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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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

一、如何认定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2、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致伤、致残或致死;财产损害是指动物致害行为引起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动物致害行为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动物致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除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危险或妨碍,比如饲养恶犬而任其四散游走,危及周围民众的人身安全的,周围民众得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3、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动物致害行为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

对于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加以判断。

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赋于他们有严格管理动物的义务。

凡动物致人损害,即推定其疏于管理,表明他们对动物致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

只要存在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同时不存在免责事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动物致害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原则为主,以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

1.一般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

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

2.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9条和第80条即适用该归责原则的两种情况:(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2)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情形。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造成一死一伤,此事在网络与媒体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特别是对于动物园与受害游客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由于事关最后赔偿额度大小,双方当事人及舆论均是各执一词,难分对错。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过错,探讨与反思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力求为解决我国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纠纷提供一个更加合理的方式。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1. 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案件始末据媒体报道,2016年7月23日,赵女士一家三口和母亲周女士到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自驾游,在行至东北虎园期间,赵女士突然下车,并来到司机一侧与司机攀谈,在攀谈过程中突遭老虎拖拽,其母周女士见状立即下车营救,在此过程中反遭老虎袭击,最终被老虎咬死。

此事最终导致赵女士身受重伤,其母周女士当场身亡。

事发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被责令停业整顿,配合调查,延庆区相关部门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8月24日,延庆区政府公布了事故调查结果,认定此事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

其后,中消协对老虎伤人一事发表回应称,“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期间,动物园方也与受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均未果。

最终,赵女士的父亲于11月22日向延庆区人民法院就相关损害赔偿问题提起了诉讼。

动物园与受害者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动物园一方是否应为该侵权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要解决这一焦点问题,首先,应当判定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从而分配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但是,随着我国动物园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于动物的观赏模式也在呈多元化发展,由以前的笼中圈养式发展到今日的野生散放式,并且在野生散放式之下,观赏模式也有所区别,存在着乘坐园区观光车与自驾观光两种不同的模式。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探析摘要: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上,由于实践中往往动物的管理人与饲养人不一致,并且在动物脱离饲养人或管理人时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上,《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法条的规定。

笔者试图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由管理人承担责任,饲养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赔偿方式更为合理。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一、我国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一)我国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说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

该条包含以下几个意思:首先,要有受害人受到来自动物加害致损事实;第二,该加害行为是动物的本能行为所致,即排除了加害人利用动物的行为的故意行为;第三,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不能证明第三人原因或者受害人故意和过失行为导致行为损害,则应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能够证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

然而,过错本身属于主观范畴,实践中很难把握其程度。

然而理论上对于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审判实践是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概念的界定所谓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目前我国民法学者所作的比较符合民法精神的解释是”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合作、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在饲养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使用自己饲养的动物时,所有人既是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又是饲养动物的管理人。

当饲养的动物被他人借用、租用,如某甲饲养的狗被某乙租去看牧场,在租用期间,狗的饲养人为狗的所有人某甲,狗的管理人却是狗牛的租用人乙。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饲养动物是人类长久以来的爱好之一,人们通过养狗、养猫、养马、养鸟等方式感受着动物的陪伴和乐趣。

但是,如果饲养不当或者管理不到位,动物可能会对人造成危害。

因此,探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一:犬咬伤行人2016年,成都某小区业主养犬咬伤了小区的一位居民。

经鉴定,伤势为轻伤,但业主涉嫌未履行养犬登记、养犬证、犬只遛狗、犬只口套等管理义务,社会公共安全受到了威胁。

相关职能部门对业主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被咬伤者医疗费用。

该案例表明,养犬需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禽影响健康2019年,在重庆市一所小区内,住户养了鸡和鸭,养殖养殖规模超标、产生恶臭及噪音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居住生态。

此外,养殖家禽时间久了,还容易致人感冒和食物中毒。

职能部门对居民责令其停止养殖家禽,并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追究养殖该家禽的权利人法律责任。

