)丰富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5)(三)制定和完善具体的补偿办法 (5)结语 (6)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内容摘要】野生动物是我国宝贵的财富,对我国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价值,但处于大自然或野生动物保护区中没有经过人类驯化的某些野生动物,有着一定的攻击性,这使得野生动物侵害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怎样把人类利益和野生动物之间做一个合理的协调一直是相关人士在不断探讨的一个话题。

着眼未来,随着人口还将不断增长剧增,城市化步伐将不断加快,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冲突愈加严重,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例频频发生,完善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性立法迫在眉睫,但对公民的人身与财产权进行保护同样重要。

为此,我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并结合自身知识,提出了相关解决办法与建议。

【小清新】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法律问题一、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主要概述近几年,我国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不断向前推进,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事件的不断发生让野生动物保护和人民之间的矛盾愈加凸显,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一些地方不够完善,有些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难以合理的解决野生动物致人损害造成的各种纠纷,它在一定程度上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造成了制约。

“2006 年 3 月,云南省绿春县骑马坝乡卡欧下寨瑶族村民李金涛,到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看田水时,遇见了一只黑熊。

脸部被黑熊抓伤,致使右眼部严重受伤,无奈只能做了右眼球切除手术。

2006年 11月,吉林 38 岁的林业工人吕文刚被野猪拱翻,导致臀部、腰部严重受伤,肺部也大量积血。

而这已是地处吉林省东部山区的敦化市在一年内发生的第 4 起野猪伤人事件。

不仅在云南、吉林,在西藏、陕西等偏远地区也曾多次发生野生动物致人伤害甚至死亡的事件。

”○1如今,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各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国内还没有专门研究,关于这种损害造成的各种纠纷的解决方案在立法上还没有充分的理论支撑。

在学术上虽然有一些相关探讨,但是真正的研究并没有谈及。

在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补偿方面,法律上的规定往往太过于原则和抽象,在实际生活中对合理救济并没有必要的保障,其救济范围与数量都很有限,受害者难以得到救济或难以得到合理的救济。

完善相关法律,既可以体现公平,又可以减少纠纷,有利于人们自觉保护野生动物,丰富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从而降低野生动物保护保护管理成本增加社会财富,具有重要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判定问题对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人们依然存在着一些疑问,甚至提出了一系列极端的言论,比如“政府只保护四条腿的,不保护两条腿的”、“是野生动物的生存权重要,还是人的生存权重要”等等极端的问题○2。

对于不同情况下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有着不同的问题:(一)由受害人过错致人损害的问题在平时生活中,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事件的发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中就包括由受害人的过错而致人损害,而在受害人过错的认定问题上依然有着一些分歧,比如未成年人由于好奇心而向大自然中的野生动物投掷食物而引发野生动物的攻击,是否是受害人的过错,是否属于在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受害人在受到野生动物攻击时,进行自我防卫,如果对野生动物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具体应该怎样判定,在法律上对这方面的阐述还不够充分。

(二)由第三人过错致人损害的问题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事件的发生有第三人的原因,那么其责任主体的划分就又出现了一些疑问。

如果受害人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遭受动物的侵害,但是因为疏忽没有预见或认为可以避免,而最终受到了野生动物的侵害,其责任主体应该是谁,依然不够明确。

比如第三人挑逗、投喂饲养、殴打、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等而引发动物攻击受害人,最终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因此,对于因为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的事实,国家应该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完善现有法规。

(三)是否由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在国际上野生动物的定义是: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

而生态学中,野生动物的定义有着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野生动物指的是兽类、爬行类、鸟类、鱼类、两栖类、软体动物和昆虫等;狭义的野生动物指的是除无脊椎动物和鱼类以外的上述各种动物,包括兽类、爬行类、鸟类和两栖类。

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与其补偿制度中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不同,《野生动物保护法》所指的野生动物包括野外的和人工驯养的,而其补偿制度中所指的野生动物只是野外的野生动物。

在实际的纠纷中,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三、对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判定问题策略建议(一)明确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定义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是指“由野生动物的一定行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即不良后果或不良状态。

