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跳单”行为的法律分析
居间合同跳单行为的法律分析
居间合同跳单行为的法律分析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居间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模式。
居间合同的主要特点是由一方(即居间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但实质上只是作为第三方进行居间撮合,将需求方与供应方进行合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居间合同进行跳单行为,给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困扰。
本文将对居间合同跳单行为进行法律分析,以帮助各方更好地防范和应对此类风险。
二、居间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居间合同是指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但实质上只是作为第三方进行居间撮合的一种合同模式。
居间合同的特点包括:合同关系双方的自主性、并非自己完全履行合同、合同的当事人与实施的行为分离等。
三、跳单行为的定义和表现形式跳单行为是指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故意违背合同约定,将需求方与供应方进行分割或绕过来实现私利的行为。
跳单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直接跳单、间接跳单、系统性跳单等。
四、居间合同跳单行为的法律分析(一)合同法的适用在合同法中,居间合同一般属于无因管理合同,根据其性质和效果,可以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52条和第56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判。
(二)合同跳单行为的法律责任1. 居间人的违约责任:居间人跳单行为构成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其他补救措施。
2. 居间人的侵权责任:居间人跳单行为还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影响以及赔礼道歉等。
3. 需求方和供应方的维权渠道:需求方和供应方受到居间人跳单行为的侵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居间合同跳单行为的监管和预防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工作,为居间合同跳单行为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提高对跳单行为的打击力度。
2. 优化监管机制:加强对居间人的监管,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监管效能。
3. 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意识: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内容的审查和风险评估,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
居间合同的跳单行为处理办法是什么?
居间合同的跳单行为处理办法是什么?居家合同中如果出现跳单行为,合同中有相关的条款规定的话,按照违约解决。
如果买方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消息、机会等条件,二是通过其他信息获得同一房源的,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低价、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热门城市:井冈山市律师崇左市律师瑞昌市律师丰城市律师瓦房店市律师富裕县律师高安市律师乳山市律师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客户在与中介商合作过程中,在中间商已经提供了商品信息后,客户跳过中间商直接与对方协商,并达成交易,这种行为就是跳单。
那么▲居间合同的跳单行为处理办法是什么呢?针对这个问题,大家请看以下内容。
▲一、居间合同的跳单行为处理办法是什么居间合同如果出现跳单行为,合同中有相关条款的话,按照违约解决。
居间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如果合同中有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并可按照违约处理。
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二、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
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居间合同是指由一方(居间人)依照约定协助交易双方或多方达成交易,为双方提供咨询、协调、联络等服务,推动交易的达成和履行的一种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不正当的行为,比如跳单现象,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违规行为。
本文将对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进行浅析,并探讨如何规避和防范这一现象。
一、“跳单”现象的定义和表现形式所谓“跳单”,是指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未经交易双方同意或者对交易双方撒谎、隐瞒真相,擅自将交易的内容或者交易双方的信息泄露给其他的交易方,或者自己以买方或卖方的身份直接参与交易,获取差价或利润。
跳单行为通常是违反交易双方的意愿和合同约定,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
跳单现象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二、“跳单”现象的危害与成因跳单现象的存在对交易双方和市场秩序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跳单破坏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交易,导致交易风险增加,信任受损。
跳单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市场的稳定发展。
跳单现象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成因:1. 利益驱使。
一些居间人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采取跳单行为获取差价或利润;2. 道德观念淡薄。
一些居间人缺乏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观念,忽视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以谋取私利;3. 监管不力。
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监管不够到位,制度不健全,对跳单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容易导致跳单现象滋生。
三、对策与建议针对跳单现象,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和建议,以规避和防范这一现象的发生:1. 加强监管和执法。
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对跳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居间人的责任,规范居间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2. 完善制度和规范。