因此,养家禽民众应该依据当地政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养殖规模宜小,不要养的种类太多,以免影响他人的健康。

案例三:动物对道路安全的威胁2020年,贵州省贵阳市一只猴子进入了城市,一时间引来众人围观。

在尝试捕捉猴子的过程中,该猴子袭击了一名市民并导致其脸部受伤。

类似的案例还有:流浪狗攻击行人、家畜跑到公路上危及交通等等。

这些都表明,人们需要对饲养动物负起责任,尽量避免动物对自身以及他人的伤害。

综上所述,饲养动物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不应该给他人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饲养不当导致了他人的损失,责任人应该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既能保护动物权益,也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和谐共处。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用以规范饲养动物行为,防止动物对人类的伤害。

例如,日本、英国等国家都规定了动物饲养者必须在其财产保险中包含饲养动物责任险的规定,以保障饲养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

而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拟制动物防疫法》规定,养动物的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养殖中必须加强动物免疫工作,预防动物疫病传染,避免动物造成人身伤害。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健全,人们对生活方式的多元化需求,生活的自由度不断扩大,个人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并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城乡各地尤其是城市中饲养宠物的现象已经变得很普遍,因为监管不善,流浪动物的数量越来越多,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逐年增长,流浪动物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

因此,如何明确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人们日益关切的法律问题。

然而,我国关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制度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尚存在欠缺,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本文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的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和理论结合实践的方法,通过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国外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对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全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国外相关理论,从宏观上介绍了全文的构架,整体思路和方法。

第二部分是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进行概述,包括流浪动物的概念界定、流浪动物的管理现状及产生危害、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三部分比较了国外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

分析了其对完善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所具有的借鉴意义。

第四部分着重探讨了我国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为完善我国的这一制度打下基础。

第五部分是在前四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系列完善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的一些建议。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归责原则分为三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以及混合责任。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为一般情形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

2、如果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与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两类案件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绝对责任。

3、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为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即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园一方只有在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4、适用混合责任的情形为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减免责事由有哪些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的免责事由为被侵权人故意,此处可同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第27条。

2、若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而非一般过失,也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而排除第26条减免责。

3、当时,前两种都是无过错责任的情形,若是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动物园动物致害案件中,减责事由则为被侵权人具有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第26条。

三、举证责任倒置是怎样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表明了本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想要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为他自己行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如果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喜欢养宠物,小动物本身很可爱,但也免不了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威胁,经常会有人被宠物抓伤的情况发生,如果自己的宠物对别人造成了伤害,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什么?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要件(1)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

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在我们的生活中,动物不仅是可爱的伙伴,有时候它们也会“惹麻烦”。

想象一下,一只调皮的小狗在公园里跑来跑去,突然一个不小心,把路过的朋友撞倒了。

这时候,大家都会想: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就像一把钥匙,帮我们打开这个问题的锁。

归责的原则可以让我们明白,动物的行为并不是完全由它们的主人来负责,但又不能完全撇开主人。

先说说小狗的事情。

你看,那狗狗可能只是兴奋得想和人玩,根本没有恶意。

可是,摔倒的人可是疼得要命,这可怎么办呢?通常来说,法律上会考虑“过错”的问题。

如果小狗的主人在场,没有尽到看管的责任,那主人可能要为小狗的行为买单。

但如果小狗在公园里自由奔跑,主人并不在身边,那责任就不那么清晰了。

人们常说“狗咬人不算新闻”,可是狗狗把人撞倒了,新闻可就来了。

再说说其他动物,比如猫咪。

猫咪的性格大家都知道,来去自如,有时候就像个小捣蛋鬼。

如果一只猫突然跳到邻居的桌子上,打翻了他们的饮料,那邻居可能会很生气。

可猫咪跳的动作就像一位小舞者,轻盈而无心。

归责原则在这里就显得特别重要。

如果主人知道猫咪爱捣蛋,却没有采取措施,那主人肯定不能逃脱责任。

就像家长要管好孩子,宠物主人也得有点责任心。

再往下想想,假如是大型动物,比如马。

马儿在草原上自由奔跑,突然一位骑士失控,把旁边的行人撞倒。

这个时候,骑士和马的责任可就复杂了。

马儿虽大,但如果骑士技术不够,控制不住,那就得从他身上找原因。

就像我们常说的“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动物也是如此。

可是,如果马儿因为突如其来的惊吓而冲动,难道这也是骑士的错吗?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觉得,这归责原则听起来有点复杂。

