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范文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举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本办法的修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委员会委员指委员和候补委员。
第二章业主的认定和投票权的计算第五条业主的认定:1.业主即依法取得本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即在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署名人);2.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凭备案的购房合同可以认定为业主;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发生效力,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而取得物权的人;4.因依法继承或者受遗赠发生效力取得物权的人。
第六条业主人数和投票权数的认定:1.业主人数及投票权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和一票计算投票权。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一票计算;总人数和总投票权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2.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3.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4.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委托书由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业主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被委托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以上证件电子件。
第七条在发放选票(或征求意见表)和业主投票时均须进行业主产权核对以确认业主身份。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
第九条本次选举共设业委会委员候选人11名,候补委员候选人10名,应选业委会委员5~11名,应选候补委员5~10名。
候选人必须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8、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大会暨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xx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xx市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实施办法》通知精神,制订本选举办法:
1.每栋楼宇推选一个候选人,代表本栋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暨业主大会(非业主代表届时可参加,但无投票权)。
2.选举时每位业主只能填写与代表权数相同的选票,如超出代表权数则选票无效。
3.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4.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
核对业主大会代表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发放统一印制选票。
本业委会委员定为7名,全部由业主代表中产生。
5.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从9名候选人中选出业委会委员7名,差额2名。
6.每张选票只能选出等于或少于7人,超出7人为无效选票,选票上签名用信封封存,选票采用上门收集和设点投放的办法。
7.选举时,参加投票权数应达到投票权数的半数以上,选举才有效,如不足半数,则视为无效。
8.候选人得票应超过投票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并以票多少为序,如最后出现有相同的无法确定当选时,由筹建小组成员加投一票,以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
9.如本次选举当选的人不足7名,不再重新选举,交由筹建小组讨论决定。
10.业主委员会,特邀请青山湖区房管局、居委会主任作特邀代表。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筹建组
年月日。
白鹭湾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白鹭湾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白鹭湾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依照相关规定,成立白鹭湾小区首次业委会选举筹备组(下称筹备组),指导、监督白鹭湾小区业委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筹备组由9名委员和数名热心成员组成,其中梅林镇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是1名委员,为筹备组主任;派出所管段户籍是1名委员,为筹备组副主任;热心临时业主有6名委员。
热心成员包括开发商和热心业主数名(原则上,每分区至少一名业主)。
梅林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开发商和6名热心业主构成筹备组委员会。
重大选举事项须经与会全体热心业主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物管公司负责执行筹备组安排的选举日常配合工作。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四条首次白鹭湾小区业委会的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的产权确定。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明确确定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投票前须进行业主产权登记,并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清册。
业主选举权清册是筹备组简易核定业主身份的依据,筹备组及协助选举工作的物管负责人共同按照业主身份审核的相关规定开展身份审核工作。
第六条业主登记产权时需出示房产证和与产权证明相符的有效证明,如产权证、分权说明书、结婚证等关系证明。
筹备组应当在确认业主身份后,按照选举的程序和步骤发放业主代表、业委会委员、业委会常委选举表。
选举表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住址、有效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
业主、业主代表收到选举表须签收。
选举表是核实业主身份和领取选票及选举结果的唯一书面证据,每个人都应该负责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业主代表大会的产生和选举第七条由于白鹭湾小区有4000余户产权单位,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不符合实际情况。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54830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Measures for the Election of the Owner Committee of a ResidentialCommunity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住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XX花园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的推选办法:1、XX花园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届业委会委员由五人组成,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为二名。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六名,候补委员候选人为三名。
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共九名。
每户业主只能参与一次推荐,重复参与推荐的,则由筹备组征求该户业主意见后确定推荐的候选人。
3、候选人资格由筹备组审核确定后公示。
4、候选人推荐时间为七天(自公告推荐候选人之日起计算),超过规定时间推荐视为无效。
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区域内业主(以产权证明为准)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3)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费用。
4)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5)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任职。
6)被提名的候选人应将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单位等在内的个人简介材料及有关证明(如身份证、产权证明等)提交筹备组进行资格审核,筹备组将候选人简历向全体业主公示七天。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小区业主代表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选举产生办法(参考)根据《******》的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主代表产生办法1、组织选举业主代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要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要尊重候选人本人意愿。
2、业主代表的数量与份额分配:(1) 小区总户数为户,扣除为卖户,实有户,入住率达到 %。
(2)代表的数量按业主大会确定的比例推选。
3、业主代表从业主中民主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本人同意,所在单元全体投票选举产生业主代表。
4、业主代表条件:(1)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代表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要求;(3)在业主心中有一定的威信;(4)热心公益事业。
5、业主代表总数:小区现有住户户,已售出户,尚有户未售出。
依据文件规定精神,结构小区实际业主代表名额确定已名。
6、业主代表名额分配原则:(1)维护业主利益和具有代表性相结合原则。
(2)即考虑业主分布状况又考虑产权份额原则。
7、业主代表名额分配方法:每栋楼以单元为单位各选出名代表,单元住户较少的以楼为单位选出名代表。
8、业主代表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业主代表当选有效。
9、业主代表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板书以上表决通过,业主代表表决没有半数通过的,筹备小组于该楼业主协商,重新提出候选人,提交该单位业主重新投票表决。
(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张榜公布)。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产生办法。
1、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1)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人组成。
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全部由业主提任。
聘任执行秘书1人。
(2)筹备小组根据业主代表推荐意见,提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也可以通过业主代表自荐、推荐的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采取方式选举产生。
2、具体选举办法:(1)选票选用红颜色(2)代表填写选票时,必须在筹备小组推荐或代表自荐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适用版)
