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

合集下载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怎样划分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怎样划分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怎样划分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

根据《民法典》,动物园需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证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一、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怎样划分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按照过错推定进行责任划分。

原告只需要证明动物园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动物园过错依法实行推定。

动物园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在饲养动物损害中的责任承担

管理人在饲养动物损害中的责任承担

管理人在饲养动物损害中的责任承担摘要:《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条将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然,何谓动物的管理人?在各种的饲养动物侵权中如何认定管理人?管理人与饲养人的关系如何认定?《民法典》均无进一步规定,理论上也未达成统一认识,故有必要深入研究。

关键词:管理人;饲养人;责任主体;管理控制1.动物管理人的认定标准(1)管理人的一般认定标准《民法典》第1245—1247条、1249条均以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作为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但并无对“饲养人”和“管理人”的界限区分,进而导致在司法适用中产生混乱。

对于所有人和实际管理人不一致的饲养动物致害案件中,在责任形态的认定上,我国立法目前对此未作明文规定,而比较法上对此有明确规定,故可供借鉴。

《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1]和《日本民法典》第718条[2]以“使用人”和“占有人”对此做出规定,判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标准,采用对动物的实际管控作为核心,以保管上的过失为归责要件,旨在强调能够直接控制动物者的责任意识根据危险控制理论,对于动物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也应当符合此标准。

此外在日本法中占有人含义广泛,受托人、借用人等都属于占有人范畴。

《德国民法典》第834条[3]对动物管束人之责任进行规定,由动物管束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动物持有人和动物管束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

本条中“动物持有人”和“动物管束人”分别指饲养人和管理人。

动物的管理人基于与饲养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帮助饲养人管理照看饲养动物,虽然此时管理人对动物直接占有并进行管控,但饲养人也不能免除自己应尽的义务。

若无合同法律关系,则适用第823条无因管理之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看管人还应当满足获得对动物的独立控制力。

例如仅承担在特定场所投喂动物的喂养员,对于动物的侵害行为一般不宜承担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饲养动物侵权的案例1核心内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蒋某某、倪某某、龙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和段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倪某某,被告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22年9月14日,刘某某将贩卖的牛放在倪某某经营的养牛场内。

当天,刘某某与蒋某某谈好价格,蒋某某购买刘某某的牛。

由于疏于管理,牛从养牛场跑出,刘某某将跑出的牛追回的过程中,牛被龙某某骑行的摩托车惊吓后又跑脱,并将原告致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

故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185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某8天)、护理费640元(80元/天某8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996.65元(20249.70元/年某10%某5年=10124.85、陈某某的生活费14974.49元/年某10%某5年÷4=187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0849.25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其已经将牛卖给了蒋某某,蒋某某也当场支付了购牛款6200元,根据交易习惯,蒋某某已经是牛的所有权人,牛致伤原告,应由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蒋某某辩称,其与刘某某协商购买刘某某所有的牛,并向刘某某支付了6200元是事实,但6200元是定金,其与刘某某约定,刘某某将牛送上货车才视为交付,虽然其已支付了定金,但刘某某没有将牛送上货车,牛就跑脱伤人,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刘某某承担。

被告倪某某辩称,其经营养牛场是事实,但刘某某没有将牛放在养牛场内,而是将牛拴在养牛场外的一棵树上,事故发生时,其也不在现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是指在动物致害事件中,除了动物所有人和受害人之外,还涉及到其他相关的第三人责任。

在这种责任中,第三人可能指的是动物的护理人、动物的监管者、动物的管理人、动物的饲养人、动物的训练人等,他们在不同程度上都可能对动物致害事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这一责任的划分和适用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事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对于监管人和管理人:如果动物的监管人和管理人未能在尽到应尽的注意和谨慎
的情况下对动物进行监管和管理,导致动物产生致害行为,他们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过错主要是指监管和管理人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和谨慎,致使动物产生致害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在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第三人的过错并不是绝对的,法律上还存在相应的过错免责情形。

在动物致害事件中,如果第三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谨慎,但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第三人可以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适用。

在日常生活中,动物的护理、监管、管理、饲养、训练等行为需要做到位,尽到应尽的注意和谨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和责任承担。

