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局备案材料要求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8〕1号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8〕1号市城建档案馆、各区规土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化工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档案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
经2018年12日2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在档案调阅利用窗口进行公示并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8年12月29日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城市安全的原则,结合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利用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市城建档案馆)馆藏城建档案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城建档案利用是指对馆藏城建档案的阅览、摘录和复制。
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凭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
第五条下列城建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进行利用:(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审批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1、到服务台排号2、32号窗口审核,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25号窗口等待;3、从25号窗口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相关资料一起交给工作人员审核。
7天后来领取登记备案证明。
上海作为一个发达的大型城市,经济和贸易往来频繁,因此吸引了不少人进入这座城市为未来打拼。
许多人都会选择在上海租赁一套房屋,但是在签订了租赁合同后还需登记备案。
相信大多数人对此都会产生不少疑问。
在这里就让来为您解答一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确立租赁的一种有效形式。
下面是上海市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流程1、办理地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办理时间:周一到周日3、需携带材料:要先到川沙万馨居委会出了手续(1 本人身份证,2房东房产证,身份证,如果房产证上有2个人,要其中一人带两个人的身份证到场),出完手续后才能到社区服务中心备案。
(提示川沙万馨居委会一般只周二才办理,所以只能周二去办理)(1)钢笔或签字笔——所有材料均只能用钢笔、水笔或签字笔书写,千万不能用圆珠笔(2)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新版磁卡身份证必须复印正、反两面)注意: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的(见房地产权证上的名字),必须提供全部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3)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有条形码的产权证首页)和(记载详细信息的次页);(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处索取)(5)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
不收任何手续费和税金4、其他:(1)上海市居住证规定的住所证明必须是下面四种之一:①购买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②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③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单位开具的宿舍证明;④借住在亲戚家的,提供亲戚的房地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2)人才服务中心周边肯定有相关人才中介机构,交一点钱让他们帮着办理住所证明吧。
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范围
附件1: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范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级应根据卫生部印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并结合同一病原微生物不同实验活动进行分类(见表1、表2)。
请各实验室根据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及本实验室从事的实验活动进行实验室备案。
一、病毒二、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附件2:上海市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附件3:BSL-1实验室基本要求附件4: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附件5:附件6:实验室涉及病原微生物检验项目附件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样张)区(县)卫生局:本申请人申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告知的义务,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1、本单位所报备案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准确的、真实的、有效的。
2、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中,自觉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要求。
3、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制度,实行操作人员培训上岗制度4、根据核准的内容从事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不擅自改变病原微生物检测项目范围。
本申请人保证:如违反了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申请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章)张三承诺日期:年月日附件8: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样张)(BSL-2)编号:___字第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项目:备注:BSL-2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活动发证机关(盖章):年月日- 11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沪府办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现就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营业执照办理效率的前提下,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以“减证”促“简政”,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与“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协同推进,进一步降低准入制度交易成本,提升市场主体开办便利化水平,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按照国务院《意见》规定的整合范围,对具备信息共享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政府多综合、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的原则,纳入第一批改革范围,进行“多证合一”改革,实行“一照通办、一码通用”。
(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以真正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在部门间互联互通为目标,促进相关数据在各部门业务系统落地入库,强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切实做到“一照通办、一码通用”,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政府管理效能,为事中事后监管夯实数据基础。
(三)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完善服务举措,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已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避免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减少企业负担,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路”。
1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交通)
5、新建、扩建工程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复印件一份);
6、《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中要求征询的相关单位的审核意见(环保、卫生、消防、交通、水务、航务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经核准的道路红线、河道蓝线规划控制线等相关资料;
3、新建、改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三、所需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交通)申请表》(原件一份);
2、横断面、纵断面图或平面图,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出图标准,并须加盖设计单位“施工设计出图”专用章(二套);
3、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北片地点: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
北片电话:68542222转88267
南片地点: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南片电话:68004219
十一、监督渠道
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58877988转4026
浦东新区投诉中心
电话:68546834
8、1/500、1/1000、1/2000地形图(需在图上标出所建项目的位置)(原件一份);
9、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领取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施工图一份)。
五、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经办人员初审——处领导审核、签发——窗口发证
3、送审的文件、资料中要求同时送原件及复印件的,原件经总窗口审核后即退回。
4、送审的地形图、地下管线等基础测绘成果,由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认可的测绘单位提供。
5、申请单位(个人)补送或领取材料,须持规划局受理窗口发放的“一书两证”联系卡(IC卡)或受理回执,办理领取或补送材料手续。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沪民规〔2023〕1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推进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升保基本机构(床位)利用效率,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3号)、《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沪民规〔2022〕15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十四五”期间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以养老机构为实施主体,市、区财政予以资助,对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实施升级改造,进一步提升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的设施水平和服务能级,为住养老年人提供更高品质的机构养老服务。
通过2—3年时间,全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应改造尽改造,实现保基本养老床位功能升级改造全覆盖。
二、改造范围“十四五”期间,经各区民政局申报,纳入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名单的保基本养老机构,以及非保基本养老机构中的保基本养老床位所在建筑设施。
三、改造要求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重点围绕提供优质、专业的失能和认知障碍照护服务,推进养老机构安全性、适老性、专业化、智能化改造。
改造主要参照《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沪民规〔2022〕15号)、《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单元设置和服务要求》(DB31/T1402-202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1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3〕11号)及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doc
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