xxxx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经20 年月日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xxxx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xxxx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大会形式第一条本次选举大会召开形式由全体业主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方法选出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章业主代表和候选人第二条业主代表的产生方法(一)、控制代表人数: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均以楼层为单位,每层楼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一个楼层只有一个产权所有人的,由产权所有人指定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制作推荐表在公示栏中进行公示7日,由业主进行推荐。
业主可以自荐,也可以推荐他人,以得票最多者当选。
在规定的7日时间内,各楼层业主未推荐业主代表及/或出现推荐的业主代表得票数最多的人数超过1人等因素而无法确定业主代表的,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综合分析各楼层的业主情况进行商定后,在公示栏中公示7日确定业主代表。
(三)、对业主代表的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房号、联系电话(只对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代表公示办公电话,对住宅物业的代表不公示电话号码)等。
(四)、业主代表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叁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候选人的产生方法本次业主委员会住宅物业候选人,按201 年月日晚上业主在本小区一楼自荐、推荐的15名业主组成,具体名单已于2014年5月10日在小区电梯口进行公示。
在《关于推荐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通知》已再次公示。
第三章投票和选举第四条本次业主大会投票权实行每位业主代表具有一票投票权。
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物业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第五条本次选举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投票人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所代表的楼层(物业)、签名(盖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经世皇城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经世皇城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令第号《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住房号《业主大会规程》,结合经世皇城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依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筹备组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名第三条本小区采用业主代表大会制,业主代表以单元为单位进行推选每位业主代表当选,须经其所在区域过半数的面积及人数同意业主代表持所代表区域的全部投票权根据选区分布情况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共九幢十一个单元,商业单体四个,共计业主小组15个,每个业主小组产生1名业主代表,1名候补代表第二章产权登记第四条本次选举投票权数将依据国务院令第号《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第五条投票前须确认业主代表身份,形成业主代表投票权清册;业主代表投票权清册须在投票前公示第六条筹备组应当在确认业主代表身份后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代表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业主代表收到选举证须签收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代表身份和领取选票第三章业主代表的资格和产生条件第七条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1、住宅物业以楼栋单元间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商业物业以商业单幢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并由该组所辖单元间业主推选、按得票多的原则确定一名业主代表、一名候补代表;如所辖楼栋单元无人出任业主代表时,则从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中产生该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在丧失代表资格或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等情形下,经业主大会1/2代表通过,候补代表取代业主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业主代表、侯补代表的任期为五年,自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算,代表任期届满,业主代表、侯补代表产生按《经世皇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程序执行2、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共九幢十一个单元,商业单体四个,共计业主小组15个,每个业主小组产生1名业主代表,1名候补代表第八条业主小组的职责业主小组由该栋、单位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2、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业主小组以公告征集意见、业主代表当面询问的方式履行上述职责第九条业主小组的议事规则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3日,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以公示或业主代表当面征求本业主小组业主的意见;如本业主小组成员在会议前3日内未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作出赞同、反对、弃权意见时,则由业主代表依照客观实际情况在业主大会就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作出赞同、反对、弃权的决定,业主代表所作出的决定对该业主小组成员具有法律效力;如本业主小组成员在会议前3日内,业主小组成员有赞同、反对、弃权意见时,则由业主代表将业主小组成员意见如实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代表应当与本组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本组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第十条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业主代表、候补代表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个人品行良好;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6、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7、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 8、积极为小区管理出谋献策,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9、未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无欠交费用之相关记录10、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业主代表、候补代表产生程序1、业主代表、候补代表由业主自荐或推荐的形式,依本程序产生;2、业主代表资格审查,由业主委员会确定;3、业主委员会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对拟推荐的业主代表作出推荐决定,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本栋单元相关业主的投票4、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按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但差额人数不得多于1人,,如本栋单元业主自荐或推荐的人数低于3人时,则按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依据本栋单元业主投票的有效票数,统计得票第一名的担任业主代表,得票第二名的担任候补代表第十二条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投票方法1、自投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表决票的送达: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属前款第、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2、委托投票3、电话、互联网方式投票投票回收: 1、上门回收 2、投入投票箱 3、挂号信邮寄方式4、指定的电子邮箱回收5、业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指定的人员进行、对投票的有效性予以审定,并将审定后的结果予以公示第十三条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的丧失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代表资格: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拒不履行代表职责;业主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者业主小组成员1/2以上提议撤销其代表资格;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及物业服务企业权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业主大会请求终止其代表资格;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出任代表资格的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业主大会依据本条约定终止业主代表资格的,应经业主大会1/2代表通过代表资格终止后,新的业主代表由该业主小组依据本规则另行推选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第十四条首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第十六条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个人品行良好;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6、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7、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8、积极为小区管理出谋献策;9、未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无欠交费用之相关记录10、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按有关规定不得低于20%即总数不少于6人为确保各栋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每个组团不少于1人第十九条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会议的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业主大会会议议程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不经公示,选举无效