相关部门需要完善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防范和打击跳单现象的发生;3.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对居间人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职业操守和道德观念,增强居间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4. 强化信息保密。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摘要】本文通过对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进行浅析。
在引言部分中概述了该现象的概念和定义。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析了居间合同的特点、跳单现象的表现、原因以及其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最后提出了预防和应对跳单现象的措施。
结论部分强调了跳单现象的重要性,指出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合同管理的改进建议。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引起人们对跳单现象的重视,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理解和维护,从而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关键词】居间合同、跳单、现象、特点、表现、原因、影响、预防、应对、措施、重视、合同管理、监督、改进建议。
1. 引言1.1 概述居间合同是指一个中介方在协助两个或多个主体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向他们提供协调、沟通、传递信息等服务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居间合同中,中介方既不是出卖方也不是买方,而是通过自身的资源和渠道为交易双方提供必要的支持。
跳单现象作为居间合同中的一种负面现象,指的是中介方故意在交易中偏袒一方,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交易双方的利益,也会损害市场秩序和合同诚信。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跳单现象屡见不鲜,给合同履行和信誉建设带来了困难。
了解和研究跳单现象,找出其原因和预防措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合同的履行和诚实信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进行浅析居间合同中跳单现象的相关内容,以期引起广大社会成员对其的关注,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促进合同法治的建设和实施。
1.2 定义在居间合同中,“跳单”现象指的是居间人在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规定的约定向被居间人合同中的对方出示或转达有关合同内容,而是通过私下协商或其他途径,将原委托人替换为其他合作方或直接与对方签订合同,从而绕过原委托人,达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跳单行为具有欺诈性和私利性质,损害了原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影响了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的正常运行。
跳单现象在居间合同中较为常见,往往是因为居间人为谋取私利而采取的不正当手段。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作者:陈策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3期摘要:随着房地产中介行业迅速发展,实践中“跳单”现象频发,居间人利益落空风险显著提高,关于“跳单”行为的概念尚无定论,且对其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看房确认书》等协议中“跳单”条款的效力仍存在很大争议。
发生“跳单”行为之后,居间人主要可通过居间报酬请求权和违约赔偿请求权主张权利救济,居间合同的特殊性正在于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以及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
《合同法》中只有四条关于居间合同的条文,且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于2011年发布了有关居间合同的指导案例,但现有规则仍存在很多立法空白,规制“跳单”问题,应从完善居间合同立法和推进居间行业制度构建两方面着手。
关键词:居间合同;跳单;报酬请求权一、“跳单”问题概述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地产媒介服务市场也随着发展,实践中“跳单”现象也逐渐增多。
卖方想要出卖房屋,将房屋信息提供给房屋中介,多数情况下为尽快卖出房屋,卖方会委托多名房屋中介公司即居间人,较少会进行独家委托,而且独家委托的期限都较短。
委托人希望能从居间人处获得房源信息、以较低价格并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同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选择房屋时,委托人必也然会“货比三家”,即与多家房地产公司存在居间关系,委托人在经过选择比较之后,经济利益驱使下“跳单”则是难以避免的问题。
(一)“跳单”的概念和类型“跳单”也称“跳中介”,顾名思义,即跳过中介人,委托人与他人达成交易的行为。
关于何为“跳单”,一直以来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
有的学者认为,“跳单”是指在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后,委托人甩开居间人私下与相对人缔约,或另行委托其他居间人与相对人缔约的现象[1]。
也有学者认为“跳单”是指购房人或卖房人已经与房产中介签署了看房确认书、委托购房或卖房协议,房产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房源信息并带领看房、促使房屋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房屋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房产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房产中介而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2]。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居间合同是指中介机构或个人在两个或多个主体间进行经济交易等事务时,受委托的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种“跳单”现象,即居间人在进行交易时,利用自身的信息和资源占据了客户的权益,或者在交易过程中擅自进行了变更或者违约,导致客户的权益受到侵害。
本文将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和防范措施。
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居间人泄露客户信息,利用自己的优势进行交易,从而占据客户的利益;二是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擅自变更交易条款或者违约,导致客户权益受损;三是居间人利用职务之便,与客户达成不公平的交易,牟取个人利益。
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因此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亟待解决。
居间合同中“跳单”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居间人的道德观念不够强烈,缺乏诚信意识,将自身利益置于客户利益之上;二是市场监管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不够完善,造成居间人可以违规操作而不受到有效的制约;三是信息不对称,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护措施,容易受到居间人的欺骗和侵害。