【2000字】。

动物侵权责任最新法律解读

动物侵权责任最新法律解读

十三条规定 :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
物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赔偿后, 有权 向第 三 人追 偿 。 可 以看 出 , 条规 定 把第 三人 侵 权排 除 在免 ” 这 责 事 由之外 , 而于 是 由动物 饲养 人 或管理 人 与第 三人 承担 不真 正连 带原 则 。
有人 或占有人 作为 动物致 人损 害的 赔偿义 务人 , 其理 由在 于饲养 动 物的所 有
人或占有人对于饲养动物具有实质上的支配与管领的能力 , 动物在其支配或
管领期 间致 人 损害 , 就应 由其 所 有人 或 占有人 承 担责任 , 体表 现 在 : 一 , 具 第
我国 《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 “ 逃逸的动物在遗弃、 逃逸期间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要调 ”
40530 9048. 190
其次 , 园饲 养动 物致 害 适用 无过 错原 则 更 能体 现公 平性 。 我 国 , 动物 在
28 2
中 子商务 . 21 1 国电 一 00. 1
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 Ⅸ 采用二元归责方式: . 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采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2 动物 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 )免 责 事 由 的 严 格 化 二
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受害人故意 , 则动物饲养
人或者 管理 人不承 担责任 。 如果是 重大过 失则 减轻动 物 饲养人 或者管 理人 的 责任 。 一 规 定就 意 味着 , 人在 饲养 动 物侵 权 中 只有 一般 过 失 的 , 不 这 受害 并 减轻动 物 饲养 人 、 理 人的 赔偿 责任 。 管 第八 十 一条 规定 : 物 园的 动物 造成 “ 动 他人 损 害的 , 园应 当 承担 侵权 责 任 , 能够 证 明尽 到管 理 职责 的 , 动物 但 不承

动物园动物致害相关案例及裁判规那么

动物园动物致害相关案例及裁判规那么

近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袭人致一死一伤,引发网络热议。

游客疏于防范固然是悲剧发生的重要缘故,但动物园方面是不是疏于治理,是不是应付园内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也是问题的争辩核心。

本文整理了动物园动物致害的相关案例、观点和法律依据,为法律人试探这一问题提供参考。

相关案例一、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小童损害,因其所设置的防护围栏未充分考虑到小童的特殊平安需要,应认定其未尽治理职责,监护人对小童亦疏于监管,存在重大过失,两边应依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谢某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案例要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就动物园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能够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作为饲养治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治理义务,其平安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平安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

游客亦应当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不然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8期(总第202期)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翻越防护栏喂食动物被动物咬伤,对其自身损失应承担要紧过错责任,动物园对受害人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觉并制止,具有必然过错,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穆斯塔帕·艾尔肯与喀什市动物园健康权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动物园参观游玩时翻越护栏跳进隔离区喂食狗熊,被狗熊咬伤致损。

因受害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具有必然的认知能力,其应该意识到靠近狗熊进行喂食的危险性,仍翻越护栏跳进隔离区将手伸进笼子里喂食狗熊,因其自身缘故造成手被狗熊咬伤的损害后果,对此应承担要紧过错责任;动物园因其设置的参观区防护栏高度及防护栏与狗熊笼舍之间的隔离区,已达到了平安防护的要求,且在馆舍明显位置设置有危险警示标识,应认定动物园已尽到必要的平安保障义务,但其对受害人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觉并制止,未充分尽到治理职责,也有必然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看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故,造成一死一伤,此事在网络与媒体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特别是对于动物园与受害游客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由于事关最后赔偿额度大小,双方当事人及舆论均是各执一词,难分对错。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过错,探讨与反思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力求为解决我国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纠纷提供一个更加合理的方式。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1. 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案件始末据媒体报道,2016年7月23日,赵女士一家三口和母亲周女士到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自驾游,在行至东北虎园期间,赵女士突然下车,并来到司机一侧与司机攀谈,在攀谈过程中突遭老虎拖拽,其母周女士见状立即下车营救,在此过程中反遭老虎袭击,最终被老虎咬死。

此事最终导致赵女士身受重伤,其母周女士当场身亡。

事发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被责令停业整顿,配合调查,延庆区相关部门已组成联合调查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8月24日,延庆区政府公布了事故调查结果,认定此事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

