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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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医保报销范围及新农合慢性病最新补助政策

新农合医保报销范围及新农合慢性病最新补助政策

新农合医保报销范围及新农合慢性病最新补助政策什么是新农合医保“新农合”,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农合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新农合报销范围,大致包括门诊补偿、住院补偿以及大病补偿三部分。

新农合医保报销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为: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医院年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自付。

同一统筹期内达到起付标准的,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可累计报销。

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有最高限额。

新农合慢性病补助政策1、起付标准(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慢性病付标准为200元。

定点专科医院中的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医院起慢性病付标准为400元。

在起付标准以上、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2)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年支付限额,在此基础上每人每年支付限额增加200元。

(3)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核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4)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按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医院级别标准执行。

2、慢性病补助对象包括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

灵活就业的个体参保人均可享受慢性病补助。

3、慢性病补助标准慢性病补助标准类型病种补助标准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及70岁以上退休人员Ⅰ类1、高血压Ⅱ期、高血压Ⅲ期起付标准:1200元起付标准:1000元起付标准:800元2、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补助比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补助比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5%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5%最高补助限额:3000元补助比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5%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5%最高补助限额:3500元3、糖尿病Ⅰ型、糖尿病Ⅱ型4、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丁型肝炎5、慢性丙型肝炎。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2017—2025年)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2017—2025年)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2017—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宝政办发〔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2017—2025年)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2017—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0日宝鸡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2017—2025年)为加强全市慢性病防治工作,降低疾病负担,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陕西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2017-2025)》和《“健康宝鸡2030”规划纲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划背景慢性病主要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口腔疾病以及内分泌、肾脏、骨骼、神经等疾病。

目前,慢性病是威胁城乡居民健康的首要因素,并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慢性病的发生和流行与经济、社会、人口、行为、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居民生活方式、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状况等对健康的影响逐步显现,慢性病发病、患病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多,群众疾病负担日益沉重。

近年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环境整治、烟草控制、体育健身、营养改善等工作,健康支持性环境持续改善,群众健康素养逐步提升,初步形成了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为进一步加强慢性病防治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

但慢性病影响因素的综合性、复杂性决定了防治任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慢性病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

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

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

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是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慢性病患者提供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是针对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患有慢性病的患者,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减轻其医疗负担,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首先,根据《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保障管理办法》,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慢性病报销比例,二是慢性病报销封顶线。

慢性病报销比例是指在规定的慢性病药品和治疗项目范围内,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慢性病报销封顶线是指慢性病患者在一定时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规定金额后,超出部分由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上限。

其次,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资源情况,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在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相对较低。

这种差异化的补助标准旨在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的调整也需要考虑慢性病患者的实际需求和医疗费用的变化情况。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费用的上涨,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可能会逐渐增加,因此需要及时对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进行调整,以确保慢性病患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医疗补助。

总的来说,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是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慢性病患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不断完善和调整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健康扶贫和全民健康。

希望各地区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的监测和调整,确保慢性病患者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和优质医疗服务。

新农合补偿补充规定

新农合补偿补充规定

新农合补偿补充规定一、基金划分新农合基金分为:风险基金、门诊补偿基金(用于门诊统筹补偿和门诊慢性病补偿)、住院补偿基金和大病商业保险补偿基金四部分。

门诊补偿基金按年筹资总额的20%左右提取;大病商业保险基金按照当年筹资标准提取;风险基金按年度筹资总额的3%提取,总规模保持在筹资总额的10%,达到规模后不再提取;其余基金为住院补偿基金。

年度住院和门诊补偿基金可进行调剂使用。

二、封顶线封顶线设定为每人每年25万元,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合并计算封顶线。

三、全血、成份血、生物制品及特殊检查的报销办法(一)使用全血、成份血及《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内的生物制品,纳入补偿范围,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

(二)特殊检查费用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三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50元以上(不含150元),二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不含100元)的医疗检查项目,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纳入补偿范围。

四、特殊情况的补偿(一)外伤住院患者的补偿。

外伤病例实行先公示、后补偿,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非单病种补偿标准执行。

存在第三方责任者的,不予补偿。

(二)院前抢救费用补偿。

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三天观察室、急诊室、抢救室(含门诊死亡病历)产生的医疗费用中合规费用全部纳入补偿范围,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非单病种补偿标准执行。

(三)院前门诊检查补偿。

同一定点医院住院前三天门诊诊断性检查并连续住院治疗的患者,其门诊检查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补偿范围。