市公安局和公安分(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下列工作:(一)指导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三)对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和公安分(县)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申请单位的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进行核查;(四)直接受理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申请,受理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五)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六)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3 —第四条公安分(县)局负责下列工作:(一)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对当事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公安局复核;(二)受理对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服务活动的举报、投诉;(三)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第五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填写《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出资额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经营范围等内容;(二)保安服务公司章程;(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四)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五)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六)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 4 —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施、装备、交通工具等材料;(七)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徐汇区1幅地块先行列入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徐汇区1幅地块先行列入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徐汇区1幅地块先行列入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沪规划资源施〔2024〕80号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商请支持先行启动斜土街道xh128D-07地块列入徐汇区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请示》(徐规划资源〔2024〕1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意见如下:一、根据你区土地储备实施情况,同意将徐汇区1幅地块(地块编号为:XH2024-073)先行列入你区202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总面积约1.67公顷(以实测为准,地块基本情况详见附件)。
二、接文后,请你局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土地储备资金,有序推进2024年度土地储备工作。
三、提高土地储备工作实效。
按照“规划引领、聚焦重点;存量优先、服务民生;库容稳定、供储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先推进实施库存计划,储供联动,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四、加强土地储备信息监测监管。
请你局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地块实施情况台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填报自然资源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市土地储备信息系统,做好土地储备项目信息化监管。
五、请你局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落实管护和巡查,严格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不得出现违法违规使用储备土地的情况。
六、本土地储备计划批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1年。
附件:地块基本情况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3月21日附件地块基本情况表单位:公顷。
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电视剧制作单位:现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需要,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视剧(不包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第三条停止实行电视剧题材规划审批制度,改为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
第四条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负责本市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和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公示的管理事务。
第五条报送备案的电视剧剧目应当是将开拍的剧目。
尚在题材选择或剧本筹备阶段的剧目不要提前报备。
第六条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在每月20日之前将准备开拍电视剧的有关材料报送市文广影视局备案,市文广影视局广播影视处将对报送的材料作审核并将核准的剧目材料报国家广电总局公示。
第七条对经审核不予报备的剧目,市文广影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第八条对获准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公示的剧目,申报单位可在次月5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了解报备剧目的公示情况。
第九条报备材料包括以电子文档和纸质两种方式填写的国家广电总局印制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和1500字左右的剧情介绍。
[新版]bsl-1、bsl-2病原微生物试验室范围
附件1: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范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级应根据卫生部印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并结合同一病原微生物不同实验活动进行分类(见表1、表2)。
请各实验室根据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及本实验室从事的实验活动进行实验室备案。
一、病毒实验活动所需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病毒培养未经培养的感染材料的操作 灭活材料的操作 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第一级 —— —— BSL-2 BSL-1第二级 —— BSL-2 BSL-1 BSL-1第三级 BSL-2 BSL-2 BSL-1 BSL-1 第四级 BSL-1 BSL-1 BSL-1 BSL-1二、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实验活动所需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 大量活菌操作样本检测 非感染性材料的操作 第二级 —— BSL-2 BSL-1 第三级 BSL-2 BSL-2 BSL-1附件2:上海市BSL-1、BSL-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编号:单位名称×××医院地址×××路×号邮政编码200×××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三(李四)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建设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已建上级主管单位××卫生局申请备案范围[请在□内划”√”]:□BSL-1 实验室名称:√BSL-2 实验室名称:HIV实验室提供资料[请在□内划”√”]:1.√备案登记表2.√设立单位证明资料(复印件)3.√实验室平面布局图4.√实验室从事涉及病原微生物检验的项目5.√BSL-2实验室基本情况一览表(BSL-2提供)6.√承诺书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保证书在本备案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合法的。
合同格式条款 备案申请书
审 查 意 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审核人
领 导 审 批
审批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
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 敬
复印件; 告 (三)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证件真实、合法、
内
有效;
容 (四)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或 签字;
(五)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文 件 、 证 件 应 当 使 用 大 十 六 开 纸 ( A
条
执照》材料。
案
所
需
材
料
(一)在 签 署 文 件 和 填 表 前 ,申 请 人 应 当 阅 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 上 海 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督 条 例 》和 本 申 请 书 ,并 确 知
合同类别 备案流水号
合同格式条款 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
(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一)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
格 ( 二 ) 含 有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的 合 同 文 本 ( 加 盖 公 章 );
式 ( 三 ) 加 盖 登 记 机 关 公 章 的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4 纸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我单
位拟定的
合同格式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一业一证”改革中分类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试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一业一证”改革中分类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沪市监食经〔2021〕296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行政许可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一业一证”改革中分类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试点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55号)以及市委、市政府改革工作总体要求,统筹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推进分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试点,为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经研究,现就本市在“一业一证”改革中分类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试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基础,对《总体方案》《指导意见》中涉及食品经营许可的试点行业进行风险分级,聚焦重点行业,强化风险管控,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推动审批管理服务从“以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转变,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工作内容(一)坚持风险等级管控,突出日常监管重点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对便利店、超市、饭店、小餐饮、现制现售食品、烘焙房/面包房、咖啡店/茶馆、酒吧等8个试点行业的食品安全进行风险分级,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分析每个试点行业涉及的许可经营项目,量化评估其经营静态风险因素,形成适应食品安全监管的分级管理要求,进一步突出分类管控理念;优化低风险经营项目准入标准,加强对散装食品销售、冷食以及高危易腐食品制售等行为的许可与监管。
09 【施工许可证】 1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三)《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四)《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建管【2015】377号)二、需具备的条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