其实并不然,简单来说,就是看是谁的责任,谁就得为结果买单。

这里面还有个原则叫“合理预见性”。

如果一个宠物总是咬人,主人还让它在公园里随意活动,那就显得不太合理了。

就像你家里有个不讲理的“熊孩子”,你能指望别人不受伤吗?再加上法律的角度。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摘要: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流行,但随之而来的动物侵权事件发生率也越来越高。

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用专章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对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特殊的归责原则仍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着手,结合现行法律作具体分析。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一、动物损害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含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 存在损害。

损害存在,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残疾和一般伤害。

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例如动物致伤他人的动物,动物闯入他人房屋造成家具的损坏等,都构成财产损害的事实。

饲养动物致害的事实还包括妨害。

动物妨害是客观存在的,比如学童因恶狗常立于其赴校必经之路而不敢上学等这也是一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 该损害是由饲养的动物造成的。

只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能产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关于”饲养的动物”的理解,说法不一。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换言之,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第二,饲养或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第三,该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第四,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类动物。

我们认为,应该从下方面界定”饲养的动物”,一是与人的关系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二是具有的人身和财产危险性;三是可划分为动物类的生物区别性。

3. 损害是由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的。

动物侵权的特点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并非人的行为,而是动物的独立动作所致。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故意利用动物致人损害,那么这时就不是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是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只是作为人损害的工具而已。

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问题研究

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问题研究

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问题研究[摘要]野生动物肇事损害事件频发,而我国的补偿机制却无法很好地对受害人进行救济。

应当尽快完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弥补受害人损失,促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关键词]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近年来,野生动物肇事事件频发,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研究如何淡化人畜矛盾,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建立良好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具有深远意义。

一、野生动物致害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学界对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致害行为的性质众说纷纭。

其中杨立新教授认为野生动物致害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邱之岫教授认为野生动物致害属于国家行政侵权行为(基于野生动物的国家所有)。

笔者认为这两种说法都有纰漏。

结合野生动物的性质,野生动物的致害行为应属于肇事行为。

理由有三: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野生动物致害行为为侵权行为。

这已经表明,野生动物致害行为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第二,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有主体。

野生动物显然不具备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从这一点也可以说明野生动物致害不是侵权行为。

第三,《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是基于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承担者。

而野生动物的致害行为都是出于本能,并无具体的看管者或者饲养者,所以并无责任承担者。

综上所述,野生动物侵权行为的性质是肇事行为,而非侵权行为。

二、我国关于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的立法现状在国家立法中,《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为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也当然的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第1款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十四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本章主要阐述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义务人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问题。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人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概述一、概述(一)法律的变化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 归责方式的多元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 免责事由的严格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

《侵权责任法》对于提升了免责的标准:①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

②违反管理规定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不得免责)。

3. 增加规定了两种情形:①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研究(3篇)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研究(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动物侵权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研究对于完善动物侵权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动物侵权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动物侵权法律关系,探讨动物侵权责任的承担,旨在为我国动物侵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居民李某家养了一只宠物狗,该狗品种为比特犬。

同年6月,李某带狗外出散步时,狗突然挣脱牵引绳,咬伤了邻居王某。

王某被咬后,头部缝了5针,左臂骨折,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王某将李某及宠物狗的饲养者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及宠物狗的饲养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动物侵权法律关系本案中,李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者,与王某之间形成了动物侵权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李某作为饲养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动物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李某作为饲养者,其宠物狗咬伤王某,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下是动物侵权责任承担的几个方面:(1)直接责任:李某作为饲养者,未妥善管理宠物狗,导致宠物狗咬伤王某,李某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李某在饲养宠物狗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宠物狗咬伤王某,李某应当承担间接责任。