属单病种管理的病例,与诊断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按55%予以补偿。

(四)院外检查补偿。

住院期间,因本院不具备条件,经本院同意并按要求填写《西安市XX区(县)城乡居民院外大型检查申请单》(见附件),在被申请医院产生的诊断性检查费用列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

(五)外出务工、探亲、居住患者的补偿。

在市域外就诊的参合患者,应选择当地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除外),出院时产生的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执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予报销。

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

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

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
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是指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患有慢性疾病的医疗
费用报销标准。

慢性疾病是指病程较长、进展缓慢、治疗复杂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

针对这些慢性疾病,新农合提供了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财政部的相关政策规定,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根据
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费用而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不同的慢性疾病,新农合对其治疗费用有不同的报销比例。

一般来说,对于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慢性疾病,新农合的报销比例在50%至70%之间。

而对于一些罕见病或治疗费用较高的慢性疾病,新农合的报销比例可能会更高。

其次,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还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了
区分。

一般来说,缴费较多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更高的补助标准,而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参保人员也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助。

此外,新农合还对慢性疾病的治疗费用进行了限额管理。

即使患者的治疗费用
超出了一定的限额,新农合也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报销,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各地区可能会有
所不同。

因此,参保人员在享受慢病补助时,需要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以免出现误解或纠纷。

总的来说,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患有慢性疾病时的基本医
疗需求,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通过合理的报销比例、限额管理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考量,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促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xx宝鸡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解读

xx宝鸡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解读

xx宝鸡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管理方法解读xx宝鸡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管理方法有哪些新规定?下面是网给大家带来的xx宝鸡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管理方法解读,欢送阅读。

得了化脓性阑尾炎,在市级二级医院做手术,按照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费用定额3600元,其中补助定额2000元,患者只交自付局部1600元。

近日,市卫计局出台了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管理方法,对阑尾炎、分娩、小儿肺炎等108个单病种实行定额付费管理,对白内障、腱鞘囊肿等41种日间手术及门诊一般康复治疗工程实行限额付费管理。

新农合按病种付费是指从入院确诊、检查、治疗到出院,严格按照临床路径标准管理,实行定额、限额付费打包管理,患者入院只交定额中的自付局部。

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按各级医疗机构定额、限额补偿标准,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超支不补,结余归医疗机构。

推行这种方法,有利于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调动医疗机构控费积极性。

这次,我市在xx年试行43种单病种付费的根底上,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将单病种实行范围扩大到108种,根本囊括各种常见病、多发病。

患者实际住院费用超出单病种住院费用定额时,超出局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当;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单病种住院费用定额但高于患者自付费用标准时,自付费用标准不变,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给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补助定额标准不变;实际住院费用低于患者自付费用标准时,按非单病种进行补偿。

日间手术及门诊一般康复治疗工程限额付费,暂按41种执行,包括白内障囊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腱鞘囊肿、宫颈糜烂、上睑下垂等疾病。

对这41种日间手术及门诊工程,不设置起付线,不限定诊次、疗程、门诊费用支出总额,按照病种分别设定新农合补偿限额标准。

患者在县(区)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按90%补偿;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按80%补偿;在市级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按75%补偿;在市级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按70%补偿。

不管在哪类医院就医,新农合补偿限额一致,越是在基层医院就诊,补偿比例越高。

慢病种类

慢病种类
附件1
宝鸡市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基金支付标准
序号
病种
用药、治疗支付比例
支付限额
元/月
年最高支付
限额(元)
1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70%
20000
2
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
70%
10000
3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70%
5000
4
白血病
70%
20000
5
肝硬化(失代偿期)
70%
300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6
系统性红斑狼疮
70%
1500
7
运动神经元病
70%
1200
8
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
70%
1200
9
精神分裂症
70%
1200
10
慢性丙型肝炎干扰素治疗
70%
2900
最多享受12个月
11
慢性活动性肝炎
70%
100
1200
12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70%
100
1200
13
脑梗塞后遗症
70%
100
1200
14
脑出血后遗症
70%
125
1500
15
多耐药性肺结核
70%
125
1500
16
慢性肾小球肾炎
70%
100
1200
17
甲状腺功能亢进
70%
100
1200
18
甲状腺功能减退
70%
100
1200
19
类风湿性关节炎
70%
100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政发[2006]46号【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0.13【实施日期】2006.10.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06〕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困难居民因大病、重病负担过重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救助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类救助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病住院,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均可享受社会医疗救助。