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条大会选举设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三名监票人由筹备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业主或业主代表中推选,计票人由大会主持人指定经大会通过后,在筹备组指导下,对选举的发票、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投票结果及选举结果及时报告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由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计票人第二十一条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选派专人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业主代表:当面递交书面通知;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第四章投票、唱票和计票第二十二条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代表已投票情况第二十三条投票箱应设在主会场、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第二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小区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楼、单元为单位,每单元推选1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单位面积1/2且人数1/2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持所代表区域的全部投票权第二十五条业主代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投票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业主代表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被委托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被委托人填写,业主代表签名栏由被委托人签署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代表的委托第二十六条业主代表投票后,选举证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回并妥善保存第二十七条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如果另选他人获得当选资格,则需由筹备组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不符条件的不能当选对选票既不在候选人后画“○”,又不画“×”,视同为有效票,以弃权票处理第二十八条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第二十九条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有效第三十条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唱票无法辨认投票人投票意向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若同一选票上有针对不同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第三十一条收回选票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等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排名在前,优先当选第三十三条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六人或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占总人数五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执行秘书一名第三十六条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组成人员的变更情况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丧失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望海花园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望海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市物业管理条例》及《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5名原则上每幢楼至少选出一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二章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观音桥街道办事处指导并协助成立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第五条筹备小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推荐人应到桃源社区委员会将拟推荐的业主代表姓名、所住房号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业主自荐或互荐产生的业主代表人数较多时,由社区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业主素质,兼顾均衡分布的原则在推荐人选中确定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第六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小区物业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期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无乱搭建行为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关联单位内工作或兼职;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具备一定组织能力,且热心于小区活动,有社会公信力,未参加过违法组织;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无挪用、侵占公有财产行为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3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1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15天以上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选举,首届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主持;换届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一个业主只投一张选票,业主应当在选票上签注业主姓名或加盖业主单位印章,同时应标明其房屋门号和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第十四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投票权,但代理人不享有被选举权;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第十五条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第十六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第十七条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2人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当选人未当选的可作为候补委员,侯补委员人数限2人第十八条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第十九条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在观音桥街道办事处、桃源社区委员会的监督下开箱验票,统计投票结果,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由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业主委员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由候补委员依次增补成为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如无候补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即可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一)已不是业主的;(二)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三)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四)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六)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七)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第二十二条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第二十三条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委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第二十四条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完整版)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良好的社区生活秩序,制定本《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
第二章选举程序第二条业主委员会选举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第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在小区建立时进行,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需经业主大会通过。
业主大会可分为现场投票形式和网络投票形式两种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选举采用候选人提名、公示、投票、计票等环节。
第三章候选人提名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以由自荐或他人推荐。
第七条自荐候选人应向物业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个人简历、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推荐候选人应由三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并提交推荐信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公示与筛选第九条物业管理处应在收到候选人申请材料后,公示候选人名单及其相关材料,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第十条业主可对候选人提出异议,物业管理处应当认真查核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经过公示期和调查核实,排除不合适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五章投票与计票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选举可采取现场投票方式或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现场投票时,物业管理处应当提前五天通知业主大会时间、地点、候选人名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现场投票时,业主应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业主证明,按照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