(3)连带责任:本案中,宠物狗的饲养者与李某之间存在共同饲养关系,因此,宠物狗的饲养者与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启示1. 完善动物侵权法律制度本案反映出我国动物侵权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动物侵权法律制度:(1)明确动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细化动物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2)加大对动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动物饲养者的法律意识。

(3)加强动物饲养管理,规范动物饲养行为。

2.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动物侵权事件频发,与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密切相关。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研究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研究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研究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野生动物与人类之间的接触日益频繁,致人损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以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因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

以下将通过分析案例,对我国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进行研究。

案例一:2016年5月,山东省烟台市一名女子在自家门前遭到一只野狗的袭击,造成手脚多处受伤。

经鉴定,该狗属于无主野狗,经过调查确认,该野狗是从附近山林游荡而来。

保险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根据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等费用,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近两万元。

案例二:2018年10月,贵州省铜仁市一名男子在上班途中,遭一只野猪袭击身亡。

经公安部门的调查,该野猪在林区群居,无主,且未被社会团体收容。

铜仁市人民政府和贵州省林业和草原局先后出台意见,责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同时给予家属一定的抚慰金。

案例三:2019年6月,湖南省岳阳市一名公民在祖孙三代集体远足时遭遇一只食蚁兽袭击,导致多处皮肤受伤。

经查明,该食蚁兽是在野外活动时误闯人类活动区域,而袭击事件也属于不可预计的意外事件。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理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野生动物进行及时调查,探索新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模式,同时,也应加强对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措施。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方面,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

其核心点在于,当野生动物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依法依规寻找受害方和造害方,对受害方给予合理补偿,并推动全社会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

这种补偿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我国在不断完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的同时,也逐步加强了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力度。

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一系列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了各级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监测和研究,推进了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是对还是错

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是对还是错

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是对还是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是对还是错,一起来看看。

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是对还是错无过错,原则有利于受害人得到救济,但其并非是弘扬社会道德和伸张公平。

.归责原则是可归责性判断在法律技术层面的饲养动物损害是一种应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确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即在归责原则方面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79条、80条、82条的情形也同样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唯一例外的是第81条,规定了动物园动物致害的情形,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这显然是过错推定原则。

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改变了《民法通则》对于饲养动物致害归责原则的一元化做法,表面上回应了学界主张归责原则二元化的呼吁,但实际上相差甚远。

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的制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都存在着争论。

《民法通则》实施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将动物致害责任理解为一种过错责任。

在《民法通则》的制定过程中,有学者主张采用原苏联民法理论和实践,根据危险程度不同区分动物,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或许是出于避免条文的繁琐和由此可能带给司法实践的不便,立法者最终还是采纳了一元化归责原则,并延续了单一条文的模式。

然而,学者们并没有因此而统一思想,停止进一步的思考。

学者们之所以会否定动物致害一元化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方面,即使是从“危险性”的角度来看,不同动物的危险在客观上是有差异的,一刀切的做法既不符合事实,也使立法显得过于粗糙;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和地区存在大量二元化归责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逻辑和经验而产生的理论分析结果有了可靠的佐证,于是结论便更加令人信服。

当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不同时期的司法适用也有差异。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

《侵权责任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三个无过错责任条款的关系梳理与解读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较为独特的连续规定了三个并行的无过错责任条款。

其中,第78条脱胎于《民法通则》第127条前段和中段,对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及受害人过错的适用规则进行了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紧接着,《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特殊的饲养动物致害无过错责任。

第79条是对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0条是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应该指出,这种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三个并行无过错责任条款的规定方式,是比较法上孤例,因此值得我们认真梳理三者的关系。