其后,中消协对老虎伤人一事发表回应称,“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期间,动物园方也与受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均未果。

最终,赵女士的父亲于11月22日向延庆区人民法院就相关损害赔偿问题提起了诉讼。

动物园与受害者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动物园一方是否应为该侵权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要解决这一焦点问题,首先,应当判定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从而分配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但是,随着我国动物园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于动物的观赏模式也在呈多元化发展,由以前的笼中圈养式发展到今日的野生散放式,并且在野生散放式之下,观赏模式也有所区别,存在着乘坐园区观光车与自驾观光两种不同的模式。

动物致害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

浅析动物致害责任摘要:动物致害责任是典型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各国都基于自身的社会背景、文化制度、历史传统和法律环境等诸多因素,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判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与动物之间均关系也愈加密切和频繁.所以动物致入损害这一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更是无法控制和避免。

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旨在对动物致害责任做进一步的梳理和探讨。

关键词:饲养动物;饲养人;归责原则。

致害责任1.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涵义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具体是指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此特殊侵权责任的特点体现在致人损害的结果不是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而是动物所致。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故意利用动物致人损害,那么这时就不是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是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只是饲养入、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工具而已。

2.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法》上的动物致害责任主体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包括公法人)。

但是,如何理解饲养人和管理人,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可以借鉴德国法上动物保有人的概念,将饲养人解释为作为所有人的保有人,管理人解释为所有人以外的保有人。

借鉴德国主流观点,动物保有人的认定,应当综合如下两项标准来认定:第一,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

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的形式有很多,例如,让动物来工作(如让狗看门)、从动物处获得产品(如获得鸡蛋、羊毛)等。

第二,对动物的决定权。

对于动物的指示、使用、生存等有决定性影响,并有权支配动物和动物危险的人,通常就是动物的保有人。

另外,在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认定方面,还有如下问题需要探讨:第一,如何确定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的开始与结束?我认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的开始与结束,要依”保有人”要素的实现来确定。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五)《侵权责任法》第82条:“流浪狗、流 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遗弃、逃逸期间”表明,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 “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 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1 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 2 甲饲养的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所以不免除或者减轻甲 的责任。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四)《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饲养的 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如牛抵人、狗咬患有猪流感,交付后,使乙的另外3头 牛受到传染死亡,因不属于“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不适用《侵权责 任法》第78条。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概念与范围限定
4、包括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后者如,饲养的狗偷吃了领家的鸡。又比如,饲养的小杂种狗使
例1 甲边走路边看书,头都不抬。书名叫《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 界》。乙饲养的一条狗见甲颇怪异,挣脱绳索,冲出去将甲咬伤。 1;若甲撞了人,或者甲被对面的行人撞倒受伤,甲均有过错。2; 但甲并不具有挑逗乙饲养动物的过错,对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未提 供原因力,不能免除或者减轻乙的责任。3;此过错非彼过错也。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 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 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三、条文释义: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

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

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

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一、归责原则一般民法理论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国民法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者在走失或者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在具体适用上,法国民法理论对动物致害责任最初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后期才逐渐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将动物致害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对待,即无论动物的占有人有无过失,只要其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动物的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要承担责任。

在我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司法实践中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的。

例如,198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复函》中指出:“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

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路旁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即孙桂英)无直接关系。

因此,判决孙桂英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这一司法解释肯定了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又明确动物致害责任的过错责任性质:“动物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流浪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问题研究

流浪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问题研究

流浪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问题研究作者:张瑶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6期摘要:流浪动物侵权的案例近年来造成的争议甚嚣尘上,一方面是人们责任感缺失导致流浪动物数量剧增,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的漏洞造成了援引法律的困难性。

本文将以流浪动物的概念为基础,针对我国法律存在的问题,具体地探讨各类责任主体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一、流浪动物的含义界定(一)通说含义流浪动物是指饲养动物脱离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而四处流浪的动物。

我国《侵权责任法》82条对于“脱离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占有”的情形规定为“逃逸、遗弃的动物”。

流浪动物的范围起于饲养的动物脱离占有人之时,止于被再次收养或回归自然而成为野生动物之时,在这个区间内则被称为流浪动物,并且其法律适用也应围绕流浪动物的含义而定。

(二)外延界定对于流浪动物中动物一词的范围,学界通说为饲养动物,而饲养动物这一概念较为宽泛,无统一的说法。

针对各类观点,笔者比较赞同张新宝教授四要件说中的前两个要件,即一是该动物被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二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该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①。