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程序(一)网上填报建设单位进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大厅”的“项目类”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系统”,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系统后,按下列程序完成网上申请:1、填写申请表。
网上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表》,并确认申请表中每项工程明细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的内容一致。
(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填表说明》)2、申请表和承诺书签章。
打印《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完成参建各方签章。
上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治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2.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记录方法》的通知
(建质[2020]76号)
3.关于进一步增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治理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0]69号)
4.上海市建设平安协会“关于本市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和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备案的通知”
5.上海市城乡建设和治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治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21]755 号)
二、本市已实施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内容及设备:
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内容:产权备案、过户备案、出(回)沪备案、注销、报废、备案证明遗失等。
目前已备案的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起落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起落脚手架、物料提升机等。
三、备案地址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建设平安协会建筑设施平安分会
分会地址:虹漕南路9号2号楼212室
(近漕宝路,地铁12号线虹漕路站可达)
联系/:
四、受理时刻:
受理时刻: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五、具体办理事项及结果:
六、携带材料:
见“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所需材料一览表”如下:
注:1.相关资料下载地址:。
2.表中√表示所选项目需要的材料,①处为外省市企业提供,②处为本市企业提供。
3.所有材料提供复印件(A4纸),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并带原件复核。
4.自2021年起出厂设备取消“制造监督查验证”。
5.各类设备产权备案资料详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记录表”。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备案流程(一)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备案流程(一)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备案流程
1. 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需准备好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用于填写申请表中的基本信息。
•在申请表上填写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信息。
2. 提交材料
•随申请表一同提交以下材料:
–装修设计图纸,包括平面图和立面图。
–装修项目的施工方案。
–装修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影响环境进行评估和预测)。
–装修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等。
3. 审核与审批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设计图纸的合规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若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规定,审批部门将予以批准,否则会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并补充材料。
4. 缴纳费用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需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一般以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5. 办理备案手续
•在缴纳费用后,申请人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相关部门将核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然后办理备案手续,颁发相关证明文件。
6. 开工前复核
•在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后,施工单位需要将复核报告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按要求进行交底。
7. 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8. 完成档案归档
•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相关竣工验收材料、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归档。
以上就是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备案流程的详细描述。
请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准备材料并按照规定逐步操作,以确保装修工程经过合法程序并顺利进行。
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
上海市职称评定文件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2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适应上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聘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培育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岗位(职位)确定的制度。
第二章职称(资格)的个人申报第三条(个人申报)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或向市职改办委托的机构申报。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
第四条(申报材料核实)个人申报职称(资格),应当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实践、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所在单位或有关人事代理机构应当进行核实,需要公证的可通过司法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三章职称(资格)的社会评审第五条(评聘分级分类管理)初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以考代评或只聘不评的办法,不再组织职称(资格)的评审和认定;中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以考代评、资格评审的办法;准颁证前,应当通过公众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十条(岗位设置)单位在工资总额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指导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职务聘任)除执业资格岗位及国家规定的关键专业技术岗位外,单位可以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聘任原则,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9]第1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1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7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办法(浦府〔2008〕193号,2008年8月8日制定)2.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浦府〔2008〕145号,2008年6月26日制定)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8〕233号,2008年9月24日制定)(二)虹口区人民政府(1件)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7年本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的通告(虹府〔2008〕13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三)闸北区人民政府(1件)闸北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暂行办法(闸府规范(2008)2号,2008年11月14日制定)(四)静安区人民政府(3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静安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府发〔2008〕8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0号,2008年7月4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外经委《静安区贯彻<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改革方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7号,2008年10月14日制定)(五)宝山区人民政府(2件)1、宝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宝府〔2008〕14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2、宝山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若干规定(宝府〔2008〕15号,2008年3月17日制定)(六)松江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企业退休无保障人员退养金补贴标准和享受范围的通知(沪松府〔2008〕84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2.松江区特困家庭综合救助施行意见(沪松府〔2008〕95号,2008年6月30日制定)(七)嘉定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稳粮资金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6号,2008年5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意见(嘉府发〔2008〕30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八)青浦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青府发〔2008〕69号,2008年7月24日制定)(九)崇明县人民政府(2件)1.崇明老毛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7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2.崇明老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崇府发〔2008〕58号,2008年6月16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5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件)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2008年9月11日制定)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2008年10月9日制定)(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 2008年9月8日制定)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 2008年8月18日制定)(三)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2件)1、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314号,2008年8月16日制定)2、关于自2008年7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调整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受理范围扩大简易审批和简易验收范围的通告(沪消发[2008]193号,2008年7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1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民社团〔2008〕1号,2008年8月7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市司法局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司发律管〔2008〕50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司发基层〔2008〕3号,2008年7月19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26号, 2008年6月5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30号,2008年7月14日制定)3.