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范文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举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本办法的修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委员会委员指委员和候补委员。
第二章业主的认定和投票权的计算第五条业主的认定:1.业主即依法取得本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即在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署名人);2.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凭备案的购房合同可以认定为业主;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发生效力,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而取得物权的人;4.因依法继承或者受遗赠发生效力取得物权的人。
第六条业主人数和投票权数的认定:1.业主人数及投票权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和一票计算投票权。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一票计算;总人数和总投票权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2.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3.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4.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委托书由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业主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被委托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以上证件电子件。
第七条在发放选票(或征求意见表)和业主投票时均须进行业主产权核对以确认业主身份。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
第九条本次选举共设业委会委员候选人11名,候补委员候选人10名,应选业委会委员5~11名,应选候补委员5~10名。
候选人必须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完整版)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良好的社区生活秩序,制定本《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
第二章选举程序第二条业主委员会选举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第三条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在小区建立时进行,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需经业主大会通过。
业主大会可分为现场投票形式和网络投票形式两种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选举采用候选人提名、公示、投票、计票等环节。
第三章候选人提名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以由自荐或他人推荐。
第七条自荐候选人应向物业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个人简历、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推荐候选人应由三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并提交推荐信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公示与筛选第九条物业管理处应在收到候选人申请材料后,公示候选人名单及其相关材料,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第十条业主可对候选人提出异议,物业管理处应当认真查核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经过公示期和调查核实,排除不合适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五章投票与计票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选举可采取现场投票方式或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现场投票时,物业管理处应当提前五天通知业主大会时间、地点、候选人名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现场投票时,业主应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业主证明,按照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
第十五条网络投票时,物业管理处应提供安全可靠的投票平台,并确保业主的身份真实性和投票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网络投票截止后,物业管理处应及时进行数据统计和计票工作,并生成计票报告。
第六章选举结果第十七条选举结果应在投票结束后的五天内公布,并告知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选举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如发生选举纠纷,业主可向社区居委会或相关部门申诉,由其进行调解和处理。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
深圳市南山区荔雅居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地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依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筹备组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三名。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三条首次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的产权面积确定,按每10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10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四条投票前须进行业主产权登记,并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业主投票权清册须在投票前公示。
第五条业主登记产权时需出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筹备组应当在确认业主身份后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
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
业主收到选举证须签收。
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身份和领取选票。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第六条首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九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
每名业主只能推荐一名候选人。
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六)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七)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第一关于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公示(精选5篇)
第一关于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公示(精选5篇)第一篇:第一关于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公示小区首届(换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大会形式业主大会:由各楼栋的全体业参加业主大会,进行实名制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集体讨论。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一、业委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于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2、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3、按期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乱搭建等行为的业主;4、热心公益事业,具备一定组织能力,责任心强,有社会公信力;5、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内工作或兼职的;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原则上只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7、无挪用、侵占公有财产行为;8、遵守法律、法规,未参加过违法组织;二、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1、业主委员候选人产生方式:(1)自荐或推荐报名;(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提名推荐;;(3)也可由三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候选人一名。
2、候选人报名时应提供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单位、简历等在内的个人材料及有关证明(身份证、产权证)提交筹备组。
3、由筹备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推荐和自愿报名人员中筛选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150%。
三、候选人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时间: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前到筹备组报名登记(在大会筹备组领取报名表格),报名表格请于月日交大会筹备组。
报名地点:第三章投票和选举1、投票权总数:实行一户(按产权证计算)一票,计户数为户。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第二章投票权数第三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己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库、附属于住宅套房,不单独拥有投票权。
第四条投票前须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符合业主投票权清册的业主方可投票.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参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暂定由x人组成(xx区域x名委员,xx区域x名委员,xx区域x名委员),在xx区域业主共同决议不进行推选的情况下,名额可以由别的xX区域进行推选。
第六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及确定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比例不得低于20%。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得票顺序当选。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5名。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
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9~11名。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共有人。
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
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业主委 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为了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活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选举原则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充分尊重业主的意愿,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举权。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主任 1 名、副主任_____名、委员_____名组成,共_____人。
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1、候选人的条件(1)本小区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4)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5)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2、候选人的产生方式(1)业主自荐:符合候选人条件的业主,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筹备组提交自荐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业主推荐:_____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推荐符合条件的业主为候选人,并提交推荐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选举流程1、发布选举公告筹备组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发布业主委员会选举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候选人条件、报名时间及方式等。
2、候选人报名符合条件的业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筹备组提交报名材料。
3、资格审查筹备组对报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在小区内公示。
4、确定正式候选人根据资格审查结果,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小区内公示。
5、投票选举(1)投票方式:采用书面投票的方式。
(2)投票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投票地点:在小区内设置_____个投票点,方便业主投票。
(4)选票发放:筹备组工作人员向业主发放选票,业主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选票。
6、唱票、计票(1)投票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在业主代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公开唱票、计票。
(2)统计选票时,按照有效选票的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5、7或9名。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
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物业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最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一名副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组成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组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
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选举办法(范本)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总人数是名。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名和副主任名。
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前期筹备工作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街道办事处、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3天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到有关部门备案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代表)大会第八条业主(代表)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的业主(代表)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幢(单元)业主参加。