依据这两个要件就排除了“野生动物”这一分类。

由于野生动物自身的特性,它不被特定的人所占有,因而更谈不上控制,(三)笔者之见上文通过对流浪动物的通说含义和外延界定进行分析,明确了流浪动物产生的来源及其范围,因此对于流浪动物的含义可表述为:饲养的家禽、家畜、宠物等其他类型的普通动物,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动物园驯养的野兽和国家森林公园的半野生类动物因自行逃逸或被原占有人抛弃或者遗失后脱离原占有人而四处流浪的动物。

二、流浪动物的侵权现状及法律规定(一)侵权现状流浪动物侵权的问题在中国封建王朝就有所规定,从秦朝到唐宋时期以来,各个时期的律令或多或少都提及了动物侵权的救济办法。

从近代起,饲养动物的数量逐渐在增长。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的约束不再强烈,遗弃宠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这些被遗弃或者自己逃逸的饲养动物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它们的粪便、呕吐物中携带着病毒、细菌,污染环境的同时也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另外,流浪动物四处流窜、居无定所,多分布于城市的道路上影响交通,易引发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各类危害。

我国民法通则127条关于动物侵权案件责任的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127条关于动物侵权案件责任的认定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
条 关 于 动 物 侵 权 案 件 责 任 的 认定
(南昌大学, 江西 南昌 ((&- 要] - - 我国民法通则 &!* 条关于 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的规定存在两种理解, 一是受害 人的过错 造成损害的, 饲养 人或管 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而第三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由 第三人 承担责 任。二是受 害人的 过错造 成损害 的, 饲 养人或 管理人 不承 担民事责任; 而第三 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外, 饲养人或管 理人亦不能 免责。本文通 过学理和 比较分析, 认 为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即便是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 饲养人或 管理人亦不 能免责。因而 认为第三 人过错 不是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的免责事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只是动物 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后期责任归属。 [关键词] - - 动物侵权; 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 [中图分类号] ./+!&- - [ 文献标识码]0- - [ 文章编号]&"", —#"+( ( !""’ ) "$ —""(+ —"! - - 一、 问题 的提出— — —对法条的疑惑 我国 《民法通则》 第 &!* 条有 关饲 养动物 侵权 案件 的规 定表述为: 饲 养的动物 造成他 人损 害的, 动物 饲养 人或 者管 理人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由于 受害 人的过 错造 成损 害的, 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 第三人的过 错造 成损害的, 第 三人应 当承 担民事 责任。由 此引 发两种 理解: 第一, 第三人 过错造成 损失的, 第 三人 承担民 事责 任而 动物 所有人及饲养人不负责任; 第二, 第三 人过错造成 损失的, 第 三人承担民事之外, 动 物饲 养人及 管理 人也应 当承 担责任。 而如何承担责任, 又可解释为与第三人共同 承担责任和 由饲 养人或管理人先 承担责 任再 向第三 人追 偿。到底 如何 理解 才更为恰当?笔者将通过以下及各方面来论述。 