要想有效解决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针对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可以采取一些防范措施来预防和化解风险。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居间合同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约成本,增强居间人的诚信意识;二是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居间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三是加强客户教育,提高客户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受到居间人的损害;四是建立客户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也需要在居间人自身加强自律和管理上进行完善。
一是提高居间人的职业道德,强化诚信意识,从源头上避免“跳单”现象的发生;二是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业务处理流程和制度,规范居间人的行为;三是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民法典对跳单行为的解释
民法典对跳单行为的解释1. 跳单行为概述大家都知道,跳单行为在生活中其实挺常见的。
简单来说,就是消费者在商家和中介之间,绕过中介直接找商家进行交易的行为。
民法典对这种行为有明确的解释和规定,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纠纷。
那么,跳单到底算不算违法呢?我们可以从民法典的角度来深入了解一下。
2. 民法典对跳单行为的解释2.1 法律框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跳单行为的合法性主要看两个方面:合同的有效性和中介费用的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三条提到,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非法干预他人合法的交易。
也就是说,消费者跳过中介直接跟商家交易,只要合同双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这样的交易其实是被允许的。
不过,跳单并不代表中介就没得分了,我们再深入看看。
2.2 中介费用的处理跳单后,中介的佣金问题也非常关键。
如果消费者与商家直接交易,而中介已经在前期付出了不少努力,这时候,中介有权要求一定的补偿。
民法典并没有直接规定跳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但它强调了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跳单条款,消费者跳单后就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给中介合理的赔偿。
3. 实际案例分析3.1 真实故事说到这里,我们来看看真实的故事。
有一个朋友小张,在找房子时通过中介找到了一个很合适的房子。
可是,在签合同之前,他却直接跟房东谈成了交易,结果中介一脸懵逼。
这个情况,民法典会怎么看呢?中介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小张支付一定的佣金,虽然中介并没有具体规定跳单的法律后果,但合同中一般都会有相关的条款。
3.2 跳单的影响跳单行为虽说在法律上有一定的空间,但在实际操作中,对所有参与方的影响不容小觑。
对于中介来说,他们的工作成果被白白抹去,自然心里不爽;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能会面临一些额外的费用或法律纠纷。
因此,为了避免这些麻烦,最稳妥的办法还是遵守合同约定,合法合规地完成交易。
4. 总结与建议总的来说,跳单行为在民法典的解释下并不是绝对违法的,但必须遵循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相关问题。
最高院指导案例1号:“跳单”并不一定构成违约!!!
最高院指导案例1号:“跳单”并不一定构成违约专注诉讼与执行领域的难点,发布实用价值的干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所谓参照,就是参考、遵照的意思。
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
指导案例1号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居间合同是指一方作为居间人,协助两个或多个当事人达成交易的合同,其特点是居间人不是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但他能够有效协调和促进双方交易的顺利进行。
而当今社会中,居间合同中却经常出现一种“跳单”现象。
所谓“跳单”,就是指居间人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私自截留交易款项,导致交易不能完成,给交易双方带来经济损失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上看,跳单现象是违反居间合同法律规定的行为。
因为居间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合同,其根据是服务者对使用者的义务,而服务者的义务就是履行合同条款,按照商定内容协助客户完成交易,并向客户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而跳单现象严重违反了居间合同中的合同义务,居间人毫无合法依据占有交易款项,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居间人的声誉和信誉。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跳单现象呢?主要原因是居间人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不当行为,如擅自干涉交易过程、违法操作交易、高额收取服务费用等。
有些居间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会将交易款项截留下来,让交易双方无法完成交易,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
有些居间人则会故意瞒报交易款项或迟延支付交易款项,导致交易双方无法得到应有的款项,进而产生纠纷和争议。
针对跳单现象,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呢?首先,应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居间合同管理和监管。
加大对跳单现象的打击力度,严惩跳单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对于居间人而言,应该树立良好的商业信用,守住诚信底线,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和质量,推行透明、规范的业务流程,确保交易款项安全可靠,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
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以诚信服务客户。