第三章救助标准第四条农村参合对象救助标准:1、五保户: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全额救助;2、低保户:单次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2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单次救助封顶线30000元,年度累计封顶线50000元;3、其他参合农民:单次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

2023年慢性疾病补助政策是怎样的

2023年慢性疾病补助政策是怎样的

2023年慢性疾病补助政策是怎样的慢性病不会传染,一般由于过渡劳累长期积累所留下疾病,治疗周期比较长,花费医疗费用比较高。

慢性疾病补助政策有哪些呢?慢性病补助会按照补助对象予以补助,同时患有不同种类的慢性病所获得补助会有一定的不同。

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慢...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慢性疾病补助政策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慢性疾病补助政策一、慢性疾病补助对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都可以享受慢性病补助。

二、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2、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3、二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400元;4、患有2种或2种以上慢性病没人每年起付限额增加200元。

三、慢性病补助报销比例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四、慢性病补助办理流程消费者可写到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住院首页等)、门诊病历、抢救病历的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前往当地经办机构办理。

五、慢性病补助办理材料1、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票据(报销联)原件、处方和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2、定点零售药店票据(报销联)原件和费用明细小票;3、《**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费用个人结算表》拷盘时领取,此表需单位经办人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仅上报第一联;4、将拷取的度门诊慢性病补助人员名单,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表格一份,纸质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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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补偿办法

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补偿办法

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补偿办法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补偿办法为了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面,合理解决参合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诊疗费用,根据6月18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统一全市新农合门诊慢性病补偿办法通知如下:一、报销病种和范围(一)报销病种1、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做血液透析的)。

2、肝硬化(失代偿期)。

3、风湿性心脏瓣膜病(有心衰)。

4、脑卒中后遗症。

5、原发性高血压(二期以上)。

6、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7、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

8、精神病。

(二)报销范围包括门诊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

二、门诊慢性病的确定曾因患第一条规定的特殊慢性病之一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现仍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参合患者,经县(区)合疗办指定的门诊慢性病诊断小组鉴定确认,并报市合疗办备案后,县(区)经办中心签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病历(附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

三、就诊程序慢性病患者持合疗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病历,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治医院应在病历上填写诊疗记录,提供处方和门诊发票。

四、门诊慢性病治疗及用药原则门诊慢性病治疗用药要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根据病情进行合理用药及治疗。

五、报销资料⑴合疗证;(2)特殊慢性病门诊病历;(3)处方及门诊费结算票据。

六、报销时间和办法对特殊慢性病患者每年10月1日至12月底持规定的报销资料,在县(区)经办中心确定的医疗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七、补助标准特殊慢性病门诊费补助实行年度凭票定额核报,补助标准见附表。

每户每年门诊慢性病补助金额与住院补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每户每年合疗补助封顶线1万元(肿瘤患者不超过 1.5万元)。

八、慢性病管理的监督及考核1、市合疗办、县(区)新农合经办中心负责对定点医院进行定期监督、考核和检查,被检查医院应积极配合并给予协助。

2、定点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合疗办、县(区)新农合经办中心将依据《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追究相关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责任,除督促追回报销费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外,视其情节,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诊断新农合病人资格,并建议单位对其做出相应的处分。

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0)

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0)

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0)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3日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宝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整合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促进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三)坚持统筹城乡、保障公平,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障权益。

(四)坚持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实行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多层次发展。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等市级统一。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落实,指导县(区)经办服务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民政、卫健、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负责每年集中缴费期前,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管理对象基础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补助、医疗救助资金划拨、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医保基金监管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及其运行信息网络保障;卫健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基金审计监督工作;公安部门协助医保部门做好参保人员信息核查,依法打击涉及医疗保障领域的欺诈骗保犯罪;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及调整工作。

新农合医疗补偿范围与标准【最新版】

新农合医疗补偿范围与标准【最新版】

新农合医疗补偿范围与标准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

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床位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支付普通门诊、常见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

常见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肝硬化腹水、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脑中风后遗症、肝豆状核变性、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帕金森氏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肾炎、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耐多药肺结核病等二十种疾病。

特殊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

3.支付育龄妇女持证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4.《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中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其中单价超过5000元的任何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一律按单价5000元计算(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输血费用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

5、新农合支付范围内的限制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技术除外)以及2015年后新增检查治疗类项目费用,直接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