二、 饲 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 — — 法实践分析 并与 外国比较 实际当中, 往往并不是 “ 第三人有过错的, 第三人应 当承 担责任, 饲养 人或管理人不 承担责 任。 ” 而是 “ 第三 人有过 错 的, 饲养人或 管理人也需要承担责任。 ” 虽然饲养动物侵 权案 件是以无过错责任归责的, 但不能排除动物 饲养人或管 理人 本身存在过错的情况, 并且多数案件中动物 饲养人或管 理人 确实存在过错。因此我国司法实践当 中, 对 饲养动物侵 权案 件中第三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 往往同时追 究动物饲养 人或 管理人与有过错的 第三 人的 责任。例 如我国 司法 部门曾 在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 案件 中判决 有过 错的第 三人 承担 主要 赔偿责任而饲养人同时也承担责任。 案情大致为 : 黄某 的沙 皮狗受到第三人李某的挑逗, 受惊将受害 人赵某撞 倒。赵某 花费医疗费 &"+"" 元。法院判决认 为: 受 害人赵 某到市 场买 菜没有过错; 黄某将宠 物带到公共场所, 有一定过 错; 第 三人 李某逗打宠物有过错, 其行为是导致受害人 损害发生的 直接 [& ] 原因。 于是判决由黄某与李某分别承担 责任。动物饲 养者 是否存在过错并不 是归责 的要 件, 而损害 已经 造成, 因 此首 先可以判断饲养人黄某要承担责任 , 而不 可能免责。判 决结 果否定了我国部分学 者 “ 第 三人过 错造 成损失 的, 第三 人承 担民事责任而动物所 有人及饲 养人 不负责 任” 的说 法, 而转 向笔者所说的 “饲 养人或 管理人 应当承担 责任” 。判决 结果 虽然没有问题, 但是这样的判决会造成第三 人与动物饲 养人 或管理人共同承担责任是同一个法律 步骤的假象 , 值得 注意 的是, 第三人 的过错是 由动物 饲养 人或管 理人 来举 证的, 而 不是由受害人 或 者法 院所 举 证的, 如 果 要追 究 第三 人的 责 任, 应当属于另一个 法律步骤。动物饲养人 或管理人 即便存 在抗辩事由也只是转移自己的责任, 而不是 在同一个 法律关 系中免除自己责 任而追 究第 三人的 责任。法 院应 当在 判决 中写明该判决是侵权 动物 饲养人 或管 理人 向受害 人承 担责 任和第三人对饲 养人或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的简 化体系。 这个 判决也即意味着是本 该由 动物饲 养人 或管 理人独 立向 受害 人承担责任, 而再向第三人追偿的简化 手段。否则理 论上就 存在矛盾。因此, &!* 条解释 为与第 三人共 同承担 责任 也并 不合适。 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上, 第三人过错并不 是免除所 有人或 者饲养人责任的条款。就美国侵权法 上来说, 抗辩事 由包括 五项: &% 伤害结果来看, 原告收 到的伤 害, 必 须来自 超常 危险 活动所可能造成的那种危险。 !% 受伤害的是异常敏感的人或物。 (% 伤害发生的原因可预见。 #% 原告具有过失。 [ !] +% 法律的明文规定。 因而第三人的 过错并 不包 含在 内。而 &$*& 年的 “动物 法令” 的第五节规定 , 仅 在如下 情况下 一个人 不承 担该 法令 第二节的责任: &% 遭受损害者自己造成的任何损害; !% 自愿接受危险人所遭受 的任何 损害, 即 “ 自愿承 担风 险” 是一个有效的辩 解; (% 房屋或结构内动物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任何损害 , 这 里的条件是, 该动物存 在于房 屋或 者结 构内, 不是 为了 保护 人身和财产; 或者, 该动物在那里是为 了保护人 身和财产, 然 [( ] 而, 这种做法又是 不合理的。 当然, 除了该 节的特别 规定之 外, 还存在一般 的辩解条款, 其中包括 “ 局外人行为” 。但 是, 单独的局外人行为也并不成立英美法 上有效的 辩解, 因为成 立有效的辩解还需要 与 “ 原 告既未 实际、 也未 积极 地采 取注 意” 相结合。 日本侵权行为法中有关饲养动物 侵权的免 责事由, 一般 来说只有动物占 有人 “ 尽 到 相当 注意” 这 一种 情况。 《日本 民法典》 *&, 条但书 明文 规定, “ 依 照动 物的 种类 及性 质, 以 [# ] 相当的注意实施保 管” 时, 得以 免责。而对 于受 害人 存在 过错的情况不列入免 责事由 当中, 在日本 学理 上称 为 “ 自招 行为” , 仅适用过失相抵 原则。当 然也 有一些 日本 学者 主张 在发生受害人自 招行为 时可 以免责。 但关 于第三 人过 失是 否可以免责的问题, 日 本民法 上没 有明 确的规 定, 从理 论上 讲, 第 三人的过错和受 害人过 错性 质相 同, 并不属 于免 责事 由, 而 仅是责任承担的一个衡量标准。