总之,“跳单”现象的泛滥和滋生,严重损害了交易双方和行业的信誉,严重干扰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建设诚信市场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扎紧监管环节,坚决打击跳单行为,提升居间服务质量,让社会公众像购买其他商品和服务一样信任居间服务,实现有效调节市场的角色。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跳单”行为法律问题探究-法学-毕业论文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跳单”行为法律问题探究【摘要】近十几年来,房屋中介这一行业的不断发展,为二手房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了便利,也为房屋买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由于中介公司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市场机制混乱,政府监管不力等等原因,引发了诸多行业纠纷,而我国《合同法》对于居间合同的规定不足,这无疑为解决房屋买卖双方的纠纷带来了许多不便。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居间合同的指导案例1号,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居间合同“跳单”纠纷的处理进行指导。
本文将以此案为例,分析“跳单”行为以及禁止“跳单”行为的有关条款,探讨当“跳单”行为发生时委托人应承担的法律后以及房产中介如何防范这一现象的途径。
【关键词】房产中介,居间合同,跳单,禁止跳单条款,权利救济On the "Jump list" Acts in Intermediary Contract of Housing Transaction【Abstract】 In the past ten years,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housing intermediary industry has provided2convenience for the transactions between the second-hand housing buyers and sellers, and also made an importantcontribution to the prosper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housing market. However, the intermediary companies withdifferent professional level, chaotic market mechanism and too weak government supervision have caused manyindustry-related disputes. However, the contract law of China has insufficient provisions on the intermediarycontract, which undoubtedly brings a lot of inconvenience to solve the disputes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ofhousing. In 2011,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ssued guidance case No. 1 on the intermediary contract to guide thehandling of "skip order" disputes in judicial practice. This article will take this case as an example, analyze therelevant provisions of "skip order" behavior and prohibition of "skip order" behavior, and discuss the law that theclient should bear when the "skip order" behavior occurs, and how the real estate intermediary to prevent thisphenomenon.【Key Words】 real estate agency,intermediary contract,jump list,prohibiting jump list clause,right relief目录前言1一、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及“跳单”行为概述2(一)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的性质、内涵2(二)“跳单”行为的概念2二、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跳单”行为的具体问题及分析7(一)典型的“跳单”行为争议焦点71. 案情介绍72. 判决结果83. 案件争议焦点8(二)“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违约与否9(三)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认定81. 学界关于禁止跳单条款的相关观点82. 笔者观点8三、民法典草案关于“跳单”行为的内容9(一)“跳单”行为相关的法律条文91. “跳单”行为最近的相关立法92. 关于现有法律条文的分析及个人看法10四、避免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跳单”行为的解决措施11(一)完善居间报酬立法与居间人的权利救济11(二)明确委托人的信息披露与责任承担义务12(三)建立独家委托下的房产信息共享机制13结语16参考文献17致谢22前言近十几年来,由于二手房市场的不断发展,使得房屋中介这一行业逐渐扩张,为二手房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了便利,也为房屋买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合同法_购房跳单
一、合同法对购房跳单的规定合同法是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购房跳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中介人代为订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当事人。
”这意味着,中介人在代理购房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隐瞒房源信息或误导购房者。
2.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中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中介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如果中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购房者跳单,中介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购房者若违反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故意跳单,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购房跳单的原因及危害1. 购房者跳单的原因(1)中介公司服务不到位,导致购房者对中介公司失去信任。
(2)购房者认为中介费用过高,希望绕过中介直接与卖方签订合同。
(3)购房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了更优惠的房源信息。
2. 购房跳单的危害(1)损害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
(2)破坏市场秩序,导致中介公司对购房者失去信心,降低购房者与中介公司之间的信任度。
(3)购房者可能因缺乏专业知识,无法与卖方达成公平合理的交易,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三、防范购房跳单的措施1. 购房者应充分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2. 购房者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中介公司的服务内容和违约责任。
3. 中介公司应提高服务质量,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4.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规范中介市场秩序。