第十五条网络投票时,物业管理处应提供安全可靠的投票平台,并确保业主的身份真实性和投票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网络投票截止后,物业管理处应及时进行数据统计和计票工作,并生成计票报告。
第六章选举结果第十七条选举结果应在投票结束后的五天内公布,并告知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选举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如发生选举纠纷,业主可向社区居委会或相关部门申诉,由其进行调解和处理。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
深圳市南山区荔雅居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地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依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筹备组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三名。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三条首次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的产权面积确定,按每10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10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四条投票前须进行业主产权登记,并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业主投票权清册须在投票前公示。
第五条业主登记产权时需出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筹备组应当在确认业主身份后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
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
业主收到选举证须签收。
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身份和领取选票。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第六条首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九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
每名业主只能推荐一名候选人。
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六)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七)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业主委 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为了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选举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选举工作应在全体业主的监督下进行,确保选举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充分体现业主的意愿。
2、民主原则尊重业主的民主权利,让业主充分参与选举,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选择。
3、合法合规原则选举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的管理规约,确保选举程序合法、有效。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1、候选人资格(1)为本小区业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无不良信用记录。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小区事务。
(4)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2、候选人产生方式(1)业主自荐符合候选人资格的业主可以自行向筹备组报名自荐。
(2)业主联名推荐_____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推荐符合候选人资格的业主。
3、筹备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在小区内公示。
三、选举投票1、投票权的确定业主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和户数计算投票权。
2、投票方式(1)现场投票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业主凭有效身份证明进行现场投票。
(2)书面委托投票业主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受托人应持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进行投票。
3、投票时间选举投票时间为_____天,具体时间为_____至_____。
4、投票地点在小区内设置_____个投票点,方便业主投票。
5、选票的发放和回收(1)筹备组在投票前将选票发放给业主。
(2)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好的选票投入投票箱。
(3)投票结束后,由筹备组组织人员进行选票的回收和统计。
四、计票和唱票1、计票和唱票工作在选举投票结束后进行,由筹备组组织实施,并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以及业主代表进行监督。
业主委 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为了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活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选举原则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充分尊重业主的意愿,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举权。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主任 1 名、副主任_____名、委员_____名组成,共_____人。
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1、候选人的条件(1)本小区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4)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5)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2、候选人的产生方式(1)业主自荐:符合候选人条件的业主,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筹备组提交自荐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业主推荐:_____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推荐符合条件的业主为候选人,并提交推荐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选举流程1、发布选举公告筹备组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发布业主委员会选举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候选人条件、报名时间及方式等。
2、候选人报名符合条件的业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筹备组提交报名材料。
3、资格审查筹备组对报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在小区内公示。
4、确定正式候选人根据资格审查结果,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小区内公示。
5、投票选举(1)投票方式:采用书面投票的方式。
(2)投票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投票地点:在小区内设置_____个投票点,方便业主投票。
(4)选票发放:筹备组工作人员向业主发放选票,业主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选票。
6、唱票、计票(1)投票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在业主代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公开唱票、计票。
(2)统计选票时,按照有效选票的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精选物业管理文章。
第一条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要成立筹备组,在房产管理局、小区办公室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筹办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实行住宅房屋每1单元1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1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1产权证1票;使用人代表每人拥有1票。
第四条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
第七条1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联名,可以推荐提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
其中主任候选人的推荐,必须有2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联名。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告方式选举产生,不经公告,选举无效。
公告内容包括投票日期、投票地点、候选人名单和当选名单等。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1名监票人。
第十条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公告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同时应当在投票日期前的1个月内将候选人名单和本办法送达全体产权人。
选举办法(范本)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总人数是名。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名和副主任名。
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前期筹备工作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街道办事处、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3天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到有关部门备案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代表)大会第八条业主(代表)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的业主(代表)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幢(单元)业主参加。
第九条业主(代表)大会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代表)参加。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产权;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4、遵守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未搭建违章建筑物,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的;5、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6、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及必要的工作时间;7、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8、无侵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济南市2022版)