上海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试行)(沪财督〔2008〕5号, 2008年8月14日制定)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4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55号, 2008年10月9日制定)6.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8]50号, 2008年11月11日制定)7.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08]50号, 2008年11月18日制定)(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件)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2号,2008年5月9日制定)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30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3号,2008年5月9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2008年6月5日制定)5.关于2008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9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6.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0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7.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1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沪劳保仲发〔2008〕44号,2008年8月21日制定)9.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沪劳保关发〔2008〕43号,2008年8月5日制定)10.关于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7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1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6号,2008年6月6日制定)(八)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建交联〔2008〕455号,2008年6月13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联〔2008〕511号,2008年7月7日制定)(九)上海市农业委员会(1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为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沪农委[2008]428号,2008年12月4日制定)(十)上海市卫生局(2件)1.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2008年6月25日制定)2.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卫监督〔2008〕9号,2008年8月6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件)1.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沪工商外〔2008〕202号,2008年7月28日制定)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8〕212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8]580号,2008年11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4件)1.关于加强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意见(沪规区〔2008〕269号,2008年4月23日制定)2.关于在批公寓式办公建筑层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规区〔2008〕453号,2008年6月19日制定)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规查〔2008〕371号,2008年5月27日制定)4.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沪规法[2008]756号,2008年9月17日制定)(十四)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3件)1.关于住宅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56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2.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建〔2008〕32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2008年9月1日制定)(十五)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件)1.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8〕248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2.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78号,2008年9月16日制定)(十六)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2件)1.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加强本市金融税控收款机专业维护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沪信息委社〔2008〕13号,2008年1月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副卡管理办法(沪信息委法〔2008〕20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七)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2件)1.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2008〕4号,2008年7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2008年8月11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沪港规〔2008〕295号,2008年7月22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2008]47号,2008年11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1件)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8]866号,2008年10月15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1件)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08]919号,2008年11月7日制定)三、其他机构(2件)(一)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件)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2008年6月23日制定)(二)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1件)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实施办法(沪机场集办〔2008〕245号,2008年9月27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结束——。
上海人才公寓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上海人才公寓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要求: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
(注: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要求: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
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
(死亡证明不再受理)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
(收原件)要求: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
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
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
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沪市监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市监规〔2018〕1号各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现将《上海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17日上海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简化企业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一照多址”备案(以下简称“经营场所备案”)是指企业在其住所所在区域范围内、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可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
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第四条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住所、备案场所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二)在备案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且不超出其经营范围。
第五条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企业,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备案申请书;(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备案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海市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1)分析
上海市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在上海全市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保险机构及高管备案管理改革经验有关事项的复函》(保监厅〔2016〕4号)精神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备案事项包括:(一)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二)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的分支机构在上海市的地址变更;(三)上海市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仅指支公司以下级别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第三条备案材料应由拟备案或拟任职机构的上级管辖机构负责报送,且该上级管辖机构必须为在沪设立的保险机构。
第四条根据保监会授权,由上海保监局对上述备案事项实施管理。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拟设立的机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1场准入管理办法》相关机构设立要求。
拟任职的高管人员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资质要求。
第六条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上海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分支机构设立备案报告(正式公文)(二)《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三)内部验收报告,其中应说明拟备案机构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四)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以及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明(见附件4);(五)拟任负责人任职报告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六)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七)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分支机构变更地址,应当自机构迁入新职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分支机构地址变更备案报告(正式公文)(二)《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分支机构地址变更备案表》2一式两份(见附件2);(三)营业场所权属证明、消防证明;(四)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