6.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的费用,按所住医院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7.住院床位费补偿规定:以镇卫生院10元∕床日,县级及以上医院20元∕床日标准(低于20元按实际收费标准),纳入总费用中按相关比例进行补偿。

8、以安徽省药物、医疗服务政策价格作为基础标准,当非公医疗机构收费超出基础标准时,以基础标准作为新农合支付参考价(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9. 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1)首次参加合作医疗者,交费前已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2)自购药品、《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3)因医疗事故、各种原因造成的集体性食物中毒所致的医疗费用;(4)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

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指南门诊慢性病的长期治疗报销规定

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指南门诊慢性病的长期治疗报销规定

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指南门诊慢性病的长期治疗报销规定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指南门诊慢性病的长期治疗报销规定一、前言近年来,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渐完善,为农村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医疗保障。

而在门诊慢性病的长期治疗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报销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指南中门诊慢性病的长期治疗报销规定。

二、基本概念1.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医药费用报销服务的制度。

农村居民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医疗费用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2. 门诊慢性病门诊慢性病是指患者在门诊就诊时所确诊的疾病,并且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

这些疾病通常需要长期服药或进行定期复诊,例如高血压、糖尿病等。

三、门诊慢性病长期治疗报销规定1. 报销比例根据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门诊慢性病的长期治疗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费用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来定,一般在50%至80%之间。

2. 报销限额每位参保农村居民门诊慢性病的长期治疗报销均有一定的限额。

具体限额数额根据当地政策规定,一般为年度报销限额。

如果患者在一年内的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超过该限额,则超出部分无法报销。

3. 报销材料申请门诊慢性病的长期治疗报销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门诊病历:需注明患者姓名、病情、治疗过程等重要信息。

(2)医嘱单:需包含医生对患者治疗方案等详细指导。

(3)药品费用发票:需提供购药单据、发票等相关材料。

4. 报销流程参保农村居民需要按照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来办理门诊慢性病的长期治疗报销。

一般来说,流程如下:(1)就诊:患者在门诊就诊时,需要主动告知医生患有门诊慢性病,以便医生对治疗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2)报销材料准备:患者在门诊治疗结束后,收集所需的报销材料,包括病历、医嘱单、药品费用发票等。

(3)报销申请:患者将所需材料提交给所在村/镇的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填写报销申请表,并等待审核。

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

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

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是指根据慢性疾病患者的医疗需求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由政府制定的一项政策性标准,旨在为慢病患者提供经济支持,减轻其医疗负担,促进健康医疗服务的公平和可及性。

慢性疾病是指病程较长、发展较缓慢、并且需要长期治疗和管理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病等。

这些疾病需要患者长期服药、定期复诊、进行检查和治疗,对患者的经济负担较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慢病管理补助标准,二是慢病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慢病管理补助标准是指针对慢性疾病患者的管理服务费用,包括慢病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管理服务场所的租金、设备设施的维护等费用。

这些费用的补助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配置情况、慢病患者数量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确保患者能够获得规范、高质量的慢病管理服务。

慢病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是指针对慢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支出,包括慢性疾病的药物费、检查费、治疗费等医疗费用。

这些费用的补助标准应当覆盖慢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同时避免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导致的经济负担。

在确定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患者的实际需求和医疗支出情况,避免标准过低导致患者无法获得有效的医疗服务,也避免标准过高导致财政资源浪费。

因此,需要对慢病患者的医疗需求和医疗支出进行科学调研和分析,以便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

此外,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的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能够真正惠及慢病患者,避免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的浪费和滥用。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慢病管理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管,防止医疗机构和个人患者的违规行为,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总之,新农合慢病补助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健康医疗服务的公平和可及性,减轻慢病患者的医疗负担,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政策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慢病补助标准,为慢病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金台区大病救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宝金政发(2017)7号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金台区大病救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宝金政发(2017)7号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金台区大病救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金台区大病救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宝金政发(2017)7号各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宝鸡市金台区大病救济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2017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2017年6月5日宝鸡市金台区大病救济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解决参合农民因患大病致贫和返贫问题,根据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病救济是指参合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报销基础上,年度累计个人自负部分,由政府出资与社会捐助资金统筹,进行救济。

第三条大病救济遵循以下原则:1、政府主导、卫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2、与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政策有效衔接。

3、规范操作、科学调控、公平救济、广泛受益。

第四条本办法在硖石镇暴家河村、贺家渠村、蟠龙寺村、吴岳庙村、司家窑村、刘家底村、上排村,金河镇陵玉村、紫原村等9个贫困村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区实施。