第九条业主(代表)大会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业主(代表)参加。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产权;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4、遵守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未搭建违章建筑物,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的;5、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6、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及必要的工作时间;7、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8、无侵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业委会选举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选举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业主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选举条件第四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均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良好;(二)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三)具备一定的物业管理知识;(四)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选举程序第六条选举前,业主委员会应成立筹备组,负责选举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筹备组应在选举前十五日,通过公告栏、小区网站等形式,公布选举通知、候选人资格、选举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每名业主只能投一票。
第九条选举时,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站在指定位置,接受业主投票。
第十条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进行计票,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
第十一条选举结果应于当日公布,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选举结果第十二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得票数达到应投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二)得票数相同的,按得票顺序当选。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年。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选举监督第十六条选举过程中,业主有权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选举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布选举结果,并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依法予以处理,并向业主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选举制度旨在保障业主委员会选举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业主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选举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济南市2022版)
济南市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零二二年六月使用说明第一条本选举办法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时使用。
第二条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第三条业主经依法表决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全体业主或者执行机构可以参照本选举办法开展自治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一)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本区域业主依法决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区域业主委员会拟由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候补成员,候补成员不超过人。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届。
(三)本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坚持党建引领、业主自治、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根据有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积极宣传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督促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保证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实现业主自治和小区建设、社区治理的有机统一。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为本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 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社会公信力;5. 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必要的工作时间;6.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的;□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撤销的;□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经相关执法部门责任整改而未整改的;□不在小区常住或将房租出租、出借他人使用的;□。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济南市2022版)
济南市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零二二年六月使用说明第一条本选举办法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时使用。
第二条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第三条业主经依法表决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全体业主或者执行机构可以参照本选举办法开展自治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一)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本区域业主依法决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区域业主委员会拟由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候补成员,候补成员不超过人。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届。
(三)本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坚持党建引领、业主自治、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根据有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积极宣传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督促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保证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实现业主自治和小区建设、社区治理的有机统一。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为本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 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社会公信力;5. 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必要的工作时间;6.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的;□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撤销的;□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经相关执法部门责任整改而未整改的;□不在小区常住或将房租出租、出借他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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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荔雅居小区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地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依照相关规
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筹备组由5
名成员组成,
其中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三名。
第二章产权登记
第三条首次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的产权面积确定,按每10平方米为一个投
票权,不足10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四条投票前须进行业主产权登记,并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业主投票权
清册须在投票前公示。
第五条业主登记产权时需出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筹备组应当在确认业主身份后发放业主
委员会选举证。
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
等基本内容。
业主收到选举证须签收。
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身份和领取选票。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
第六条首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九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
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
每名业主只能推荐一名候选人。
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
的无效。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
(六)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
(七)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
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按有关规定不得低于2 0%即总数不少
于十一人。
为确保各栋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A栋不少于五人,B
栋不少于四人,C栋不少于四人。
第十一条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会议的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业主
大会会议议程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不经公示,选举无效。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
筹备组应当
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确定选举证、选票的发放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
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上工作人员一般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每
人可以提出一名监票人。
必要时也可邀请公证人、律师或其他公信力高的人士参与和监督。
第十三条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选派专人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全体
业主:
(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
单等。
第十四条候选人在投票前可以进行竞选演说,但在投票开始后,任何人必须停止个人竞选
和助选活动。
候选人在竞选时不得发表针对其他候选人的人身攻击言论。
候选人本人或怂恿他人采用诽
谤、身体伤害等方式攻击其他候选人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经核实后须取消该候选人资格。
第十五条候选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得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得宣布该候选
人当选,筹备组须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四章投票、唱票和计票
第十六条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记名投票,业主投票时须出具身份证和选举证,经
核对业主投票权清册后方可投票。
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人员须记录
业主已投票情况。
第十七条投票箱应设在公开、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
投票
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
第十八条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
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九条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投
票。
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
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业主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被委托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及选举证。
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被委托人填写,业主签名栏由被委托人签署。
被委托人只能
接受一个业主的委托。
第二十条业主投票后,选举证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回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可以另选其他任何
产权人。
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
如果另选他人获得当选资格,则需由筹备组进
行候选人资格审查,不符条件的不能当选。
第二十二条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
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
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有效。
第二十四条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
下进行唱票。
无法辨认投票人投票意向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
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
若同一选票上有针对不同事项
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
第二十五条收回选票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等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本次业主委员会选
举有效。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
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 0%以上的候
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在满足以上条款的前提下,为确保各栋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
员会委员名额A栋为四人、B栋为二人、C栋为三人,即A栋得票多的前四人、B 栋得票多的前
二人、C栋得票多的前三人当选。
(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排名
在前,优先当选。
第二十七条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九人或未满足本
办法第二十六
条的,应当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
选人名单。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20名业主以上
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动议。
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备
案,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
主任两名,并制订《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三十条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
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
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七)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的;
(八)业主大会或临时业主大会通过决议罢免其资格的。
其中(一)、(二)、(八)项情况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况须报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备
案。
第三十四条本选举办法由正文及8个附件组成。
(一)《业主确认登记表》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
(四)《业委会选举注意事项和选票》
(五)《送达登记表》
(六)《选举证》
(七)《书面委托书》
(八)《投票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本选举办法由筹备组负责解释。