回顾《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第80条的规定是在“二审稿”中增加的,2008年1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中说明的理由是:“近年来,各地动物致人损害增多,对人身安全的危害加大。

为了更好地规范饲养动物的行为,进一步明确饲养人的责任。

”而第79条的规定是在“三审稿”中增加的,2009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明的理由是:“不少地方和专家提出,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应对侵权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从上述两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官方说明中可以看出,草案起草机关连续增加两个饲养动物损害无过错责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变迁

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变迁
官物者 , 止坐其 罪 , 在赔 偿之 限 。 民 间还有 “ 不 ” 田禾 禁
约” 约定 :禾 苗盛长之 时 , , “ 不许 纵放 牛马践 伤 . 鸭踏 鹅
作者简介 : 仁迅 , 兰 华侨 大学 法 学 院副 教 授 、 士生 导 师 。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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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物损 害责任 归责原 则 的立 法 变迁
舞 台上扮演不 同的角色 。 然而 , 我国改革开放 以来 , 于 关 动 物 致 害 责 任 的立 法 从 来 都 无 视 这 种 现 实 状 况 。 以 18 9 2年 1 2 月 2日最 高人 民法 院作 出 的《 于李桂 英诉 关
孙 桂 清 鸡 啄 眼赔 偿 一 案 的 函复 》 为 例 , 函 复 对 监 护 人 ④ 该
砖引玉 。
食。 违者 以一科十或会众赔偿 。② ” 改革 开放 以来 , 国的政治 、 我 社会 、 经济 、 生活等 各 方面都发生 了巨大变化 , 动物与人 的关系也发生 了重大 变化 : 在农村 , 、 牛 马等不再是 人们最 重要 的生产资料 : 在 城市 , 、 狗 猫等宠物备受人们 的宠爱 ; 、 、 等作 为 牛 猪 羊 人们 的生 活资料不再稀罕 和珍 贵 。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导 致 城乡生 活状况存 在重 大的差异 。 与动物 的关 系 。 人 在 城市 和农村 之间迥异 : 在城市 , 、 、 狗 猫 鸟等是宠物 , 是奢 侈性动物 ; 在农村 , 、 、 牛 马 羊是生产 或生活资料 , 是使用 性动物 。 奢侈性动 物与使用性动物 的致 人损害责任归责
关 键 词 : 物 损 害责 任 归责 原 则 立 法考 察 动
侵 权法规范基本上 围绕着侵权责任 , 而归责原则是
侵权 责任的核心 问题 , 因此 , 归责原则 “ 是构建 侵权法 内 容和体 系的支柱 , 在侵权 法 中居于重要 地位 ”① 。 动物 致 人损 害责任 的最终实现 同样依 赖于其归责原则 的确立 。 20 0 9年 1 2月 2 6日我 国颁 布了《 侵权 责任法》该 法专 章 , 规定 了“ 动物损 害责任 ”该法规定 的动物损害 责任 归责 。 体 系 比较 复杂 , 以理解 。 难 笔者仅 从动 物损害 责任归 责 原则 的立法 变迁 , 历史 的角度对 之进行 梳理 。 从 以期抛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饲养动物过程中,对于因动物行为所导致的他人损害,应当由饲养动物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饲养动物的人对于他人损害具有何种责任,以及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责任是否存在一些特殊的归责原则。

首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认为,饲养动物的人应当对于因动物行为所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是因为饲养动物的人对其所饲养的动物有着控制和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应当采取措施来预防和避免动物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发生。

饲养动物的人对于动物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负有谨慎义务,即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范动物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

如果饲养动物的人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未能预防和避免动物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发生,那么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承认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归责原则。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饲养动物的人对于他人损害可能不具有全面的责任。

例如,在一些情况下,受害人可能存在过错或在饲养动物的环境中具有其中一种风险认知等情况,这可能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产生一定的限制和免除。

此外,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还对特定类型的动物设立了特殊的归责原则,例如,在饲养危险动物的情况下,饲养动物的人往往需要承担更高的责任和义务。