总之,购房跳单现象在合同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购房者、中介公司以及房屋买卖双方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对于购房者而言,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中介公司而言,提高服务质量,诚信经营,有助于赢得市场信任;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而言,规范市场秩序,有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跳单的认定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跳单,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跳单现象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跳单的认定和法律后果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跳单的认定1. 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合同有效成立。
跳单行为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上,若合同无效,则不存在跳单行为。
(2)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义务。
跳单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付款义务、交付货物义务、提供服务义务等。
(3)一方或双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跳单行为表现为一方或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4)给对方造成损失。
跳单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时间损失、信誉损失等。
2. 跳单行为的认定标准(1)违约行为。
跳单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2)损害事实。
跳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因果关系。
跳单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跳单行为是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跳单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跳单行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1)继续履行。
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3)赔偿损失。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民事责任跳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约方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1)停止侵害。
违约方应停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排除妨碍。
违约方应排除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障碍。
(3)消除危险。
违约方应消除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危险。
(4)赔偿损失。
违约方应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3.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跳单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如:(1)合同诈骗罪。
当事人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论“跳单”之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评释
供订立合 同的媒介服务 , 委托人支付报酬 的合 同。 ” 第4 2 6 条规定 : “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 的, 委托 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 ” 那么 , 委托人“ 跳单” 缔 约是否为居 间人所“ 促成” ?其认定标准如何?
以往 司法 实务 意见 不一 , 莫 衷 一是 。 [ 1 为 了总 结审判 经验 , 统一 法律 适用 , 2 0 1 1 年 1 1 月2 1日, 最 高 人 民法 院印发《 关 于发 布第 一批指 导案 例 的通 知 》 ( 法[ - 2 0 1 1 ] 第 3 5 4号 ) ( 以下 简称《 通知》 ) , 公 布 指 导案 例第 1 号 即“ 上海 中原 物业顾 问有 限公 司诉 陶德 华 居 间合 同 纠纷案 ” , 提供 各级 人 民法 院审
四、结 语
摘要
居 间合 同可 以分为典型居 间和独 家委托合 同。于前 者 , 居 间人 享有 报酬请 求权 ; 于 后者 ,
居 间人 则享有约定 , 指 导案 例 1号 判决表 面上 涉 及 的是违 约请 求权 , 其 实质 为报酬请 求权 纠纷 。委托人“ 跳单” 是 否为居 间人 所“ 促 成” , 其认 定标准 不
判 类似 案件 时参照 。
指导 案例 1 号公布 以后 , [ 2 引起 了学 界广泛关 注 , [ 3 但 至今见 解 纷纭 。 [ 有 鉴于此 , 笔者 不
揣浅陋, 拟以指导案例 1 号所示基本案隋、 裁判理由、 裁判要点为前提, 就其“ 跳单” 之认定标准及其适
用 范围 , 提 出一些 自己的看 法 , 以期法律解释适 用的安定 , 增加 法律的预见性 , 是否有 当 , 尚企教正 。
二 、案 情 概 要
( 一)基 本案 情
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跳单”行为法律问题研究——以“陶德华案”等案例为视角
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跳单”行为法律问题研究——以“陶德华案”等案例为视角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跳单”行为是指房地产经纪人未经买卖双方同意,私自在中介平台上擅自将交易单跳过,直接和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买卖双方权益,因此被认为是一种不道德和违法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对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跳单”行为的法律处罚力度不断加强,相关案例也逐渐增多。
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包括:1. 陶德华案陶德华是某中介公司的销售经理,他多次在未经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交易单跳过,直接达成交易并从中获取巨额中介费。
最终,陶德华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2. 朱建华案朱建华是某中介公司的经理,他以“服务费”、“培训费”等各种名义向买卖双方索取高额费用,并将房屋交易单跳过,直接达成交易。
朱建华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3. 刘建华案刘建华是某中介公司的销售人员,他将多份房屋交易单跳过,并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自己的亲戚和朋友。
