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尊自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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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爱,是美德伦理学的一个源发性、根源性范畴,因而表达着人的一种最重要的基础美德。中、西方有其不同的自爱观念。自爱包含着极为丰富的内容,但主要是两方面即爱肉体物质的自我和精神道德的自我。自知自主是自爱的基础、自卫自尊是对自爱的维护,自立自强是自爱的行动,自超、自善是自爱的目标。而自控、自由才是自爱实现的舵手、航向以及所要达到的境界。如何在道德生活中激发、追求、实践、保护人的自爱心理品质,是美德伦理学和道德教化所要着力研究的问题。人的道德进步的起点和动力源于人的自爱心,因此,人啊,要自爱!
关键词:自爱美德
自爱,是美德伦理学的一个源发性、根源性范畴,因而表达着人的一种最重要的基础美德。自爱显然是人爱自己的感情和意识,它确实不是仁爱爱人甚至是博爱的普遍的爱。因此自爱纯粹是一个美德伦理学范畴而不是表达人际关系、社会秩序合理性的规范伦理学范畴。
自爱从伦理学含义上来说是指人在道德生活中对自己的存在、利益、权利,主体性、价值、人格、尊严的尊重、维护、自豪和荣誉感。它体现着一种自我维护、自我管理精神,个体责任感意识和自我定向和控制能力。这是一种来自于个体自身的道德生活的积极性的源泉,它是推动人们自强自立、有所作为、取得成就、创造价值的动力,也是推动人们自觉进行道德修养、实现人在道德上的自我完善的动力,对人的道德生活和社会生活来说发挥着主体的积极能动作用。因此罗尔斯说:“自尊是一个基本的善。没有自尊,那就没有什么事情是值得去做的,或者即便有些事值得去做,我们也缺乏追求它们的意志。那样,所有的欲望和活动就会变得虚无缥缈,我们就会陷入冷漠和犬儒主义。”[i]因此当代美德伦理学研究首先应研究自爱这种源发性的人的美德和范畴。
一
首先让我们对自爱这种美德和范畴做一点历史考察并进一步厘清其含义也许是必要的。自爱,爱自己的什么呢?因为人是一个肉体和精神的统一体,因此爱自己主要就包含爱肉体生命和精神自我两个方面。前一方面就是生命自保或按我国古代的概念就是“贵生”,后一方面也就是对自我精神生命如人格独立价值和尊严的维护、热爱和追求,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人的自尊心。这样说来生命自保和自尊心是自爱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表现。但一般来说,贵生或生命自保往往被看成是个人存在的一个生活事实问题,不是价值问题,因此说自爱这个范畴往往主要是从精神上强调的“自尊自爱”。
在中国古代,贵生的思想是非常丰富的,老庄讲求“长生久视”,强调道法自然,自由、逍遥,强调个体精神的自由和超脱,这实际上是一种精神上的自爱。杨朱则宣扬“贵生为己”,甚至“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我们往往从人己关系的角度把这种思想解释成利己主义,实际上这只是一种贵生思想,也就是说爱自己的肉体生命那怕是拔一根毛发而有利于天下那也是不值得做的,这是一种极端的贵生思想。在中国古代典籍中,“生”是一个既自然又神圣的概念。《尚书》云:“正德利用厚生。”《易》更谓:“天地之大德曰生。”当然,“生”之所以为“天地之大德”,既在于它“生”出了物,更在于它“生”出了人。人“生”首先指人这个“优越”的生命的存活,而人爱护和促使自己的生命是当然之理。孔子重“生”而不究“死”,他关注的始终是现实的人生。孟子承认“生”“我所欲也”,且谓“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孟子·尽心上》)荀子更谓:“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荀子·正名》)儒家非常重视现实生命的价值。如《礼记·祭义》篇说:“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行父母之遗体,敢不敬乎?”