第二章救济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凡户籍在以上9个贫困村的非贫困家庭参合人员,因病治疗,按相应的新农合、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报销后,符合救济条件的均可享受大病救济政策。

第六条大病救济的病种范围包含: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做血液透析)、肝硬化(失代偿期)、器官移植及术后抗排斥反应治疗、血液疾病(限白血病、血友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瘫、冠心病(限搭桥或支架手术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治疗、关节置换(各种创伤原因所致疾病除外)的住院治疗。

2022新农合报销规则陕西省宝鸡市

2022新农合报销规则陕西省宝鸡市

2022新农合报销规则陕西省宝鸡市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费用也逐渐增加。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中国政府推出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并不断完善新农合的报销规则。

随着2022年的到来,陕西省宝鸡市的新农合报销规则也有了新的调整。

首先,针对新农合报销的费用范围,在2022年的陕西省宝鸡市的新农合报销规则中,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常规的门诊、住院等医疗服务之外,还包括了特殊疾病、门诊手术、抗癌药物等高额费用的报销。

这意味着,宝鸡市的新农合参保人员可以享受更广泛的医疗服务,并获得更多的报销金额,促进了保障人们的健康。

其次,新农合报销的比例也有所提高。

根据新农合报销规则,2022年在陕西省宝鸡市,新农合参保人员在门诊医疗服务中的报销比例提高到60%。

这意味着,新农合参保人员只需支付医疗费用的40%,其余费用可以通过新农合来报销。

这一举措有效降低了人们的医疗负担,提高了医疗保障的效果。

另外,对于住院服务的报销比例也有所增加。

根据新农合报销规则,2022年在陕西省宝鸡市,新农合参保人员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70%。

这意味着,新农合参保人员只需支付医疗费用的30%,其余费用可以通过新农合来报销。

这一举措进一步减轻了人们的经济压力,提高了住院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此外,新农合还对门诊慢性病的报销提供了更多的支持。

根据新农合报销规则,2022年在陕西省宝鸡市,新农合参保人员的门诊慢性病药品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50%。

这意味着,新农合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药品费用的一半,另一半费用可以通过新农合来报销。

这一举措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人群来说,可以减轻他们的治疗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在新农合报销规则调整的同时,宝鸡市也加强了对参保人员资格审核的力度,以确保新农合的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通过对参保人员的收入、居住地等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宝鸡市可以更精准地确定参保人员的资格,并确保新农合资金的使用对于真正需要的人群。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宝政发[2013]24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宝政发[2013]24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宝政发〔2013〕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25日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政府主导和专业运作相结合,引入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运行质量,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形成医疗保障体系合力,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中、省大病医疗保险试点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遵循“政策规定具有连续性、基金负担具有可及性、群众感受具有普惠性”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病医疗保险是指全市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起付大病医疗保险,按实际发生的自付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为30万元。

第三条大病医疗保险面向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看大病难和因病致贫问题。

第二章大病医疗保险对象和范围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含儿童、学生医保)的人员,因病住院,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均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2022新农合报销规则陕西省宝鸡市

2022新农合报销规则陕西省宝鸡市

2022新农合报销规则陕西省宝鸡市一、陕西省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多少钱:早在6月底,国家医疗部门就已经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由通知内容可知,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

同时,此通知也已经明确2020年陕西省宝鸡市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也相应提高30元,达到每人最低280元。

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1、在国家、省市县公布的基本医疗目录和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可以报销;2、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3、新农合一般报销有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即可。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1、门诊报销: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报销: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报销: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治疗包括治疗期间必须的支持疗法和全身、局部反应对症处理,一般辅助治疗不列入报销范围。

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来源 作者 【大 中 小】 浏览 次 评论 条一、基本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全面推行门诊统筹补偿,扩大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

二、基金用途和管理新合疗基金 年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 元标准筹集,其中各级财政补助 元,农民个人缴纳 元。

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重新参合的要收取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合费用。

年新合疗基金全部为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风险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 大病统筹基金。

(一)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是从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

风险基金原则上保持在各县(区)当年筹资总额的 。

提取后,由省级财政代为管理,用于防范各县区新合疗运行中的基金支出风险。

(二)住院统筹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和门诊慢性病医药费用的基金,在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 元划分。

(三)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的基金,在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 元划分,当年基金结余划入下一年度大病(住院)统筹基金。