刘建华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和渎职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以上三个案例中,都涉及到了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跳单”行为,而且都严重侵犯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违法行为者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因此,建议购买二手房的消费者,应当选择有信誉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并且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充分了解相关细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相关立法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遏制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跳单”行为的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健全相关责任机制要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建立责任文化和班子建设机制,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素养;同时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于买卖双方权益的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跳单问题和法律防范
跳单问题和法律防范这是二手房中介公司遇到的最多的法律问题。
1、概念:所谓“跳单”,又被称为“逃佣”、“跳佣”,他指的是二手房的交易双方通过并委托(书面委托、口头委托)中介公司的房产经纪人代为寻找适合自己的房屋或是买家,但是在通过中介方介绍之后却越过中介公司私下成交或者通过其他中介机构成交而逃避向房产中介机构缴纳应付之佣金。
2、成因:利益为根;经纪人自身原因。
3、表现:(1)买家与卖家私下成交;(2)通过其他第三方成交(《看房单》中应当将这两种跳单形式予以明确约定;诉讼中,被告往往以中介《看房单》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宣布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
我们认为,自由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但在签署看房单后,即表明放弃了消费者自行放弃了选择权,因此,被告的抗辩不成立。
)它山之石:可以约定,买卖双方利用居间方所提供信息、条件、机会等,私自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或者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居间方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佣金。
(3)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反悔不买。
这种是不纯正的跳单。
能要回佣金。
4、法律依据和法律分析房地产中介合同,在法律上称为居间合同,《合同法》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公司能否获得佣金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中介公司与卖(买)家间是否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二是中介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是否促成买卖合同成立。
首先,《看房单》就一是份合同,该单中,注明了双方当事人、物业地址、价款,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双方签字盖章后,原被告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成立。
其次,在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中介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为委托人(买房)报告订约机会或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
中介方带领委托人看楼,提供了相关房产信息,向报告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与买卖双方积极联络、撮合,中介公司就已经履行了居间义务。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居间合同是指一方通过约定代表另一方与其它方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跳单现象是指居间人在提供服务时,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或者特殊的地位,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本应该属于客户的交易移交给其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获取高额的中介费或者回扣。
跳单现象对客户和原始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跳单现象主要是因为居间人的信息优势和利益驱动导致的。
居间人通常掌握着丰富的市场信息和资源,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对手方的底线,可以通过跳单获取更高的回扣或者中介费。
居间人的利益驱动也是导致跳单现象的重要原因。
在一些情况下,居间人会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而不惜牺牲客户的利益,将原本应该属于客户的交易转交给他人,或者在交易中偷偷加入自己的成分获取回扣。
跳单现象在居间合同中会给客户和原始合同双方带来诸多的问题和损失。
对于客户来说,他们往往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牵扯进跳单现象中,一旦发现自己的交易被转交给他人,客户需要重新寻找其他的居间人或者面临交易失败的风险。
对于原始合同双方来说,跳单现象也会让他们的合作关系受到破坏,造成交易失败或者争端的发生,对双方的信任和合作关系造成重大影响。
为了有效解决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
对于居间人来说,应该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让其在提供服务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利益,更要考虑客户和原始合同双方的利益,避免跳单现象的发生。
对于客户和原始合同双方来说,应该加强对居间人的监管和约束,及时发现和阻止跳单现象的发生,维护自身的权益。
对于立法部门来说,也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居间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居间人的行为,保护客户和原始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跳单现象在居间合同中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对客户和原始合同双方都会带来诸多的不利影响。
为了有效解决跳单现象,需要居间人自身的自律和规范,客户和原始合同双方的监管和约束,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支持。
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预防和解决跳单现象,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居间合同是指一方作为中间人介绍另外两方签订合同,从中收取佣金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常常会出现一种现象,即“跳单”。
跳单是指中介人在了解到原合同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但却未经双方同意,直接把交易联系转移到别的中介或者直接与双方进行交易以获取更高的佣金收益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跳单现象屡见不鲜,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不利影响,有必要对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背离了中介人的职业道德。
