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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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出院后,本人或其亲友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手续。出院一个月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报销补助权利。
(一)填写报销申请表。当事人可向村委会或镇合作医疗办领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申请表》,按规定内容填写,表中证件号码为患者的合作医疗证号。村委会根据患者住院的有关证明、收费票据,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村委会审核人应签名。
(二)提供报销凭证:
l、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2、住院收费票据(必须是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镇卫生院可不提供);
4、个人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
(三)呈送。经村委会证明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人将有关资料报镇合作医疗办审核。由当事人委托办理报销的,应有当事人的委托书。
(四)审核。镇合作医疗办工作人员按照和农医[2004]16号文和《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票据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农医[2005]18号)的有关要求,对报销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规定的,提出审核意见和确定报销补偿金额并加盖公章,再报分管领导审批。
对报销资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镇合作医疗办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予以核实。
如出现下列情况者,一律不予核报:
l、患者出入院证明及住院收费票据的姓名与参保名册(合作医疗证)的姓名不符的; 2、住院收费票据无住院日期、无开票日期或两日期有前后矛盾的。
(五)支付。经镇领导审批同意后,镇合作医疗办(或财政结算中心)向当事人签发《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助款领取凭证》,当事人或代领人要在领取凭证上签字,然后持凭证和合作医疗证到有关金融机构取款。由代领人领取的,应留有当事人收款后的签收记录,代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查对。
患者出院后,本人或其亲友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手续。出院一个月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报销补助权利。
(一)填写报销申请表。当事人可向村委会或镇合作医疗办领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申请表》,按规定内容填写,表中证件号码为患者的合作医疗证号。村委会根据患者住院的有关证明、收费票据,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村委会审核人应签名。
(二)提供报销凭证:
l、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2、住院收费票据(必须是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镇卫生院可不提供);
4、个人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
(三)呈送。经村委会证明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人将有关资料报镇合作医疗办审核。由当事人委托办理报销的,应有当事人的委托书。
(四)审核。镇合作医疗办工作人员按照和农医[2004]16号文和《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票据审核工作的通知》(和农医[2005]18号)的有关要求,对报销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规定的,提出审核意见和确定报销补偿金额并加盖公章,再报分管领导审批。
对报销资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镇合作医疗办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予以核实。
如出现下列情况者,一律不予核报:
l、患者出入院证明及住院收费票据的姓名与参保名册(合作医疗证)的姓名不符的; 2、住院收费票据无住院日期、无开票日期或两日期有前后矛盾的。
(五)支付。经镇领导审批同意后,镇合作医疗办(或财政结算中心)向当事人签发《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助款领取凭证》,当事人或代领人要在领取凭证上签字,然后持凭证和合作医疗证到有关金融机构取款。由代领人领取的,应留有当事人收款后的签收记录,代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查对。
和平县二00九年度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指引
为做好2009年度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管理工作,根据省、市合作医疗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报销工作指引,请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门诊即时补偿工作
1、按参合者每人20元预算门诊统筹补偿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次限额、全年封顶”的补偿方式,在参合人员当地镇级卫生院实行门诊即时补偿。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30%,镇卫生院每人每日门诊报销封顶限额8元,每户封顶线为〝该户参合人数×20元/人〞。
2、各 (中心)卫生院应按提供的2009年度电子版参合名册及参合农户的《合作医疗证》核对身份,在出现参合农户的参合身份有疑问情况时, 各 (中心)卫生院应及时与镇合作医疗办查对确认,未经确认身份的, 视为协同骗取合作医疗基金。
3、各 (中心)卫生院应视参合农户的患病实际,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开具经济实用的门诊处方为患病群众进行门诊治疗,并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患病群众的诊疗费用, 各 (中心)卫生院经办人员按合作医疗有关门诊补偿规定为其办理门诊补偿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填入《和平县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报销基本情况登记表》,让参合农户在表中签名,并留存参合农户的《合作医疗证》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门诊处方一起作为结算凭证。
4、各 (中心)卫生院在每月结束前与镇合作医疗办办理上月门诊补偿结算。门诊报销材料(参合农户的《合作医疗证》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门诊收费票据、门诊处方复印或复写件)及《和平县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报销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打印版并加盖医疗单位印章)送交镇合作医疗办。同时将《和平县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报销基本情况登记表》 (打印版)发送至县合作医疗办的Hepinghzyl@邮箱。
二、严格执行住院报销补偿的规定
1、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按在县内镇级卫生院、县内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分类,其报销起付线分别为100元、300元、600元, 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40%。由县区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转院到河源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60%比例报销,但必须提供县级医院的转院证明,没有转院证明的按县外比例报销。
2、报销手续。
(1)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住院即时补偿手续,由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
(2)参保者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携带必备的报销材料(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住院证明、费用清单、收费收据或发票)到镇合作医疗办办理报销, 对住院收费超过6000元(含6000元)的大额票据,由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工作人员将报销资料上报县农村合作医疗办,经审核同意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交镇合作医疗办给予报销。
对有疑问的大额票据, 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在一个月内核实完毕;符合规定的, 再交还镇合作医疗办给予办
理报销。
(3)县外大额票据报送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审核前, 《和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住院报销审批表》上村委会审核意见一栏,必须有具体意见和村干部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3 、报销范围:
(一)药品的报销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甲类药品按2009年度报销比例核报, 乙类药品分别按县外30%、县级50%、镇级60%核报,非《药品目录》内药品不得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支付范围。(二)诊疗项目范围:暂按《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三)医疗机构:参合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原则上应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合作医疗可补偿药品目录将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镇合作医疗办及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请对照执行。
三、定额补助及慢性疾病规定
1、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顺产者,一次性给予补助300元。
2、在县内镇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县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病疫苗,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
3、对在定点医院实施白内障手术的参合农民,不论住院时间长短,每单侧眼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
4、纳入2009年度门诊补偿范围的特殊病种:(一)高血压病(II期);(二)冠心病;(三)慢性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四)肝硬化(失代偿期);(五)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六)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七)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八)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九)类风湿关节炎;(十)糖尿病;(十一)恶性肿瘤;(十二)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十四)血友病;(十五)中风后遗症;(十六)系统性红斑狼疮;(十七)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躁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
5、经确诊的上述特殊病种患者,可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镇级卫生院)继续治疗;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特殊病种患者,必须由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经县合作医疗办书面同意,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6、凡患有上述特殊病种的参合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病史超过2个月以上,年度累计治疗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的,可提出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