(四)大病统筹基金根据市政府(宝政发〔 〕 号)文件规定, 年起,从新合疗基金中按照参合农民每人每年 元标准划转部分大病统筹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按照市政府(宝政发〔 〕 号)通知印发的《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三、补偿模式全市统一为:住院补偿 慢性病补偿 门诊统筹补偿。

四、住院补偿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在 万元(含 万元)以下部分,按照下述标准和办法实行新农合基本补偿;住院费用在 万元以上 万元以内部分,按照全市大病统筹救助制度进行救助。

(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起付线为 元,补偿比例统一为纳入补偿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 补偿。

(二)设置少儿( 以下少年儿童)基本报销起付线。

在市级统一设置为 元,报销比例按 报销比例执行。

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

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

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一、基本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全面推行门诊统筹补偿,扩大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

二、基金用途和管理新合疗基金2011年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230元标准筹集,其中各级财政补助200元,农民个人缴纳30元。

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重新参合的要收取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合费用。

2011年新合疗基金全部为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

(一)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是从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

风险基金原则上保持在各县(区)当年筹资总额的10%。

提取后,由省级财政代为管理,用于防范各县区新合疗运行中的基金支出风险。

(二)住院统筹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和门诊慢性病医药费用的基金,在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60元划分。

(三)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的基金,在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40元划分,当年基金结余划入下一年度大病(住院)统筹基金。

(四)大病统筹基金根据市政府(宝政发〔2011〕17号)文件规定,2011年起从新合疗基金中按照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0元标准划转部分大病统筹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按照市政府(宝政发〔2011〕17号)通知印发的《宝鸡市大病统筹救助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基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号)执行,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

基金使用由县级合疗管理经办部门负责。

基金拨付实行“三户、两印、单向”的封闭管理制度。

三、补偿模式全市统一为:住院补偿+慢性病补偿+门诊统筹补偿。

四、住院补偿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部分,按照下述标准和办法实行新农合基本补偿;住院费用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部分,按照全市大病统筹救助制度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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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补偿办法为了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面,合理解决参合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诊疗费用,根据6月18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统一全市新农合门诊慢性病补偿办法通知如下:
一、报销病种和范围
(一)报销病种
1、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做血液透析的)。

2、肝硬化(失代偿期)。

3、风湿性心脏瓣膜病(有心衰)。

4、脑卒中后遗症。

5、原发性高血压(二期以上)。

6、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7、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

8、精神病。

(二)报销范围
包括门诊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

二、门诊慢性病的确定
曾因患第一条规定的特殊慢性病之一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现仍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参合患者,经县(区)合疗办指定的门诊慢性病诊断小组鉴定确认,并报市合疗办备案后,县(区)经办中心签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病历(附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

三、就诊程序
慢性病患者持合疗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病历,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治医院应在病历上填写诊疗记录,提供处方和门诊发票。

四、门诊慢性病治疗及用药原则
门诊慢性病治疗用药要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根据病情进行合理用药及治疗。

五、报销资料
⑴合疗证;(2)特殊慢性病门诊病历;(3)处方及门诊费结算票据。

六、报销时间和办法
对特殊慢性病患者每年10月1日至12月底持规定的报销资料,在县(区)经办中心确定的医疗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七、补助标准
特殊慢性病门诊费补助实行年度凭票定额核报,补助标准见附表。

每户每年门诊慢性病补助金额与住院补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每户每年合疗补助封顶线1万元(肿瘤患者不超过 1.5万元)。

八、慢性病管理的监督及考核
1、市合疗办、县(区)新农合经办中心负责对定点医院进行定期监督、考核和检查,被检查医院应积极配合并给予协助。

2、定点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合疗办、县(区)新农合经办中心将依据《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追究相关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责任,除督促追回报销费用、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外,视其情节,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诊断新农合病人资格,并建议单位对其做出相应的处分。

(1)给参合农民出具虚假病历资料;
(2)给门诊慢性病患者虚开发票、随意加大药量、开与病情无关的药品等;
(3)帮助患者从事冒名顶替等其他违规套取合疗资金的行为。

3、参合农民有弄虚作假,套取合疗基金的,除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合作医疗待遇。

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九、执行时间
新的门诊慢性病补偿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2007年7月1日以前就诊的参合门诊慢性病患者按各县区老方案执行。

请各县区遵照执行。

附:宝鸡市新农合门诊慢性病年度定额补助标准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附表
宝鸡市新农合门诊慢性病年度定额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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