中介人在居间合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当遵守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尊重原合同双方的意愿。
但跳单现象却是中介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无视他人权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
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合同双方的利益,也会破坏中介人的专业形象,影响其未来的发展。
跳单现象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在居间合同中,跳单现象会导致交易过程不稳定,原合同双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很可能导致交易失败或者损失。
由于跳单现象的存在,原合同双方很难找到一个可信赖的中介人,失去了交易的信心。
这样的不稳定因素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作,降低交易效率,甚至对整个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跳单现象增加了交易成本。
在居间合同中,原合同双方通常已经支付了中介人的佣金,但一旦发生了跳单现象,双方不得不寻找新的中介人或者重新开展谈判,这无疑增加了交易的成本。
双方不得不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问题,甚至可能需要支付更多的佣金,这无疑对双方造成了负担。
针对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加以遏制。
加强对中介人的监管。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设立行业协会、加强执法力度等途径,加强对中介人的监管,严格规范其行为。
对于跳单行为,可以进行处罚和取缔,让中介人明白跳单行为是违法和不道德的。
加强对居间合同的监督。
在居间合同中,可以通过对合同内容的严格规范,明确中介人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好合同费用和佣金的支付方式,加强对居间合同的监督,防止跳单现象的发生。
杨东律师:房客私下与房东签约跳单 被判支付中介服务费
【案例概况】2012年7月,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带领顾客许某查看了几处房源并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约定许某不 得私下与房东接触、签约,如若违约,则需要支付2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2012年8月,许某自行与房东 商谈好房屋租金,签订租赁合同并入住。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许某支付标准为两个月租 金的服务费。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有多个中介公司同时都带房客看了同一套房屋,最后房客选择其中一家中介公 司签约支付中介费,对于其他中介公司是不是算违约呢?其实这个在最高院发布指导案例中也有明确表 示,《看房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 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 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 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 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 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 不构成“跳单”违约。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在原告向许某推荐了涉案房屋出租房屋信息的情况下,许某与出租房签订租房合同 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看房确认书中虽约定了2个月租金的违约责任承担 方式,但该约定标准过高,不符合违约责任补偿性的法理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许某支付原告1个月租金标准的服务费。双方在宣判后均未提起上诉。
被告许某辩称,原告并未带领其看房,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上海房地产律师杨东分析表示,本案主要涉及的时房客利用中介公司提供房源信息后 私下与房东签订租约成交的行为,也就是业内称的“跳佣”“跳单”“跳中介”。作为中介公司来说, 最重要不外乎“房源”和“客源”,房源和客源只有通过中介的居间下才能对其产生商业价值。对于房 客来说其提供服务最价值就是房源信息,通常是通过签订“看房确认书”也约束房客。顾某在签订看房 确认书后,明知不得私底下与房东签约而为之,显然违法了双方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
浅析居间合同中的“跳单”现象
居间合同是指一方(居间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另一方(委托人)和第三方(委托人的交易对手方)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承担协调和居间服务的责任。
但是,在实际居间交易中,有时会出现“跳单”现象,即居间人跳过交易对手直接与另一方成交,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违法的。
首先,在合同履行中,居间人具有协调和居间服务的职责。
在这个过程中,居间人不得跳过交易对手方与另一方成交,否则将违反诚信原则和合同的约定。
此时,交易对手方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其次,在居间交易中,双方的利益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居间人不得利用其地位,在不公平的情况下获取更多的利润。
如果居间人跳单,将导致交易对手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公平与公正原则。
最后,居间人在跳单时,可能会涉及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例如,跳过交易对手,居间人就相当于直接与委托人进行交易,这样可能违反了证券法中规定的交易制度和透明度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居间合同“跳单”行为的法律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产中介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也在日渐增加,“跳单”行为时有发生。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居间合同关于“跳单”责任的确定,在司法实践方面指明了道路。
本文以此案为背景,基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规定对“跳单”责任进行分析,努力提高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居间合同;跳单;法律责任一、绪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服务市场分工不断细化。
房产中介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十分活跃的经济主体,为推动我国房产流动,推动市场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产中介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也在日渐增加,“跳单”行为时有发生。