”③例如,在2000 年 5 月,一头野生羚牛进入到陕西省洋县四朗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中,把其顶倒在地,其妻被困屋中,营救结束后,夫妻二人由于伤势过重最终死亡;1991 年至 2002 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由于亚洲象、黑熊、野牛等野生动物的侵害已损失粮食 5896 万多斤,经济作物182万株,甘蔗 35794 吨,牲畜 4347 头,由于此处的野生动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公民负有对其保护的义务,所以,对野生动物的致害也必须做一个限定,即是在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造成的。

(二)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问题的判定精细化在实际生活中,应该把野生动物致人损害问题的判定精细化,要特别强调野生动物致害发生的情况是指在受害者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保护指的是保存和维护,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行为是指为了保存与维护野生动物而做的一系列对野生动物的保存、发展与繁衍有利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为了野生动物。

其客观方面是做了对野生动物有利的行为,通常是指一种积极作为,例如给野生动物提供食物、饮水、隐蔽地等,对受伤、饥饿、病弱、受困的野生动物进行救助等。

四、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制度问题(一)立法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为具体实施这个规定,在1992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其中第10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这两条规定是我国目前由国家制定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相关救济问题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以上可以看出,保护法及实施条例全部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相关的具体补偿办法,虽然绝大多数省、自治区都制定了本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的实施办法,但法规条文非常抽象,难以操作,甚至有的实施办法仅仅是国家立法的翻版,没有突出地方特色,其关于补偿的具体规定更是如此。

(二)国家补偿经费不足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的各种损失,要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偿。

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经济不发达,人口稀少,当地居民收入偏低,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足,难以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国家补偿制度也不够完善,对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方面的财政支出很少,地方各级政府很少规定具体的补偿措施与补偿程序,更不必谈补偿经费。

由于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的补偿要比土地征收等这类常见的国家补偿少的多。

而作为受害者,一次伤害很可能使得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甚至会使得家庭破碎,如果得不到足够的补偿金,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国家补偿方面的规定很少,关于补偿金额的规定就更少,受害者难以得到相应的补偿金,国家补偿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从法理上来说,法律所追求的是公平与正义,当公民遭受到野生动物的侵害时,国家应当给予合理的救济,不能因为只是一少部分人就不对其进行救济或仅仅给与受害者的补偿金过少,这样根本体现不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不利于我国生态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补偿机制不合理我国当前的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进行明确的规定,在整个补偿过程中,当地政府利用利用这个法律漏洞,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要给受害人相应补偿,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受害人怎样的补偿,那方面的补偿,是否对其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都进行补偿,是补偿精神损害还是物质损害,法律中对这些都没有进行明确说明,所以,当地政府完全可以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方式进行补偿,例如,仅仅对直接的物质损失进行补偿而不对其间接或者预期损失进行补偿。

这样虽然减少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可实际上损害的是遭受野生动物侵害当事人的利益,受害者受到了伤害却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这样会把受害者推到一个非常艰难的境地。

回顾国家法制的发展过程,国家赔偿从无到有,最后正式形成了法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

可是作为国家赔偿法中一项重要内容的国家补偿,范围不够宽广,补偿金额过低,这是国家补偿作为事后救济手段最显著的特征。

在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事实中,“而对于受害者,可以获得的直接补偿仅仅是开始的医疗救助费,对于受到野生动物侵害的相对人来说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其人身伤害所需要的医疗费用,尤其是对于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后果的人来说,比如残疾或者死亡,在我国遭受野生动物侵害致死、致残的受害人一般都是青壮年,在家庭当中承担主要的劳动力,一旦丧失了劳动能力,就会给一个家庭带来严重的后果,甚至会造成一家人生活困难的局面”。

④五、对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问题的策略建议(一)完善立法现代权利救济其一般原则为:“有权利,就有救济方法;如果存在着一种权利,法律就要为这种权利的被侵犯而找到一种救济方法”。

随着我国野生动物致害事件的不断发生,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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