流浪动物损害责任1

流浪动物损害责任1

第一,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一类似 的成功范例。流浪动物致害社会救助基金的启用程序、基 金的垫付过程,以及基金的管理都可以借鉴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规定。 第二,流浪动物致害社会救助基金有比较广泛的资金 来源。该基金可以是动物饲养者每年上缴的管理费的部分, 可以是有关机关对未按规定饲养动物收取的罚款、基金组 织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侵权责任追偿所得,也可以是政 府的拨款、动物爱心人士的捐款,还可以是对该基金管理 产生的孳息等。
4.没有规定追偿制度 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动物侵权,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现实 中,流浪动物侵权责任往往是由其他主体来承担的,很难 找到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那么,其他主体承担之后 是否有权向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追偿,是立法时忽视 的问题。
司法现状:流浪动物侵权案件法律适用混乱、判决 结果各异 由于前我国流浪动物侵权立法方面存在着上述问题, 导致了同样是流浪动物侵权的案件,不同时间、地域、 级别法院的法官所做的判决却五花八门。从以下四个案 例可见一斑: (1)旅游公司=实际管理人。2007 年 10 月游客 在距青龙瀑布景区大门 20 米处被流浪狗咬伤,重庆市 万州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三峡旅游开发公司万州分公司是 伤人流浪狗的实际管理人,判决由其承担责任。 (2)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2008 年 10 月, 流浪狗进入镇江市康泰花园小区伤人,镇江市开发区人 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 担四成责任。
(3)饭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2008 年 2 月顾客到 饭店吃饭被流浪狗撞倒受伤,向饭店老板主张赔偿残疾 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 4.5万元,四川省泸州 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饭店 有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无法找到流浪动 物饲养人的情况,应由饭店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 决饭店老板赔偿 3 万余元。 (4)投喂者也要承担责任。2012 年 6 月 4 日,北京 某小区居民肖女士到户外遛狗,行至小区 4 号楼(乔女 士家附近)时,未栓狗链的家狗和正在此处觅食的流浪 猫展开了猫狗大战。肖女士见状,为保护自家狗,上前 将追赶流浪猫并将其踢开,流浪猫反击肖女士,将其抓 伤。由于乔女士经常在小区里投喂这只流浪猫,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动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的存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动物侵权问题。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宠物狗伤人事件,探讨动物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案情简介2022年5月,张某饲养的宠物狗在小区内突然冲向过路的李某,导致李某腿部受伤。

事发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万元。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其饲养的宠物狗对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饲养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李某因宠物狗受伤,已经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因此,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能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宠物狗对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十四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本章主要阐述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义务人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问题。

本章共四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人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概述一、概述(一)法律的变化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 归责方式的多元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 免责事由的严格化。

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具有过错,或者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

《侵权责任法》对于提升了免责的标准:①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

②违反管理规定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不得免责)。

3. 增加规定了两种情形:①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都采用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方式: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第二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浅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饲养动物的人随之增多,动物致人损害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与日俱增;虽然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了专章规定,但相关立法仍很不完善,一些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以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保护社会公众安全。

关键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8-0000-02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概述(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含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以及《民法通则》第127条也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

要知道何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我们必须先了解哪些是属于“饲养的动物”。

不同国家及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

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2)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的“控制力”;(3)饲养的动物须是依其自身的野性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动物。

[1]根据以上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其饲养或管理期间,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过错,不过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下,则不需要过错这个要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里的一种,所以首先得满足大范围的要求。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论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中的第三人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指的是在动物致害事件中除了动物主人和受害人之外,还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过错责任。

在很多情况下,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可能会导致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因此第三人也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本文将对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进行探讨,分析第三人过错责任的界定、判断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需要明确第三人过错责任的界定。

在动物致害事件中,第三人过错责任指的是非动物主人和受害人的其他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

这些过错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放任动物在公共场所肆意奔跑、携带不受控制的动物等。

第三人过错责任的界定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其一是第三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即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其二是该过错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需要明确第三人过错责任的相关责任承担问题。

一旦确定了第三人存在过错责任,并且该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动物致害事件的发生,那么第三人需要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第三人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责任承担,需要进行具体的法律适用和判断。

动物致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和动物致害事件的因果关系,并对其相关责任进行判断和承担。

在相关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需要对该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探析
摘要: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上,由于实践中往往动物的管理人与饲养人不一致,并且在动物脱离饲养人或管理人时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上,《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法条的规定。

笔者试图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由管理人承担责任,饲养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赔偿方式更为合理。