总的来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认为,饲养动物的人应当对于因动物行为所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促使饲养动物的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减少因饲养动物而产生的损害事故的发生。

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可能会对责任的范围和程度进行具体规定和限制,以平衡受害人和饲养动物的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饲养动物的人随之增多,动物致人损害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与日俱增;虽然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但相关立法仍很不完善,一些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保护社会公众安全。

关键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8-0000-02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含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以及《民法通则》第127条也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

要知道何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我们必须先了解哪些是属于“饲养的动物”。

不同国家及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2)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的“控制力”;(3)饲养的动物须是依其自身的野性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动物。

[1]根据以上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其饲养或管理期间,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不过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下,则不需要过错这个要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里的一种,所以首先得满足大范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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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摘要】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84条对《民法通则》第127条作了有益的补充,使我国动物侵权立法更加完善,最终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二原则学说”的动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关键词】动物致害;责任;规则原则
注释:
①奚晓明,王利明主编.侵权责任法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3(第1版),P396.
②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著.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们法院出版社2010.3(第1版), P706.
③周友军: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解释论,政治与法律2010P5.
④[日]望月礼二郎.英美法,郭建,王仲涛译,商务印书馆2005P237.
⑤[德]布吕格迈尔,朱岩.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北大出版2009P135.
⑥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P238.
⑦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2册),台湾地区2006P201.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上也叫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立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侵权责任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

具体到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就是要确立动物造成损害后,责任承担的依据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第一,将免责事由扩大至包括被侵害人重大过失在内;第二,将由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时的责任规定为第三人和饲养人、管理人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①笔者认为从《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到《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78—84条)规定的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原则相结合制度,体现了我国动物侵权责任二元规则体系的建立。

1.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78条是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其具体内容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条实际上确立了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则。

即使是特殊类型的动物致害责任,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或者按照法律的精神可以作不同的解释,否则都可以适应动物致害的一般规则。

②在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最终依据不在于其是否有过错,但是《侵权责任法》第81条又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由此两条来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类:一是,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二是,除动物园的动物之外的其他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2.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特殊规则
2.1违反管理规定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9 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是特殊类型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

③只要是饲养人或者是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就应承担侵权责任,不论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而且在此种情况下,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免责事由可以援用。

这里所说的“管理规定”,应当限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其具体范围应以《立法法》所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种类加以确定。

2.2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是指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0 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是特殊类型的动物致害责任,而且是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没有免责事由可以援用。

将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规定为无免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原因在于它与一般动物相比,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危险性更强,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性也更大。

通过该条规范,强化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可以预防或者减少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基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危险性而设计了特殊类
型的责任,这是借鉴英国法的结果。


2.3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1 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的侵权责任;在其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特点是特殊类型的主体承担的侵权责任,即责任主体是动物园。

本条规定对动物园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因为经营动物园在我国是公益事业,其饲养的动物并不是未了自己牟利,而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其承担的责任较一般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较轻。

2.4遗弃或逃逸动物致害责任
遗弃或逃逸动物致害的责任,是指动物在遗弃或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2 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被遗弃或逃逸,加剧了动物危险,更需要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遗弃和逃逸的动物致害时,原饲养人要承担责任,是因为动物的遗弃或者逃逸,会导致其对社会公众产生危险。

此种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在例外情况下,如果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是动物园的动物,应当确认其是过错推定责任,否则会导致法律体系的前后不一致。

规定遗弃或逃逸动物致人损害,其原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因为尽管原所有人已经放弃了该动物的的所有权或者丧失了管理能力,但是这种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这种放弃所有权或者丧失管理能力的行为所造成的,因此,被遗弃,逃逸的动物的原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责任。

如果被遗弃或者逃逸的动物已经被他占有,动物的占有人在事实上已经管理了该动物的,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其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2.5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动物致害责任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3 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笔者认为这里最大的特点就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追偿权,就第三人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关系而言,两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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