这不但影响了“跳单”相对人的利益,也不利于整个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发展。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为居间合同关于“跳单”责任的确定在司法实践方面指明了道路。
文章通过对居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及合同格式条款的有效性分析,进一步明确“跳单”责任的确定。
二、案情回顾(一)基本事实
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
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
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由原、被告观点可以看出,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陶德华是否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也就是是否具有“跳单”行为。
三、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跳单”指的是,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的行为。
(一)禁止“跳单”格式条款的法律分析
首先,禁止“跳单”格式条款的依据是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又获取报酬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居间人的主要义务为:(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
居间人应当如何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其次,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能从实质上有效保证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和居间人之间的平等与公平。
根据居间合同的性质及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却似为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做出了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40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该条款从形式上看,该条款是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了被告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完成交易的权利,加重了被告支付佣金的责任,应属无效,无需支付报酬。
同时,对陶德华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进行了限制。
如何确定禁止“跳单”格式条款是否违背合同法还需要从合同的原则来分析。
从条款内容来看,该格式条款虽然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合同做了限制,但从现实经济来看,此条款并无对自己责任进行免除,也没有加重对方负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因为,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付费义务,主要权利是获取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机会。
该条款并没有对委托人获取信息的权利进行限制或排除。
作为先履行合同的居间人,很有可能在提供了签订合同的机会以后失去对委托人的监督。
委托人很在没有强大约束的情况下做违约,破坏合同的诚信原则。
因此,居间人处于被动的地位。
该格式条款恰是对这处于劣势地位的居间人的一个平衡。
本案中,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不得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消息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是对自己公司所掌握资源的保护,是对自己权益的保障。
从陶德华的角度来说,对方提供的是有偿信息,未经对方允许不得擅自使用。
如果自己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就约定了有偿使用,自己一旦利用此信息签订了合同就应该付费,不付费就是违约行为,从而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条款中的违约金也是合理的。
此格式条款可以减少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变相违约的风险,是对居间人权利的保障。
(二)“跳单”行为产生的原因“跳单”行为的产生可以从委托人及居间人两方面找到原因。
首先,委托人一方面希望通过居间人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另一方面又希望少花钱或者不花钱。
而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正是由于居间合同的这一特点,使得委托人认为只要不是通过居间人签订合同就可以规避支付费用的义务。
这是“跳单”的最直接动因,委托人往往在获取了居间人提供的信息以后把握了签订合同的机会,就采取隐瞒、逃避甚至欺骗居间人等行为逃避支付义务。
其次,居间人提供的服务不到位,委托人对居间人提供信息的服务不认可,认为对方并没有适当履行义务,自己可以行使顺序抗辩权。
这也为居间人敢于逃避责任找到了“合法”的借口。
委托人认为,对于居间人不能很好地为自己提供服务,甚至服务达不到自己的满意,可以依据顺序抗辩权而不履行支付义务。
(三)
“跳单”行为的确认
基于此原因,我们找到了“跳单”行为的认定标准。
行为人是否构成“跳单”的认定,需要从两方面考察。
一方面,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这是对于居间合同居间人权利的保护。
居间合同中中介公司是有偿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来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如果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已经签订居间合同,居间人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却又设法掩盖事实逃避责任,则属于违约行为。
另一方面,看该信息是否属于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
这是对居间合同委托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解决居间人服务不到位的情况。
也就是说在在同一房源信息如果还有其他公司能够提供,则委托人有权利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这并不属于上述的“跳单”行为。
因此在确认“跳单”行为的时候还要要看经营者是否处于经营中的垄断地位,控制了其他主体的市场准入以及看消费者是否别无选择只能与这个经营者签订合同。
如果属于此种情况,则应排除“跳单”行为。
参考文献:
[1]刘尊知.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探讨[J].求实务真,2009(6).
[2]张宁.房屋居间合同中规避“跳单”条款的效力和“跳单”行为的认定[J].法律适用,2010(8).
[3]张汉华,陈青.论“依理断案” 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探究[J].法治论坛.第21辑.
[4]程屹.跳单,谨防“跳”出官司[J].法律与生活,2009(6).
[5]http:///html/article/201112/21/472164.shtml.[EB∕OL]中国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