关键词:动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
一、我国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一)我国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说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受害人过错与第三人过错。

该条包含以下几个意思:首先,要有受害人受到来自动物加害致损事实;第二,该加害行为是动物的本能行为所致,即排除了加害人利用动物的行为的故意行为;第三,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不能证明第三人原因或者受害人故意和过失行为导致行为损害,则应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能够证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民事责任。

然而,过错本身属于主观范畴,
实践中很难把握其程度。

然而理论上对于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审判实践是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概念的界定
所谓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目前我国民法学者所作的比较符合民法精神的解释是”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合作、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在饲养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使用自己饲养的动物时,所有人既是饲养动物的饲养人又是饲养动物的管理人。

当饲养的动物被他人借用、租用,如某甲饲养的狗被某乙租去看牧场,在租用期间,狗的饲养人为狗的所有人某甲,狗的管理人却是狗牛的租用人乙。

在这种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就不是同一人。

二、我国现有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确定的学说
(一)饲养人与管理人不同一时责任主体的认定
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动物致人损害,该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或者由哪些人承担的问题,目前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有两种观点:
1、饲养人和管理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饲养人、管理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动物致人损害的,要求饲养人
管理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观点是不恰当的。

此种观点无端加重了动物饲养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无故减轻了动物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这种一加一减的结果,对于动物饲养人来讲是不公平的,不符合《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

2、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种观点认为,在动物管理人与饲养人为不同人时,动物致人损害的,应由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种观点认为管理人就应对动物的特殊危险恶癖尽特别预防危险发生的义务,如管理人未采取特殊安全防范措施,该动物致人伤害,管理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它分清了在饲养人与管理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饲养人、管理人各自对饲养动物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动物脱离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的认定的相关现有学说
除了上述一般情况之外还有动物脱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致人损害的情形,此时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笔者认为,饲养动物在逃逸、走失期间,不能恢复天然状态有没有处于他人管束之时,在该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动物脱离占有之后,被他人不当得利而占有,则动物饲养人和不当得利人对该动物造成的损失都应承担责任,而当动物被他人无因管理而占有,对该动物造成的损害,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民法就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这样规定,也是基于动物对人们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比一般物体有更大的危险性的考虑,其意义就在于它更有利于加强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管理责任,增加对人们安全的保障。

由上述可以引申出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即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自己所有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称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对该条规定的理解,我国学界形成了无过错责任说与过错推定责任说两种主张。

三、关于动物致害责任主体认定的探析
(一)饲养人与管理人不同一时责任主体的认定
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7条具切实保护受害人民事权益的立法精神,在此理解的基础上,我们提出由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饲养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主张。

笔者主张在管理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饲养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首先应当由动物管理者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当管理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时由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动物脱离饲养人或管理人时责任主体的认定
如果走失、逃逸等脱离饲养人和管理人的动物,应区别如下情况对待:
1、动物被他人不当得利占有时责任的主体
如果动物走失被他人不当得利占有,那么当不当得利人占有期间动物致人损害时,应当由不当得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动物的原饲养
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即受害方应先要求不当得利人负责赔偿,不能满足或不能满足全部时,再向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求赔偿。

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向不当得利人追偿部分损失。

2、动物被他人无因管理而占有时责任主体的认定
如果动物走失后被他人无因管理而占有,在此期间动物如致他人损害,损害责任原则上应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负担,无因管理人承担补充的连带责任,即当受害方无法向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求承担责任时,应由无因管理人先行赔付,之后将赔偿费用加入管理动物所需必要费用一起向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索偿。

该种观点基于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所鼓励的助人为乐的行为,无因管理人占有他人之动物并饲养,对原有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而言是有益的,可以避免动物继续流窜到更大的地方造成更大的损害,同时也符合财富最大效益化的社会经济利益原则,因此,若在无因管理人占有动物期间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若无因管理人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就应当将责任归于原饲养人或管理人。

参考文献:
[1]王礼仁.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j].中国牧业通
讯,2004,(2).
[2]邓鹤.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研究[j].河北法学,2001,(3).
[3]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4]宋才发.侵权行为认定与赔偿[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
社,2001.
作者简介:吴巧玉(1978.2-),女,汉族,陕西三原人,三原县人民法院,书记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