济南市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零二二年六月使用说明第一条本选举办法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时使用。
第二条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第三条业主经依法表决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全体业主或者执行机构可以参照本选举办法开展自治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一)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本区域业主依法决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区域业主委员会拟由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候补成员,候补成员不超过人。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届。
(三)本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坚持党建引领、业主自治、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根据有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积极宣传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督促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保证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实现业主自治和小区建设、社区治理的有机统一。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为本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 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社会公信力;5. 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必要的工作时间;6.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的;□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撤销的;□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经相关执法部门责任整改而未整改的;□不在小区常住或将房租出租、出借他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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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荔雅居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地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依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筹备组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三名。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三条首次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的产权面积确定,按每10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10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四条投票前须进行业主产权登记,并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业主投票权清册须在投票前公示。
第五条业主登记产权时需出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筹备组应当在确认业主身份后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
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
业主收到选举证须签收。
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身份和领取选票。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第六条首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九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
每名业主只能推荐一名候选人。
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六)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七)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按有关规定不得低于20%即总数不少于十一人。
为确保各栋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A栋不少于五人,B栋不少于四人,C栋不少于四人。
第十一条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会议的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业主大会会议议程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不经公示,选举无效。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
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确定选举证、选票的发放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
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上工作人员一般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一名监票人。
必要时也可邀请公证人、律师或其他公信力高的人士参与和监督。
第十三条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选派专人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全体业主:
(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候选人在投票前可以进行竞选演说,但在投票开始后,任何人必须停止个人竞选和助选活动。
候选人在竞选时不得发表针对其他候选人的人身攻击言论。
候选人本人或怂恿他人采用诽谤、身体伤害等方式攻击其他候选人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经核实后须取消该候选人资格。
第十五条候选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得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得宣布该候选人当选,筹备组须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四章投票、唱票和计票第十六条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记名投票,业主投票时须出具身份证和选举证,经核对业主投票权清册后方可投票。
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已投票情况。
第十七条投票箱应设在公开、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
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
第十八条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九条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投票。
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业主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被委托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选举证。
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被委托人填写,业主签名栏由被委托人签署。
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的委托。
第二十条业主投票后,选举证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回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
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
如果另选他人获得当选资格,则需由筹备组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不符条件的不能当选。
第二十二条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有效。
第二十四条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唱票。
无法辨认投票人投票意向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
若同一选票上有针对不同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
第二十五条收回选票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等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
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在满足以上条款的前提下,为确保各栋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A栋为四人、B栋为二人、C栋为三人,即A栋得票多的前四人、B栋得票多的前二人、C栋得票多的前三人当选。
(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排名在前,优先当选。
第二十七条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九人或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应当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20名业主以上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动议。
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并制订《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三十条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一)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四)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五)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七)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的;(八)业主大会或临时业主大会通过决议罢免其资格的。
其中(一)、(二)、(八)项情况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况须报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选举办法由正文及8个附件组成。
(一)《业主确认登记表》(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四)《业委会选举注意事项和选票》(五)《送达登记表》(六)《选举证》(七)《书面委托书》(八)《投票登记表》第三十五条本选举办法由筹备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