《孝经·开宗明义》篇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可见身体肤发之生命价值也为儒家所重视,但儒家不仅重视肉体生命,而且更加重视精神生命。因此当肉体生命和精神生命不矛盾时,就要护敬父母所给之肉体,但一旦它与更高的社会价值发生冲突,那就要“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也就是肉体和物质的自爱是要服从于精神、人格的自爱的。换句话说,也就是以树立道德人格的自尊“自爱”以取代出于人的本能的生命自保的“自爱”。越是到国家内忧外患、民族危机沉重时,儒者们就越是要强调这一点。由于儒家思想是一种道义论思想也是一种整体主义或利他主义的伦理思想,因此更加强调精神自我的价值而看轻肉体和物质自我的价值就是很容易理解的。人格自尊意义上的自爱,其思想和价值是很为儒家看重的,但“自爱”这个范畴却极少为儒家和中国传统文化所提及。因为在儒家和中国文化看来,独立的个体只是个肉身,而人的精神自我实际上是存在于“仁”的二人关系之中的。伦理的整体主义和利他主义引导人们“仁爱”他人、家族、社会甚至自然万物,但这却未被说成是“自爱”。对精神自我的自爱,往往是以“名立”的荣誉感和“行己有耻”的羞耻感来得以表现的。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立,也就是说害怕人都死了还没有一个好名誉。相较于立身扬名,光宗耀祖,以显父母这个大孝来说,护持“身体发肤”只是“孝之始”也。要维护人的自我尊严,就要时时处处做不损德的事,要有羞耻心,这不仅被孟子看做是人的四个“善端”,而且被管子看作是“国之国维”。做人不能无耻,“耻之于人大矣”,“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孟子·尽心上》),人无耻这标志着人的良心已完全死灭,毫无自爱自尊之心,因而也标志着人在道德上的完全堕落。“名立”的观念是自尊意识的积极表现。而耻的观念则是对人的人格尊严的维护。前者如果表达为“自尊”,那么,后者就可表达为“自重”。而汉语的大众使用,似乎讲“自爱”主要是从“自重”的意思上说的。比如我们在生活中听人说:“你自重一点好不好?”这就是告诫人们可能在言行上有失检点而失去了“耻”的意识。
可见,我国古代思想史上虽不大讲“自爱”这一范畴,但自爱之思想仍然是丰富的,道家之自爱主要强调的是对自我肉体生命和自我精神自由的维护,而儒家的自爱则是从社会道德生活中去实质性的提升人的道德价值,这种自爱恰恰就是他们的仁爱。应该指出儒家这种对道德自我、人格价值的维护是一种社会本位主义和道义论的思想,因而它不太重视人的肉体生命和物质利益的保护,或者说中国传统思想的自爱主要强调的是爱自己的精神与人格自我而比较忽视人的肉体、物质自我,这与西方的自爱观念有很大的不同。
自爱作为一个伦理学范畴在西方则是很受思想家们重视的。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爱出于人的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动。自私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所谴责的不是自爱的本性,而是那超过限度的私意。这是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所提出的基本观点。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他对两种自爱做了仔细的辨析。一种自爱者实际上是从贬义上说的,即过分爱自己的肉体物质自我而变成了一种超过限度的私意,另一种自爱者与前者的区别,“就像按照逻各斯的生活与按照感情的生活之间,以及追求高尚与追求实利之间的区别一样大。”[ii]后一种自爱才是真正的自爱者,这种人总是按理性行事,总是行善,“所以,好人必定是一个自爱者。”,这种自爱是友爱的基础,“对朋友的感情都是从对自身的感情中衍生的”,“因为一个人首先是他自身的朋友。所以,人应当最爱自己。”(同上)“一个人对邻人的友善,以及我们用来规定友爱的那些特征,似乎都产生于他对他自身的关系。”“因为首先,公道的人身心一致,全身心地追求同一些事物。他希望并促进着自己本身的善,……其次,他希望他自身——尤其是其思考的部分——活着并得到保全,因为存在对好人来说是善。……第三,他希望与他自身一起生活,因为他自身使他快乐。……第四,他同他自身悲欢与共。”[iii]相反,坏人由于没有可爱之处,甚至对他们自身都不友善,努力使自己行为公道,这样我们才能对我们自身友好,也才能与其他人做朋友。从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观点看,他当时所言的自爱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